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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厅各处室和厅属事业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厅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处室,负责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条法处、信息中心配合办公室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和对外发布工作。厅内其他处室、单位负责提供相应信息。
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本厅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性复查;
(三)负责编制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承办省政府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宜。
(五)对各处室、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督促检查。
条法处的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的培训工作,并依法监督各处室、单位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二)编制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各处室、单位拟公开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信息中心的具体职责是: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络建设、维护工作;
(二)厅领导审查批准公开的政府信息,负责在河北财政信息网公开;
(三)厅领导审查批准,负责向省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我厅政府信息。
第四条 厅内其他各处室、单位负责提供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单位均应明确政府信息的主管人员,各处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政府信息公开合法性审查和保密性审查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对外提供的原则;
(二)统一口径、统一标准、审查批准的原则;
(三)及时、准确、合法、便民的原则;
(四)谁制作、谁提供的原则。
第六条 本厅制作的信息需要省政府或者其他上级机关批准的,未经省政府或者其他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公开。
第七条 本厅政府信息分为三类: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本厅申请获取的信息;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本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网和《公共支出与采购》刊物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各处室、单位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填写《河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格式附后),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按本办法的规定送相关处室。
第十条 本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厅机关的机构设置情况、职责范围;
(二)本厅制作的规范性文件、财政发展规划、财政政策;
(三)本厅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审批事项;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政府设置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六)本厅各项业务工作的流程,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程序、时限等;
(七)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监督情况;
(八)本厅依法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九)本厅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信息;
(十)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本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于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各处室、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自形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厅办公室提供纸质信息资料,同时向信息中心提供电子版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办公室收到职能处室、单位提供的政府信息后,对涉及财政收支预算安排的数据信息统一送预算处审核,对涉及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或决算的数据信息统一送国库处审核;规范性文件类信息送条法处进行合法性审核;机构设置、人员信息送人事处审核。
第十五条 预算处、国库处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数据信息提出审核意见,并送厅办公室。
第十六条 条法处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核意见,并送厅办公室。
第十七条 厅办公室对有关处室审核、核对的信息进行保密性复查后,分别送职能处室的主管厅长审批。
第十八条 信息中心自收到厅办公室送交的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河北财政信息网公开并报送省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厅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厅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人应填写《河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式附后),由厅办公室送有关处室办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采取口头申请本厅政府信息的,厅办公室代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一条 职能处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答复;如需延期答复的,报经厅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本厅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报经厅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厅办公室和纪检组负责对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处室、单位不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供信息的,由厅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 日起施行。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条法处
厅内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河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河北省财政厅地址:中华南大街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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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1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 2010? 243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文类政府信息 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向 省局(办公室)反映。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 2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公文类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省地税局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 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 会议纪要等。 第三条 本办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省各有关主管部门:
现将《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3年8月8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日印发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省国土资源厅对《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2年12月17日
各设区市安监局、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更好地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并经省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