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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办法(修订)

1996年12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发布,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

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办法(修订)基本信息

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办法(修订)简介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水土保持工作,充分发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北省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是指总库容在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以及在这些水库上修建的水电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水土保持工作,应当遵循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负责防治水土流失、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上游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安排专项资金,并多渠道筹资筹劳,扩大植被覆盖面积,保护水土保持设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水土流失的重点治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上游地区的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小流域或者区域综合防治实施计划,并对规划和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库管理范围内水土流失的预防和监测工作,并定期向当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水土流失防治情况。

第八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上游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并公告当地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退耕确有困难的,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上游地区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防风固沙林。

在五度以上的坡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产生水土流失。

第十条 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上游地区营造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营造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所提取的育林基金,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用于营造新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防风固沙林。

第十一条 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矿、采石、取土、挖沙;

(二)堆放或者倾倒沙石、泥土、矿渣、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三)滥伐林木、毁林开荒、过度放牧或者其他破坏植被的行为。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应当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第十三条 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上游地区治理水土流失,应当与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发展当地生产相结合,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水面,开展种植、养殖等多种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已经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应当按年度从收取的水费、电费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五的水土流失防治资金,用于库区和上游地区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具体收取和使用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电力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水费、电费中提取的水土流失防治资金,应当全部用于该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上游地区的水土保持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北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拒绝缴纳或者拖欠水土流失防治资金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可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主体工程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但主要水源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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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办法(修订)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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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办法(修订)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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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办法(修订)文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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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1KB

页数: 4页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促进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工作的制度 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工作。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 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应单独组织验收, 由验收申请单位向验收委员会提交移民验 收报告。没有提交移民验收报告的,不予验收。 第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按进度分为截流、 下闸蓄水、 分期蓄水等阶段性验收和 竣工验收。 按项目分为分项验收和总体验收。 按程序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 第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后, 项目法人应依据本办法, 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迁建 进度编制验收计划, 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有关单位应按本办法做好各阶段的移民验收 基础工作。 第二章 验收依据 第六条 移民验收应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山西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调查报告 山西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调查报告

山西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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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文中对山西省境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概况、移民生产生活现状、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及执行情况、移民管理机构设置等进行了调查分析,针对性地提出建设性意见。

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办法简介

(1996年12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 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水土保持工作,充分发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北省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是指总库容在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以及在这些水库上修建的水电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水土保持工作,应当遵循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负责防治水土流失、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上游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安排专项资金,并多渠道筹资筹劳,扩大植被覆盖面积,保护水土保持设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水土流失的重点治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上游地区的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小流域或者区域综合防治实施计划,并对规划和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库管理范围内水土流失的预防和监测工作,并定期向当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水土流失防治情况。

第八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上游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并公告当地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上游地区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防风固沙林。

在五度以上的坡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产生水土流失。

第十条 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上游地区营造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营造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所提取的育林基金,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用于营造新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防风固沙林。

第十一条 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矿、采石、取土、挖沙;

(二)堆放或者倾倒沙石、泥土、矿渣、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三)滥伐林木、毁林开荒、过度放牧或者其他破坏植被的行为。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第十三条 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上游地区治理水土流失,应当与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发展当地生产相结合,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水面,开展种植、养殖等多种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已经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应当按年度从收取的水费、电费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五的水土流失防治资金,用于库区和上游地区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具体收取和使用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电力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水费、电费中提取的水土流失防治资金,应当全部用于该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上游地区的水土保持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北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拒绝缴纳或者拖欠水土流失防治资金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可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主体工程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但主要水源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地方规章(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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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办法修正案简介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9-24

【生效日期】2002-09-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办法修正案

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拒绝缴纳或者拖欠水土流失防治资金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可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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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信息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993年2月27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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