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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扩权县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地批前工作程序
(一)征地情况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书》的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取得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二)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者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要到现场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农户,共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三)函告征地情况。市、县国土资源局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四)征地听证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并告知被征地农户。
(五)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二、关于征地报批材料要求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和独立建设用地区内的,分批次报批;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确需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之外的土地的,按项目报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分批次报批方式的报批材料目录(见附件一)和按项目报批方式的报批材料目录(见附件二)的要求,认真组织用地报批材料,确保报批材料齐全、规范。
特别要规范以下材料:
(一)征地告知书。该告知书应当载明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见附件三)。
(二)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该确认表应当载明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载明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见附件四)。
(三)征地听证告知书。该告知书应当载明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载明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拥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见附件五)。
(四)听证送达回执。《听证送达回执》应当载明受送达人、听证事项、送达方式,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在《听证送达回执》上签字并加盖公章(见附件六)。
(五)征地情况的说明。该说明由市、县政府作出,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1)征地基本情况,包括征地项目名称、位置、面积、权属、地类、需安置的人口数量,征地前后被征地村人均耕地变化情况;(2)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包括年产值标准及其确定依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及其确定理由、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及其合法性、征地补偿费用总额;(3)安置途径的可行性,采取多种安置途径的,需要说明每种途径安置的人数及可行性;(4)实行社会保障情况,实行社会保障的要说明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保险的种类、保险费用的筹集办法、缴费比例、领取标准及办法等情况,不实行社会保障的要说明理由;(5)征地前期工作情况,包括征地告知、调查结果确认和听证的情况,依申请组织听证的要详细说明当事人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的不同意见及处理情况。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该认定表应当载明参保人数以及个人缴费数额、集体补助数额、政府补贴数额等。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认定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具认定意见(见附件七)。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按项目报批且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再报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草签文本)》,改为报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见附件八)。
分批次报批的,一次只可申请一个批次用地,上一个批次未办结的不得申请下一个批次用地。按项目报批的,要根据项目批准文件一次性或者分期报批,严禁拆分报批。转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征地工作程序履行用地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
三、关于征地批后工作程序
(一)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征收土地公告》。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社保情况;(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三)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登记资料,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社保费用的筹集办法、缴费比例和办法;(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各地要认真落实《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市、县政府不得按国有土地供应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对在征地工作中弄虚作假、征地补偿费用不及时到位、社会保障措施不落实引起群众上访且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将暂停该地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地字〔2004〕47号)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征地工作程序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7〕5号)同时废止。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了告知、确认、听证等前期工作且征地批准权在省政府的,在2007年10月1日前可以继续按照冀国土资发〔2007〕5号文件的要求报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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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分批次报批材料目录
(一)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材料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务必填明各地块用途)
2.农用地转用方案
3.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
4.征收土地方案
5.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6.征地告知书
7.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8.听证告知书
9.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或者听证送达回执
10.征地情况的说明
1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
12.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补充耕地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
1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14.土地利用现状图
15.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16.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和土地证书
(二)分批次土地征收报批材料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务必填明各地块用途)
2.征收土地方案
3.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4.征地告知书
5.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6.听证告知书
7.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或者听证送达回执
8.征地情况的说明
9.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
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11.土地利用现状图
12.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13.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和土地证书
(三)分批次农用地转用报批材料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务必填明各地块用途)
2.农用地转用方案
3.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
4.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5.用地告知书
6.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7.听证告知书
8.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或者听证送达回执
9.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补充耕地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
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11.土地利用现状图
12.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13.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和土地证书
附件二
按项目报批材料目录
(一)按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报批材料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务必填明各地块用途)
2.农用地转用方案
3.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
4.征收土地方案
5.供地放案
6.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7.征地告知书
8.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9.听证告知书
10.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或者听证送达回执
11.征地情况的说明
1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
13.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补充耕地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
1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和占补基本农田论证意见(需报国务院且涉及规划调整和占用基本农田的)
16.土地利用现状图
17.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和土地证书
1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
19.建设用地申请表
20、耕地开垦费缴纳票据(需报国务院审批的)
21.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文件或者核准证、备案证
22.总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平面图和标准横断面图
2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4.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2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6.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或不压覆重要矿床证明
27.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许可证明
(二)按项目土地征收和供地报批材料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务必填明各地块用途)
2.征收土地方案
3.供地方案
4.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5.征地告知书
6.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7.听证告知书
8.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或者听证送达回执
9.征地情况的说明
10.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
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需报国务院且涉及规划调整的)
13.土地利用现状图
14.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和土地证书
1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
16.建设用地申请表
17.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文件或者核准证、备案证
18.总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平面图和标准横断面图
1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0、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2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2.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或不压覆重要矿床证明
23.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许可证明
(三)按项目农用地转用和供地报批材料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务必填明各地块用途)
2.农用地转用方案
3.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
4.供地放案
5.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6.用地告知书
7.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8.听证告知书
9.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或者听证送达回执
10.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补充耕地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
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和占补基本农田论证意见(需报国务院且涉及规划调整和占用基本农田的)
13.土地利用现状图
14.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和土地证书
1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
16.建设用地申请表
17.耕地开垦费缴纳票据(需报国务院审批的)
18.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文件或者核准证、备案证
19.总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平面图和标准横断面图
2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1.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2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3.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或不压覆重要矿床证明
24.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许可证明
(四)按项目供地报批材料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务必填明各地块用途)
2.供地放案
3.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需报国务院且涉及规划调整和占用基本农田的)
6.土地利用现状图
7.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和土地证书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
9.建设用地申请表
10.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文件或者核准证、备案证
11.总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平面图和标准横断面图
1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13.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5.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或不压覆重要矿床证明
16.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许可证明
附件三
征地告知书
××村及有关农户:
为了××(××城市建设或者××项目建设),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位于××(对土地位置予以描述)的土地,面积约××公顷。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调查确认情况为准。
特此告之。
××市或者县国土资源局(公章)
年 月 日
公开程序:经厅内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
这好象是个新部门,以前没听说过。
您好!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80号邮政编码: 050056 区号: 0311
征地补偿标准是由各地区的不同,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的,所以国土资源部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征收土地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 2011〕241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试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党组 《关于国土资源系统开展 “两整治一改 革”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党发 [2010]45 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 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全面推动土地交易市场建设, 作 为显化国有资产价值, 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土地市场环境, 增强政府宏 观调控能力, 规范房地产市场, 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 在全面总结土地招拍 挂出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 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 分析问题成因及解决办法, 进 一步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 (一)实行不同用途经营性用地差异化的供地方式。对商业、娱乐、高 档公寓住宅用地应严格控制供地总量,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 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土资规 [2009]1 号 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 合理设置矿业权, 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我 省矿业经济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 国土资源厅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基础上, 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 的暂行规定 二○○九年二月五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 合理设置矿业权, 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我 省矿业经济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部耕保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地工作关系重大,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为了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和长远生计,日前,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国征地制度建设再次迈出重要步伐。
《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在政策措施上有哪些创新,解决了哪些实际问题?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负责人:征地管理一直是国土资源管理一项重点工作,难度也相当大。在制定《通知》之前,我们深入开展了长时间的调研,并广泛征求了各方的意见。它的出台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总结推广各地一些成功的做法,形成规范性政策。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落实征地补偿费用、拓展补偿安置途径、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这些办法和措施被证明行之有效。
二是征地管理中有些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此,我们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完善的政策措施。比如,各地反映,全面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应相应明确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政策;征地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突出,需要明确有关意见;征地报批前期程序和批后实施程序有所重复,需要简化程序提高征地实施效率等。
三是加强征地批后实施监管的需要。国土资源部改进用地报批工作后,重点是强化用地批后实施监管,但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一直比较薄弱。为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监管到位。
四是国务院最近的有关规定要求。日前,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国土资源部门需要及时贯彻落实,明确有关政策措施。
记者:这是继2004年《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之后,国土资源部针对征地管理出台的最为全面的一个文件。这次在内容上进行了哪些改进和完善?
负责人:这次对征地政策措施进行改进完善的地方比较多,主要有八个方面:
用地预审时足额落实征地补偿费。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足额列入项目概算。
推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江苏、辽宁、广东、贵州等省已推行这一制度,并切实解决了征地补偿费拖欠问题。因此我们鼓励各地学习借鉴这一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探索完善。
征地补偿费直接给到农民个人。要求市县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补偿安置费用直接、及时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纠正截留、挪用的问题。
鼓励单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目前这一做法已经在一些省份实施。实践证明,实行新农保的地区,“只做加法,不做减法”,不影响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因此,我们鼓励借鉴,以解决征地补偿费用偏低、社保资金普遍难以落实的问题。
落实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针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存在的突出问题,2009年底,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政策意见。《通知》吸收了该意见,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领导、原则、方法等方面明确了有关要求。
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按照国办发15号明电精神,需要进一步明确要求各地在实施征地前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今年初,国土资源部对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征地申报前期程序和批后实施程序进行了规范和简化,即对于征地报批前履行了相关程序并完成有关确认工作的,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缩短征地实施周期。考虑到各类建设征地程序应保持一致性,因此将上述意见纳入了《通知》内容,要求全面实行。
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自2002年起,国土资源部开始推行征地反馈制度,但这项制度尚未完全落实到位。为适应的新要求,《通知》对反馈的内容、方式、时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落实这项制度。之后,我们还将进一步细化具体要求。
记者:《通知》提到了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同时第一次提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问题,这两个“新”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负责人:2004年以来,国土资源部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指导各省(区、市)制定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都公布实施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但是在具体用地项目上还没有完全执行到位。因此,《通知》从政策层面要求予以全面实行,目的是推进它的落实到位。
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问题确实是第一次提出。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中房屋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但近年来城镇化速度加快,征地拆迁量越来越大,而随着房屋价值的凸显,征地中的拆迁房屋作为附着物补偿,很难满足被拆迁农户的需要。因此,《通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规范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行为,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和社会稳定。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规范土地置换行为,省国土资源厅修订了《土地置换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土地置换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置换行为,增强土地有效供给,引导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置换应当遵循不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和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
用于置换的两块土地必须面积相当,并且位于同一设区市范围内。
第三条 下列土地可以用于置换:
(一)已经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土地;
(二)1996年土地利用现状图标为建设用地且实际勘查结果为废弃砖瓦窑用地或者村庄废弃建设用地的土地。
第四条 下列土地不能用于置换:
(一)农村打谷场等农用地;
(二)1997年后因违法占地形成的建设用地;
(三)村边坑塘等未利用地。
第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置换,新的建设用地应当选址在基本农田之外的其他农用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用地置换,新的建设用地应当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但尚未使用(以下简称已批未用)的城市、村庄或者独立工矿区建设用地置换,新的建设用地应当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或者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
已批未用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置换,只能用于原批准用途。
第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与一般农田进行置换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先作调整。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因土地置换调整规划的,必须单独组卷进行,土地置换卷与规划调整卷在用地范围上必须保持一致。
第八条 建设用地用于置换的,先对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提出土地置换申请。
用于置换的建设用地的复垦,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立项和验收。
第九条 建设用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技术要点》进行。
第十条 申请建设用地复垦立项的,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呈报下列建设用地复垦立项材料(含电子文档):
(一)市、县国土资源局申请;
(二)建设用地复垦方案;
(三)拟复垦区标准土地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0);
(四)拟复垦区所在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五)拟复垦区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六)原建设用地权属材料;
(七)市、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八)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进行现场踏勘并按规定经过会审同意后,下发立项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建设用地复垦方案,组织实施复垦。
第十三条 复垦完成后,市、县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验收。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申请,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补充耕地验收规程》,组织对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文件。
第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用于置换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已批未用的国有建设用地用于置换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与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土地所有权退回协议。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置换需要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使用农用地和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征地程序和补偿标准。
第十七条 进行土地置换,应当由市、县政府提出申请,连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相关材料一起,逐级报国土资源厅审核、省政府审批。其中,扩权县(市)可以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省政府审批。
除置换出的建设用地用于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性工业项目按项目报批外,申请土地置换应当分批次报批。
第十八条 申请建设用地置换,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呈报建设用地置换材料(含电子文档)。报送的材料,除按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分批次或者单独选址土地转用、征收审批所需报送材料外,还包括以下材料:
(一)市、县政府关于土地置换的请示(主送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二)废弃砖瓦窑用地、村庄废弃建设用地复垦验收文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用于置换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国土资源局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四)已批未用的国有建设用地用于置换的,市、县国土资源局与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退回协议;
(五)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置换需要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六)因土地置换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有关市、县应当向省级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高限执行。
第二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进行会审,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省政府下达批复文件。
第二十一条 土地置换批准后,市、县政府应当根据省政府的批准文件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供地方式、用地定额、地价标准等规定供地。
第二十二条 土地置换完成后,要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和地类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30日起施行。2005年9月4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土地置换办法(试行)》(冀国土资发〔2005〕16号)和2005年12月26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置换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5〕23号)同时废止。
公开程序:经厅内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