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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改、扩建项目节能评估
★企业能源审计
★企业合理用能诊断
★企业能量平衡测试
★化工节能技术咨询与培训
★企业能量综合测试与评价
★化工过程模拟及装置调优
★化工节能技术研究与开发
★国家节能中心立项的课题和项目
烟气分析仪、超声波质量计、红外高温仪、红外测温仪、红外热流计、电动机经济运行测试仪、燃烧效率仪、奥林巴斯工业内窥镜、气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 2100433B
中心拥有办公场所和实验场所面积800平方米,测试仪器先进、配置齐全,主要测试仪器设备有:烟气分析仪、超声波质量计、红外高温仪、红外测温仪、红外热流计、电动机经济运行测试仪、燃烧效率仪、奥林巴斯工业内窥镜、气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完全满足节能检测项目的需要。
中心先后完成了几百家企业的节能评估、能源审计、合理用能诊断、能量系统优化、能源利用效果节能检测和企业节能规划编制等节能技术咨询服务工作。中心出具的各类报告均通过了国家和和省市的评审和验收。
各个围护结构的K值,体型系数门窗比,看你这个东西是不是节能,是不是科学,这个也就检测你的产品在以后的用的过程中到底可以达到什么效果,基本就是这样。
武汉市建筑节能检测中心主要检测围护结构的K值 体型系数门窗比。希望对你有帮助
楼梯那部分空洞在算建筑面积时是不扣除的。按自然层算面积
2009年3月通过了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资质认定;
2009年6月通过了湖北省节能监察中心节能检资格认证;
2010年入选国家节能中心专家库的机构成员(可优先承担国家节能中心立项的课题和项目)。
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
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 社会建设, 提升建筑节能工作水平, 促进建筑节能快速发展, 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奖励 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按激励性转移支付形式、用于 支持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奖励原则: 坚持“贡献大、 得益多”、“完成好、 奖励多”原则,对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贡献大、 完成好的地方, 奖励资金安排多。同时,与相关专项资金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 奖励对象: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 区)(以下简称市县)政府。 第二章 奖励资金的分配方法 第五条 市(州)政府依据与省政府签订的 《湖北省“十 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责任书》 ,将各项 任务指标按年度分解到市(州)本级及所辖县(市、区) , 并与县(
湖北省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2 / 6 湖北省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湖 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等法规,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 技术(含工艺)和产品(含设备、材料)的管理,确保建筑 节能工程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 目录》(下称《推广目录》),是指经过专家评审,由省住 建部门发布的与建筑节能相关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名录。 鼓励建设工程项目优先选用列入《推广目录》的新技术 和新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限制、禁止 使用目录》(下称《限制禁止目录》),是指经过专家评 审,由省住建部门发布的与建筑节能相关的需要限制使用范 围或禁止使用的技术和产品名录。 列入限制目录的技术和产品,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使 用。 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和产品,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监察中心是湖北省发改委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省节能监察执法工作,组织节能工作培训,指导县(市、区)行业节能监测机构开展节能监测活动,推广运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
挂靠于湖北省化学工业研究设计院,拥用多名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承担全省化工科技情报调研,省地市及化工企业发展规划的编制等工作,定期出版《化学与生物工程》(月刊)杂志,中心还设有湖北省科技厅定点的化学化工查新检索专业站,主办有专业的化工信息网站“湖北化工信息”网。
《湖北省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督检测管理(以下简称节能监测管理),是指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节能监测机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检验测试,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省、市(州,下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节能监测管理工作。财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节能监测工作。
第四条 省节能监测中心承担全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测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市节能监测机构,承担本地区节能监测管理的具体工作。
节能监测机构的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编制工作机构核定的性质予以安排。
第五条 各级节能监测机构的职责,由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 节能监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条件,并通过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方能承担节能监测的职责。
节能监测机构使用的计量、检测仪器、设备,应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计量检定机构或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批准的计量校准机构进行周期检定或校准。
第七条 节能监测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业务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节能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测、评价用能单位合理用能状况;
(二)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供能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三)对节能产品的耗能指标进行抽查、验证;
(四)对用能产品的能耗及与产品能耗有关的工艺、设备、网络等技术性能进行检测、评价;
(五)对国家已公布淘汰的高耗能设备和产品,监督用能单位进行更新改造。
第九条 节能监测机构依据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节能监测规划对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测时,应当提前向被监测单位发出《节能监测通知书》,告知实施监测的具体时间、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 被监测单位接到《节能监测通知书》后,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通知的内容和要求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检测《节能监测通知书》要求检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二)主动向节能监测机构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并按照节能监测机构的要求做好准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在对生产、销售过程中的用能产品能耗指标检测时,被检测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样品及试验条件;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阻挠监测。
第十一条 节能监测机构应当在节能监测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被监测单位提出《节能监测报告》,同时将《节能监测报告》抄报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能监测报告》,向监测不合格单位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
被监测单位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整改完成后,应当提请节能监测机构进行复测。
第十三条 被监测单位对节能监测机构作出的监测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节能监测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原节能监测机构或上级节能监测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受理的节能监测机构进行复核;省节能监测中心的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对在限期内整改不力的被监测单位,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逾期不整改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节能监测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违反节能监测管理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6号令《湖北省节能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