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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大对地条钢违法生产的打击力度,年内使违法生产地条钢行为得到基本杜绝;有效整治有毒、有害、危害人身健康的装饰、装修材料;彻底取缔和关闭一批劣质水泥生产企业,净化我省水泥市场;努力提高区域性建材产品的质量,使标识不符、缺斤少两、无证无标生产的违法行为得以扭转;加大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违法生产、经销建材行为的打击,使我省制售假冒伪劣建材产(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重点市场、重点地区无明显假冒伪劣问题,制售假冒伪劣建材产(商)品的大案、要案得到彻底查处,人民群众对建材市场整治成果基本满意。
(一)安排部署、调查摸底阶段―――4月20日至6月19日
各地要对本地区所有生产、经销建材的企业及建材行业中存在的假冒伪劣情况,深入开展一次摸底调查。摸清生产、经销建材产品的企业数量、规模和分布情况;建材产品的获证情况、产品的品种、执行标准情况等。此项工作由质监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调查摸底后,建立详实的企业档案,纳入动态管理。在此基础上,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找准应整治的重点问题,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治措施并及时进行部署。在调查摸底中,不论是哪一类建材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都要进行统计登记,并纳入这次专项整治范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20日至11月30日
各地要抓住辖区内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市场和假冒伪劣的突出问题,组织力量,深入进行集中整治。
一是加强对生产领域的检查。对凡不具备生产能力和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产品质量达不到有关质量标准的建材生产企业,要关闭和取缔,向社会公告,责令收回不合格产品,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对无证非法生产的企业,彻底取缔;对有证生产企业的制假售假行为要严厉打击;对不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和3C认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要加强重点监控;对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出厂销售。
二是加强对流通领域的检查。对各零售、批发摊点及专业市场进行拉网式检查,凡发现标识不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依法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柜台、退出市场等措施,不允许其继续经营。
三是加强对在建工程用建材产品的检查。对辖区内的在建工程用建材产品要全面进行检查,凡发现假冒伪劣建材产品,一律清出建筑工地,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同时要追根溯源,查处生产黑窝点。
四是组织专业力量,开展对有毒、有害装饰、装修材料的专项检查,对有害物质严重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公开曝光并严肃处理。
五是对无证无照制假售假的黑窝点,要积极发动群众举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彻底取缔。
(三)检查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0日
由质检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全省建材市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的具体内容是:各地是否建立健全了建材企业档案;是否制定了专项整治的方案和计划;重点产品的制假售假问题是否得到了有效遏制;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是否存在明显的制假售假问题;大案要案是否得了有效查处,犯罪分子是否受到了应有的惩治;实际工作中是否有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是否建立和采取了对重点建材生产企业的监管办法和措施;重点产品的质量合格率是否得到了明显提高;整治责任制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人民群众对整治成效是否满意。通过检查,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的具体做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典型案例、存在的问题和应加强和改进的监管措施。对工作成绩突出,整治成效明显的单位,予以表彰,对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形成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的,通报批评并提出限期整治的要求。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对诚信、守法的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专项整治措施
(一)要强化责任、加强领导。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省建设厅、经贸委、工商局、公安厅等部门配合。各级各部门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各单位一把手为专项整治的第一责任人,对整治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开展工作,要加强协调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严格实行整治目标责任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确定整治目标,并将整治任务逐级逐项分解,明确负责人员,明确考核办法。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制,对工作力度小,整治成效不明显或采取地方保护的,由省一级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重点督办,有关问题公开曝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清理那些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有关地方规章和部门规定,决不允许以各种名义对行政执法工作变相设置障碍。对涉嫌地方和部门保护的典型,除公开曝光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介入处理,打掉各种保护伞,为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有效的案件通报机制,对发现的案件要严查严办,联查联办,一追到底,决不能姑息迁就。实行信息报送和大案要案上报制度,各地各部门的整治情况要一月一上报,重大案件随时上报,对迟报、漏报、瞒报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三)要严肃纪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秉公办案。要严格案件审批程序和执法纪律,严禁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对执行纪律不严或与不法分子勾结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作出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积极开展建材整治宣传活动,有计划地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对群众反映强烈、当地查处不力的,要组织新闻单位深度报道,形成社会压力,保持高压态势。积极发动群众参与支持建材专项整治活动,在全省建材整治中,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2365举报投诉电话系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各地各部门也要设立专门的受理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群众举报的投诉要认真处理,要严格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在全社会营造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整治与规范相结合。在整治工作中,对涌现出来的诚信守法企业,要树立正面典型,及时表彰;要加大对优势企业和产品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消费;要积极为企业创造条件,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管理,鼓励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对实行转产的企业要积极引导扶持。要通过整治,促进我省建材市场经济秩序的好转和建材产品质量的整体提高。
五、组织领导
负责省长:付双建
牵头部门:省质监局
配合部门:省建设厅、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 2100433B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冀政办[2003]16号
【发布日期】2003-06-05
【生效日期】2003-06-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冀政办[2003]16号)
保定万达家居建材城 http://www.0312jc.com
河北大城保温建材市场.玻璃棉.板.管.毡.岩棉板.管.橡塑海绵.板.管.河北神州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0316-5780555
南昌市建材市场分布: 江西省装潢建材大市场 南昌市沿江南路539号 南昌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居博览中心 &nb...
(一)重点产品
地条钢及劣质钢材、建筑扣件、低压电器、电线电缆、电能表、建筑主体材料(水泥、水泥制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砌块、掺工业废渣的建筑材料、防水材料等),装修材料(建筑陶瓷、内墙涂料、人造板及其他室内装饰材料等)。
(二)重点企业
实行生产许可证和3C认证管理的建材企业;无产品标准、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化验室合格证(水泥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不执行国家有关行业规章的建材企业;涉嫌生产、加工、运输、使用、储存、销售假冒伪劣建材商品的企业。
(三)重点案件
严厉打击辐射面广、群众反映大、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涉嫌生产、加工、运输、使用、储存、销售假冒伪劣建材商品的企业和黑窝点。
江苏省建材市场
1 江苏省全图 2 一、苏州主要建材市场: 1、中翔国际家居广场(相城区相城大道 1200 号) 2、红星美凯龙园区店(工业园区扬清路 1 号) 东明装饰城(工业园区扬帆路 101 号) 3、万豪名家(虎丘区横塘镇滨河路 425 号,香港万豪名家集团在内地投资的第一家高档家居品牌会馆) 4、金屋好饰家装饰城(虎丘区滨河路 55号) 5、红星美凯龙横塘店(虎丘区横塘镇苏福路) 6、好易家家居广场(虎丘区横塘镇迎宾路 35 号) 7、美之国装饰城(吴中区苏蠡路 88号, 3 万m 2) 8、华东建材城(工业园区东环路 1号) 9、东方装饰城(吴中区东方大道与东环南路口, 16 万m2,2008年开业) 10、好得家装饰城(吴中区东方大道 258 号) 11、斜塘建材市场(工业园区东旺路 52号) 12、荣华建材市场(工业园区车郭路海汇码头附近) 13、华东商业城(吴江区江陵东路 8 号,
江苏省建材市场
. . 江苏省全图 . . 一、苏州主要建材市场: 1、中翔国际家居广场(相城区相城大道 1200 号) 2、红星美凯龙园区店(工业园区扬清路 1 号) 11 12 9 4 10 7 2 5 6 3 1 8 . . 东明装饰城(工业园区扬帆路 101 号) 3、万豪名家(虎丘区横塘镇滨河路 425 号,香港万豪名家集团在内地投资的第一家高档家居品牌会馆) 4、金屋好饰家装饰城(虎丘区滨河路 55 号) 5、红星美凯龙横塘店(虎丘区横塘镇苏福路) 6、好易家家居广场(虎丘区横塘镇迎宾路 35 号) 7、美之国装饰城(吴中区苏蠡路 88 号, 3 万m 2) 8、华东建材城(工业园区东环路 1号) 9、东方装饰城(吴中区东方大道与东环南路口, 16 万m2,2008 年开业) 10、好得家装饰城(吴中区东方大道 258 号) 11、斜塘建材市场(工业园区东旺路
(一)宣传部署阶段―――4月20日至5月31日
各地要根据今年(2003年)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对2002年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至9月30日
围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点,加强分析研究,及时掌握房地产市场动态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治理,突出查处投诉集中、老百姓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规行为。从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介、物业管理各个环节审批和市场管理行为入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完善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制度。7、8两月,各市、县工商局要组织力量,开展对房地产广告的集中整顿检查。检查房地产广告宣传的重点媒介,查处房地产广告宣传存在的重点问题。
(三)整改规范阶段―――10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地对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情况及时总结,并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和有关责任人的整改和处理情况进行复查。认真总结经验,健全制度,促进竞争、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建立。省建设厅将组织对各地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工作进行抽查。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深入地进行。
2、精心组织,注重实效。
整顿和规范工作要建立责任制,切实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推进,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需要各方密切配合,综合治理。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大力协作,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4、落实责任,做好整顿规范的基础性工作。
做好举报、投诉的查处工作,及时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各地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剖析,分析产生的原因,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提出解决的措施。要加快法规建设,尽快完善各种行政和技术规范,构建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环境。
5、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进行严格的市场监管,促进良好市场环境的建立。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既要规范企业行为,也要规范政府部门的管理行为。要通过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要加大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在媒体上曝光,使不法开发商和中介机构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
6、对房地产广告进行整顿和规范。
一是切实做好房地产广告的监管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2003年)广告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目标和要求。二是进一步加强广告监测工作,落实广告市场巡查制度,全方位监管各类形式的房地产广告。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搞好辖区内重点媒介的房地产广告监测,建立监测结果通报、督办制度,对违法房地产广告要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及时查处。三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进一步加强对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发布单位监管的同时,切实加大对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主的查处力度,从根本上制止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对跨行政区划查处有困难的违法房地产广告案件,要及时报告,统一协调调度,进行查处。对涉嫌构成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罪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不能以罚代刑。四是建立实施违法房地产广告通报制度。对立案查处的典型案件,利用省内各大公共媒体、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红盾信息网》、《北方市场消费报》等向社会通报,对屡查屡犯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坚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整顿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房地产开发建设程序,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擅自变更规划方案,擅自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不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以及抽逃注册资金、项目资本金等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对不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不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建设,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性质,超用地规模开发建设,利用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以及与集体经济组织私下协议非法圈占土地等行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其它违规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改正的,要限制其新开发项目,并在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中公示。
(二)整顿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收取定金或预售款,不按规定向购房人出示预售许可证以及委托不具备销售资格的单位进行销售,擅自出租、出售已纳入分摊面积的共用部位,面积计算和面积分摊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向购房人明示套内建筑面积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挪用预售款项,一房多售,“假按揭”等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违法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广告,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未按规定将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及承诺的主要内容和事项在合同中明确,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装修与样板房不一致,又未在销售商品房时说明等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对不履行合同,合同欺诈,收取定金不按规定签订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发生差异后不按规定和约定处理,在格式合同中设立侵害买受人合法权益条款,合同中未包含规定的必备内容,在规划、设计调整后未按规定时间通知买受人等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整顿房屋拆迁、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委托不具备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委托不具备拆除资格的单位拆除房屋,被委托拆迁单位擅自转让拆迁业务,拆迁单位与评估单位恶意串通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擅自延长拆迁期限,超范围实施拆迁以及擅自拆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等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规作为拆迁人,接受委托进行拆迁的,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未履行备案手续、超范围从事中介业务,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财物,未取得职(执)业资格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发布虚假或不实信息,出具不实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利用回扣承揽业务,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违法收取佣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对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承揽物业管理业务,物业管理企业挪用维修基金,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用途,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等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四)整顿政府管理中的违法违规和不规范行为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立项审批、竣工验收、预售许可、拆迁许可以及其他涉及到房地产市场的各种行政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处理。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督查,必要时,要提出执法建议书,督促当地政府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要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审批权限与责任挂钩以及“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的,要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市场监管不力以及失职和渎职行为,要依法查处;对不依法行政的,由上级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工作不力,市场秩序混乱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