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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是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文件,发布日期是2009年06月12日。

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基本信息

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简介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我省境内所有等级公路(包括土建工程,机电工程,交通工程,房建及附属设施工程,绿化美化工程,线外工程等)及独立大桥、特大桥和隧道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分优化设计、完善设计和新增工程。

优化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对原设计进行优化的变更行为,其目的是保证质量、减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运营费用等。对设计工程取消实施、或分期修建等变更行为不属优化设计。

完善设计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发现因测量勘察深度不足、调查预测失当,导致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错漏,或因项目实施过程中新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原因,必须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变更行为。

新增工程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至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需要,对原批准设计规模新增内容并予以实施的变更行为。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相关部门(国土、水利、铁路、电力、电讯、军事、林业、文物等)的要求。

第二章 变更的分类和管理权限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包括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

2、连续长度2公里(包括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3、局部技术标准:包括技术等级、路基宽度、设计荷载等级发生变化的;

4、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5、连续长度1000米(包括10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2000米(包括2000米)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6、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7、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8、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9、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10、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11、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2、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3、任何单项工程规模或技术方案发生变化,变更费用增减总额超过500万元(包括500万元)以上的;或需要调增已批准施工图预算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并且单项变更费用增减总额在500万元以内的设计变更行为。包括:

1、连续长度2公里以内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在不影响路基稳定的情况下,连续长度在1000米以内或累计长度在2000米以内的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3、小桥、涵洞、通道位置、座数的调整和增减,以及结构形式、孔径、地基处理方式的改变;

4、排水工程位置、断面形式、材料的改变;

5、防护工程、调治构造物位置、结构、数量的改变;

6、大、中桥非主要结构、基础埋深的改变;

7、对使用功能和运营安全影响不大的其他工程技术方案变化。

8、其他一般性对施工图设计的完善、调整等行为。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一般设计变更实行备案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审查后上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较大设计变更由设区市交通局或厅直项目法人单位审查后上报省交通厅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审查管理,并负责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管理。

民间资本全额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的较大设计变更不适用本细则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变更程序

第八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筹建)处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筹建)处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九条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由设区市交通局或厅直项目法人经调查论证确认后,向省交通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对设计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设计变更工程量计算(估算)书,增减费用计算表,设计变更后施工组织安排等。

设计变更申请由省交通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调查论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材料:

(1)、设计变更申请表(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设计变更工程名称、位置、费用、论证结论等,相关各方签署的意见);

(2)、设计变更说明(主要阐述设计变更提出过程、变更理由和论证材料);

(3)、原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

(4)、工程量和费用变化清单、合同价变化情况,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应编制概、预算;

(5)、其他材料(计算书,原勘察设计单位意见等)。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项目法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条款规定完成相关工作。

对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文件,设区市交通局或厅直项目法人完成审查后应及时上报省交通厅并送达厅公路局,厅公路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审查上报工作(包括必要的定额管理部门提出的造价意见)。

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含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重视设计变更台帐管理工作,随时对所有设计变更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并于每季度末定期将汇总情况上报省交通厅并送达厅公路局备案。省交通厅可根据情况随时对设计变更台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四章 变更费用规定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工程建设费用的调整:

重大设计变更的费用变化按现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30号)有关规定编制,并调整概算;

较大设计变更的费用变化原则上只计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征地拆迁费,确需发生第二、三部分其他费用的经省交通厅批准后执行;

一般设计变更的费用变化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项目法人承担。

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并对工程造成损失的,该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并对工程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七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五章 奖罚

第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条 原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能及时认真履行设计变更职责的,由项目法人按合同约定处理;交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交通主管部门可暂停其参与本辖区内其他项目的投标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由项目法人按合同约定处理;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交通主管部门可暂停其参与本辖区内其他项目的投标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于优化设计类设计变更行为,经交工验收后,认定合理可靠,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在同等技术标准、工程数量情况下比较降低工程造价显著,且项目总投资控制在审批概算范围内,项目法人可申请优化设计奖。经省交通厅批准,可对优化设计者予以适当奖励,费用在节省的投资内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6年2月1日起开始实行,在此之前省厅下发的各项规定和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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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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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文献

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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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09-7-22 来源:河北高速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 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 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保护人民生命 及财产安全,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我省境内所有等级公路(包括土建工程,机电工程,交通工程, 房建及附属设施工程,绿化美化工程,线外工程等)及独立大桥、特大桥和隧道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 是指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 之日止,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分 优化设计、完善设计和新增工程。 优化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使用安全和不 降低技术标准的前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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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 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 005年第 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 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其他新建、改(扩)建公 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 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 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 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 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 完善等活 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 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动态掌握设计 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 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 求,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简介

办法全文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2005年5月9日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八条 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

第九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条 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一条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项目法人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其中,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当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管理台帐随时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

第二十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大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以外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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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公路》每日1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3.12)

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规定,(  )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

A、重大设计变更

B、较大设计变更

C、一般设计变更

D、初步设计变更

"TEXT-INDENT: 2em">【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参见教材P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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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公路工程每日1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6.27)

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规定,(   )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

A、重大设计变更

B、较大设计变更

C、一般设计变更

D、初步设计变更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参见教材P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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