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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24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建筑节能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较好地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建设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3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城环委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鉴于目前本条例仅对民用建筑的节能工作予以规范、调整,可否考虑按照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对条例名称作相应修改;也有的委员提出,除民用建筑外,条例可否对工业建筑的节能予以规定,以适应“两型社会”建设的需要。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根据国家的相关解释,工业建筑的能源消耗与产品的生产工艺密切相关,一般都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属于工业生产用能的组成部分;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和提高利润,在工业建筑节能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践中,工业建筑节能主要依靠市场机制予以调节,国家相关立法中也未将其纳入调整范围。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的标题改为“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对工业建筑节能不作规定为宜。
二、有的委员提出,太阳能利用技术发展较快,应用领域较多,建议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第三款对太阳能利用系统只作原则规定,并与第四款合为一款;有的委员提出,对一些建筑统一规划、预留太阳能热水器管道,可能因屋顶的集热面积不足等原因难以操作,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相关的措施和标准。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太阳能热水器涉及千家万户,节能潜力大,目前在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地方积极推广太阳能热水器的时机已比较成熟,条例规定预留、配置热水器系统是可行的。同时,考虑到具体实施情况比较复杂,建议在条例中明确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为具备太阳能集热利用条件的新建居住建筑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拟订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为住户预留、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将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予以合并。(建议表决稿第十二条第三款)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对公共建筑的表述不尽一致,可以删去;同时,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也没有必要作出规定。根据委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上述规定。(建议表决稿第二条、第二十一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有的提出,电力主管部门参与制定公共建筑用电定额是否合适,建议斟酌。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实行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用电限额,是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落实这一制度并根据我省实际,实行超定额加价制度,有利于督促重点用电单位切实采取措施节电,建议保留为宜。同时建议依据上位法的规定,删除该条中电力主管部门参与制定用电限额的内容。(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五、有的委员提出,对采用地源热泵技术,未消耗、未污染地下水资源的建筑项目,应免征水资源费;也有的委员提出,条例有关减免水资源费的内容应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衔接。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国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已将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决定权赋予各省市行使;同时,国家将武汉城市圈批准为“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求加强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我省有必要在相关事项上提出政策措施,在不消耗、不污染地下水资源的基础上,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经与省水利厅有关部门商议,建议条例规定减免水资源费为宜,并对减免的前提条件予以规范。(建议表决稿第三十条第一款)
六、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一条鼓励对建筑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可能造成漏水或者建筑物损坏,建议斟酌。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对建筑屋顶的防水处理不同于一般的非绿化屋顶,实践证明经过防水处理的绿化屋顶更有利于保护屋顶,防止漏水、渗水,建议保留。同时,考虑到建筑物墙面绿化可能对墙体及相邻的采光带来一定损坏和影响,可以不作规定,故建议删除有关规定。(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一条)
七、有的委员提出,法律责任中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进一步斟酌,一是上位法有规定的可不再重复;二是有关处罚种类比较单一,应增强可操作性,并体现教育为主的原则。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草案二审稿第三十六条,并对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二审稿部分条款的文字作一些修改。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09年6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的建造与使用能耗,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维护、装修建筑工程中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采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切实降低建筑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施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墙体材料革 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州、县及林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科技、交通、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和本地区的资源节约规划,制定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建筑节能的地方标准、技术规程等,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 新建建筑工程必须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节能标准。
积极推进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既有建筑改建、扩建时,必须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第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城镇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体形、朝向、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告、设计任务书、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专题论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与建造。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进行审查并单列节能审查内容。未 经审查或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查机构不得颁发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时,应查验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设计变更,凡涉及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的实施情况,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核,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销售或者交付建筑物时,应当在建筑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建筑物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能源再生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使用要求。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销售时,应对其建筑使用说明书中的建筑节能内容予以审核。
第十四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使用、装修、维护、改造建筑过程中,应当遵守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不得损坏原有的建筑节能设施。
第十五条 政府鼓励、引导、扶持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及散装水泥的科研、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对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及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学研究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节能资金,用于先进建筑节能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节能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状况,制定推广应用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推进建筑节能的经济激励政策。新型墙体材料、节能门窗、污水再利用、地热利用等建筑节能产品,经认定符合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或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政府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政府鼓励开展新建与既有建筑的能效测评,并鼓励超低能耗建筑的建设。
有关建筑节能的规费减免政策由省财政、物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另行制定。
1.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2.节能空调技术与产品; 3.节能门窗及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4.太阳能及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据我所知,太原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地址是:太原市杏花岭区太原市金刚堰路22号,交通比较方便。你可以去详细了解一下,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1、《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对“建筑节能”的定义: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
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 281号 《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 2005年 11月 9日省人民 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年 1月 1日起施行。 省长 罗清泉 二○○五年十一月二 十一日 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的建造与使用能 耗,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维护、装 修建筑工程中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 ,是指在建筑工程的规划、 设计、 建造和使用过程中, 通过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 提高建筑围护结构 热工性能,采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切实降低建 筑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施工、安装 的用能设备和
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资料
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 281号 《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 2005年 11月 9日省人民 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年 1月 1日起施行。 省长 罗清泉 二○○五年十一月二 十一日 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的建造与使用能 耗,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维护、装 修建筑工程中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 ,是指在建筑工程的规划、 设计、 建造和使用过程中, 通过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 提高建筑围护结构 热工性能,采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切实降低建 筑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施工、安装 的用能设备和
鄂建办〔2015〕75号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2015年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意见》,掌握全省“十二五”建筑节能规划实施和2015年度建筑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十二五”规划目标及年度工作任务全面完成,经研究,定于2015年5~6月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巡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巡查目的了解各地2015年度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巡查内容
(一)《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及绿色建筑省级认定工作开展情况;
(二)《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规划》、《2015年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意见》贯彻落实情况;
(三)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特别是《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559-2013)实施情况;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及示范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五)2014年公布的首批省级绿色生态城区和绿色建筑示范创建项目的进展情况、2015年度省级示范申报工作及绿色建筑标识工作开展情况;
(六)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进情况;
(七)公共建筑节能工作推进情况;
(八)新型墙材推广应用及“禁实”工作情况。
三、巡查组织安排
(一)巡查范围。全省17个市、州、直管市、林区及其所辖县(市、区)。
(二)巡查安排。省厅将组织巡查组分赴各地开展建筑节能巡查工作,各巡查组人员组成及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本次建筑节能工作巡查以现场检查及资料查阅为主,不听汇报。巡查工作完成后,由巡查组集中向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反馈意见。
(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准备,按照巡查内容,完成本级自查和对所辖县(市、区)的工作检查,并于6月15日前向省厅报送有关统计资料(详见附件1—8)。
(三)本次巡查工作结束后,省厅将对各地情况进行汇总,并进行通报。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要求安排巡查事宜,确保巡查活动廉洁、节约、高效。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生效日期】1998-09-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
《湖北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实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
湖北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测量标志,是指标定测量控制点位置的标石、觇标以及其他标记。具体包括建设在地上、地下或建筑物上的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全球卫星定位点的木质、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以及野外长度检定场的固定标志等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测量中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行政公署)、州、县(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政府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各部门设置的专用测量标志,由各部门负责保护管理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共同做好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设立明显标记,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
第九条新建测量标志,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避让电力、电信、广播电视通讯设施。
第十条国家对测量标志实行义务保管制度。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就近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或个人长期保管;委托村保管的,由村治保主任负责。
委托保管的测绘单位应与被委托保管单位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应将《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抄送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被委托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及人员因故不能承担保管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并及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对测量标志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件,并接受管理测绘工作部门的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的查询。使用后有损坏的应按国家测量标志维修规程进行维修装饰。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测量标志维修规划和本省测量标志保护情况,制定全省测量标志维修计划,并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实施。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全省四等以上三角点、水准点和D级以上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的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工作。
市、州、县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工作。
测量标志普查维修周期为5年。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经费,按不同等级实行分级负担,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列支。
第十六条有关专业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为本部门需要所设置的测量标志,由设置单位负责维修。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因故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一、二等三角点、天文点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四等三角点、军控点报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二)拆迁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还应当通知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八条经批准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
经批准拆迁部门专用测量标志或使部门专用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设置专用测量标志的部门查找不到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
第十九条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重建工程,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收取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的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测量标志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测量标志档案资料包括:测量标志分布图、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测量标志卡片以及测量标志的损毁情况和普查维修情况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相应规定的,依照《条例》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活动由湖北省科技厅、武汉市科技局主办,武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承办,协办单位为武汉市贸促会、武汉企业联合会、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武汉市建筑业协会、武汉市节能协会、武汉浩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湖北省科技厅巡视员郑春白、武汉市科技局副局长赵峰出席会议。
会上,郑春白表示,湖北省为科教资源大省,在加速推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方面积极探索,先后出台了“科技十条”、“科技创业十条”等系列突破性政策,为建筑企业及科研人员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及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同时,为切实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传统企业转型升级,积极创新,实现绿色发展,召开此次推介会就是为了集中展示我省建筑节能领域优秀科研成果,在促进我省建筑节能行业健康发展,助力武汉城市圈建筑节能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与提速增质,推进湖北省建筑行业重大科技成果落地,提升湖北地区绿色建筑产业集群规模和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具有积极影响,同时为企业和科研机构搭建了一个畅通的信息沟通平台。
8项科研成果获得现场签约
大面积快速屋顶绿化,钢结构低碳装备式住宅像造汽车一样造房子,生活垃圾生产有机肥……在现场,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进行了路演,让在场企业代表听得聚精会神;湖北华洋工程公司的近零能耗建筑冷热技术,武汉天意成再生资源公司的建筑垃圾、工业废渣等大宗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鸿路钢结构公司的异形柱钢框架体系、施工工艺及检测评价方法研究,6家公司同时发布了自身的技术需求。
武汉市科技局副局长赵峰介绍,经前期努力,武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组织人员走访高校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等,收集、整理近年来武汉地区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近800项;到企业内部去了解和沟通,收集湖北省内的企业技术需求700多项。通过20余次“一对一”、“一对多”对接洽谈活动,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工程大学、武汉科技大学等高校的8项成果项目达成科技合作意向并进行了现场签约,并经专家遴选,按照创新、实用、可推广、产业化为其基本标准,在会议现场发布了建筑节能领域的科技成果132项,技术需求56项。
促进科技成果省内优先转化
赵峰表示,欢迎更多高校院所推介科技成果,并欢迎企业发布技术需求,希望更多的企业能与高校院所进行洽谈,促进这些科技成果在省内优先转化。
本次活动由武汉市科技局副局长赵峰主持。来自省科技厅科技成果处负责人、武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长汪国刚、武汉建筑业协会副秘书长李红青、武汉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副秘书长王立宽、团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陈文峰及咸宁市科技局副局长刘会川、团风县科技局副局长冯启兵等负责人出席了会议,武汉市科技局相关处室及区科技局负责人、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专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园区、孵化器代表、建筑节能行业的企业负责人、投融资机构、媒体代表等近200人参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