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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预算收入的监督管理,维护财税秩序,保障省级预算收入及时、准确、足额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预算收入,是指应当上缴省级国库的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第三条 应当缴纳省级预算收入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缴纳单位),负责征收省级预算收入的部门,以及国库和有关金融机构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省级预算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审计、地税、国税和省人民银行等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省级预算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省级预算收入的监督管理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重点检查与普遍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支持有关部门做好省级预算收入的缴纳、征收和入库等工作,不得制定涉及减免省级预算收入或者影响省级预算收入征收的规定。
第七条 省级预算收入的缴纳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纳省级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和拖欠省级预算收入。
第八条 省级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做好省级预算收入的征收工作,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退征或者截留、占用和挪用省级预算收入;未经省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将省级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帐户。
第九条 各级国库和有关金融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省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报解,不得擅自将省级预算收入延解、占压、混库和退库。
第十条 省财政部门有权要求省级预算收入的缴纳单位、征收部门和国库等,提供与省级预算收入有关的资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一条 省财政部门有权对省级预算收入的缴纳、征收和国库的收纳、报解等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省级预算收入的解缴等情况进行审计。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财政部门出具审计报告;不得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或者出具虚假报告。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主要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本级预算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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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省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办法
《吉林省省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5月21日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长洪虎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级预算收入的监督管理,保证省级预算收入及时、足额上
河北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8月26日河北省财政厅、计划委员会、水利厅发布)
为了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的预算管理,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冀政[1997]3号)和《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冀政[1997]4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每年10月10日前,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计委、省水利厅、省电力局、省土地局、省公安厅、省控办、省劳动厅、省人事厅等部门(以下简称水利建设基金征收部门),按《实施细则》中确定的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项目,向省财政厅报送下年度总收入计划。省财政厅根据各部门报送的总收入计划,按《实施细则》规定的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比例和数额,汇总编制下年度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预算草案,待省人代会批准后再向省水利厅下达支出预算控制数,同时抄送省计委。
(二)省水利厅的支出计划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每年10月10日前上报下一年度的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初步开支计划;第二步,省财政厅下达支出预算控制数后,在预算控制数内,编制正式的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按冀政(1997)48号文件规定的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范围,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包括两部分:一是用于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基金支出预算(包括大型水库除险加固、骨干河道治理,省确定的新建项目,下同);二是用于防洪工程(包括应急渡汛、重点中型水库维护、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省级管理的防汛通讯系统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防洪维护项目,下同)的基金支出预算。在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控制数的10日内,省水利厅将用于全省重点水利工程的基本建设计划和基金支出预算,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计委;将用于防洪工程的基金支出预算,报送省财政厅,抄送省计委。
(三)省计委对省水利厅报送的用于全省重点水利工程的基本建设正式计划进行审核后,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抄送省财政厅。
(四)用于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和用于防洪工程的基金收支预算,在省人代会通过后一个月内,由省财政厅向省水利厅下达或批复支出预算,抄送省计委。
(一)预算收入科目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款”下设置三个“项”级科目:第1项“地方政府性基金划转收入”,反映按规定从政府性基金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第2项“城市维护建设税划转收入”,反映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第3项“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反映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其他各项收入。
(二)基金支出科目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款”下设置两个“项”级科目:第1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支出”,反映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基金支出;第2项“其他水利建设支出”,反映用于防洪工程等其他用途的基金支出。
(一)收入缴库
1.省直水利建设基金征收部门要加强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管理,确保水利建设基金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
2.每月月初,省财政厅从纳入预算管理的省级各项政府性基金收入和行政性收费收入中按规定比例划出水利建设基金收入,转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款级科目中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划转收入”项级科目。
3.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防洪保安专项经费和省计委安排的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65%以上部分,由省财政厅直接划转到“地方政府性基金划转收入”项级科目。
4.按《实施细则》规定征收的其他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征收部门于每月5日前缴入“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科目。
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征缴的城镇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按冀财综字(1996)95号文件规定缴纳的费用,不再属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直接按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并按原规定比例缴入各级国库,列“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项级科目。
(二)资金拨付
1.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中用于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部分,由省水利厅根据省计委审批的全省重点水利建设工程基本建设计划和省人代会通过的基金支出预算,向省财政厅申报用款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向省水利厅拨付资金。
2.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的部分,属于用于省级的基金支出,由省水利厅向省财政厅申请拨款,省财政厅审核后向省水利厅拨付资金,同时抄送省计委;属于补助各市的基金支出,由各市政府或政府委托的市财政、水利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商省水利厅确定后联合下达,直接拨付给有关市财政局,列入基金上下级往来科目核算,同时抄送省计委。
3.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拨付,要严格执行先收后支的原则。
4.对省财政厅拨付的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省水利厅要按省财政厅批准设置的专户进行管理和核算,并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年度预算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三)追加预算
年度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中,收入执行数额超过预算较多时,或因重大政策变化导致基金收入或减收较多时,省水利厅可以根据超收(减收)的数额申请追加(减)预算支出,由省财政厅报省人大批准后调整支出预算。
年度终了后,省水利厅要编制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和防洪工程财务决算,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年终如有结余,专项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结转使用部分编入下年预算。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要监督水利建设基金征收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省财政厅、省计委、省审计厅要监督水利厅按规定用途、年度计划和预算使用水利建设基金。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按违反财经法规处罚规定处理。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1997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时发生的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属于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部分,由省财政厅一次性办理资金划转,其他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征收部门及时补缴入库。
《河北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组织各项预算收入的政策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预算收入审计应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内容:
(1)、审查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收入政策,制度和规定的情况,是否存在超越权限,违反国家规定,自行制定减收政策,批准企业扩大成本(费用)开支,越权违规减免税收等干扰国家预算收入政策的统一和减少预算收入的情况。
(2)、审查预算收入的入库情况,是否按照国家预决算制度的规定,正确使用预算收入科目,将各项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是否存在自定政策,改变预算收入范围和收入入库时间,将预算收入转作预算外收入、暂存款或财政周转金的情况。有无设立收入过渡户,先将预算收入缴入过渡户,然后视当年预算完成情况,再缴入国库或将已入库收入用。更正通知书”或“收入退还书”退出转入过渡户,人为调剂预算收入增长幅度的情况。
(3)、审查预算收入的划分和报解情况,是否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正确划分预算收入的级次,正确计算分成收入的留解数额并缴入相应级次的国库,有无混淆预算级次,截留上级财政收入的情况。特别是对上级财政的固定收入或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是否按缴款单位的隶属关系、收入性质和规定的征收环节与征收比例,足额上交上级财政,有无挤占上级财政收入的情况。
(4)、审查预算收入的退库情况,是否按国家金库条例和财政预决算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退库,有无违反国家规定,自定退库项目、扩大退库范围、假报退库理由、多报退库数额和混淆预算级次退库等情况。
目前,国家对地方财政分别实行了“收入递增包干”、“总额分成”、“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上解额递增包干”、“定额上解”、“空额补助”等六种包干办法,地方政府对下属各级财政也相应地实行了上述财政管理体制。
由于在不同的财政管理体制下,违反国家预算收入政策对上、下级财力的影响有所不同,违反国家规定的方法和特点也相应有所不同,因此,审计人员应在了解并熟悉审计对象所实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收入构成特点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对审计查出的各项违反预算收入制度和财政纪律的问题,要根据财政管理体制规定,正确计算其对上、下级财力的影响。2100433B
预算收入日报表指各级国库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反映各级预算收入本日收入数的报表。是根据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编制的,是各级国库收纳、划分、报解库款的基础报表,是征收部门检查收入征收入库的依据。各级国库对于收纳入库的预算收入,凭缴款书按预算级次划分,然后分别将同一预算收入科目(款)的缴款书加计总数填入表内。收入退还书的金额是在同一预算收入科目(款)内扣除。收入不够或当日无此项收入时,应以红字填列。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