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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
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和信访等工作;协调厅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编制上报行业立法计划;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负责建设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查、协调综合汇总上报工作。
(三)住房保障处
指导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和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职责;指导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组织建设并管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城乡规划处
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对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重大项目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的有关工作;承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工作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职责。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机构的资质认定、房屋拆迁单位资格核准工作;指导城镇房屋拆迁、产权产籍管理、房产登记发证、房产纠纷仲裁和物业管理、白蚁防治、危房鉴定等工作;组织建立并管理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六)城市建设处
研究拟订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及其配套管网、供气供热、园林绿化、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及运营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工作;参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市政公用行业施工企业资质认证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市政公用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村镇建设处
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
(八)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拟订勘察设计咨询、工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与散装水泥的行业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监督;承担勘察设计咨询、建设监理、造价咨询、商品混凝土单位资质认定工作;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标准设计、省级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工期定额、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讯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和科技项目;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九)城市管理处(稽查执法处)
研究拟订城市管理执法、城建监察、市容环境卫生的发展战略、政策法规、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稽查执法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和执法工作;指导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及运营管理工作;组织对城乡规划、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住房公积金、建筑市场、标准定额、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城镇减排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实施稽查。
(十)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导、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管理和住房公积金统计与分析等工作。
(十一)计划财务处
组织拟订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引进、投资计划;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编制和管理城市、村镇维护建设补助资金计划;负责厅机关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厅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承担全系统的统计工作。
(十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工程高、中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负责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执业资格、职业技能工作;编制建设系统人才培养规划,指导行业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行业国际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负责行业社团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和建设工会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制度;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勘察设计、建筑业、建设监理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建筑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企业参与出省和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地方工程建设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城镇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七)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城管执法和城市垃圾、污水处理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及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九)承担建设行业稽查责任。对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实施稽查,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对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建设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
(十二)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发展散装水泥的职责。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制度和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四)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
(十五)承担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六)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厅 长:张文彤
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张弘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黄汉桥
党组成员、副厅长:金涛
党组成员、副厅长::龙宁
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谈华初
一级副巡视员:黄祥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武汉 武昌区 中南路12,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附近的公交站:路洪山体育馆、路何家垅、武珞路傅家坡、武昌傅家坡客运站、武珞路...
你好,商报讯为解决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在执行过程现的问题,省发改委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于昨日共同下发《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等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房地产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5号建设大厦
2021年9月,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场“6·13”重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指出: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为全省燃气管理工作的部门,履行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燃气行业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不够,贯彻落实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和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不到位。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简述
《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于2004年5月8日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5月1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精神,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本省建设事业管理工作实际,湖北省建设厅编制了《湖北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省建设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湖北省建设厅公众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指南》发放点(湖北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领取。
二、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权利人可以在湖北省建设厅公众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湖北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查阅。该查阅室地点位于武昌中南路14号,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30,下午2:30至5:00)
2、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现行有效需长期保存的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这类信息。
3、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后,本机关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1、公开范围
本机关首批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湖北省建设厅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进行查阅。
2、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湖北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地址为武昌中南路14号,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30,下午2:30至5:00
3、公开程序
提出申请:首先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申请方式: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申诉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地址:武昌中南路14号湖北省建设厅监察室,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类 ( 征求意见稿 )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情节与危害后果 处罚幅度 处罚机关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建设部 令第 153 号] 第 34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 注册,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 册,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违法所得 3倍以下且不 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初次违反, 没有违法所得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 5000 元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 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 1 以欺骗、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证书 初次违反,有违法所得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 1 万 元罚款。 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经责令后,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 2 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1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 告 [2009]第 16号 关于核发、延期沈阳环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 431 家建筑施 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现将核发、延期沈阳环球安装工程有 限公司等 431家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公告如下: 一、核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 (386 家 ) 序 号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 人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1 沈阳环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曹立君 (辽 )JZ 安许证字 [2009]005162 2009-6-12 至 2012-6-11 2 沈阳安运工程有限公司 何文江 (辽 )JZ 安许证字 [2009]003821 2009-6-12 至 2012-6-11 3 沈阳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鄢春红 (辽 )JZ 安许证字 [2009]002205 2009-6-12 至 2012-6-11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实施方案》,方案中很多改革措施的完成时限定在今年内,旨在创新监管方式,打造一流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尽快让市场主体有更多的获得感。
加快审批速度 工业项目50个工作日内拿施工许可证
按照方案规定的时限,今年7月31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的资质资格审批事项,取消各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环节;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事项,企业直接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采用多审合一、多评合一、多验合一等方式,整合办理流程。
到今年8月31日,我省企业申报资质,不再要求提供注册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上岗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人员证书扫描件或网上打印件。到今年9月1日,我省将会把施工企业新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工作委托给市州主管部门,使行政审批更加贴近基层、更加方便企业。
而到今年12月31日,武汉市要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改革国家试点,按照规定的流程,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0多个工作日压减至120个工作日。同时,我省将推行“网购式”服务,网上预约、网上申报、网上签名、网上寄送,力求企业和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一次就办好”,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
此外,按照我省最近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到明年6月,将压缩报建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时限,实现工业建设项目50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证。
强化动态监管 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机制
审批提速,监管却不放松。按照方案要求,我省将健全和完善资质资格专家审查制度,坚持资质审查专家双审制、复审制,实行分段审查,避免人为干扰。资质资格实行专业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任、分管厅领导多级审核负责制。
我省还将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和资质标准动态核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及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撤销、吊销企业资质。
监管方式上,我省将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从审批信息系统随机抽查一定数量的审批资料,检查审批是否规范。对失信企业、涉安涉危企业等高风险市场主体的抽查频次将适当加大,探索建立跨部门的“随机联查”制度,强化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资质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的规范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我省将完善企业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形成统一的“黑名单”管理规范,实行跨部门联合惩戒,对失信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真正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生态景观二期工程特色民居改造工作的通知
城乡建设
鄂建文4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制冷学会成立于1979年,是经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湖北省制冷空调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现有理事119人,单位会员66个,个人会员1236名,学生会员956名,是推动湖北省制冷空调事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力量。学会下设九个专业委员会:低温专业委员会;制冷机械专业委员会;冷藏冷冻专业委员会;冷藏运输专业委员会;空调热泵专业委员会;小型冷冻机与低温生物医学专业委员会;洁净室技术专业委员会;空调系统清洗维保专业委员会;冷链技术专业委员会。四个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决策咨询工作委员会;科普与培训工作委员会;青年(学生)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