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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海北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是一个规定,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通知,北政办〔2013〕132号,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现将《海北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18日。

海北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基本信息

海北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简介

规定正文

海北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把消防安全纳入社会宣传、国民教育和劳动力培训内容。

第四条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把消防安全纳入社会公益宣传范围,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增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节目、栏目、网页(站),免费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发布消防公益广告。司法、科技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普法教育、科普工作内容。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常识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每学期安排至少2课时对学生进行防火、疏散逃生常识教育,开展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并将学生接受消防安全教育的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有条件的义务教育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消防安全教育为主题的夏令营等活动。

第五条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城州居民区、农村特点,制定防火公约或者将防火内容纳入乡规民约,利用设置消防宣传栏、消防广播专栏、组织观看消防安全影片、分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对居民、村民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规和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知识;

(三)火灾报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经常开展以员工“三会”(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素质为主要内容的消防教育培训,要定期组织开展逃生疏散演练。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开放期间应当对公众进行防火、报警、疏散逃生知识宣传。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规范消防标识设置,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等重要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对公众进行消防安全宣传。

第七条医院、养老院和残疾人、青少年、老人活动场所,应当根据人员特点,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广播、宣传栏等设施对游客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导游应当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注意事项和报警、疏散常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场所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播送火灾警报及提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方位,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管理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五)从事消防工程安装、维修、检测的人员;

(六)从事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在其他具有火灾危险岗位工作的人员;

(七)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三)(四)(五)(六)项应当持证上岗。

第十条消防安全培训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依法推行持证上岗制度,逐步做到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

第十一条劳动、教育、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和培训机构、社会单位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就业培训等各种培训时,应当将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安全技能纳入培训和考试内容。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职工上岗前、在岗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公安消防部门专门培训,保障职工消防安全技能与岗位消防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十三条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火灾危险性大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应积极参加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标准;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三)消防控制重点操作与管理;

(四)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知识;

(五)火场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六)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培训要严格考核制度,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培训人员的考核和发证管理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在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抽查时,应当对各单位消防安全培训的情况进行抽查,对依法应当持证上岗而无证上岗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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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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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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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文献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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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1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授 课 人:李虎林 授课时间: 2017年 10月 10日至 2017年 10月 12日 授课地点:德阳市旌阳区云峰山路 239 号金鑫花园 1 栋 3-5 号 参与人员:全体员工 授课内容及基本情况 一、消防基本知识 1、消防工作的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 2、消防工作的宗旨: A、人人必须遵守消防规章制度; B、爱护消防设施和器材,学会灭火器的使用; C、把消防工作与生产放在同等重要位置; D、加强消防意识,时刻保持警惕; E、预防为主。 3、消防工作的基本原则: “谁主管、谁负责” 。 4、在发生火险时,每位员工会使用灭火器材,会逃生 自救,知道火警电话。 二、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 1、电气设备引起火灾; 2 2、随便吸烟、乱丢烟头或是火柴梗,也是造成火灾的 主要原因。 3、停电时,使用蜡烛照明,忽视安全,引燃可燃物或 动用明火找东西时引起火

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1) 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1)

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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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7KB

页数: 3页

-- ---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授课人 XXXXXXX 授课时间 2016 年 9 月 24 日 授课地点 项目部会议室 参训人员 项目部所有员工 授课内容及基本情况 一、消防基础知识 1、消防工作的基本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2、消防工作的宗旨: A.人人必须遵守消防规章制度; B.爱护消防设施和器材,学会灭火器的使用; C.把消防工作与生产放在同等重要位置; D.加强消防意识,时刻保持警惕; E.预防为主。 3、消防工作的基本原则:“谁主管,谁负责”。 4、 “两会一知”。即在发生火险时,每位员工会使用灭火器材,会逃生自 救,知道火警电话。 二、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 1.电气设备引导起火灾。 2.随便吸烟,乱扔烟头或是火柴梗,也是造成火灾的主要原因。 3.停电时,使用蜡烛照明,忽视安全,引燃可燃物或动用明火找东西时 容易引起火灾。 4.使用燃气及燃气用具不当,引起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令第109号

2009年5月22日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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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奖惩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当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或者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由公安部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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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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