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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实行门前四包责任制规定》在2009.03.18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颁布。
(一)包市容环境卫生 1、保持责任区市容整洁。责任区内无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等行为。 2、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责任区内无垃圾、粪便、污水、污渍、渣土,路面无积水、无污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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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 2010〕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 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规范建设市场 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 涉及容积率管理的, 应 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容积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的比值。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国土资源、 城乡建设、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 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严格依据本市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城市建成区和高新产业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建成区临街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依法注册的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昆单位、驻昆部队(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门前”,是指临街单位、门市、店堂两端隔墙中线至人行道街沿石全部区域,具体范围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城市管理机构划定。
本规定所称“三包”,是指包秩序、包卫生和包绿化。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由昆明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个区政府及所属的区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及所属的城市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区两级工商、卫生(爱卫)、环保和绿化部门共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按照下列分工履行职责:
(一)四个区政府
1.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将“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
2.每年对辖区内“门前三包”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评比,对在“门前三包”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存在问题较多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3.划定辖区范围内各镇(乡)、各街道之间“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管辖范围。
(二)四个区政府城市管理部门
1.负责对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定期检查,监督街道办事处工作开展情况。
2.贯彻执行市、区政府关于“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辖区内“门前三包”清理整顿及宣传工作。
3.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市城管局上报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
4.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做到定时定点袋装收集、日产日清;逐步实行分类收集、综合利用,统一无害化处置。
5.负责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义务,或者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
(三)街道办事处
1.负责按照“门前三包”标准,划定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区,与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登记造册。
2.负责每日一次对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牵头组织辖区内的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综合整治,按照要求制作并向区城市管理部门上报“门前三包”责任制检查材料及报表。
3.负责建立文明卫生监督岗队伍,牵头与社区居委会共同建立和完善网格化管理运行机制,健全属地管理责任。
(四)社区居委会
负责配合街道办事处建立和完善本社区网格化管理机制,每日检查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制落实情况,督促责任不落实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改进,并向街道办事处及时汇报。
(五)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1.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将“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
2.每年对辖区内“门前三包”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评比,对在“门前三包”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六)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城市管理机构
1.负责按照“门前三包”标准,划定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区,与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登记造册。
2.贯彻执行市政府、管委会关于“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辖区内“门前三包”清理整顿及宣传工作,负责每日一次对辖区各责任单位和个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
3.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市城管局上报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
4.负责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义务,或者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
(七)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义务,或者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配合城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八)市、区卫生(爱卫)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责任单位和个人“门前门内”卫生状况进行检查监督,查处各类违反卫生(爱卫)管理的违法行为。
(九)市、区两级绿化、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
市、区两级绿化、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门前三包”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市城管局
1.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相关政策、标准。
2.协调、解决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做好与相关工作部门的衔接、协调工作。
3.定期抽查四个区政府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
4.负责对四个区之间、四个区与三个开发(度假)区之间辖区界线不清晰的区域,划定各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管辖范围。
第六条 履行“门前三包” 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城市管理机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制协议,并按照下列标准履行“门前三包”的义务:
(一)包秩序:做到“门前”区域无乞讨现象、无店外经营、无乱摆摊点、无乱堆乱放、无乱停车辆、无占用盲道;保持店面整洁有序,店招店牌按照规定设置,美观完好,用语文明、文字规范;灯光亮化设施完好,并按时启闭。
(二)包卫生:做到“门前”区域无烟头、纸屑、果皮、废土等垃圾;无积水、痰迹、油污;无擅自刻画、挂贴、喷涂等现象,临街外立面墙体应当保持完好和整洁;污水、烟尘、噪声排放符合标准。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和个人为各类商铺或者摊档的经营者,还应当在其经营的店铺、摊档内统一配置垃圾收集容器,并配备扫(拖)把、撮箕、擦布等,随时保持责任区的清洁、卫生。
(三)包绿化:做到绿地内无堆放物料、无倾倒垃圾、无摊晒衣物、无设置广告等非法占用绿地的行为;无在门前树木上钉钉、架线、挂物、栓系物品、倚树盖房和搭棚等行为;确保树塘无积水;保持“门前”区域内树木、花草、绿篱和草坪绿地完整完好,做到树木、花卉等园林植物和设施无人为破坏、损坏现象。
“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还应当确保门内达标,即:环境卫生好;室内整洁卫生;垃圾、厕所管理好;坚持除“四害”;绿化美化好等文明、卫生标准。
第七条 “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单独履行或者联合其他责任单位和个人共同履行责任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明确本单位执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具体责任人,对在其责任区内乱扔烟头、纸屑、果皮及其他废弃物,乱贴乱画、乱摆摊点、乱堆乱放、乱停车辆、毁坏花草树木、向人行道、草坪、树根倾倒污水、损毁市政设施和绿化设施等行为,责任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
第九条 对在“门前三包”责任地段内乱扔烟头、纸屑、果皮及其他废弃物,乱贴乱画、乱摆摊点、乱堆乱放、乱停车辆、毁坏花草树木、向绿地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杂物、损毁市政设施和绿化设施等行为,分别由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条 凡不履行“门前三包”义务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卫生(爱卫)、环保、工商管理规定的,由卫生(爱卫)、环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有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凡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义务的责任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资格的,取消其当年文明单位资格;未取得文明单位资格的,当年不得评选为文明单位。
第十二条 对在“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和个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区属单位,由四个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予以表彰奖励;四个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市属部门,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呈贡新城规划区、昆明空港经济区和其他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四个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市属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管理实际,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1995年9月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的《昆明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办法》(昆政发〔1995〕74号)同时废止。
栋号承包责任制是以栋号工程为承包对象进行包干建设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栋号工程指单体建筑物或构筑物,一般都是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最终产品,如住宅、商店、影剧院。实行栋号承包责任制,就是在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确定包干指标,以栋号为承包对象,对工程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以及其他费用)实行包干建设,并同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和节约等指标结合起来考核。
由栋号工程承包管理小组与栋号承包集体签订栋号承包合同,各项费用包干承包,盈余由栋号承包集体分配,亏损由栋号承包集体承担;同时在栋号承包集体内部也层层签订指标分解后的包干合同,建立严格的内部责任制。栋号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建筑业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经营方式。由于它实行严格的包干承包,因而有助于改变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局面,增强建筑企业的活力; 同时还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加快建设速度,节省工程成本,节约工程投资,从而提高工程建设的综合效益。
通过实行岗位承包责任制,把工期、质量、成本及效益等指标落实到人的经济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