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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万家灯火》:北京筒子楼拆迁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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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情点亮万家灯火——记全州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业务明星”、党员王小明
"我是一个普普通通的电业人,只是做了一个共产党员应该做的事,没有什么值得宣传和炫耀的。"这是笔者采访王小明所长时,他说的一番话。
公司前身为合肥兴隆霓虹灯厂1993年成立于1998年被中国霓虹灯技术协会评为会员单位、合肥市灯饰会员单位。公司已成为合肥市具有“合肥灯饰制作资质证书”的少数企业之一。公司自成立以来,我们现已拥有一支专业的灯饰设计、制作、安装的队伍,并不断融汇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与工艺,积极与国内诸多知名灯饰厂商交流合作、互通有无。目前自主开发出国内外最先进的霓虹灯,LED数码动画设计软件,在工程的设计创意、制作工艺、工程安装以及跟踪服务等技术问题上,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创新,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科学的施工管理体系,保证了工程的精度和质量。
合肥市虹亿灯饰工程有限公司,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是一家专业设计、制作、安装室外灯光的综合性照明灯饰工程公司。承接城市照明灯饰亮化工程;景观照明亮化工程;道路照明亮化工程;楼宇轮廓照明灯光工程;大型霓虹灯广告工程;压克力字吸塑工程;LED数码系列照明灯饰亮化工程;大型钢结构工程;以及用于发光字、广告灯箱、店面的LED系列等光源工程。下属子公司:合肥市虹亿霓虹器材经销部是安徽省最专业销售霓虹灯材料的经销商,所代理销售的产品质量稳定,价格合理。总代理销售霓虹灯变压器、石灰料普通粉管、三基色粉管、霓虹灯扫描器、高压线、灯脚、氖氩气、各种电极等其它霓虹灯配套设备。还代理销售众多知名品牌LED灯,以及室外各种配套的灯饰材料。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合肥市灯饰建设管理办法
(1995年8月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灯饰规划与建设的管理,美化城市市容,促进商业繁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灯饰是指设置在室外的灯箱、霓虹灯、泛光灯、轮廓灯、电子显示屏、激光束等灯光设施。
第三条 凡在本市灯饰规划区域内从事灯饰规划、设计、建设、制作、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灯饰规划区域是指:
(一)城市主干道两侧及其临街建筑物;
(二)一环(濉溪路、凤阳路、全椒路、屯溪路、合作化路)以风的次干道及商业街两侧建筑物;
(三)城市桥梁、广场、人行天桥、人行道、护栏等市政设施;
(四)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其他需要设置灯饰的区域。
市灯饰管理部门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提出灯饰规划区域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合肥市人民政府灯饰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灯饰办)是本市灯饰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监察大队负责灯饰管理监察工作。
第六条 市城建、规划、市容、工商、园林、供电、公安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市灯饰办做好灯饰管理工作。
第二章 灯饰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灯饰办应会同规划、市容、工商等部门编制全市灯饰专业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灯饰规划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根据灯饰规划要求设置灯饰。
第九条 灯饰规划区域内各种载体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均应支持灯饰工程建设。
第十条 在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地上设置灯饰,应经过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 灯饰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应按灯饰规划要求同步设计、建设灯饰工程,各商业门点在进行装潢时,应按规划要求建设灯饰工程,凡不设置灯饰的,市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筑物装潢许可证》、市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占道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凡在灯饰规划区域内设置灯饰的,建设单位应该携带灯饰设计图纸等资料向市灯饰办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由市灯饰办发给《灯饰建设许可证》。
灯饰建设需改变原建筑立面、增加高度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市规划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承接灯饰工程制作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领有市灯饰办核发的《灯饰制作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灯饰工程建设所用材料必须符合质量标准,主要原材料应经市灯饰办认可。
第十五条 市灯饰办应制定灯饰工程的技术标准、定额、进度等,并对灯饰的制作与安装进行检查监督,对不合格者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灯饰工程竣工后,由市灯饰办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灯饰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损坏或擅自拆除灯饰,对过分陈旧不能使用或影响市容景观的灯饰,由市灯饰办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拆除并重新设置。
第十八条 在灯饰规划区域内设置各种店面招牌、广告牌等,不得影响灯饰效果、损坏灯饰结构。
第十九条 灯饰结构损坏或灯光显示不全的,市灯饰办应责令灯饰的设置单位限期修复。
第二十条 灯饰建设单位必须按市灯饰办规定的时间亮灯。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灯饰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灯饰办可报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不按灯饰专业规划要求设置灯饰的,市灯饰办可责令其限期设置;逾期仍未设置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灯饰,影响灯饰总体规划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灯饰规划区域内各种载体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阻挠灯饰设置安装的,由市灯饰办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不具备灯饰制作资质的单位,擅自承接灯饰工程的,市灯饰办应责令其限期停工,没收违章收入,并可视情节处以3000~5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灯饰制作原材料不符合质量标准,导致灯饰工程质量低劣的,市灯饰办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灯饰设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逾期不修复灯饰的,由市灯饰办处以3000~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按规定亮灯的,由市灯饰办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妨碍、阻挠灯饰管理与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灯饰管理与监察人员应秉公执法,禁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灯饰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灯饰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