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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工安全与职业病防护实用手册

《焊工安全与职业病防护实用手册》是2009年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徐孝华。

焊工安全与职业病防护实用手册基本信息

焊工安全与职业病防护实用手册图书目录

第一篇 焊工安全防护1

第一章 电焊安全2

第一节 电工基础知识2

一、电路2

二、电流、电压和电阻3

三、电流的热效应和磁效应4

四、直流电和交流电5

五、电能传输方式6

六、变压器6

第二节 安全用电基础7

一、电流对人体的伤害形式7

二、影响电击严重程度的因素7

三、人体触电方式8

四、作业环境按触电危险性分类9

五、安全电压9

六、电焊操作中的危险因素11

七、焊接发生触电事故的一般原因11

八、预防焊接触电事故的一般措施12

第三节 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安全13

一、焊条电弧焊安全特点13

二、弧焊电源安全14

三、弧焊工具安全21

四、安全操作要点23

五、碳弧气刨安全特点24

六、触电急救26

第四节 气体保护电弧焊安全28

一、焊接工艺和安全特点28

二、常用保护气体及其理化性质30

三、常用设备安全31

四、安全操作要点33

第五节 其他电焊安全34

一、埋弧焊安全34

二、等离子弧焊安全36

三、电渣焊安全38

四、电阻焊安全39

第二章 气焊与气割安全42

第一节 防火防爆基础知识42

一、有关火灾和爆炸的理化基础知识42

二、火灾与防火基础知识52

三、爆炸与防爆基本知识58

第二节 常用气体安全63

一、乙炔63

二、液化石油气的燃爆特性66

三、氧气67

第三节 常用气瓶安全68

一、氧气瓶68

二、乙炔瓶75

三、液化石油气瓶77

四、气瓶的定期检验78

第四节 乙炔发生器安全80

一、电石的燃烧爆炸危险性80

二、电石使用与运输的安全要求81

三、乙炔发生器结构特点与安全性能81

四、乙炔发生器发生着火爆炸事故的原因和分类84

五、乙炔发生器结构安全要求85

六、安全装置86

七、乙炔发生器使用安全要求91

第五节 气焊工具安全93

一、焊炬与割炬93

二、胶管和管道安全96

第三章 特殊焊接作业安全103

第一节 燃料容器与管道检修焊补安全103

一、置换动火与带压不置换动火103

二、发生爆炸火灾事故的原因104

三、置换焊补安全措施104

四、带压不置换焊补安全措施107

第二节 水下焊接与切割安全110

一、工伤事故及原因110

二、准备工作的安全要求111

三、预防爆炸的安全措施111

四、预防灼烫的安全要求112

五、预防触电的安全措施112

六、预防物体打击的安全要求113

第三节 登高焊割作业安全114

第四章 实际操作技能安全考核基础116

第一节 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及考核项目116

一、实际操作通用部分116

二、焊条电弧焊与碳气刨实际操作116

三、气焊与气割实际操作117

四、埋弧焊实际操作117

五、气体保护电弧焊实际操作117

六、电阻焊实际操作118

第二节 实际操作技能安全考核基本知识118

一、焊接接头和坡口形式118

二、焊接位置120

三、各种位置的焊接要点121

四、焊接变形和应力123

五、焊接缺陷和预防措施123

六、金属材料焊接特点125

七、电焊条127

第五章 焊接安全管理134

第一节 焊接安全组织措施134

一、焊接作业地点的安全要求134

二、焊接消防措施135

三、预防焊接急性中毒的措施139

四、预防焊接灼烫的措施140

五、预防焊接机械伤害的措施140

第二节 焊工安全教育与规章制度141

一、焊工安全教育和考试141

二、建立焊接安全责任制141

第三节 焊接安全检查142

一、气瓶库142

二、电石库144

三、乙炔站146

四、氧气站152

五、厂区乙炔管道和氧气管道153

六、焊接用电155

七、乙炔发生器156

八、焊接操作地点的劳动卫生条件157

第二篇 焊工职业病防护160

第六章 焊接过程产生的有害因素160

第一节 电焊作业有害因素概述160

一、有害因素160

二、不同焊接工艺产生的有害因素161

三、不同焊接工艺导致的职业性疾病162

四、电焊作业有害因素的特点162

第二节 电焊作业有害化学物质163

一、有害化学物质的状态和特点163

二、有害化学物质产生机制163

三、有害化学物质的组成和形态特征163

四、电焊烟尘165

第三节 物理因素168

一、弧光辐射168

二、噪声168

三、高频电磁辐射169

四、热辐射169

第四节 其他有害因素170

第七章 电焊作业有害因素的职业危害171

第一节 电焊烟尘171

一、电焊烟尘所致电焊工尘肺171

二、电焊烟尘所致金属中毒175

三、电焊烟尘所致金属烟热179

第二节 有毒气体180

一、臭氧180

二、一氧化碳181

三、氮氧化物182

四、氟化物184

第三节 物理因素185

一、电焊弧光185

二、噪声187

三、高温188

四、电离辐射189

五、高频电磁辐射190

第四节 电焊作业职业危害研究进展190

一、对神经系统的影响190

二、对眼及皮肤的影响191

三、对体内微量元素的影响191

第八章 焊接卫生防护措施193

第一节 通风193

一、全面通风193

二、局部通风195

第二节 个人防护199

一、电焊面罩200

二、焊接用的眼防护具201

三、呼吸防护用品204

四、防护屏207

五、焊工防护服207

六、焊工手套208

七、听力保护用品209

八、焊工防护鞋211

九、安全带与安全帽211

十、其他211

第三节 焊接材料和技术革新212

一、改进焊条材料,选择无毒或低毒的电焊条212

二、焊接新工艺和机器人发展213

第四节 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216

一、焊接生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216

二、创造清洁安全的生产环境217

第九章 职业卫生与健康监护219

第一节 职业卫生的基本概念219

一、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219

二、职业性疾病219

三、疑似职业病的含义220

四、职业禁忌221

五、职业接触限值221

六、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222

七、职业病危害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形态223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进入机体的途径223

九、其他影响因素224

第二节 《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的权益和义务224

一、劳动者的权益224

二、劳动者的义务224

第三节 电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225

一、健康检查时应考虑的问题225

二、健康检查的目标疾病——职业病和职业禁忌225

三、健康检查内容226

附录 焊接与切割安全国家标准(GB9448-1999)229

参考文献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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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工安全与职业病防护实用手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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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等级

  • 品种:防护等级;系列:Tmax XT;规格:IP54 protection for transmittedhandleRHE;产品说明:塑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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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部防护-安全

  • 38102品种:安全帽类;类型:塑料安全帽;产品描述:聚乙烯材质,4点式内衬,带插口,棘轮调节,黄色.;常备库存:Y;最小起订量:1顶;订货号:3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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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部防护-安全

  • 39011品种:安全帽类;类型:塑料安全帽;产品描述:头带式面罩,绿色面屏,暗度3.高度20cm,铝制强化边缘.头盔可调节高度和圆周,前额处有吸汗垫.;常备库存:N;最小起订量:1套;订货号:3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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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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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隔离信息交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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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工安全与职业病防护实用手册内容简介

《焊工安全与职业病防护实用手册》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2年10月颁发的《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为依据,内容以焊工安全与焊工职业病防护为重点,用简明扼要和通俗的语言,阐明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创、气体保护电弧焊、等离子弧焊、埋弧焊、电渣焊和电阻焊、气焊与气割、特殊焊接作业的危险性、发生工伤事故的原因和安全防护措施,焊工实际操作安全考核基础和安全管理,焊接工艺过程中有害因素的产生、职业危害和卫生防护措施,职业卫生与健康监护等。 《焊工安全与职业病防护实用手册》可作为广大焊工的工具书,工矿企业技安干部、政府安监部门人员的学习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参考书,亦可供卫生防疫站有关人员学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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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工安全与职业病防护实用手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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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工安全与职业病防护实用手册文献

电焊工安全防护 电焊工安全防护

电焊工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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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35KB

页数: 7页

电焊机操作规程 1 焊接前准备: 1.1 电焊机应放在通风、干燥处,放置平稳。 1.2 检查焊接面罩应无漏光、破损。焊接人员和辅助人员 应穿戴好规定的劳保防护用品,并设置挡光屏隔离焊件发出 的辐射热。 1.3 电焊机、焊钳、电源线以及各接头部位要联结可靠, 绝缘良好,不允许接线处发生过热现象,电源接线端头不得 外露,应用绝缘胶布包扎好。 1.4 电焊机与焊钳间导线长度不得超过 30M,如特殊需要 时,也不得超过 50M长。导线有受潮、 断股现象应立即更换。 1.5 交流电焊机: 1.5.1 初、次级线路接线,应准确无误。输入电压应符合 设备规定,严禁接触初线路带电部分。 1.5.2 次级抽头联结铜板必须压紧,接线柱应有垫圈。 1.6 直流电焊机使用前,应擦净换向器上污物,保持换向 器与电刷接触良好。 2 焊接中的注意事项: 2.1 应根据工件技术条件,选用合理的焊接工艺(焊条、 焊接电流和

电焊工安全防护(正式) 电焊工安全防护(正式)

电焊工安全防护(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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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电焊工安全防护(正式)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简介

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领域内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也适用于从事对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产品进行检测、评价、鉴定等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条(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区内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责任)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依法享受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保护权力。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责任制,单位没有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产生对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二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六条(使用防护设施要求)

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溶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七条(购置防护设施要求)

用人单位在购置定型的防护设施产品时,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第八条(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九条(服务机构要求)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防护设施的检测、评价和鉴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

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第十条(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第十一条(建立技术档案)

用人单位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日常维护)

用人单位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十三条(知识培训和指导)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十四条(擅自拆除或停用)

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使用防护用品要求)

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防护用品分类)

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以下五类:

(一)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

(二)眼、面防护用品类;

(三)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

(四)皮肤保护用品类;

(五)其他用品类。

第十七条(购置防护用品要求)

用人单位在购置防护用品产品时,为保证防护用品的质量和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购置防护用品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资质,检测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防护效果的结论。

用人单位不准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资质服务机构效果检测报告的防护用品产品。

第十八条( 建立防护用品责任制)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防护用品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用品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用品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用品管理规章制度;

(三)定期对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好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使用要求)

用人单位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

(三)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防护用品使用责任书。

第二十条(培训和指导)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护用品使用方法、性能和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职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起草并制订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颁布卫生要求;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业务培训、考核、认证等。

第二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职责)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业务培训、考核、认证等。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建立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档案;

(二)对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使用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单位或个人限期改进职业病防护工作;

(四)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职责)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监督检查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二)进行现场调查(包括:采集必须的标本,查索取、复制的文字、图片、声象资料等),并写出调查报告;

(三)对违反本办法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报告;

(四)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隐瞒,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对有关技术资料和所提供的情况保守秘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未采用防护设施)

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未配备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工作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溶度(强度)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二十六条(未定期检测)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定期检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万元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二十七条(服务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认证擅自从事对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检测、评价和鉴定的;在提供技术服务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刻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降价,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使用产品不符合要求)

用人单位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资质服务机构效果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未建立责任和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未建立对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管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未定期检查、保养)

用人单位未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或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三十一条(相关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未对劳动者进行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相关知识培训和指导使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限期改进,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用人单位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防护设备或者未为劳动者提供防护用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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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与防治内容简介

全书以保障职业劳动者健康,促进生产安全为目标,结合安全工程业人才培养的要求和高等学校教学的特点,介绍了十大类132种职业病的危害及其防护基础知识、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识别与评价、职业卫生个体防护工具、职业病防治法及其修订过程等内容。同时通过案例展现了主要职业病的发生、发展过程和防护知识。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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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的预防与控制目录

第一章 职业病危害因素与职业病

第一节 我国的法定职业病

第二节 职业病危害因素与职业病

第三节 职业病的预防和管理

第四节 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章 生产性粉尘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矽尘

第三节 煤尘

第四节 硅酸盐粉尘

第五节 其他常见工业粉尘

第三章 生产性毒物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金属与类金属

第三节 刺激性气体

第四节 窒息性气体

第五节 有机溶剂

第六节 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

第七节 高分子化合物生产中的毒物

第八节 农药

第四章 物理性危害因素

第一节 高温作业

第二节 噪声

第三节 手臂振动

第四节 非电离辐射

第五节 电离辐射

第五章 职业性传染病

第一节 炭疽病

第二节 森林脑炎

第三节 布氏杆菌病

第六章 职业性心理紧张

第一节 作业时的心理变动

第二节 职业性心理紧张对健康的影响

第三节 职业性心理紧张的预防和控制

第七章 职业卫生调查与研究

第一节 职业卫生调查

第二节 职业流行病学研究方法

第三节 生物监测与生物标志物

第八章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第一节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基本概念

第二节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原则

第三节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程序

第四节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第五节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分析方法

第六节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方法

第七节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对策

第九章 职业卫生监测技术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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