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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河口管理办法

《黄河河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黄河河口管理,保障黄河防洪、防凌安全,促进黄河河口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规,经2004年10月10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黄河河口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黄河河口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黄河河口管理办法》已经于今年11月30日以第21号水利部令正式颁布,将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第一部有关黄河治理的部颁规章。

为依法加强黄河河口管理,保障黄河防洪、防凌安全,加快维持黄河健康生命,推动河口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自2001年起,山东黄河河务局开始着手《办法草案》的调研论证工作,并在充分借鉴吸收珠江河口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完成了初稿。经过不断修改完善,于今年10月10日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依法加强黄河河口管理,保障黄河防洪、防凌安全,加快维持黄河健康生命,推动河口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并将为推动胜利油田建设和黄河三角洲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定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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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河口管理办法政策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 21 号

《黄河河口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0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汪恕诚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河口管理,保障黄河防洪、防凌安全,促进黄河河口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黄河河口黄河入海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治理开发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黄河河口,是指以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宁海为顶点,北起徒骇河口,南至支脉沟河口之间的扇形地域以及划定的容沙区范围;黄河入海河道是指清水沟河道、刁口河故道以及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确定的其他以备复用的黄河故道。

第三条 黄河河口的治理与开发,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除害与兴利相结合、开发服从治理、治理服务开发的原则,保持黄河入海河道畅通,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黄河河口黄河入海河道管理范围内治理开发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河口演变规律、河口治理措施、河口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以及水沙资源利用的研究,不断提高科学治河水平。

第二章 河口规划

第六条 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黄河流域综合规划编制,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是黄河河口治理、开发和保护的基本依据。

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批准前,经批准的黄河入海流路规划是黄河河口治理、开发和保护的依据。

第七条 修改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应当与黄河河口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在黄河河口进行城市、工业、交通、农业、渔业、牧业等建设,必须符合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不得对流路和泥沙入海形成障碍。

第十条 黄河河口入海流路淤积延伸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统一管理。

第三章 入海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

第十一条 有堤防的黄河入海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其中,护堤地的宽度从堤脚算起,有淤临、淤背区的堤段从其坡脚算起,并应当依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北大堤、南大堤、防洪堤临河、背河各50米;

(二)东大堤、民坝临河7米、背河10米。

堤防护堤地地面淤高后,其宽度应维持原地面高程所划定的边界不变;大堤加培加固后,护堤地相应外延。

第十二条 无堤防的黄河入海河道,其管理范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依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清水沟河道左岸自北大堤末端至清水沟北股河口(北纬37°57′02″,东经119°00′10″),右岸自防洪堤末端至宋春荣沟河口(北纬37°35′39″,东经118°57′14″)之间的容沙区;

(二)刁口河河道左岸自民坝末端至挑河河口(北纬38°00′31″,东经118°33′02″),右岸自东大堤末端至神仙沟河口(北纬38°02′15″,东经118°56′49″)之间的容沙区。

第十三条 其他以备复用的黄河故道,其管理范围为改道前划定的管理范围。

第四章 入海河道的保护

第十四条 在清水沟河道和刁口河故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围堤、隔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工程、生产设施;

(二)在清水沟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凌)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三)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五)损坏堤防上的设施、标志桩、水文和测量标志以及通信、铁路等附属设施;

(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第十五条 在清水沟河道和刁口河故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黄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批准:

(一)爆破、钻探;

(二)在河道滩地安排货场存放物料;

(三)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四)从事挖河、开渠、堵复河汊、筑堤围地、筑堤蓄水以及其他影响防洪、防凌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 在清水沟河道和刁口河故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黄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批准。

在清水沟河道和刁口河故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危及河道工程安全。黄河水利委员会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在清水沟河道和刁口河故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河道整治以及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排污、海岸防护整治工程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清水沟河道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工程设施,出现影响河道行水、输沙、泄洪、排凌的,原工程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黄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改建或者拆除,并承担费用。

第十九条 清水沟河道和刁口河故道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建设项目设计使用年限期满后,影响黄河防洪和占用河道、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部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恢复原状。确需超期使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等规定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二十条 刁口河故道以及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确定的其他以备复用的黄河故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建设,不得影响备用河道的使用。

对已经修建的建设项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对影响备用河道使用的建设项目和阻水林木,黄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或者使用单位在备用河道启用前予以改建、拆除或者清除。

第二十一条 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确定的其他以备复用的黄河故道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擅自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报经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批准。开发利用活动造成黄河故道损坏或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并承担费用。

第五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二十二条 黄河入海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等有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三条 黄河入海河道的治理工程,应当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对现行的清水沟河道进行清淤疏浚,延长其使用年限。

第六章 工程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黄河入海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引黄涵闸、大堤、险工及控导(护滩)等防洪工程以及入海河道治理工程,需要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须经黄河水利委员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按照前款规定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工程,其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规定筹集。

其他各类工程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维护,黄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有权对其防汛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刁口河故道以及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确定的其他以备复用的黄河故道管理范围内原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及防汛储备物料,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容沙区,是指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确定的、无堤防控制以下河道至浅海区需要沉沙的区域。

前款所称浅海区,由山东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共同组织划定,并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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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河口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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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河口管理办法文献

关于加快黄河河口治理的思考 关于加快黄河河口治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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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黄河河口治理的思考——黄河三角洲地处山东省北部、渤海南岸,是山东半岛和京津两大经济发达地区的连接地带,我国三大三角洲之一。黄河三角洲土地辽阔,石油、天然气、卤水等资源丰富,还有大面积的浅海海面、滩涂和草场,是黄河下游的“金三角”,开发...

黄河河口的管理工程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黄河河口的管理工程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黄河河口的管理工程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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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黄河河口是黄河治理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众多利益。想要从根本上解决黄河河口管理工程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商讨,才可以设计出良好的对策。中国是有着五千年文化历史的文明古国,而黄河则是这文化的发源地。几千年来,黄河作为我们的自然母亲,辛勤地哺育着两岸的华夏子孙。于此同时,人类的进步和发展也在不断地利用着黄河两岸的各种资源,甚至于越过了自然的基准。

黄河河口:水文测验目录

前言

第一篇 黄河河口基本情况

第一章 黄河河口概况

第一节 人海流路演变

第二节 1953年以来流路变迁

第三节 黄河河口治理开发现状

第二章 黄河河口水文测验基础设施

第一节 平面控制

第二节 高程控制

第二篇 黄河河口观测工作

第三章 黄河河口河流水文观测

第一节 利津水文站基本水文观测

第二节 水位站观测

第三节 丁字路口专用水文站观测

第四章 黄河河口常规测验

第一节 固定断面测量

第二节 黄河河口段河道测验

第三节 黄河河口段河势图测绘

第五章 黄河三角洲附近海区水下地形测验

第一节 基本任务

第二节 技术要求

第六章 水文泥沙因子测验

第一节 测验方案的制订

第二节 测验技术要求

第三节 历次黄河河口拦门沙泥沙因子测验情况

第七章 海流观测

第一节 海流观测方法

第二节 海流观测的持续时间选择

第三节 影响海流观测误差分析

第四节 黄河三角洲附近海区潮流

第八章 潮汐观测

第一节 验潮站的设置

第二节 潮位站高程控制

第三节 潮位的观测方法

第四节 潮汐观测资料分析

第九章 波浪观测

第一节 观测方法

第二节 浮标型遥测波浪仪

第三节 项目实施方案的制订

第四节 质量保证文件的编制

第五节 观测资料的统计报表

第六节 资料统计分析

第十章 黄河河口风暴潮调查

第一节 风暴潮基本概念

第二节 黄河三角洲地区的风暴潮

第三节 风暴潮灾害损失

第四节 风暴潮调查的内容

第十一章 黄河河口段挖河固堤测验

第一节 1997年挖河固堤试验工程原型观测

第二节 1999年挖河固堤试验工程原型观测

第三节 2003年挖河固堤工程水文原型观测研究实施内容

第三篇 黄河河口研究成果综述

第十二章 黄河河口基本规律研究

第一节 黄河河口清水沟流路演变分析

第二节 黄河三角洲海岸演变与人海水沙的关系

参考文献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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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河口:水文测验内容简介

《黄河河口:水文测验》 对黄河河口治理开发、防汛过程中开展的观测项目进行了归类、总结,测验项目包括常规水文观测水下地形、水文泥沙因子、海流、潮汐、波浪、风暴潮、河口段挖河固堤观测。主要介绍了各类观测项目测验的要求、测验方式、提交资料及数据整理分析的方式。最后对黄河河口的基本规律研究成果进行了总结。成果真实可靠,可供从事河口测验的工作人员查阅和参考,对黄河河口水文测验工作具有一定的实际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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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河口防汛抢险实用技术基本信息

书名:黄河河口防汛抢险实用技术丛 书: 黄河水利科技

作 者: 李士国

书 号: 9787806216705

出 版 社: 黄河水利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3-5-1

定 价: 2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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