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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质量奖评审办法

呼和浩特市质量奖评审办法2013年9月17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发布。

呼和浩特市质量奖评审办法基本信息

呼和浩特市质量奖评审办法修改的决定

一、将标题修改为:呼和浩特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加强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将第二条中的“呼和浩特市质量奖(以下简称“市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长质量奖。

将本办法中其他各条中的“市质量奖”、“质量奖”、“质量管理奖”统一修改为:市长质量奖。

四、删去第四条、第十二条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五、将第五条修改为: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包括组织奖和个人奖,有效期限为三年。组织奖每年不超过3个,个人奖为1个。申报的组织或者个人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当年奖项空缺。

六、删去第十一条。

七、将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年以上并依法纳税;将第(三)项中的“全区”修改为“全市”;将第(五)项修改为: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八、删去第十四条。

九、删去第十五条中的“和质量管理奖”。

十、将第二十一条中“报审委会主任审核、市长审定后”修改为:报审委会主任审定后;将“获奖单位”修改为“获奖组织”。

十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奖励人民币100万元,个人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十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的“获奖单位”修改为“获奖组织和个人”。

修改后的条文序号依次顺延。

本决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质量奖评审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一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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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质量奖评审办法办法全文

呼和浩特市质量奖评审办法

(2013年8月19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9月17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兴区”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0]5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兴市”工作的通知》(呼政发[2010]9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质量奖(以下简称“市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授予有广泛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的组织或者个人,其产品、服务、经营管理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市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单位推荐、专家评议、政府审定为基本程序,以促进组织或者个人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优化我市经济发展方式和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等;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市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人员。

第五条 市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和质量管理奖两个等次,并分别设立组织奖和个人奖,有效期限为三年。市长质量奖适用于质量管理水平高的组织和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质量管理奖适用于质量管理水平较好的组织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市质量奖为年度奖。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每年不超过5个(产品质量奖2-3个、工程质量奖1个、服务质量奖1个)、个人不超过2个;质量管理奖授奖单位每年不超过7个、个人不超过3个。申报的单位或者个人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当年奖项空缺。

第六条 申报市质量奖不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审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审议拟奖励名单。

第八条 审委会下设市质量奖评审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市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工作制度;

(二)拟订评审员管理制度。组建评审员专家库和评审组,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建立评审员选用退出机制;

(三)编制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受理市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和成果;

(四)汇总并向审委会报告市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出获奖候选名单。

第九条 市质量奖实行评审组评审制度,评审组由三至五名评审员组成。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照不同行业,分别组成专项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主要职责是依据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客观公正地对申报单位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保存好评审记录。

第十条 市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质量管理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年以上并依法纳税;

(二)对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者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产品或者体系已获得许可、认证或者注册;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四)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监督抽查的产品或者服务均合格;

(五)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七)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第十二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产经营五年以上并依法纳税,获得质量管理奖在有效期内;

(二)积极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具有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有包含三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者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主要经济和技术指标位居全区同行业前列;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全市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积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环保技术,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第十三条 申报质量管理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或者涉及质量工作八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社会知名度高;

(三)在从事的工作岗位或者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者丰富的实际经验;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五)个人所属的组织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安全等事故。

第十四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获得质量管理奖并在有效期内,在质量领域为质量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在质量科研、质量改进和攻关取得成果,并体现良好的经济效益、质量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市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制定。市长质量奖和质量管理奖的评定标准由评审委员会发布,分组织和个人两部分。

第十六条 在市质量奖评审标准的统一规定下,可以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以保证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实施指南根据各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确定评审标准。

市质量奖评审标准应当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奖励标准

第十七条 市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审委会审议。

第十八条 每年度市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本市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市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根据本年度市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市质量奖申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经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分别提交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形成综合评审报告,综合排序,提出市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审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拟奖励的组织和个人,并对其进行考察核实。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拟奖励名单在本市主要媒体、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公示没有异议的,报审委会主任审核、市长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并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奖励人民币50万元、个人奖励人民币5万元;获得质量管理奖的组织奖励人民币20万元、个人奖励人民币2万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获奖单位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改进绩效。

第二十四条 对在申报市质量奖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者个人,评审办公室应当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奖金,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发现获奖组织或者个人在质量方面有较轻的违规现象或者投诉较多时,应当及时告知该组织或者个人,并督促其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审委会研究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布,五年内不得申报市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或者自治区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者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质量奖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八条 承担市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或者技术秘密,并严格遵守评审有关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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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质量奖评审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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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质量奖评审办法文献

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修正) 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修正)

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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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 (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增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 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 范围内建设、管理和使用市政公用设施,均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公用 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停车场、代征道 路用地、退让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地 下通道、 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 雨水管道、 污水管道、 明渠、 暗渠、泵站、污水处理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公共照明设施: 城市道路、 广场、 停车场、 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等处的照明设施; (五)城市燃气: 石油液化气、 煤气、 天然气及其附属设施; (六)城市供水:城市自来水、单位自备水源

民心工程暖民心——呼和浩特市旧城区改造纪实 民心工程暖民心——呼和浩特市旧城区改造纪实

民心工程暖民心——呼和浩特市旧城区改造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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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区改造是首府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关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在推进旧城区改造的进程中,市区二级党委、政府牢固树立民本思想,按照"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建改并举,提升品位"的工作思路,下大决心运作,花大力气推进,把旧城区改造真正建成了得民心、顺民意、为民谋福祉的"民心工程"。

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简介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7-01

【生效日期】1998-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针对目前建筑装饰行业迅速发展的新情况,鼓励建筑装饰企业争创优质工程,施工一流装饰工程,为城市建设新辉添彩,特制定《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暂行)。

第二条“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是表彰我省建筑装饰企业的工程质量奖,等同于“江苏省优质工程奖”,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和江苏省建筑装饰企业协会联合颁发。

第三条“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由江苏省建筑管理局委托江苏省建筑装饰企业协会组绢各地区装饰协会进行申报、初审,由江苏省建筑管理局会同江苏省建筑装饰企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申报“江苏建筑装饰企业优质工程奖”。

第四条“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每年评审一次,按标准严格掌握。

第五条申报“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必须是建筑装饰企业通过工程招投标中的包工包料工程。

第六条申报“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的建筑装饰企业在工程装饰施工期间未发生火灾和四级(含四级)以上伤亡事故,其施工的建筑装饰部分被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核定为优良工程,被当地评为市优工程,并且,其建筑装饰设计风格突出,能集民族文化,地域文化,现代文化为一体。

第七条申报“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必须是已通过竣工验收,已使用半年以上的装饰项目,并经建设单位签署意见。

第八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装饰项目均可申报:

一、新建的公共建筑工程中相当于三星级宾馆以上标准的;

二、高级建筑装饰(三星级以上)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30%以上;

三、新建、翻建、改建、改造的建筑工程中装饰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造价(不包括设备)在2000元上的或装饰工程总造价在500万元(不包括设备)以上的;

四、有重大社会影响或重要纪念性建筑工程的装饰项目。

第九条建筑装饰施工企业在申报“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申报表》和文字说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二、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程核定优良等级证明(复印件);

三、装饰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四、工程合同书(复印件)和使用单位书各一份;

五、反映建筑工程内外景的彩照8张。

第十条复查组评审程序为:

一、听取项目经理对有关工程及质量介绍;

二、实地查验工程状况;

三、吸取建设,使用单位意见;

四、查阅工程有关资料;

五、复查组对工程质量进行讲评。

第十一条对获得“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的建筑装饰企业给予表彰,颁发奖状;对项目经理给予嘉奖。

第十二条申报企业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不予评审并作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复查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不予评审并作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建筑装饰企业协会会员单位在本省境内承接的建筑装饰工程的评选。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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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奖历届会议

中国质量奖第一届

2013年12月16日,首届中国质量奖颁奖仪式在北京航天城举行,中国航天科技集团等45家组织和4名个人荣获首届中国质量奖和提名奖。国务委员王勇出席仪式,并为获得首届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奖。

中国质量奖第二届

2016年3月29日,第二届中国质量奖颁奖大会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重要批示。

中国质量奖第三届

2018年11月2日,第三届中国质量奖颁奖大会在北京召开,国务委员王勇出席大会并讲话。他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凝心聚力、奋发有为,深入推进质量改革发展,加快建设质量强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质量基础。

中国质量奖第四届

2021年9月16日至17日,中国质量(杭州)大会在杭州国际博览中心举办。大会开幕式上同步举行第四届中国质量奖颁奖仪式,为本届中国质量奖获得组织(个人)颁奖。这也是首次在大会上举行中国质量奖颁奖仪式。

2021年9月16日,在中国质量(杭州)大会上,第四届中国质量奖评选结果正式揭晓。在各地区各行业广泛推荐基础上,经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评选,市场监管总局审定并核报国务院,决定对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世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空间飞行器总体设计部、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华龙一号”研发设计创新团队等9家组织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林鸣授予第四届中国质量奖,对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80家组织和李万君等9名个人授予第四届中国质量奖提名奖。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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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奖介绍

中国质量奖是由我国政府部门组织评选的最高质量类奖项,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由原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国务院批准设立,经自愿申报、形式审查、材料评审、专家审议、陈述答辩、现场评审、评选表彰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总局局长办公会审核等环节产生。

该奖设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旨在表彰在质量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和管理制度领域取得重大创新成就的组织和个人,对我国各行业的质量管理具有标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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