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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培训质量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培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培训质量评价机制,提高培训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和培训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培训质量评估,是参训学员对培训班实施过程和实际效果作出的即时评价。
第三条 按照“谁主办、谁评估”的原则,由培训主办单位负责组织或委托承办单位开展培训质量评估。
第四条 机关各部门举办的培训班都要开展培训质量评估。
第五条 培训质量评估包括对培训质量的总体评估和每次教学活动质量的课程评估。总体评估包括培训设计、培训实施、培训管理、培训效果等评估内容;课程评估包括培训实施、培训效果等评估内容。
第六条 每项评估内容由若干个评估指标组成,其中,培训设计的指标为目标设定、课程设置、时间安排,培训实施的指标为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师资水平、资料质量,培训管理的指标为组织管理、后勤保障,培训效果的指标为促进工作、个人收获。
第七条 评估指标分为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5个评价等级,学员测评时应对每一项评估指标选择其中一个等级进行定性评价。
第八条 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组织学员完成测评后,对每一项评估指标在5个评价等级中的得票数进行累加,分别记为D1、D2、D3、D4、D5,权重分别为5、4、3、2、1,每一项评估指标的加权得分(S)计算方式为:
第九条 评估指标加权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满分为100分。各项评估指标加权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测评的最终平均得分。
第十条 培训质量评估采取问卷调查的方法(见附表1、2,有条件的单位可设计成机读卡样式或通过网络在线填写),总体评估在培训结业时组织全体参训学员完成,课程评估在每次课后及时组织全体参训学员完成。学员参与率一般不得低于90%。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应于培训班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提交培训总结报告,并附培训质量评估结果(见附表3、4);同一主题多个期次的培训项目,可以在当年最后一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一份培训总结报告和各个班次培训质量评估结果。逾期未提交总结报告或未附评估结果的,不得继续举办后续培训班次。
第十二条 培训质量评估最终平均得分、单项评估指标加权得分偏低的,主办单位要及时会同承办单位认真分析查找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改进。
第十三条 同一培训项目总体评估最终平均得分连续两次低于70分的,不得继续举办,不再列入环境保护部年度培训计划。
第十四条 同一课程的评估最终平均得分连续两次低于70分的,不再继续开设,或对授课教师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课程评估最终平均得分高于95分的,优先推荐该课程和授课教师进入全国环保系统选学平台课程库和培训师资库。
第十六条 各部属单位培训质量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培训质量评估办法》的通知
环办〔2014〕95号
机关各部门:
《环境保护部培训质量评估办法》已经部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培训质量评估办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11月4日
1.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2.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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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环境污染的实例,可以说都是大自然对人类敲响的一声警钟。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为了维护人类自身和子孙后代的健康,必须积极防治环境污染。 如果不保护环境,人类将面临着灭亡. 我国防治环境污染的对策 ...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 [2010]10 号 关于发布《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 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控制和减少火电厂氮氧化物排 放,推动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进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现 发布《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请参照执行。 附件: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氮氧化物 技术政策 通知 抄送: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 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 1总则 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火电厂氮氧化物排放 造成的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保护生态环境, 促进火电行业可持续发展和氮 氧化物减排及控制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1.2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燃煤发电和热电联产机组氮
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 编码 审 批 部 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 审批 部门 审批对 象 备注 13001 环 境 保 护 部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 评价技术 服务机构 资质认定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九条:“接受委 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 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 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 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 评价结论负责。” 无 事业单 位、企 业 13002 环 境 保 护 部 新化学物 质环境管 理登记证 核发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第 255 项: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实施机关:环 保总局。 无 企业 13003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干部培训登记办法》的通知
环办〔2014〕101号
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干部培训登记办法》已经部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干部培训登记办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11月21日
环境保护部干部培训登记办法
第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情况是干部考核的内容和选拔任用的基本资格之一。为进一步规范培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干部培训登记制度,全面掌握干部培训情况,提高干部培训的针对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干部、部属单位司局级干部参加的组织调训、自主选学、专门业务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初任培训、境外培训和网络培训等脱产培训及相关培训的登记。部属单位其他干部的培训登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干部应在完成培训后两周内,登录环境保护部干部选学网填报相关培训信息。在环境保护部干部选学网、中国网络干部学院完成的网络培训,信息自动完成登记。中心组学习、干部自学、学历学位教育、远程教育(不含网络培训)不计入脱产培训学时,按有关规定另行登记。
第四条 干部当年完成的培训,应在当年完成登记。按有关规定做退学处理的培训,不得登记。
第五条 干部参加培训按1天8学时或半天4学时折算学时,专题讲座按实际时长折算学时。培训学时最小单位为0.5学时。
第六条 干部参加两个月以上的培训,应及时将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证明材料交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归档。不满两个月的培训,培训证明材料由本人留存。
第七条 干部本人要如实、准确、全面填报培训信息。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对干部填报的培训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对填报虚假培训信息、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干部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办〔2015〕58号
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部干部培训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环境保护部干部培训管理办法》(环人函〔2011〕26号)同时废止。
附件:环境保护部干部培训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