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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作为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环境保护法》的配套法规,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

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限制生产适用情形】排污者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第六条 【停产整治适用情形】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三)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停业关闭适用情形】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一)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受过三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二)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的;

(三)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有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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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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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文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文书格式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生效】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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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实施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依据《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是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减少产量、降低生产负荷或者停产以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措施。

第三条 【与行政命令、处罚的关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时,应及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实施期限】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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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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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八条 【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证据主要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审批】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条 【告知听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告知排污者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就同一事项进行行政处罚时,可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一并告知。

第十一条 【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时,应当制作《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和《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和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法律依据;

(三)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种类和改正方式、期限;

(四)排污者应履行的相关义务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十二条 【送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排污者。

第十三条 【实施整改】排污者应当在收到限制生产决定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

被限制生产的排污者在整改期间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并且应当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第十四条【解除】排污者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提交监测报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同时说明以上材料向社会公开的情况。自排污者报告之日起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解除。

{方案二:第十四条【解除】排污者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产排污状况和污染治理能力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监测报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报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排污者备案之日起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解除。}

第十五条 【终止】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自行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停业、关闭决定的。

第十六条 【后督察和跟踪检查】排污者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履行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排污者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对排污者进行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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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文献

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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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9KB

页数: 3页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 [2009]48 号 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环境保护部 财政部 联合发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 保护局、财务局: 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 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 改 善农村环境质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我们制定了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 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环境综合整治 办法 通知 附件 :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 确保项目顺 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环境

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格式:pdf

大小:9KB

页数: 1页

<正>环保部于今年11月20日发布公告,公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简称《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环保部在公告中指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简介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时,应当责令排污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限制生产延期情况和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第六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 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停产整治:

(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三)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第八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一)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告知排污者有关事实、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就同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可以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一并告知。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应当制作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也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第十三条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和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违法事实、证据,以及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依据;

(三)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改正方式、期限;

(四)排污者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送达排污者。

第十五条 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停产整治的期限,自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

第十六条 排污者应当在收到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被限制生产的排污者在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第十七条 排污者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自排污者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解除。

第十八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自行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

(二)被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的。

第十九条 排污者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排污者履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第二十条 排污者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排污者进行跟踪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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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二硫化碳企业全部停产 其中7家被强制停产整治

黄河新闻网晋城讯从今年4月份开始,我市严查全市二硫化碳企业。经过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多次现场调查后,目前,全市还在生产的7家二硫化碳企业,根据监测情况已经全部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实施停产整治。至此,全市11家二硫化碳企业全部停产。

去年以来,环保部门不断接到有关反映我市二硫化碳企业采用淘汰污染工艺违法生产的信访举报,我市环保部门及时对这些企业来加以监管和整治。

记者了解到,经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多次现场调查,全市11家二硫化碳企业,由于事故、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及自身其他原因停产的有4家,还在生产的企业共有7家,其中阳城县4家,陵川县3家,均办理过环保审批相关手续并领取了排污许可证。去年5月16日,阳城瑞兴化工有限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7家企业全部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停产整改,并通过所在县安监部门组织的复产验收恢复生产。

据了解,为全面、准确掌握我市二硫化碳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今年4月份,我市环境监测站在委托专业的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再次对正在生产的所有二硫化碳企业进行了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数据和现场督查情况,市环保局于6月6日分别对阳城县、陵川县环保局下达了《加强二硫化碳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目前,阳城县、陵川县环保局已根据监测情况,依法对7家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实施停产整治。

市环保局表示,下一步,环保部门将责成阳城县、陵川县环保局继续加大对二硫化碳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认真开展整治。对于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将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晋城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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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横店镇停产整治206家红木企业

记者从东阳市横店镇了解到,作为东阳市红木环保整治和煤气发生炉淘汰改造重点区域,横店镇在6月30日之前圆满完成两项整治工作,共关停红木企业81家,停产整治206家,列入中央环保督查的26台煤气发生炉拆除到位。

东阳市卢家艺林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卢家艺林红木)是横店镇环保整治标杆企业,早在去年便与环评中介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今年4月签订了设备购置协议,目前环保设备已经全部安装到位。

走进卢家艺林红木厂区,记者看到厂房外立面一尘不染,车间内干净整洁,红木家具零部件摆放整齐有序,开料和木工车间吸尘设备、喷漆房水帘墙、厂房屋顶尾气处理设备、污水处理池等设备已全部安装到位。

“喷漆产生的废气,经过水帘墙吸附,再通过水帘塔、过滤箱、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等环节,油漆尾气便可达标排放。”卢家艺林红木总经理卢嘉林说,此外他们还通过缩小作业区域、明确工作职责等现场管理办法,从源头减少粉尘的产生。木材切割、烘干容易产生废水,卢家艺林红木对原先的收集池进行了改造,每个月都有专业公司将废水运走进行统一处理。

在推进红木环保整治的同时,横店镇煤气发生炉淘汰改造工作也在同步进行。在东阳市博华电声配件厂,记者看到拆除的煤气发生炉摆放在空地上,天然气管道已经铺设进厂。

“企业淘汰煤气发生炉,使用天然气或液化混合气代替传统的煤燃料,短期内势必会增加企业的成本负担,但是对公司长远发展肯定有巨大帮助。”东阳市博华电声配件厂董事长何红强说,公司已经拆除了所有的共3台煤气发生炉,目前天然气管道已经铺设完成,接口改造工程完成就可以恢复生产。

自今年3月初,东阳市政府制定了淘汰改造煤气发生炉的实施方案后,横店镇将煤气发生炉淘汰改造工作统一纳入“飓风整治”行动中,并召开企业座谈会,传达了淘汰改造政策,发放了整改通知书。

“我们召集了燃气公司和整治企业一起召开协调会,并邀请专业人士为企业讲解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东阳市横店镇人大主席朱跃军说,同时组织企业前往完成煤气发生炉淘汰整改工作的东磁公司参观学习,汲取经验。

此外,为了确保燃气管道铺设工程顺利推进,让企业能尽快用上天然气,横店镇工作人员和燃气公司员工一起现场办公,帮助解决铺设难题和处理矛盾纠纷,大大推进了天然气管道铺设进度。截至当前,横店镇列入中央环保督查的26台煤气发生炉拆除到位,未列入中央环保督查的68台煤气发生炉正在抓紧拆除中,预计将在7月底前完成淘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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