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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1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的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的管理,保证审查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 专家库分为国家库和地方库。

国家库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和管理。地方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专家专业、行业分类;

(二)具备随机抽取专家的必要设施和管理系统软件;

(三)设有负责日常管理和设施维护的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技术规范和要求;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审查工作。

第六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方式向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立部门)提出申请。采取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和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设立部门应当公布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遴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专家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决定入选专家库,并予以公布。

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设立部门认可,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 确定参加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根据所涉及的专业、行业,从专家库内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第九条 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情况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条 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有权根据审查小组的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十一条 设立部门应当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档案。

设立部门应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公布调整结果。

第十二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审查工作两次以上的;

(三)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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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简介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16 号

局 长 解振华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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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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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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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9页

— 3 —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管理,提高环 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以下简 称“岗位证书”)是指参加环境保护部组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岗位基础知识考试(以下简称“考试” ),考试合格后取得的由环境 保护部统一颁发的证书。 第三条 岗位证书持有人员具备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 作的基本技能,其所在单位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或申请环境影 响评价资质的,可作为该机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考试,对岗位证书及其持有人员 实行统一管理,并定期公布岗位证书持有人员情况。 第二章 岗位证书的颁发 第五条 取得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52KB

页数: 7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 (1989年9月2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 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一切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应按 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领《评价证书》,凭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 作。 第三条 《评价证书》设甲级、乙级两种。 持有甲级《评价证书》 的单位,可承接全国范围内各种规模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 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持有乙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承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 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四条 能独立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某一专项 (如工程分析、环境现状、 自然生态、大气、水体、固体废物、水文、气象、地质、

济南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中心简介

济南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中心是济南市环境保护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组织和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审核和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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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审查机构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机构条件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2)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3)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建筑专业不少于3人,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4)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5)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2)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3)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4)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5)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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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审查内容

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

(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施工图审查提供资料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全套施工图。

(二)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三)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四)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五)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1、为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当逐步做到有关专业审查与结构安全性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

2、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后,由审查机构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

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施工图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并由审查人员签字、审查机构盖章。

4、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也不得交付施工。

5、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6、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如有重大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

7、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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