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建设工程百科

海口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拆除工程的管理工作,规范房屋拆除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具体负责房屋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拆...

海口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海口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暂行规定法规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拆除工程的管理工作,规范房屋拆除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具体负责房屋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拆除工程。

禁止拆除施工单位向他人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转包拆除工程。

第五条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或拆迁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

(一)建设单位(或拆迁人)拆除备案申请书;

(二)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合同;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四)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相关产权资料;

(五)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与过往车辆行人安全的说明;

(六)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和爆破作业管理的规定。

房屋拆除工程涉及拆迁补偿安置的,申请备案前应当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提供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市拆迁管理办公室签发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备案通知。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拆迁人)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或拆迁人)是房屋拆除工程项目拆除过程的总负责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提供拆除工程区域内的地上、地下设施及隐蔽工程的分布情况,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负责切断被拆除物的各种管线;

(三)保证拆除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环境卫生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四)明确一名主管人员作为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

第七条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一)应当在开工前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拆除安全监督手续;

(二)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并配备专职安全员;

(三)应当对建筑物结构进行实地查勘,制定拆除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

(四)企业法人代表是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拆除工程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立施工人员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健康检查制度,未经培训合格以及患高血压、心脏病的工人不得从事拆除作业;

(六)应当向施工人员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须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七)应当依法为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施工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二)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三)发现施工现场安全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向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

(四)对管理人员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向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拆除施工单位对因拆除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各种拆除方法的规定要求,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警示标志以及遮挡围栏进行封闭施工,围栏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应做到整齐、坚实、牢固,在围栏进出口处要做好危险警示标志,禁止外人入内。夜间作业应设红灯示警。

在居民密集区、主次干道地段附近施工,要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拆除工程施工中,施工人员应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进入危险区域应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并由专职安全员管理现场。

第十二条拆除建筑物,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拆除作业工人,应站在脚手架或稳固的结构上操作,拆除某部分时要防止其他部分发生坍塌,拆除梁、柱前应先拆除其承重的全部结构后进行。

第十三条在高处进行拆除工程,应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流放槽,拆除物禁止向下抛掷;拆卸下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并在指定场所堆放整齐。

第十四条在居民密集区、主次干道地段进行拆除工程施工,施工的脚手架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措施,并搭设防护隔离棚。脚手架应与被拆除物的主体结构同步拆下。

第十五条整体拆除的楼房,必须待居民全部搬迁,切断供电线路、供水管道及其它管网后方可开始拆除,部分建筑物或构筑物拆除时,对保留部分应先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第十六条遇有风力在六级以上、大雾天、雷暴雨等恶劣气候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拆除作业。

第十七条采用爆破法拆除工程时,必须严格按照爆破作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要设立建筑渣土存放场地,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及时清运。建筑渣土应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运到指定的场所倾倒。

第十九条施工期间应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工地产生的污水不得外溢,防止和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噪声、震动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二十条在拆除工程作业时,如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情况不明的电缆、管道等,应停止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力量及时排除险情。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立即停止拆除施工,保护现场,及时组织抢救,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拆迁人)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暂停办理该项目的报建手续,责令接受相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或拆迁人)违法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第二十五条对涉及拆迁补偿安置的拆除工程,建设单位(或拆迁人)违反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除的,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海口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海口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暂行规定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JCCP(顶进施工法用钢筒混凝土管)

  • DN1000×2500mm
  • m
  • 广西巨龙管业
  • 13%
  • 广西巨龙管业有限公司
  • 2022-12-06
查看价格

JCCP(顶进施工法用钢筒混凝土管)

  • DN1600×2500mm
  • m
  • 广西巨龙管业
  • 13%
  • 广西巨龙管业有限公司
  • 2022-12-06
查看价格

JCCP(顶进施工法用钢筒混凝土管)

  • DN3000×2500mm
  • m
  • 广西巨龙管业
  • 13%
  • 广西巨龙管业有限公司
  • 2022-12-06
查看价格

JCCP(顶进施工法用钢筒混凝土管)

  • DN3400×2500mm
  • m
  • 广西巨龙管业
  • 13%
  • 广西巨龙管业有限公司
  • 2022-12-06
查看价格

JCCP(顶进施工法用钢筒混凝土管)

  • DN1600×2500mm
  • m
  • 广西巨龙管业
  • 13%
  • 广西巨龙管业有限公司
  • 2022-12-06
查看价格

施工电梯

  • SC200/200 普通低速、安装高度为100m以内(含100m)
  • 台·月
  • 深圳市2022年11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施工电梯

  • SC200/200 普通低速、安装高度为100-150m(含150m)
  • 台·月
  • 深圳市2022年11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施工电梯

  • SC200/200 变频低速、安装高度为100-150m(含150m)
  • 台·月
  • 深圳市2022年11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施工电梯

  • SC200/200 变频中速、安装高度为200-250m(含250m)
  • 台·月
  • 深圳市2022年11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施工电梯

  • SC200/200 普通低速、安装高度为100-150m(含150m)
  • 台·月
  • 深圳市2022年10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拆除房屋

  • 拆除房屋
  • 1项
  • 3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1-27
查看价格

管理规定

  • 板面:1000*700*0.3
  • 2块
  • 1
  • 重庆路通道路设施制造有限公司
  • 普通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7-05-12
查看价格

装修管理规定

  • 5+5厘有机玻璃夹画 80cm×80cm
  • 1套
  • 2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6-04-18
查看价格

管理规定

  • 1600×1200mm
  • 1个
  • 1
  • 中档
  • 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8-06-14
查看价格

量化管理规定

  • 3000X1200,材料铁方、镀锌板、夹板、带磁铁、不锈钢包边(详见原档图)
  • 1套
  • 3
  • 其鑫广告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01-26
查看价格

海口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暂行规定法规颁布

海口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房屋物业

海口市

2009-11-13

查看详情

海口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海口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暂行规定文献

海口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海口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海口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格式:pdf

大小:12KB

页数: 9页

1 海口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拆除工程的管理工作,规范房屋拆除行为,根据《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活动均应遵守 本规定。 第三条 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 具体负责房屋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并在 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拆除工程。 禁止拆除施工单位向他人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 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转包拆除工程。 第五条 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 (或拆迁人 )应当 在拆除工程施工 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 2 (一)建设单位 (或拆迁人 )拆除备案申请书 ; (二)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合同 ; (三

海口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暂行规定(20200723001152) 海口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暂行规定(20200723001152)

海口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暂行规定(20200723001152)

格式:pdf

大小:12KB

页数: 12页

1 海口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拆除工程的管理工作,规范房屋拆除行为,根据《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活动均应遵守 本规定。 第三条 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 具体负责房屋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并在 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拆除工程。 2 禁止拆除施工单位向他人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 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转包拆除工程。 第五条 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 (或拆迁人 )应当 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 (一)建设单位 (或拆迁人 )拆除备案申请书 ; (二)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合同 ; (三)施

海口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规定简介

【发布单位】83005

海口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八七年七月市府〔1987〕37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铺面房屋的管理,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上级房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铺面房屋是指市区范围道路两旁,可供营业(生产)的公房和私房(包括临时搭建的和拆围墙建的铺面)。

第三条铺面房屋的租赁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持有关证件到海口市房产管理所办理验证手续。验证手续费为合同生效当月租金的8%,由承租人一次缴纳。

允许业权人将铺面房屋出租、出售或用作合资、合作经营,凡把所租用房屋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应征得业权人同意。并重新订立租约,办理验证手续。凡违反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处业权人每天罚款十元。

铺面房屋的卖买,必须到海口市房产管理所办理买卖手续,不准私买卖。违者处罚双方各二千元。

第四条凡原来租赁给卫生、教育等公共事业单位的铺面房屋,双方必须信守合约。在租赁期间,产权所有人不得随意收回自用,也不得提高租金。

第五条凡租赁公房和私房营业(生产)的房屋,承租人不得擅自将其房屋转租、分租或转让。否则,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另行出租。海口市房产管理所除没收转租、分租或转让人的非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对承租人处罚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六条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毁、改建房屋。凡造成房屋损坏的要负责赔偿。承租人需要改建、装修房屋,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方可施工。所需经费由用户负责,如用户迁出,房屋内部所增设的一切嵌装附属设施不得拆除,也不予补偿。

第七条铺面房屋(营业、生产)租金,按海口市物价局和海口市房产管理局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另发文),由海口市房产管理所核定后办理验证手续。凡租赁双方私下勾结,不执行《海口市铺面房屋租金标准》,各罚款五百至一千元,并取消其租赁关系。

凡擅自提高或瞒报租金,对超过核定标准的租金予以没收,并按没收金额的一至五倍罚款。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经营点、店营业执照时,必须查阅申请人营业场地房屋所有权证明和海口市房产管理所对营业场地租约的验证资料后,方可发给营业执照。

第九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办,凡未办理铺面房屋(营业、生产)租约验证手续的,双方应到海口市房产管理所补办手续,逾期者处罚出租人每天十元。

第十条当事人对海口市房产管理所的罚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罚没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房产所无法通知的,自房产所罚没决定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没决定的房产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房产所罚没决定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口市房产管理所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驻市部队出租的铺面房屋,也应按本暂行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原有的铺面房屋(指房管部门直管房和部分私房)房租暂不调整,仍按一九八四年五月七日市人民政府〔1984〕60号文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有关罚没款,金额全部上缴海口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我市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海口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府(1985)134号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查看详情

海口市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暂行规定简介

【发布文号】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口市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暂行规定

(1992年11月11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在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中的权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称《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区、建制镇建成区、独立工矿区、部队和农、林、牧、渔场等非农业建设用地及其他企事业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关于单位用地使用权的确定

(一)凡一九六二年九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下称《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土地使用单位。

(二)凡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下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用地是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土地使用权确定给使用单位:

1、签订过土地转让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4、授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5、由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的。

属上述情况以外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或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

(三)凡是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四日《条例》颁发以后,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必须办理使用土地合法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该单位所提供的经有关职能部门核定的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红线图,给予确定土地使用权。

(四)凡依法经国家征用、划拨、或解放初期接收以及通过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合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依照规定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用地单位在国有土地上兴建房屋,将房产权移交给房管部门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房管部门。

按照协议,用地单位将部分房产移交给房管部门的,土地使用权作共用处理。

用地单位(或个人)按协议将房产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原委托单位(或个人)。

解放初期没收、征收、接收敌(伪)财产和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工商业者取得的土地,若经过政府批准给房管部门管理的,其使用权确定给房管部门。如其产权转移划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其直接使用单位。

(六)园林部门办理征地并进行管理的绿地,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园林部门。房管部门管理的居住区内绿地(包括委托园林部门管理的绿地),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房管部门。

(七)在确定道路规划红线时,将某些单位或个人的用地划入规划红线内,在道路规划实施之前,该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原使用单位或个人。在规划道路批准实施时,市政管理部门必须办理用地手续,经批准后,规划红线内的土地使用权属市政管理部门。

(八)凡属于市内公共设施用地(包括道路、水沟)和无主空闲地,经张榜公布无异议,由市土地管理局登记造册、统一管理。

(九)凡是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提供合法的权属证明材料,应持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书到市土地管理局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税费、补办用地手续后,才给予确定土地使用权。

(十)凡通过行政划拨或依法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开发使用的土地,由市土地管理局报市政府或省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不予确认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用地单位实际使用土地面积超过批准发证面积的,超过部分当作非法占地处理,原则上应予清退。不能清退的,如占地情况发生在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按现行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每平方米一百元交地价款,补办用地手续后确定其土地使用权;发生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之后,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关于个人用地土地使用权的确定

(一)在一九六六年五月以前使用城镇国有土地,凡持可证明其房地产合法权属证明材料的,确认其土地使用权;用地者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提供合法权属证明材料的,经张榜公布未发生异议,四邻认可的,由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给予确认房屋部分土地使用权,地产部分则按每平方米缴纳十元地价款,补办用地手续后给予登记。

(二)土地使用者凡持有解放后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颁发的房地产证、工程报建通知书、建筑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土地使用情况现未发生变更的,给予确认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使用者服从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并持有有关批准文件,领取工程报建通知书、建筑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给予确认土地使用权。

(四)凡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交纳契税的房地产买卖契据或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房屋赠与、继承、分家析产的协议书而使用土地的,确认其他土地使用权。

(五)土地使用者按照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房地产纠纷的调解文件、判决书所规定范围内使用土地的,确认其土地使用权。

(六)在清房清地时,土地使用者持有用地批准文件,并缴清用地罚款的,给予确认土地使用权。

(七)凡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合法手续而使用的土地,确认其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土地权属有争议、使用范围界址有纠纷或房屋产权有争议的,应依法先行调处,然后确认土地使用权。在争议解决之前,暂缓确认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凡未经依法批准而擅自买卖、私下转让、越权审批或非法侵占的土地建私房,所建房屋不违反城市规划,按不同类型地区确定每户建房用地标准。一类地区(龙昆路以东、美舍河以西、长堤大道以南、飞机场以北、海甸岛的拦海大道以南、滨海大道以北)的城市居民用地每户面积五十平方米。二类型地区(美舍河以东、龙昆路以西、滨海大道以南、海榆中线以东、工业大道以北、海甸岛大堤以北)的城市居民、农村居民宅基地每户面积八十平方米。三类型地区(工业大道以南、海港路以西、海榆中线以西)的居民、农村居民宅基地每户面积一百二十平方米。

用地户实际用地面积超过标准的,超过部分原则上应予清退,不能清退的,按如下规定罚款处理后,确认土地使用权。

(一)一九八三年五月九日以前非法占地、买地,未经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而建私房的确权:

1.用地户属于国家干部或城镇居民,可按照琼字1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历年清房清地的实际情况处理。菜地,占地每平方米罚款四十元,买地每平方米罚款三十元;水田,占地每平方米罚款三十元,买地每平方米罚款二十五元;旱地,占地每平方米罚款二十元,买地每平方米罚款十五元;非耕地,占地每平方米罚款十五元,买地每平方米罚款十元;补办用地手续后,确认土地使用权。

2、农民私分土地建私房的,按市发33号文《关于处理违法用地乱分征地款等问题的通知》处理,按每平方米罚款十元,补办用地手续,确认土地使用权。

(二)在一九八三年五月九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非法占地、买地未经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建私房的,按市府55号文处理:

1、占地,按现行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每平方米一百元补交地价款并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罚款后,补办用地手续,确认土地使用权。

2、买地,按当地现行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补办用地手续后,确认土地使用权。

3、以单位建公房为名征地或把单位用地安排给干部、职工个人建私房的,按现行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每平方米一百元的50%(即五十元)处以罚款并补办用地手续后,确认土地使用权。

4、农民私分土地建私房,按市发33号文件处理。每平方米罚款十元,补办用地手续后,确认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后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权的确定,按国家《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确认。

第九条对军用土地擅自出租、转让、非法买卖,尚未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暂不确定其土地使用权。经按国务院中央军委46号文《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以及《海南省调处土地纠纷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后,确定军用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通过购买商品房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应由商品房出售单位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准予登记发证,用地单位持《土地使用证》到城市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

用地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抵押、出租,已经改变用地性质的,必须到市土地局申报登记,才能确定土地使用权。否则,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在确定土地使用权中,各用地户补交和处罚的款项由市土地管理局开据行政事业性收费专款收据收取。各种违法用地行为罚没款按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各用地户凭缴款单据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海口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土地确权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