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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海砂河砂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海口市海砂河砂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海砂河砂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海口市海砂河砂管理暂行办法概述

【发布单位】83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12-13

【生效日期】1991-12-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口市海砂河砂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2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确保海、河堤岸及其航道安全,合理地利用海砂、河砂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防止乱采滥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开采海砂、河砂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海砂、河砂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属辖区或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海口市的海砂、河砂开采由海口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不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任意侵占或破坏。

第四条 为加强海砂、河砂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对海砂、河砂开采,由海洋、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环境资源局核准统一发证。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开采海砂、河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分别向市海洋局、市水电局(以下称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市环境资源局核准发给"采矿许可证"方准开采。

第五条 申请开采海砂、河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审批部门提交开采方案,审批部门按其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量、开采技术条件、作业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符合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方可批准。经批准取得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执行规定,进行合理开采,以防止水土流失、航道受阻、堤岸损毁。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任何形式转让。

第七条 海砂、河砂资源实行有偿开采。按照开采国家资源必须缴纳资源补偿费的规定和根据我市海、河堤岸严重毁坏的现状,开采海砂、河砂必须缴纳百分之六的资源补偿费和百分之十四的堤岸维护管理费(统称开采费,按海砂、河砂的实际产值计征),由市环境资源局统一征收,并按规定上缴市财政。长期固定地点开采者按季度征收,临时开采或流动性开采者按申报开采量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一次交清。不按时缴纳开采费者,可按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瞒报产量或弄虚作假者处以应缴开采费的一倍罚款。

第八条 为加强海砂、河砂的现场监督、资源费的征收和堤岸维护管理工作,所征收的开采费,市环境资源局、市海洋局、市水电局可按一定比例提取作为管理费用外,其余一律上缴市财政,统一作为海、河航道及其堤岸的维护治理费用。

第九条 海砂开采以市海洋局为主进行管理,河砂开采以市水电局为主进行管理,环境资源局进行协调和监督,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进行协助。市环境资源局、市海洋局、市水电局应通力合作,切实加强对开采海砂、河砂的管理和监督,坚决取缔无证开采,有权收回不按规定程序批准发放的许可证,有权对不依法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强行制止,收回许可证和按章罚款。罚款统一上缴财政。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处以罚款、责令其停止开采、吊销许可证、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扣留或没收实施违法活动的器械工具;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开采许可证擅自开采的;

(二)许可证已失效仍继续开采的;

(三)超越批准范围、深度开采的;

(四)采取破坏性开采的;

(五)买卖、租赁、转让、涂改、伪造开采许可证的;

(六)抗、欠交开采费的;

(七)抗拒管理监督部门执法检查的;

(八)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批准的文件和发放的开采许可证,一律无效。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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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海砂河砂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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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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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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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砂

  • 产源:河砂;品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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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砂

  • 产源:河砂;品种: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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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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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砂

  • 品种:建筑用,中
  • 潮连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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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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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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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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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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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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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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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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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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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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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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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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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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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海砂河砂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文件内容

【发布单位】83005

【发布文号】

【生效日期】1991-12-13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海口市海砂河砂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2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确保海、河堤岸及其航道安全,合理地利用海砂、河砂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防止乱采滥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开采海砂、河砂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海砂、河砂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属辖区或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海口市的海砂、河砂开采由海口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不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任意侵占或破坏。

第四条 为加强海砂、河砂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对海砂、河砂开采,由海洋、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环境资源局核准统一发证。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开采海砂、河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分别向市海洋局、市水电局(以下称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市环境资源局核准发给“采矿许可证”方准开采。

第五条 申请开采海砂、河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审批部门提交开采方案,审批部门按其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量、开采技术条件、作业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符合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方可批准。经批准取得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执行规定,进行合理开采,以防止水土流失、航道受阻、堤岸损毁。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任何形式转让。

第七条 海砂、河砂资源实行有偿开采。按照开采国家资源必须缴纳资源补偿费的规定和根据我市海、河堤岸严重毁坏的现状,开采海砂、河砂必须缴纳百分之六的资源补偿费和百分之十四的堤岸维护管理费(统称开采费,按海砂、河砂的实际产值计征),由市环境资源局统一征收,并按规定上缴市财政。长期固定地点开采者按季度征收,临时开采或流动性开采者按申报开采量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一次交清。不按时缴纳开采费者,可按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瞒报产量或弄虚作假者处以应缴开采费的一倍罚款。

第八条 为加强海砂、河砂的现场监督、资源费的征收和堤岸维护管理工作,所征收的开采费,市环境资源局、市海洋局、市水电局可按一定比例提取作为管理费用外,其余一律上缴市财政,统一作为海、河航道及其堤岸的维护治理费用。

第九条 海砂开采以市海洋局为主进行管理,河砂开采以市水电局为主进行管理,环境资源局进行协调和监督,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进行协助。市环境资源局、市海洋局、市水电局应通力合作,切实加强对开采海砂、河砂的管理和监督,坚决取缔无证开采,有权收回不按规定程序批准发放的许可证,有权对不依法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强行制止,收回许可证和按章罚款。罚款统一上缴财政。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处以罚款、责令其停止开采、吊销许可证、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扣留或没收实施违法活动的器械工具;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开采许可证擅自开采的;

(二)许可证已失效仍继续开采的;

(三)超越批准范围、深度开采的;

(四)采取破坏性开采的;

(五)买卖、租赁、转让、涂改、伪造开采许可证的;

(六)抗、欠交开采费的;

(七)抗拒管理监督部门执法检查的;

(八)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批准的文件和发放的开采许可证,一律无效。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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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海砂河砂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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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海砂河砂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海口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001] 海口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001]

海口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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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1 / 4 海口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提高采购代理活动的 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财政部第 6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賃軔。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 “社会代理机构 ”),是指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 构资格认定办法》取得甲级或乙级代理资格,并经市财政局登记备案,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 事市本级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中介机构。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第三条 市财政局依法履行对从事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工作。 第四条 社会代理机构实行年度登记备案制度。愿意从事市本级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代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管理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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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1 / 2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管理的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 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 粤水水政 [2012]16 号 【发布部门】 广东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 2012.11.29 【实施日期】 2013.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水利厅 2012年 11月 29日以粤水水政〔 2012〕16号发布 自 2013年 1月 1日 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河砂合法来源证明(以下简称来源证明)管理,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 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使用船舶直接从采砂现场装载并运输河砂,其来源证 明的印制、使用、保管和归档管理适用本办法。 2 / 2 第三条 来源证明是运砂人证明其运载的河砂来源合法的法律凭证,也是水行政执法人 员判断船运河砂的来

河砂天然石英砂、河砂、海砂的区别及各自的用途

河砂天然石英砂

天然石英砂具有Sio2含量高,含泥量低,粒度组成均匀合理,颗粒圆整、表面光洁、流动性好。

石英砂含二氧化硅,其莫氏硬度高,与河砂的区别较大,石英砂采自石英矿床,经机械破碎、磨细,在机械力的作用下,成不规则的多菱角形状,与水泥浆料形成较强的粘接力,增强浆料的抗折、抗压强度,有利于聚苯颗粒保温浆料整体强度的提高。山砂与河砂相比有棱角,表面粗糙,含泥量和含有机杂质较多;海砂虽然有河砂的优点,但常混有贝壳碎片和含较多盐分.大部分海砂含有过量氯离子,会腐蚀钢筋混凝土当中的钢筋,最终导致建筑结构的破坏,在一定程度上会缩短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寿命。 一般工程上多使用河砂,如使用山砂和海砂应按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天然石英砂(山砂)用途:天然石英砂(山砂)用优质的石英砂为原料专门为体育运动场馆设计生产的草坪专用产品具有硬度高、比重大、粒度均匀、棱角小颜色自然等特点,对人造草坪损伤小、形成保护草毛的作用,使草坪更为耐用。得到了国内多家大专院校体育场馆的应用,石英砂是现代田径场、足球场、高尔夫球场等人造场地套使用的理想材料。

河砂河砂

河砂是天然石在自然状态下,经水的作用力长时间反复冲撞、摩擦产生的,其成份较为复杂、表面有一定光滑性,杂质含量多。河砂没有味道,海砂有盐味 河砂颗粒圆滑,比较洁净,来源广。

用途: 河砂即为水泥标准砂,多用于建筑、混凝土、胶凝材料、筑路材料、人造大理石、水泥物理性能检验材料(即水泥标准砂)等。河砂还可应用于铸造、锻造机、冶金、热处理、钢结构、架结构、集装箱、船舶、修造、桥梁、矿山、等领域的清砂、除锈、强化、成形、消除应力及各种型材的表面清理和涂装、电镀前的粗糙度(拉毛)预处理、切割、磁丸铸造、作为重型混凝土及高温耐火材料的添加剂,以增加其耐磨性,耐高温性,抗冲刷性、静电屏蔽、防辐射、油井的过滤罐、配重等等。

河砂海砂

海砂用途: 机械、 铸造型砂的主要原料,研磨材料(喷砂、硬研磨纸、砂纸、砂布等),清砂、除锈、去除氧化皮处理陶瓷及耐火材料 瓷器的胚料和釉料,窑炉用高硅砖、普通硅砖以及碳化硅等的原料,冶金 硅金属、硅铁合金和硅铝合金等的原料或添加剂、熔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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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砂分类

依照用途区分,海砂可分为下列几种:

海砂建筑

全球海砂总生产量中, 90 %以上用来作为制沙机建筑及土木材料,其中又以当作混凝土细骨材使用者占45 %为最多。此外,用于铺筑路基的海砂约占20 % ,充当填海造陆的填料约占20 % ,其余15 %则用于沥青混凝土。

在台湾由于尚未有完整的海砂调查,利用之规划及相关材料规范订定,因此除部分盗采及港湾航道浚渫的海砂用于土木建筑工程外,现有的海砂开发计划均是用于填海造陆。以开发的彰滨工业区为例,至1998年完工时,所需要的海砂填方估计将超过1亿6千万吨。而云林离岛基础工业区所需填方更高达6亿立方公尺。其他海岸地区的造陆活动陆续展开,因此对海砂的需求势必大幅增加。

海砂工业

工业用海砂在成分上可分为矽砂,钙质砂及重砂等,产量虽仅约占总海砂使用量的一成,但用途却极为广泛。

海砂炼铁

含铁海砂,经磁选的所得。用于炼铁、炼钢。如印尼海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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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砂解释

海砂海洋矿产资源

在城市建设上使用十分广泛,海砂正成为仅次于石油天然气的第二大海洋矿产。

海砂,是指受海水侵蚀而没有经过淡化处理的砂,多来自海水和河流交界的地方。由于海砂中含有氯离子成分,这个成分如果超标的话,在经混凝土搅拌后用在工程建设中会对钢筋有严重的腐蚀作用。

为此,在2004年8月份,国家建设部就出台了一个《关于严格建筑用海砂管理的意见》,意见中提到,海砂的开采、除盐处理、混凝土拌制等过程都有严格的规定,而且建筑工程中采用的海砂必须是经过专门的淡化处理,如果要使用的话,在钢筋混凝土中,海砂的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万分之六。如果以300公斤的水泥为例,那么在混凝土中氯离子的含量不能高于0.18公斤。

海砂食盐的别称

明李时珍《本草纲目·金石五·食盐》:“方士呼盐为海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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