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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

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黑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是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黑龙江省的计量检定、校准、检测中心和科研中心。设有黑龙江省计量器具质量监督检验站、黑龙江省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黑龙江省金银珠宝玉石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黑龙江省房屋面积公正计量检测站和黑龙江省商(产)品公正计量检测站。我院是哈尔滨工业大学仪器科学与技术博士后科研流动分站、全国几何量工程参量计量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所在地、黑龙江省测试仪器重点实验室和黑龙江省电能产品中试生产基地。2000年12月通过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校准实验室认可,也通过了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这标志着多年来我院在校准、检测和管理等方面,在符合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相关规范的基础上,已达到了国际标准ISO/IEC 17025的全部要求,实验室建设已与国际标准接轨。全院现开展几何量、热学、力学、电学、无线电、时间频率、光学、声学、物理化学、电离辐射等10大类140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通过国家授权的计量检定项目236项,商品量检测项目5项,有289个校准项目和55个检测项目通过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考核认可。

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基本信息

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科技成果

科研方面,开展了电测仪器、环保分析与检测仪器、热工仪表、油田测量仪表、医疗监测仪表等计量标准仪器仪表及国家标准物质的研究和新产品开发。共完成国家质检总局、省、市科技部门攻关和基金项目53项,起草和修订国家(地方)检定规程68个,编写各类标准及规范(国家、地方、企业)10个其中有5项科研成果荣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或发明奖,有34项科研成果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三等奖。

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黑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是黑龙江省精神文明创建单位。于1999年被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为全国技术监督系统先进集体,2000年通过了CNAL评审, 2002年通过了法定技术机构的 考核,是全国几何量工程参量计量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所在地,哈尔滨工业大学仪器科学与技术博士后科研流动站黑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博士后分站,是黑龙江省科技厅批准筹建的黑龙江省测试仪器重点实验室和黑龙江省电能产品中试生产基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批准筹建国家量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质检科[2005]466号)。

该院现有测试计量仪器学科、能源计算与测量学科、(几何量)精密测量学科、光学电子测量仪器学科、分析化学(物理学)与计量学科五个重点学科梯队,其中,“测试计量仪器”学科梯队已成为“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梯队”,正在申请升级为“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梯队”535工程第二层次,“能与计算与测量”学科梯队是省局重点学科带头人梯队,正在申请升级为“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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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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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单位荣誉

在省质监局的正确指导下,我院形成了一支作风严谨、敢打硬仗的党员干部队伍,并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的肯定和认可:我院是黑龙江省精神文明创建单位,被国家质检总局评为全国技术监督系统先进集体,荣获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的“能源计量工作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我院一直保持“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先进职工之家”、“先进党组织”、“科技兴检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号。2010年度我院荣获“省属科研院所财务工作先进单位”、中国计量测试学会授予的“计量诚信建设优秀单位”称号。院党委书记陈玉兰同志连续三年荣获“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院副总工程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张黎平同志被省妇联授予“三八红旗手”称号,有8名同志荣获省局“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2011年度我院荣获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先进集体奖”;李浩同志被省局授予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我院荣获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研开发“最佳集体奖”、“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12年,我院院长、党委副书记曹曙光同志荣获全省“创业、创新、创优”活动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为全省质监系统树立了杰出的典范。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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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单位概况

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黑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占地面积1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恒温恒湿面积16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近3000万元,设置检测、科研、商检理化、物业四个中心,共有6个职能科室、11个专业检测室、5个科研室,现有职工132 人,专业技术人员 109 人,大专以上学历占90%。其中国家优秀专家2人、省优秀中青年专家2人、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9人、省政府特殊津贴4人、研究员级高工 12人、高级工程师 51人、工程师 21人、助理工程师 17人。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136项,其中,最高计量标准54 项,次级计量标准82 项。开展几何量、热学、力学、电学、无线电、时间频率、光学、声学、物理化学、电离辐射等十大类计量检定项目254项、校准项目289 项,已通过CNAL认可,还建有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项目44项。我院占地面积1.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8700平方米,恒温恒湿面积1600平方米,拥有万元以上大型设备85台(套),总价值558.25万元,固定资产总值达3386.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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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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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机构设置

· 科研开发所

· 交通安检计量所

· 医疗仪器计量所

· 理化计量所

· 电学计量所

· 力学计量所

· 热工计量所

· 几何量计量所

· 车队

· 后勤部

· 质量部

· 业务部

· 财务部

· 综合部

· 衡器计量所

· 宣教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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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文献

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格式:pdf

大小:30.5MB

页数: 70页

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住建厅下发《黑龙江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住建厅下发《黑龙江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住建厅下发《黑龙江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30.5MB

页数: 1页

<正>近日,黑龙江省住建厅下发了《黑龙江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进行更明确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的排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度,未经核准,不得擅自排放。建筑垃圾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

计量检定规程分类

计量检定规程有三种: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1)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2)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在本部门内实行。

(3)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在本行政区内实行。

部门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须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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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规则内容

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保证计量检定员考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员的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员的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员的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实施考核工作的需要,自行组织实施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或者指定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计量组织(机构)组织实施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指定的计量组织(机构)所组织实施的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组织实施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计量组织(机构)以下统称为组织考核单位。

第五条 组织考核单位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制定考核工作程序,并根据当地计量检定员考核的需求,定期组织考试。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中的计量检定人员,应当向主管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指定的计量组织(机构)申请考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授权任务的计量检定人员,应当向计量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指定的计量组织(机构)申请考核。

第七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考核的人员,应当符合《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条件,并通过所在单位向组织考核单位提交计量检定员考核申请,申请人每次最多可以申请三个新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

第八条 计量检定员考核分为计量基础知识、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和计量检定操作技能三个科目。

计量基础知识包括计量法律法规、计量综合知识、测量数据处理和计量专业实务。

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包括专业基础知识、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技术法规、相应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以及使用维护等知识。

计量检定操作技能包括相应计量器具检定全过程的实际操作、计量检定结果的数据处理和计量检定证书的出具等。

第九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考核的人员,应当参加相应科目的考试。

首次申请计量检定员考核的人员,应当参加计量基础知识、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和计量检定操作技能三个科目的考试。

已经取得《计量检定员证》,需要增加计量专业项目的人员,应当参加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和计量检定操作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第十条 计量基础知识、计量专业项目知识科目的考试分别按百分制评分,六十分为及格。

计量检定操作技能科目的考试按百分制评分,70分为及格。

计量基础知识和计量专业项目知识的考试为闭卷笔试,每科目的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第十一条 计量基础知识、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和计量检定操作技能三个科目考试均及格的,由组织考核单位签发考核合格证明,并将申请人的考试成绩通知所在单位。

取得考核合格证明的人员,应当按照《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检定员证》。

考试成绩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和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的人员,可以免考计量基础知识。

研制计量标准的主要技术人员,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的主要起草人,若需从事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的检定工作,可以免考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和计量检定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 计量基础知识科目的命题、审核和阅卷,应当聘请有关专家承担;计量专业项目知识科目的命题、审核和阅卷,应当聘请具有本计量专业项目考评资格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承担;没有计量标准考评员的计量专业项目,可以聘请从事本计量专业项目5年以上,并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且具有相应能力的计量技术专家承担。

第十四条 计量检定操作技能科目的考试,应当聘请两名从事本计量专业项目5年以上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作为主考人,其中至少一名为本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没有本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时,可以聘请相近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作为主考人。

计量检定操作技能考试应当在满足相应计量技术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人员,应当提前向组织考核单位申请参加计量基础知识等科目的复查考核。

第十六条 计量检定规程和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发生变更的,计量检定员应当参加相应计量检定规程和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的宣贯学习,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组织考核单位应当公布考试安排的有关信息和考场纪律,并派遣监考人员执行现场监考任务。

第十八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考场纪律,有作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计量检定员考核。

第十九条 组织和承担考核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不得营私舞弊。有违法失职、泄漏考卷试题及答案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组织考核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考试成绩进行备案,并保留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考核档案两年。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第六条规定以外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考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计量检定员考核的专业项目分类、表格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2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1991年8月1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同时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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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计量检定方法

计量检定1)整体检定法:

整体检定法又称为综合检定法,它是主要的检定方法。这种方法是直接用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来检定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

优点整体检定法的优点:简便、可靠,并能求得修正值。如果被检计量器具需要而且可以取修正值,则应增加计量次数(例如把一般情况下的3次增加到5~10次),以降低随机误差。

整体检定法的缺点:当受检计量器具不合格时,难以确定这是由计量器具的哪一部分或哪几部分所引起的

计量检定2)单元检定法:

单元检定法又称为部件检定法或分项检定法。它分别计量影响受检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各项因素所产生的误差,然后通过计算求出总误差(或总不确定度),以确定受检计量器具是否合格

计量检定3)检定特点

1检定的对象是计量器具;

2检定的依据是法定要求,在我国就是指“计量检定规程”的

属要求。主要评定的是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如准确度、稳定度、灵

敏度等基本计量性能,以及影响准确度的其他计量性能如零漂、线性、滞后等,有些测量动态量的计量器具还需评定动态计量性能(如频响、时间常数等) ;

3检定的目的是实现量值的统一,确保量值的溯源性;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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