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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基本信息

黑龙江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简介

【生效日期】1996-06-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8号)

《黑龙江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

黑龙江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充分发挥财政预算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县(市、区)长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和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本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财政、地税部门具体组织财政收支的管理;

(二)有利于促进财政、地税以及其他部门依法行使预算管理职权;

(三)有利于实现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情况,以及预算执行中的预算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地税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企业上缴利润、专项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拨付补助或者返还下级财政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管理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有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

(七)本级有预算收入缴纳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缴纳预算收入的情况;

(八)本级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九)省长、市长(专员)、县(市、区)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本级财政收支情况。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管理、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情况。

(三)各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基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收支情况;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收支情况。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分配使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下级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关系本级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在审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综合或者专项报告,并报告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八条县级以上财政、地税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财政、地税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地税部门税收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决算和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地税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以及有关规章制度;

(四)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九条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制定审计计划和方案,对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及时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财政、地税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以及下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财政、地税部门和其他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应当纠正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的有关内容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需撤销批准该项决算决议的,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违反审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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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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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文献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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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47KB

页数: 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1号现发布《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李鹏 1995年7月19日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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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47KB

页数: 2页

现发布《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颁布《广东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简介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对我省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并参照《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省县(含县级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维护本级地方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严格执行预算法,发挥本级地方预算在全省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对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掌握本级财政收支和其他财政资金的情况,加强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有利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实现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五条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下级人民政府的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对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地方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地方预算执行中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各级财政、地方税务等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地方各项税收收入、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专项收入、其他收入和退库拨补地方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地方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省、市、县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并对重点支出资金的到位和专款专用情况进行延伸审计;

(四)各级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拨付补助地方支出资金、办理结算以及往来款项的清理情况;

(五)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六)本级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七)省长、市长、县长、区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地方财政收支情况;

(八)上级审计机关指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对地方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级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信用资金的情况;

(二)省、市、县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第八条 为了做好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对各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法规,分配使用地方财政补助地方支出资金和省、市、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关系我省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九条 根据《审计法》有关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省、市、县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对本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已经实施的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情况进行预审;在翌前4月底前,对上一年度本级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未审部分进行审计,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县级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经上一级审计机关批准,不进行预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本级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条 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要依法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向同级审计机关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预算,本级财政部门向同级各部门批复的地方预算,本级地方税务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地方预算;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预算调整方案;

(三)本级地方预算收支、地方税务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决算和年报;

(四)本级财政信用资金运用情况和各部门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

(五)本级财政、地方税务工作情况简报和综合性统计年报;

(六)本级各部门制定的财政、地方预算、地方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七)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八)审计机关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对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组织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地方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其他部门发布的财政规章、制度和办法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有不适当之处,应当纠正或者完善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政府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对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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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具体内容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河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已经1995年10月27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日

河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县(市、区)长领导下,对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以及其它财政收支情况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对本省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及下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完善国家预算管理体系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以及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的各项税收及返还收入、企业缴纳的利润、专项收入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本级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财政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省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执行年度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有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

(七)有预算收入缴纳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缴纳预算收入情况;

(八)地方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九)省长、市长、县(市、区)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本级财政收支情况;

(十)其他与预算执行有关的财政收支情况。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使用预算外资金,以及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人民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下一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分配使用上一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下一级预算下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关系本级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每一季度完成对上一年度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并分别向省长、市长、县(市、区)长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其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机关应当按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及时向其报送审计工作报告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地方税务和其他部门应当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以及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地方税务部门税收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地方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

(四)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五)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六)其他与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计划,由人民政府下达给本级审计机关和其他部门。

第十一条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其出具审计意见书,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对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依法做出审计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机关对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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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简介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para" label-module="para">

长政发〔2007〕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para" label-module="para">

现将《长沙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para" label-module="para">

长沙市人民政府"para" label-module="para">

二○○七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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