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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生效日期】1998-09-08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莲花
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1998〕53号1998年9月8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莲花水电站移民安置已经结束,为妥善解决移民生产生活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移民安置后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莲花水电站移民从1998年1月1日起到2007年12月31日止,开展5至10年的后期扶持工作。本通知中涉及的移民特指莲花水电站经省、市(县)移民部门批准迁出的库区居民。上述移民从安置地再次迁出时,原则上不在扶持之列。
二、莲花水电站的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由移民安置地政府统筹负责,森工系统搬迁职工的后期扶持工作由省森工总局负责。
三、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要全面落实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农为主、以土为本,切实把移民生产搞上去。要通过扶持集体生产,发展安置区经济,逐步提高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移民安置区的各级政府要把移民土地补偿费全部用于发展生产,不准挤占、挪用。移民耕地尚未落实好的,安置地各级政府要给予妥善解决。
四、安置地政府要切实帮助移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移民后期扶持以库区为重点;移民人数比较多并相对集中的地方要区分不同情况给予扶持;零星分散的移民,确实因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生活特殊困难的,也要妥善处理。
五、为了帮助移民安置地政府切实搞好移民后期扶持,我省设立莲花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是专用基金,由省政府移民办公室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筹使用。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六、各有关市、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莲花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领导。充分利用当地的经济优势,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认真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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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冬季施工期为:北纬48度以北: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北纬46度以北:10月30日至次年4月5日,北纬46度以南:11月5日至次年3月31日,其费率计算是按冬季施工期间内实际施工天数占规...
办公室、法规处、住房保障处、城乡规划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建筑管理处、勘察设计处、城市建设处、村镇建设处、建筑节能与科技处、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计划财务处、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局、住宅产业化办公室、人事教育...
总结莲花水电站建设经验促进黑龙江省水电开发
莲花水电站最后一台机组于1998年9月20日投产发电。至此,莲花工程提前两年竣工,为莲花工程建设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莲花水电站于1992年初开始筹建,1992年11月主体工程开工,1994年10月实现大江截流,1996年12月实现了首台机组发电,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防火工作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目前,我省农村火灾多发,形势十分严峻。1至3月份,全省共发生农村火灾1670起,与去年同期相比,火灾起数和火灾总损失分别上升了9.44%、16.19%。进入春防期以来,火灾形势更为严峻。3月19日,海林市柴河镇长石村发生火灾,烧毁民房3间(3户);4月15日,龙江县白山乡四村发生连营火灾,烧毁学校1所(砖木结构25间)、民房2间、牲畜圈舍13处、柴草垛60多堆以及牲畜、粮食、化肥等物资;4月16日,肇东市向阳乡曙光村发生火灾,烧毁民房13间(5户)、小仓房18间。造成农村火灾形势严峻的
本书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方面的专著,综合参考了关于水库移民扶持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以及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等教材内容,全方位、多角度的诠释了各责任主体的工作方法。
通过梳理现有移民后期扶持配套政策,剖析现有移民后期扶持配套政策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认为在当前有必要抓紧建立后期扶持配套政策框架体系,建立涵盖人口管理、规划管理、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的后期扶持配套政策框架体系,然后进一步分析配套政策制定的重点和难点,提出加强和改进规划编制工作,健全移民资金的安全运行机制,完善规划实施的移民参与模式,建立多层次的后期扶持监管体系,强化项目的规范管理,建设高素质的移民管理队伍等完善配套政策的相关建议,以期为下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提供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撑。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配套政策框架体系》可供从事水库移民工作的干部、实施管理人员及移民后期扶持技术咨询工作者参考。
第三章 后期扶持
第二十五条 移民后期扶持的主要任务是:对移民后期生产进行扶持,逐步提高和改善移民的生活水平。
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的期限、标准和方式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用于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资金时,应当优先考虑本条例实施以前已建成的大中型水库库区中的移民贫困地区。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支持库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采取各种措施,扩大生产门路,并在安排交通、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等建设项目,分配支农、扶贫等各类资金时,对库区及移民安置区予以优先照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扶贫、以工代赈、农业综合开发和土地整理等支农资金,统筹库区内资源开发收益等财政性收入,加大对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生产项目开发、生产扶持和库区遗留问题的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引进农业优良品种,推广适用技术,加强对移民科学文化知识和应用科学技术的培训,提高移民的素质。
第二十九条 为安置移民修建的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决算手续。验收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