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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 (2017-2019年)

《“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 (2017-2019年)》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部署,大力发展电子化招标采购,促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和交易大数据在行政监督和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制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于2017年2月23日印发并实施。

“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 (2017-2019年)基本信息

“互联网 ”招标采购行动方案 (2017-2019年)政策全文

“互联网 ”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 ”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部署,大力发展电子招标投标,促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现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导,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招标采购交易机制、公共服务和监督方式,培育招标采购市场发展新动能,更好发挥招标投标制度在现代市场体系中的作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质量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党风廉政建设,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破除影响“互联网 ”招标采购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障碍,从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交易规则、安全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体系建设运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培育“互联网 ”招标采购内生动力,推动招标采购从线下交易到线上交易的转变,实现招标投标行业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

坚持互连互通、资源共享。按照统一标准、互利互惠的要求,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各类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协同运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招标采购全流程透明高效运行。加快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资和信用等平台的对接融合,推动市场大数据充分聚合、深入挖掘和广泛运用。

坚持创新监管、提高效能。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充分发挥“互联网 ”监管优势,实现平台技术创新与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同步推进,推动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完善行政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坚持统筹规划、协同推进。针对“互联网 ”招标采购融合发展的长期性、复杂性,强化顶层设计,发挥政府、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作用,统筹安排各项政策措施,通过典型地区、行业和平台的创新示范,有计划分步骤实现全地域、全行业、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

(三)行动目标

2017年,电子招标采购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各地区、各行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基本形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更加规范,招标采购市场竞争更加有序。

2018年,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电子招标采购广泛应用,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实现交易平台、监督平台以及其他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

2019年,覆盖全国、分类清晰、透明规范、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有序运行,以协同共享、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综合监督体系全面发挥作用,实现招标投标行业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交易平台市场化发展

1.推进交易平台建设。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方向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满足不同行业电子招标采购需求,推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建设应当符合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遵守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鼓励交易平台按照专业化方向,明确专业类别、主要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提供特色服务,并促进交易平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集约化发展。支持和鼓励交易平台通过优质高效服务,吸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愿运用电子化招标采购。

2.发挥交易平台作用。交易平台应当以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为目标,逐步消除电子采购与纸质采购并存的“双轨制”现象。围绕提高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进行功能设置,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切实为交易主体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监管便利。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通过规范经营、科学管理、技术创新、优质服务、合理收费,实现交易平台依法合规运营。鼓励交易平台之间、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之间相互合作,实现人才、信息、技术等资源的共享共用。

3.促进交易平台公平竞争。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应当打破市场壁垒,简化和规范监管流程,开放接口规范和数据接口,为交易平台实现跨地区、跨行业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市场主体建设运营交易平台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备案;不得设置不合理、歧视性准入和退出条件,也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或实行差别待遇;不得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限制对接交易平台数量,为招标人直接指定交易平台;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采购活动。

4.有序开展检测认证。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制度和技术标准,引导各类主体建设的交易平台根据实际分级有序开展检测认证。2017年,交易平台全面开展检测认证,到年底检测认证通过比例达到80%以上。鼓励有专业能力的检测、认证机构申请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检测认证业务,并依法公平竞争,不得乱收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指定检测、认证机构。充分发挥认证机构的监督和证明作用,提升社会对电子招标采购的认可度和公信度。加强对检测、认证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确保通过认证的交易平台合法规范、安全可靠,符合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要求。

(二)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体系

5.加快服务平台建设。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本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要根据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原则,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通过政府投资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加快建设本地区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也可由符合要求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承担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功能。鼓励省级行政区域搭建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各地市的公共服务平台。到2017年底,所有省(区、市)和地市应实现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采购活动有一个可供使用的公共服务平台。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为地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技术和信息资源支持。

6.优化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平台应当立足“交易平台枢纽,公共信息载体,身份互认桥梁,行政监管依托”的基本功能定位,依据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免费开放对接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市场信息,研发提供CA证书互认、主体注册共享等公共技术保障服务,向行政监督部门动态推送监管数据或提供监督通道。鼓励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创新拓展公共服务领域和内容,不断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

7.推进可持续运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可持续运营保障机制。公共服务平台不得具有交易功能。采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持续运营所需经费。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建设的,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需的公共服务,同时可以通过提供个性化增值服务等方式,建立平台可持续运营机制。

(三)创新电子化行政监管

8.推进监督平台建设。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结合“互联网 政务服务”建设,在2017年底前抓紧搭建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满足在线监管的需要。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建立专门的行政监督平台,也可以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开辟行政监督通道。支持地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行政监督平台。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探索建立本行业统一规范的行政监督平台。

9.规范监督功能。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公布监督职责和依据、监督对象和事项清单、监督程序和时限,并具备对招标采购全过程进行实时在线监管等功能。行政监督平台不得与交易平台合并建设和运营,也不得具备任何交易功能。已经建成的行政监督平台兼具交易功能的,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在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造,并将监督功能和交易功能分别交由不同的主体负责,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不得限制或排斥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交互信息。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托行政监督平台,探索扩大招标人自主决策权并强化相应法律责任约束,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管和服务。

10.转变监管方式。加快互联网与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深度融合,实现政府部门之间数据共享,以行政监督的无纸化推动招标采购全流程的电子化。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现场办理;凡是能够在线获取的市场主体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市场主体以纸质方式重复提供;凡是能够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在线下达的行政监督指令,原则上不再出具纸质文件。充分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整体功能,通过电子招标采购全流程信息的动态记录、留痕追溯、透明公开,推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从事前审批、分业监督,向事中事后、动态协同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四)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11.加强系统互联共享。推动各级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以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技术规范要求,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交易平台应当选择任一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并可依法直接与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交互信息。鼓励中央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的交易平台按照规定与国家或省级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连接并交互招标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实现对接,并负责将交易平台依法交互的交易信息、信用信息推送至相应行政监督平台。下级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上级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鼓励同级公共服务平台之间互联对接,逐步形成全国纵横联通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

12.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电子招标采购是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与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分开建设的,应当明确各自功能服务定位,协调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并相互对接共享信息,充分发挥各自服务功能优势。合并建设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满足公共服务基本功能要求,并按规定与上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交互信息。

13.推进与投资和信用平台协同共享。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与政府建立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实现投资项目全过程在线运行、闭环监管,建立健全纵横联动协同投资监管体系。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共享。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按要求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交互数据信息,并为市场主体查阅有关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实现招标采购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

(五)强化信息拓展应用

14.加强信息记录和公开。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如实记录招标采购过程信息、操作时间、网络地址和相关人员等信息。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对市场主体招标投标行为和信用状况依法实行动态公开。除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公布交易和服务信息外,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开发和维护单位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员,检测认证报告、认证标志,专业工具软件技术规范与接口标准,平台对接、运营和数据交互动态,以及免费服务项目、增值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等主要信息,必须在平台实时公布。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及时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情况、调查处理结果等监管信息。

15.促进信息全网有序流动。研究建立电子招标投标数据信息分类、所有、使用、交互共享和保密机制,明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在推动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之间、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其他信息平台系统之间互联互通的同时,积极培育各类平台主动交互信息的内生动力。按照互利互惠原则,提供依法公开数据的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可以按照交互数据的结构类别和规模比例,分享集合数据使用权利和大数据分析成果运用的增值效益。对于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敏感数据,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特别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安全保障,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此类数据的交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强化信息大数据应用。适应“互联网 ”趋势,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特别是公共服务平台,依法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和充分运用招标采购信息数据,为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场主体提供大数据服务。通过对招标采购信息大数据统计分析,为把握市场动态、预测行业趋势和研判经济形势提供研究支撑,为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提供决策支持,为甄别、预警违法违规行为,实行科学、精准、高效的智能化监督提供重要依据。

17.发挥信用信息作用。鼓励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立招标投标信用数据库,按照客观记录、统一标准、公开共享、用户评价的原则,利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大数据动态生成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基本信息,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共享,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提供支撑,促进招标采购市场主体信用自律,引导诚信体系建设。

(六)完善制度和技术保障

18.健全法规制度。推动修订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法律效力,对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合理简化和缩短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为推广应用电子招标采购提供制度支持。制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明确公共服务内容、提供方式和信息集成共享要求,以及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制定行政监督平台管理办法,明确在线监督权限、方式、内容、程序等。编制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技术规范,明确基本功能、数据编码、系统接口、技术支撑和保障要求。研究制定电子开标、投标、评标的具体规定,以及电子招标采购档案管理规范,为推行招标采购全过程电子化提供制度保障。各地区各部门应完善本地区、本行业适应电子招标采购发展的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

19.优化制度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建立有关长效机制,适时对不适应“互联网 ”招标采购发展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进行清理,重点针对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及针对电子招标采购增设审批许可、指定交易平台和工具软件、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等内容,增强制度的统一性和适用性,为“互联网 ”招标采购发展营造良好制度环境。

20.加强安全保障。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单位应根据电子招标采购业务特点,重点围绕招标投标文件的安全传输技术、防篡改技术、安全存储技术以及开标保障技术等,开发相应信息安全技术和产品。平台运营机构承担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本机构运营电子招标投标平台所有服务器均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云服务的,云服务提供商必须提供安全承诺。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身份识别和鉴定、访问控制、入侵防范、恶意代码防范、补丁升级、数据存储和传输加密、备份与恢复等工作程序,并通过有关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及时识别和评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安全风险,确保平台运营安全和数据安全。

21.培育和规范开发市场。按照规范架构、统一标准、分散开发、组件集成的原则,鼓励研发推广数据交互接口、分析处理、存储发布、安全控制等标准化基础应用软件和专业工具软件,以及技术组件库,满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维护和对接交互需求。着力消除技术壁垒,鼓励各类研发机构公平竞争,促进技术创新,不断提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研究和开发水平。开发运维机构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形式不正当竞争,不得通过滥用垄断地位、设置技术壁垒等方式等获取额外利益,不得开发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软件,不得在开发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或软件中违法设置后门程序,不得违法采集和利用相关数据。

三、组织实施

22.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加强对行动方案实施工作的指导协调,依托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完善“互联网 ”招标采购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在规划指导、制度建设、技术标准、信息共享体系等方面加大力度,统筹协调解决“互联网 ”招标采购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切实推动本行动方案的贯彻落实。各省(区、市)应当建立本地区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确定牵头落实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本地区行动目标和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考核指标和相关进度要求,推进“互联网 ”招标采购深入发展。各省(区、市)牵头落实部门应当于2017年4月前,将本地区工作方案、责任部门和联系人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23.落实主体责任。招标投标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服务、智力支持和桥梁纽带作用,倡导诚信自律,促进公平竞争,组织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培训、行业自律、合作交流、经验推广等工作,及时收集反映本行动方案实施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应当发挥好带头示范作用,抓紧制定发展电子化招标采购的目标、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积极推行集团化电子招标采购,在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与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互联共享、有序通过检测认证、挖掘大数据应用等方面,为交易平台发展作出表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适应“互联网 ”趋势,依托建设运营第三方交易平台,为委托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电子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和综合咨询服务,不断提高行业竞争力。

24.深化交流合作。发挥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注重总结、转化、推广试点经验和成果,从试点地区和单位及其他先进地区和单位中选取若干在创新监管体制机制、促进交易平台市场化发展、深化大数据应用、加强平台互联共享等的典型,作为创新示范向全国推广。积极开展“互联网 ”招标采购领域国际合作,深入学习借鉴国际经验,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开展电子招标采购多领域、多层次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和区域标准的制定,促进我国“互联网 ”招标采购制度与国际接轨,为我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平台、通道和服务。

25.严格督促考核。在行动方案实施期限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行动方案落实的牵头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阶段性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和指导,组织对行动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对推进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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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 (2017-2019年)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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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 ”招标采购行动方案 (2017-2019年)内容解读

国家发改委会同工信部、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商务部5部委,于2017年2月28日联合发布了《“互联网 ”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以下简称《行动方案》)。

基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建成及上线,全国省(区、市)和地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陆续完成整合以及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面向各类平台和市场主体开发的公共服务陆续上线运行的现状和环境,现笔者对《行动方案》的出台及其中的重点内容从个人认识的角度做出解读。

一、提出了电子招标投标体系建设三年目标

2017年:

1.完成电子招标投标相关制度和技术标准的建设;

2.各央企、交易中心平台要求进场交易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无纸化、全线上)

3.全国各省(区、市)和地市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平台体系的架构基本建立;

4.第三方交易平台能够平等地进入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之中,为电子招标投标项目提供交易服务。

2018年:

1.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的体系架构完全建成并平稳运行;

2.以全国各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心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全建立并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

3.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建设专业化;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的选择和使用市场化,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发展集约化。

2019年:

1.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假设最终实现覆盖全国、分类清晰、透明规范、互联互通的总目标;

2.招投标行业通过电子化彻底完成向信息化、智能化的转型;

3.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和综合监督体系真正实现协同共享、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

二、突出公共服务平台的引领作用

1.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被视为各类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协同运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重要载体和实现基础。

2.全国各省(区、市)和地市应在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指导下,以政府投资或者PPP模式建设本地区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3.到2017年底,所有省(区、市)和地市应实现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采购活动有一个可供使用的公共服务平台。国家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为地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技术和信息资源支持。

4.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不得具有交易功能。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研究建立公共服务平台持续运营保障机制。政府投资建设的,政府应持续提供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所需经费。PPP模式建设的,除依法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外,可以通过个性化增值服务收费来持续运营。

5.鼓励中央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交易平台直接与国家公共服务平台对接,省里已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的,也可以和省里对接。下级公共服务平台应与上级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鼓励同级公共服务平台之间互联对接,最终形成全国范围内纵横联通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

三、着力打破市场壁垒,推进交易平台的专业化和集约化

1.通过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的切实行动,打破市场壁垒,为交易平台实现跨地区、跨行业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2.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鼓励交易平台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提供特色服务,促进交易平台的整合,拓宽交易平台服务的范围(包括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四、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各级行政监督平台建设

1.通过《行动方案》的进一步实施,推动动态监督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综合监管体系,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2.行政监督平台应具备对招标采购全过程进行实时在线监管的功能,但不得具备交易功能。现有的平台体系下,监督平台与交易平台未分开建设的,要在2017年底前实现交易和监督职能的分离,并各自保持独立;

3.通过电子招标投标全流程信息的动态记录、留痕追溯、透明公开,推动行政监督从事前审批、分业监督向事中事后、动态协同监督的方式转变;

4.鼓励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立招标投标信用数据库,利用数据资源动态生成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基本信息,为失信惩戒、守信激励提供支撑,引导诚信体系建设。

五、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工作

1.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制度和技术标准;

2.鼓励和引导交易平台通过检测认证;

3.加强对检测认证机构的管理。

六、加强电子招标投标的制度、安全及技术规范建设

1.推动对于招投标法律相关法规法规中不适应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条款的修订,明确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合理简化和缩短对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程序和时限要求;

2.研究和制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行政监督平台管理办法和电子招标采购档案管理规范;

3.各省(区、市)和地市应主动清理不适应“互联网 ”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

4.系统开发机构应重点围绕安全传输、防篡改、安全存储、开标保障提供产品及服务。平台运营机构要承担数据安全和系统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平台运营安全和数据安全;

5.研发推广统一、规范、标准化的数据接口,以及分析处理、存储发布、安全控制应用软件和工具软件。消除技术壁垒、鼓励公平竞争、促进技术创新。

七、强化招标投标协会、国有企业和代理机构的作用和责任

招投标行业组织应发挥行业服务、智力支持和桥梁纽带作用,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培训、行业自律、合作交流、经验推广和意见收集反馈工作。央企、国企则应起到示范带头作用。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适应并依托第三方交易平台,不断提升招标代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八、明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的领导责任和落实机制

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联合工信部、住建部、运输部、水利部和商务部,共同对推进行动方案进行指导协调,依托招标投标部际联系会议制度,建立完善的工作推进机制。2017年4月前,各省(区、市)牵头部门应将工作方案、责任部门、联系人上报国家发改委法规司。之后的方案实施期限内,每年12月底之前,各省(区、市)牵头部门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重点工作计划。国家发改委将对各地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对推进不力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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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 ”招标采购行动方案 (2017-2019年)发布信息

关于印发《“互联网 ”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

发改法规〔2017〕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经委)、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商务厅(局)、广播影视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 ”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部署,大力发展电子化招标采购,促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和交易大数据在行政监督和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共同制定了《“互联网 ”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互联网 ”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商 务 部

201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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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 (2017-2019年)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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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 (2017-2019年)文献

关于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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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发改法规[2017]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经委)、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商务厅(局)、广播影视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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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部署,大力发展电子化招标采购,促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和交易大数据在行政监督和行业发展中的作用,

云计算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编制印发了《云计算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行动计划》提出,到2019年,我国云计算产业规模达到4300亿元,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云计算服务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新一代信息产业发展的带动效应显著增强。

《行动计划》提出了未来三年我国云计算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了五项重点行动。

一是技术增强行动。

重点是建立云计算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完善云计算标准体系,开展云服务能力测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夯实技术支撑能力。

二是产业发展行动。

重点是建立云计算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软件企业向云计算加速转型,加大力度培育云计算骨干企业,建立产业生态体系。

三是应用促进行动。

积极发展工业云服务,协同推进政务云应用,积极发展安全可靠云计算解决方案。支持基于云计算的创新创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四是安全保障行动。

重点是完善云计算网络安全保障制度,推动云计算网络安全技术发展,积极培育云安全服务产业,增强安全保障能力。

五是环境优化行动。

重点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升级,完善云计算市场监管措施,落实数据中心布局指导意见。

 

以下为《行动计划》全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云计算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的通知

工信部信软[2017]4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促进云计算健康快速发展,编制《云计算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云计算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330

 

云计算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

一、背景情况

云计算是信息技术发展和服务模式创新的集中体现,是信息化发展的重大变革和必然趋势,是信息时代国际竞争的制高点和经济发展新动能的助燃剂。云计算引发了软件开发部署模式的创新,成为承载各类应用的关键基础设施,并为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的发展提供基础支撑。云计算能够有效整合各类设计、生产和市场资源,促进产业链上下游的高效对接与协同创新,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基础平台,已成为推动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的关键要素,是推进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战略的重要驱动力量。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以云计算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产业发展,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国发〔20155号)等政策措施。在政府积极引导和企业战略布局等推动下,经过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云计算已逐渐被市场认可和接受。十二五末期,我国云计算产业规模已达1500亿元,产业发展势头迅猛、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应用范畴不断拓展,已成为提升信息化发展水平、打造数字经济新动能的重要支撑。但也存在市场需求尚未完全释放、产业供给能力有待加强、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凸现、产业支撑条件有待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提升我国云计算发展与应用水平,积极抢占信息技术发展的制高点,制定本行动计划。

二、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推动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战略实施为主要目标,以加快重点行业领域应用为着力点,以增强创新发展能力为主攻方向,夯实产业基础,优化发展环境,完善产业生态,健全标准体系,强化安全保障,推动我国云计算产业向高端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全面提升我国云计算产业实力和信息化应用水平。

(二)基本原则

打牢基础,优化环境。从技术研发、标准体系、产业组织等基础环节入手,根据产业、市场在不同阶段的特点和需求适时调整完善政策,引导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引导地方根据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合理确定发展定位,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应用引导,统筹推进。坚持市场需求导向,以工业云、政务云等重点行业领域应用为切入点,带动产业快速发展。推动云计算的普及推广与深入应用。支持以云计算平台为基础,灵活运用云模式,开展创业创新,积极培育新业态、新模式。

协同突破,完善生态。推动云计算企业整合资源,建立制造业创新中心,持续提升云计算服务能力。鼓励骨干企业构建开发测试平台,带动产业链上核心芯片、基础软件、应用软件、关键设备、大数据平台等关键环节的发展,打造协作共赢的产业生态,实现产业整体突破。

提升能力,保障安全。高度重视云计算应用和服务发展带来的网络安全问题与挑战,结合云计算发展特点,进一步提升网络安全技术保障能力,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形成健全的安全防护体系,落实企业安全责任。

开放包容,国际发展。支持云计算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鼓励企业充分吸收利用包括开源技术在内的国际化资源,支持企业加大在国际云计算产业、标准、开源组织中的参与力度。

(三)发展目标

2019年,我国云计算产业规模达到4300亿元,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云计算服务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新一代信息产业发展的带动效应显著增强。云计算在制造、政务等领域的应用水平显著提升。云计算数据中心布局得到优化,使用率和集约化水平显著提升,绿色节能水平不断提高,新建数据中心PUE值普遍优于1.4。发布云计算相关标准超过20项,形成较为完整的云计算标准体系和第三方测评服务体系。云计算企业的国际影响力显著增强,涌现2-3家在全球云计算市场中具有较大份额的领军企业。云计算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明显提高,网络安全监管体系和法规体系逐步健全。云计算成为信息化建设主要形态和建设网络强国、制造强国的重要支撑,推动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水平大幅提高。

三、重点任务

(一)技术增强行动

持续提升关键核心技术能力。支持大型专业云计算企业牵头,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云计算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组织实施一批重点产业化创新工程,掌握云计算发展制高点。积极发展容器、微内核、超融合等新型虚拟化技术,提升虚拟机热迁移的处理能力、处理效率和用户资源隔离水平。面向大规模数据处理、内存计算、科学计算等应用需求,持续提升超大规模分布式存储、计算资源的管理效率和能效管理水平。支持企业、研究机构、产业组织参与主流开源社区,利用开源社区技术和开发者资源,提升云计算软件技术水平和系统服务能力。引导企业加强云计算领域的核心专利布局,开展云计算知识产权分析和风险评估,发布分析预警研究成果,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布局。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水平。

加快完善云计算标准体系。落实《云计算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推进完善标准体系框架。指导标准化机构加快制定云计算资源监控、服务计量计费、应用和数据迁移、工业云服务能力总体要求、云计算服务器技术要求等关键急需技术、服务和应用标准。积极开展标准的宣贯实施和应用示范工作,在应用中检验和完善标准。探索创新标准化工作形式,积极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指导和支持标准组织、产业联盟、核心企业等主体制定发布高质量的云计算标准成果。支持骨干企业及行业协会实质性参与云计算技术、管理、服务等方面国际标准的制定。

深入开展云服务能力测评。依托第三方测试机构和骨干企业力量,以相关国家、行业、团体标准为依托,以用户需求为导向,围绕人员、技术、过程、资源等云计算服务关键环节,建立健全测评指标体系和工作流程,开展云计算服务能力、可信度测评工作,引导云计算企业提升服务水平、保障服务质量,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积极推动与国际主流测评体系的结果互认。

(二)产业发展行动

支持软件企业向云计算转型。支持地方主管部门联合云计算骨干企业建立面向云计算开发测试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咨询、培训、研发、商务等公共服务。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基于开发测试平台发展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加速向云计算转型,丰富完善办公、生产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企业级SaaS服务,发展面向个人信息存储、家居生活、学习娱乐的云服务,培育信息消费新热点。

加快培育骨干龙头企业。面向重点行业领域创新发展需求,加大资金、信贷、人才等方面支持力度,加快培育一批有一定技术实力和业务规模、创新能力突出、市场前景好、影响力强的云计算企业及云计算平台。支持骨干龙头企业丰富服务种类,提高服务能力,创新商业模式,打造生态体系,推动形成云计算领域的产业梯队,不断增强我国在云计算领域的体系化发展实力。

推动产业生态体系建设。建设一批云计算领域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完善产业载体建设。依托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充分发挥骨干云计算企业的带动作用和技术溢出效应,加快云计算关键设备研发和产业化,引导芯片、基础软件、服务器、存储、网络等领域的企业,在软件定义网络、新型架构计算设备、超融合设备、绿色数据中心、模块化数据中心、存储设备、信息安全产品等方面实现技术与产品突破,带动信息产业发展,强化产业支撑能力。大力发展面向云计算的信息系统规划咨询、方案设计、系统集成和测试评估等服务。

(三)应用促进行动

积极发展工业云服务。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入推进工业云应用试点示范工作。支持骨干制造业企业、云计算企业联合牵头搭建面向制造业特色领域的工业云平台,汇集工具库、模型库、知识库等资源,提供工业专用软件、工业数据分析、在线虚拟仿真、协同研发设计等类型的云服务,促进制造业企业加快基于云计算的业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协同创新、个性化定制等业务形态,培育云制造模式,提升制造业快捷化、服务化、智能化水平,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支持钢铁、汽车、轻工等制造业重点领域行业协会与专业机构、骨干云计算企业合作建设行业云平台,促进各类信息系统向云平台迁移,丰富专业云服务内容,推进云计算在制造业细分行业的应用,提高行业发展水平和管理水平。

协同推进政务云应用。推进基于云计算的政务信息化建设模式,鼓励地方主管部门加大利用云计算服务的力度,应用云计算整合改造现有电子政务信息系统,提高政府运行效率。积极发展安全可靠云计算解决方案,在重要信息系统和关键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探索利用云计算系统架构和模式弥补软硬件单品性能不足,推动实现安全可靠软硬件产品规模化应用。

支持基于云计算的创新创业。深入推进大企业双创,鼓励和支持利用云计算发展创业创新平台,通过建立开放平台、设立创投基金、提供创业指导等形式,推动线上线下资源聚集,带动中小企业的协同创新。通过举办创客大赛等形式,支持中小企业、个人开发者基于云计算平台,开展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新业务的研发和产业化,培育一批基于云计算的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等新兴业态,进一步拓宽云计算应用范畴。

(四)安全保障行动

完善云计算网络安全保障制度。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推动建立健全云计算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强云计算网络安全防护管理,落实公有云服务安全防护和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完善云计算服务网络安全防护标准。加大公有云服务定级备案、安全评估等工作力度,开展公有云服务网络安全防护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云服务企业切实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促进安全防护手段落实和能力提升。逐步建立云安全评估认证体系。

推动云计算网络安全技术发展。针对虚拟机逃逸、多租户数据保护等云计算环境下产生的新型安全问题,着力突破云计算平台的关键核心安全技术,强化云计算环境下的安全风险应对。引导企业加大投入,推动云计算环境下网络与边界类、终端与数字内容类、管理类等安全产品和服务的研发及产业应用,加快云计算专业化安全服务队伍建设。

推动云计算安全服务产业发展。支持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创新云安全服务模式,推动建设基于云计算和大数据的网络安全态势感知预警平台,实现对各类安全事件的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持续面向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安全企业开展云计算安全领域的网络安全试点示范工作,推动企业加大新兴领域的研发,促进先进技术和经验的推广应用。

(五)环境优化行动

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升级。落实《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引导基础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加快网络升级改造,引导建成一批全光网省、市,推动宽带接入光纤化进程,实施共建共享,进一步提升光纤宽带网络承载能力。推动互联网骨干网络建设,扩容骨干直联点带宽,持续优化网络结构。

完善云计算市场监管措施。进一步明确云计算相关业务的监管要求,依法做好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等相关业务经营许可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加快出台规范云服务市场经营行为的管理要求,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云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落实数据中心布局指导意见。进一步推动落实《关于数据中心建设布局的指导意见》,在供给侧提升能力,通过开展示范等方式,树立高水平标杆,引导对标差距,提升数据中心利用率和建设应用水平;在需求侧引导对接,通过编制发展指引,对国内数据中心按照容量能力、服务覆盖地区、适宜业务类型等要素进行分类,指导用户按照需求合理选择使用数据中心资源,推动跨区域资源共享。

四、保障措施

(一)优化投资融资环境

推动政策性银行、产业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加大对云计算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出针对性的产品和服务,加大授信支持力度,简化办理流程和手续,支持云计算企业发展。借鉴首台套保险模式,探索利用保险加快重要信息系统向云计算平台迁移。支持云计算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开展并购、拓展市场,加快做大做强步伐。

(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依托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加快培养引进一批高端、复合型云计算人才。鼓励部属高校加强云计算相关学科建设,结合产业发展,与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目标,推广在校生实训制度,促进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相匹配。支持企业与高校联合开展在职人员培训,建立一批人才实训基地,加快培育成熟的云计算人才队伍。

(三)加强产业品牌打造

支持云计算领域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创新发展,组织开展云计算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展示体验活动、应用促进活动,打造国内外知名的产业发展平台。加大对优秀云计算企业、产品、服务、平台、应用案例的总结宣传力度,提高我国云计算品牌的知名度。加强对优秀云计算产业示范基地、行业组织的推广,激发各界推动云计算发展的积极性。

(四)推进国际交流合作

利用中德、中欧、中日韩等国际合作机制,加快建立和完善云计算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平台。结合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实施,逐步建立以专业化、市场化为导向的海外市场服务体系,支持骨干云计算企业在海外进行布局,设立海外研发中心、销售网络,拓宽海外市场渠道,开展跨国并购等业务,提高国际市场拓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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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实施13个“互联网+”专项行动

近日,安徽省审议通过了《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实施方案》。根据这一方案,安徽省将实施13项“互联网+”专项行动,发展互联网与产业融合新业态,拓展网络民生服务新模式,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

对创业创新者们来说,“互联网+”创业创新行动,将打造创业服务云平台,统一发布创新创业政策,增强信息透明度。在民生领域,“互联网+”便捷交通行动将推动形成覆盖高速公路、城市公共交通和重要交通枢纽的公众出行综合信息服务体系。“互联网+”医疗行动中,“医疗云”平台专项将鼓励医疗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建立医疗网络信息平台,整合安徽省内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在公共服务领域,“互联网+”公共服务行动,将加快建设高效电子政务平台,逐步形成网上服务与实体大厅服务、线上与线下服务紧密结合的新型政府服务模式,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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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行动方案

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

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民经济投资效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一、工作目标

通过两年治理行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使全国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1.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终身责任和追究方式追究其责任。

2.推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要求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五方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竣工后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增强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意识。

3.严格落实施工项目经理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4〕123号)规定,督促施工企业切实落实好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

4.建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建设单位要建立五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

5.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对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规定,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及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

(二)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1.准确认定各类违法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规定,准确认定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2.开展全面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有无违法发包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有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或个人有无挂靠行为。

3.严惩重罚各类违法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外,还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重新核定企业资质、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

4.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鼓励公众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对查处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一律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介的作用,震慑违法行为,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意识。

(三)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

1.创新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式,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采取随机、飞行检查的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虚假检测报告行为。

2.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充足保障,保持监管队伍的稳定,强化监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水平。

3.突出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入手,狠抓工程实体质量突出问题治理,严格执行标准规范,积极推进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活动,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4.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鼓励有实力的监理单位开展跨地域、跨行业经营,开展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形成一批全国范围内有技术实力、有品牌影响的骨干企业。监理单位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现场项目部人员的配置和管理,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收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吸引国际工程咨询企业进入我国工程监理市场,与我国监理单位开展合资合作,带动我国监理队伍整体水平提升。

(四)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1.加强政策引导。住房城乡建设部拟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纲要,明确发展目标:到2015年底,除西部少数省区外,全国各省(区、市)具备相应规模的构件部品生产能力;新建政府投资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应率先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全国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住宅新开工面积占住宅新开工总面积比例逐年增加,每年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本地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近远期目标,协调出台减免相应税费、给予财政补贴、拓展市场空间等激励政策,并尽快将推动引导措施落到实处。

2.实施技术推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的技术体系并加以推广。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建筑产业现代化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和相关标准规范;培育组建全国和区域性研发中心、技术标准人员训练中心、产业联盟中心,建立通用种类和标准规格的建筑部品构件体系,实现工程设计、构件生产和施工安装标准化。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鼓励成立包括开发、科研、设计、构件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在内的产业联盟。

3.强化监管保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管模式并严格监督执行,保障建筑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

(五)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建市〔2014〕108号)总体要求,实施诚信体系建设。在2014年底前,具备一定条件的8个省、直辖市要完成本地区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建设,2015年6月底前再完成10个省、直辖市,2015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完成省级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要求,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在工人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施工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施工企业要建立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

2.完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建筑工人培训信息公开机制,健全技能鉴定制度,探索建立与岗位工资挂钩的工人技能分级管理机制,提高建筑工人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建筑工人培训工作,对不承担建筑工人培训主体责任的施工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充分利用政府财政经费补贴,培训建筑业从业人员,大力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3.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推进劳务人员信息化管理,加强劳务人员的组织化管理。

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三、工作计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9月)。2014年9月上旬,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相关工作。2014年9月中、下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治理行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10月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0月—2016年6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行动方案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治理行动。重点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发包情况、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4个月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主管部门每半年对本地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治理行动督导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半年组织一次督查。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7月—8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治理行动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成立治理行动领导小组,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治理行动的重点、步骤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责任,强化层级监督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治理行动的领导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严格追究责任;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要进行表扬,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定期汇总各地开展治理行动的情况,并予以通报。

(三)积极引导,加大舆论宣传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广泛宣传,用客观的情况,准确的信息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正能量,营造有利于治理行动的强大舆论氛围。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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