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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川渝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是经河南省建设厅批准认定,在河南工商管理登记注册的经济鉴定类社会中介机构。经过几年的努力和发展,公司形成了自己完善的管理系统、职业标准、专业规范以及质量控制系统,为给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本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注重专业技能、专业知识的提高和更新,强调树立严禁、细致的工作作风,积极培养热情周到的服务意识,为众多客户提供了高水准的专业服务。凭借良好的质量、信誉和职业道德记录,逐渐赢得了社会各界的信任,并与之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我们努力追求多方共赢,我们更深知公众利益、客户利益与公司利益之孰轻孰重,履行社会责任是我们的基本职责,为客户创造价值是我们服务的目标,客户满意是检验我们工作的唯一标准。我们的经营理念是:以服务创品牌,以品牌创效益,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示发展。 本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执业资格,他们还受过经济、税务、法律方面的专业培训,具有良好的教育和专业理论基础,熟悉工程造价行业的业务工作流程。我们以真诚敬业的工作精神,全面精湛的专业技能和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为您服务。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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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
河南求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求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注册资金500万,主要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预算(决算)编制及竣工结算审核、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书的编制及相关业务,是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证书》、
武汉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_中标19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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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6〕34号
为推进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对市外入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住建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加强对入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服务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及对其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市外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且工商注册地不在重庆市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信息报送进行统一管理。各区县(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另行规定报送要求,或要求企业重复报送信息。
第二章 入渝信息报送
第四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前,应当先向市城乡建委报送如下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一)企业资质证书相关信息;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信息;
(三)企业在渝办公场所相关信息;
(四)企业在渝负责人相关信息;
(五)企业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所需的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造价执业人员相关信息;
(六)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相关信息。
第五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报送的信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可查询的,只需提供信息截屏图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不可查询的,应当提供相关纸质原件材料核验。
第六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报送入渝信息后,对信息资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城乡建委将企业信息纳入“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信息库”,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布。
纳入“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信息库”的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方可在本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七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信息有效期与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入渝信息有效期内,按照资质证书范围在本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八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信息、法人营业执照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报送市城乡建委。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渝负责人、在渝办公场地、在渝技术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等相关信息需进行变更的,应当于实际变更前将拟变更信息报送市城乡建委。
第九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破产、倒闭、歇业、证照撤销等情形无法继续从业的,应当及时向市城乡建委申请注销入渝信息。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对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信息库”查验被检查企业是否已报送入渝信息且在有效期内,并核对相关信息;
(二)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三)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已报送入渝信息的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入渝信息动态抽查制度。
第十二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造价咨询业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于10日内将造价咨询合同相关信息报送至市城乡建委。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造价咨询合同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在完成成果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市城乡建委报送成果文件信息。
第十三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是已纳入“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信息库”的人员。
第十四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渝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由市城乡建委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并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一)提供虚假入渝信息的;
(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接业务的;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或收费明显低于经营成本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五)将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转包的;
(六)在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与报送的入渝信息不一致的;
(七)有擅自变更在渝负责人、在渝技术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渝办公场所等行为的;
(八)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成果文件、信用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九)在渝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以关闭手机、故意躲避等方式不及时配合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相关事件的;
(十)在渝执业人员同时在异地执业的;
(十一)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经有关部门复核、审计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较大误差等质量问题的;
(十二)在渝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期间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城乡建委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和诚信评价管理,并视情节轻重屏蔽企业入渝信息三个月、六个月或十二个月。
被屏蔽入渝信息的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继续实施入渝信息屏蔽前在渝已承接的业务,但不得在渝承接新的业务。
第十六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渝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不良影响的,注销入渝信息,三年内不予入库。
第十七条 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的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上报市城乡建委。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经取得《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书》且在有效期范围内的,继续有效。《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书》有效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11〕13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27日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川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09〕175号)和中共重庆市南川区委、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川委发〔2009〕61号)精神,设立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局。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局是主管全区规划和测绘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
南川区规划局
分布于中国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安徽、四川、云南。普遍生长在山溪沟边或山坡杂木丛林内,海拔1000-3500米。模式标本采自四川南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