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和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定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公用事业、市政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城市公园和风景区的政策、法规以及相关发展战略、改革方案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发展;负责全市城乡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筑安装、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等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市场主体资质、资格管理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风景区、公园和雕塑管理工作;参与对风景名胜区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和绿色图章制度的落实和实施;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并参与资产运营工作。
(五)负责全市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节水、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的管理;指导乡镇公用事业的发展;负责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与管理。
(六)指导、规范全市村镇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村镇工程建设的管理、指导和技术服务;制定村镇建设工作技术标准;指导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七)负责全市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指导协调综合开发中的有关问题。
(八)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各专项专业规划和市域城镇(乡)体系规划的审查;参与编制全市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九)负责指导和协调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和建筑及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十)负责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监督实施全市建设工程抗震和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管理全市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城乡建设行业科技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城乡建设系统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负责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科技攻关、新技术新材料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
(十二)负责建筑节能和指导城镇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三)负责编制城乡建设、维护资金计划,负责资金的调配、使用和管理,监督资金计划的落实;参与建设资金审计工作。
(十四)负责制定全市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和指导全市城乡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城乡建设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智力引进工作,指导城乡建设行业体制改革。
(十五)监督指导各类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的实施;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负责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和指导全市工程造价工作;负责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六)参与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建设利用外资计划;负责全市城乡建设经济发展工作;指导协调城乡建设行业对外经济合同和劳务合作。
(十七)负责本系统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对建设系统相关部门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
(十八)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职工队伍建设、干部人事、精神文明、宣传教育、思想政治、劳动工资、职称评聘、社会保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政风行风建设、纪检监察和群团组织等工作。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管理原建设委员会和公用事业局下属事业单位。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原公用事业局下属事业单位中从事城市客运管理工作人员,连人带编一并划给市交通运输局管理。
1.将村镇规划职责划给市城乡规划局。
2.按照有关规定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区管道路的市政维护、绿化养护以及辖区内城市排涝水系日常管理、背街小巷和住宅小区的绿化养护职责交给区级政府。
1.将市建设委员会的职责划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将市公用事业局承担的城市供水、节水、集中供热、污水处理职责和燃气管理职责划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加强城乡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县区城镇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城乡建设政策措施、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工作。(二)...
根据以上职责,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设18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与工委办公室合署)。负责组织协调政务工作和对外联络;拟订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会议组织及政务督办、文书档案...
地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大院内邮编:510032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设13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稳定、保密、政务公开、文书档案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办理;管理委机关资产;拟定委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起草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重点工作督查督办;负责对外联络、接待工作;负责委机关、委属单位计划生育工作。
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定全市城乡建设行业方针、政策和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研究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拟定城乡建设行业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备案工作;负责办理城乡建设行业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清理、汇编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市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管理系统内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指导管理违法建设的立案调查和查处工作;负责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协调和处罚决定的监督落实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建筑、园林绿化、市政、勘察设计、公用事业及中介组织等有关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全委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政务公开工作。
城市建设科
组织拟定全市城市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和指导监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园林绿化、城市雕塑、公园、城市防洪排涝等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市风景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协调和办理;指导、监督和协调、管理城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工作;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产运营工作;组织城市建设统计分析工作。
村镇建设科
负责全市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拟定全市村镇建设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村镇的公用基础设施设计与施工,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全市村镇各类工程建设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中心镇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村镇建设的统计工作。
建筑市场监管科
组织编制和实施建筑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勘察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资质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与其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活动;参与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负责建筑业对外经济合作,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安全监督管理科
负责建筑业、市政园林、供水、集中供热、燃气等和委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拟定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度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预案;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参与城市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和指导委机关和委属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建筑业管理科
组织编制和实施建筑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勘察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资质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与其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活动;参与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负责建筑业对外经济合作,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建筑节能、建设科技的政策规章和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建筑材料革新工作;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编制技术引进规划和计划;组织先进科技的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创新工作;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指导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指导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公用事业管理科
负责全市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拟定城乡公用事业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全市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并编制实施城乡供水、节水、燃气、集中供热和污水处理等专业规划,参与全市重大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工程招投标、项目设计审查等工作;指导乡镇公用事业发展;负责城乡供水、节水、城市燃气、集中供热及生活污水的处理的管理。
综合计划财务科
负责全市城乡建设经济发展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城乡建设发展资金中长期规划和固定资产计划、技改计划、物资计划,制定城乡建设、维护资金年度计划;负责资金的调配、使用和管理,并监督资金计划的落实;参与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建设利用外资计划;参与建设项目融资工作;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归口管理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委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管理直属单位的固定资产、专项资金及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审计工作。
组织人事科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团组织、人事劳资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管理全委党的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培养发展党员工作;负责委管干部的培养、选拔、考察,指导监督委属单位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管理委机关、直属单位人才管理、人员调配、年度考核工作;组织实施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负责本系统智力引进工作,指导城乡建设行业体制改革;负责管理建设行业科技人才、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委属单位政工职称的评聘工作;负责全市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委党员、干部培训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宣传教育科
负责全委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形势任务的宣传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负责全委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日常工作;负责全委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城乡建设行业职工队伍培训管理工作,拟定培训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城乡建设新闻发布工作。
勘察设计与房地产资质管理科
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查、报批,指导协调综合开发中的有关问题;负责贯彻执行建设勘察、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各类房屋及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负责全市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的管理;管理和规范勘察设计市场。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人工费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 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的通知 济建标字 [2010]7 号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 综合工日单价 的通知》(鲁建标字 [2010]18 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安装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每综合工日:建筑、安 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55 元;装饰工程 62 元,投标报 价不得低于此价。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综合工日单价是计取各项费 用的计算基础。 三、本通知自 2010 年 8 月 15 日起执行。 二 O 一 O 年八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鲁建标字 [2010]18 号 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 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的通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合建建管 [2010]20 号 关于对安全施工、安全运输措施及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进行审查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管、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令第 393 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和市政府合政〔 2010 〕11 号文件《关于印发强化“三车” 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 (试行) 的通知》 有关规定, 为了强化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运输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建 筑沙石材料运输车(以下简称三车)的交通运输安全监管, 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经研究决 定,从即日起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对安全施工、安全运 输措施及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进行审查。现将审查的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请领取建设工 程施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机构提供建设工程安全施工、安全运输措施材料进行审 查并
我局组织市邮政设施专项规划方案邀标专家评选会
2013年9月16日下午,淮南市城乡规划局在市政务中心A座3楼6号会议室组织召开了淮南市邮政设施专项规划方案邀标专家评选会。浙江大学建筑及其理论研究所、淮南市邮政管理局、淮南市城乡规划局、淮南市城市规划咨询服务中心、淮南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专家参加了会议。
会议首先听取了淮南市城乡规划局副调研员张猛关于淮南市邮政设施专项规划方案邀标情况的介绍;与会的专家分别对四家设计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天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合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投标文件进行讨论。最后,专家组通过投票选出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合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为中标待选单位。专家建议由市邮政管理局和市城乡规划局与中标待选单位沟通后,确定最终的中标单位。
淮南市人民政府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淮南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11〕77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淮南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日
淮南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管理,提高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水平,适应建设和谐文明城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养护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桥涵、广场、停车场、照明、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广电等设施),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落实到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协助、督促、协调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文明施工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建筑管理机构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供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市政道路、桥涵、广场)及依附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供电、通信、广电等工程,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政管理机构负责市政设施大中修、维护工程以及照明、排水等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园林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公用事业管理机构负责供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大中修、维护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系统网格化管理人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应实现施工封闭化,围墙、围板标准化,现场硬地化,食堂、厕所卫生化,宿舍、办公室规范化。
建设工程应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
第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将文明施工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施工的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挖掘城市道路由市政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占用城市道路期满由占用者按照要求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挖掘城市道路和占用园林绿地期满后,挖掘、占用者应当委托具有市政、园林施工资质的单位恢复原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方案确定之前,会同设计、施工单位联系供水、供电、消防、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通信、广电、防汛等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构)筑物、防汛设施及地下管线损坏、堵塞的现场进行勘查,并制定相应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进行。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堆放场地、场地道路、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进行统一合理布局,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文明施工的目标、标准、制度、计划和措施,并指定各作业场所、材料堆放场、生活设施的文明施工责任人。
制定的文明施工目标和标准等不得低于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档案,将现场文明施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对施工现场检查情况一并归档。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盗、防火措施,对现场发生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建筑、市政、园林、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对文明施工定期监督、检查、通报制度,将文明施工行为列为企业信用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对企业年度考核和项目经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场地、设施和环境建设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式施工,现场四周除留必要的人员、车辆进出口通道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工前设置好连续封闭的围墙或围板,临城市主干道围墙不得低于2.5米,指定的城市主干道不得低于5米,其它道路围墙不得低于2米,围板不得低于1.8米。
建设工程高出 0.00线2米以上的工程立面应当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
第十六条 围墙封闭应符合淮南市建筑工地施工围墙标准;围板封闭应坚固、耐用、整齐、清洁,选用轻质彩色塑压型钢板或定型塑料板。封闭的围墙或围板,应做到泥水杂物不外泄。
鼓励使用节能、环保、美观的新型材料。
围墙封闭的施工现场应设置大门和门卫室,门头应设有企业名称等标志,并按规定在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六牌一图(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制度牌、消防保卫制度牌、环境保护制度牌、文明施工制度牌、节能信息公示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第十七条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工程,以及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市政工程应当采用围墙封闭,工期在半年以下的市政工程可采用围板封闭。
施工围墙不得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设施,相关管理部门对擅自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必须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和道路的安全畅通。
市政设施的维修、养护,应当避开人流、车流高峰期,避开重大节假日。在施工现场相关位置设置施工标志牌、交通导向牌等标志,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必须针对性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和安全宣传牌,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围挡,严禁施工土方、拆卸物等堆放在围挡外。
第十九条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确需现场拌制,应使用铁皮或其它材料铺垫,不得直接在路面上拌制;拌制完成后应及时清理,不得损坏或污染路面。
第二十条 商品混凝土运输搅拌车应车身整洁,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禁止沿途抛洒滴漏。严禁随地冲洗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不得将冲洗混凝土的废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网和河道
第二十一条 安全网、脚手架、塔吊等架设、安装,应符合规范标准和要求。安全网张挂应平整、绷紧、整齐、美观,不得漏挂、脱落。
安全网应使用有LA标志的合格产品,禁止使用毛竹脚手架。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主次道路应进行混凝土硬化。主要道路宽度宜在2.5米以上,碎石垫层上浇20厘米厚的C25混凝土;次要路面及临时设施,碎石垫层上浇10厘米厚的C20混凝土。
临主干道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有洗车场地和沉淀池等车辆冲洗设施,建设要求宜用混凝土浇筑的宽30厘米、深40厘米沟槽围成宽3米、长5米的矩形构筑物,并配备高压冲洗水枪;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内设置的临时设施(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仓库等)应当统一设计、安全牢固、整齐协调,外墙面粉刷应当美观大方。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必须道路畅通,设有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等其它应急设施,做到场地内无大面积积水,泥浆、污水、废水不外漏,尘土不飞扬,有毒有害气体不排泄。泥浆、污水、废水必须采取沉淀、过滤等措施处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废浆和淤泥必须使用封闭的车辆进行运输。
第二十五条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必须按总平面布置图分门别类堆放,并标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等,不得堆放在围墙或围板外。建筑物内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的方式进行清运,集中堆放在垃圾池内并及时清理,严禁凌空抛掷。
在城市道路上进行道路开挖、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的维修等现场产生的施工垃圾,应当做到即挖即清。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办公室场所,应在醒目处张贴悬挂施工许可证、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组织机构表以及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施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市政道路工程在通车半个月内,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维修工程在完工2日内)拆除工地围墙、围板、安全防护设施和其它临时设施,清理施工现场的周围环境,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应当设立危险警示标志,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的防护措施,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具和服装等防护措施;夜间施工应设置警示灯和照明灯,路面施工人员必须穿着有反光标志的服装,作业车辆设置反光标志;临空和高空作业的人员应当系好安全带。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楼梯、电梯、预窗口、通道、深基坑、坑井、阳台、屋面、楼层面等容易坠落处应当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禁止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应当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应当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三十一条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位置合理、安装牢固,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具进场须经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须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内木材加工间、易爆易燃仓库以及堆放现场区域内,禁止烟火;各类易爆、易燃的化学物品、建材、油料必须入库存放,不得露天堆积;乙炔和氧气必须封闭隔离存放,使用时两瓶间距必须符合安全距离。动用明火必须经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现场核验签字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木材加工间、仓库、宿舍、食堂、动火现场、作业区域、吸烟室以及易燃、易爆材料堆放场等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落实专人管理,并经常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第五章 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在粉尘飞扬处采取遮挡、围蔽或喷水、降尘等防尘措施,有效降低和减少粉尘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除抢险工程外,因工程技术、质量要求,或其它因素必须在夜间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降低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施工现场内使用有毒物体作燃料,禁止燃烧各类建筑废料和生活垃圾。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内的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相关人员应持有健康证上岗。施工现场应有茶水供应的场所和器具,夏季施工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极端恶劣天气,影响施工安全的,必须停止施工;工地应建有水冲式厕所,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三十八条 人数超过500人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医疗室;其它施工现场应当设立有效的医疗急救箱。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议
(2014年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