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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现将《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2月18日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基本信息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具体内容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工程各参建单位;

3. 工程施工质量及监理情况;

4. 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

5. 竣工资料审查情况;

6. 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分别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质量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检查依据;

3. 对勘察、设计文件的检查情况及结果;

4. 对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的检查情况及结果;

5. 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总体评价。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者,应在竣工验收前对上述事项逐一进行检查核实。经检查,确认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方可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的验收组包括以下人员:

1. 各单位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负责人;

2.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业负责人;

3.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竣工验收的上述人员,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材料告知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可更换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参与。各单位对本单位参加竣工验收人员资格的真实性及专业配套情况负责。

验收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验收依据;

3. 验收的时间、地点;

4. 验收分组情况及名单,各组职责及分工;

5. 验收主持人和参建单位主汇报人;

6.验收的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

验收方案须经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 建设单位核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的人员资格;

2.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各单位工作情况汇报应形成书面材料,由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 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档案资料,验收组中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人员,根据分工对相关资料进行审阅、核查,书面记录审阅情况,审阅后签署审阅意见及审阅人姓名;

4.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验收组中负责实地查验人员,按照验收方案中具有代表性的选点进行查验,详细记录查验内容,查验后签署查验意见及查验人员姓名;

5.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细则第六条(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有关单位应自觉接受并配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十三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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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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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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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引言

文件原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建建〔2014〕1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现将《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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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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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文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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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73KB

页数: 未知

建质【2013】17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格式:pdf

大小:73KB

页数: 3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 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 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 12月 2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2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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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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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发布背景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建质〔2013〕17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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