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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有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办法

《湖南省国有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办法》是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8月21日印发的一份文件。

湖南省国有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办法基本信息

湖南省国有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办法简介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湖南省国有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1〕3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制定的《湖南省国有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国有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办法(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 二00一年八月二十日)

为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的稳定好转,搞好国有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组织

(一)涟邵矿业集团公司、白沙煤电集团公司、资兴矿务局所属煤矿由集团公司和矿务局组织验收,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驻地安全监察办事处参加。

(二)煤炭坝、谭家山、辰溪3矿由省煤炭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验收。

(三)新生、群力煤矿由省监狱管理局组织验收,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驻地安全监察办事处派人参加。

(四)市(州)、县(市、区)国有矿由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验收,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驻地安全监察办事处派人参加。

二、验收程序

(一)自检。由煤矿企业按标准自行组织初检。

(二)提出验收申请。初检合格后,由企业法人代表向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验收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理由、自检的情况、整改情况及要求验收的日期。

(三)组织验收。在接到验收申请一周内组织验收,评定验收结果,经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站)人员签字后,并告知被验收单位。

(四)验收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验收合格的矿井,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矿井按有关规定继续整改。

三、验收标准

(一)必备条件

1.具有有效合法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

2.重大安全隐患已得到了整改;

3.建立了以法人代表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建立了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的生产安全技术责任制。

(二)具体标准

1.图纸资料齐全;

2.通风系统合理、可靠,局部通风无不合理串联风,不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3.提升、运输、排水系统设备、设施完好;

4.突出矿井有“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

5.突出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有瓦斯监测或瓦斯报警断电装置和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6.存在煤尘爆炸危险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和运输巷道有防尘措施;

7.自然发火矿井有防灭火措施;

8.存在水害威胁的矿井有探放水措施;

9.所有采掘工作面有经过批准的作业规程;

10.所有井下机电设备无失爆现象。

四、验收时间和要求

(一)按照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尽快由各级逐一组织验收。全部验收工作要求在9月20日以前完成。

(二)验收工作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不许弄虚作假,放宽条件,降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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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有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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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有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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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有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办法文献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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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3月正式挂牌成立,为省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加挂湖南省安

煤矿安全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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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2页

煤 矿 安 全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2014年度 为了加强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牢固树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核心理念 和安全理念,落实和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 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煤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一、日常安全管理 1、各科室及有关施工生产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每周五的安全隐患排查, 未组织检查、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 200 元。煤矿组织的安全检查及每月的 安全大检查(包括上级组织的安全大检查) ,各有关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参加 (至少一名领导和一名电工) ,未参加检查,每次罚款 20—100元。 2、矿召开的各种安全会议、专题会议、隐患排查会议及其它会议无故 不参加的单位(科室或个人)罚款 50元/次,迟到罚款 20元/次。 3、安全隐患的管理 各

湖南省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工作意见简介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法关于转发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湖南省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1〕3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制定的《湖南省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工作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工作意见(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 二00一年八月二十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1〕2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电〔2001〕61号等文件和有关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我省煤矿安全生产治理整顿工作,迎接国家验收,根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验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验收组织

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市(州)煤矿安全生产治理整顿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全省安全治理整顿验收由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组织。

二、验收时间安排

9月20日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煤炭局、省监狱管理局、资兴矿务局、涟邵矿业集团公司、白沙煤电集体公司完成所辖煤矿安全治理整顿自检。9月下旬,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组织对各市(州)和省属煤矿进行验收。10月中旬,迎接国家验收。

三、验收程序

验收工作按“逐级申请、逐级验收”的程序进行。市(州)和省有关单位自检合格后,认真填写《湖南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表》(附表一)和《湖南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进度表》(附表二),向省提出验收申请。

四、验收内容

(一)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1〕2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电〔2001〕61号文件规定应该关闭的非法小煤矿、超深越界小煤矿、国有煤矿矿办小井,是否按要求关闭、取缔到位;

(二)停产整顿矿井是否按要求整改到位;

(三)乡镇煤矿生产矿井是否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在复产前是否按规定组织验收,并由检查验收人员、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字;

(四)国有煤矿矿井抗灾能力是否得到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是否达到8条规定的要求,防治水措施是否落实;停产整顿矿井在复产前是否按规定组织验收,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五)有否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的措施;

(六)重特大事故是否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次数和死亡人数大幅度减少。

五、验收标准

(一)本行政区管辖的应关闭、取缔的小煤矿全部关闭、取缔。

(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了煤矿安全治理整顿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安全隐患整改到位。所有恢复生产矿井在恢复生产前已按要求组织了验收。

(三)本行政区管辖的国有煤矿生产矿井达到《湖南省国有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办法》的复产标准,乡镇煤矿生产矿井达到《湖南省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办法》标准。

(四)本行政区管辖的各类小煤矿经整顿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已按有关规定关闭到位。

(五)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措施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按要求落实到位。

六、验收方法

验收工作采取听取汇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省验收组抽查的矿井数不低于本行政区矿井总数的10%。省属煤矿的抽检率不低于20%。市、县(市、区)国有煤矿必须由市(州)、县(市、区)逐井验收。县(市、区)对乡镇煤矿必须逐井验收。

七、验收评定

验收评定采取综合评分办法(评分标准见附表三),85分(含85分)以上为合格;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者为不合格:低于85分;存在应关闭但未关闭矿井;存在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矿井。

八、验收要求

(一)严格标准,不走过场。要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1〕25号,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电〔2001〕6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明电〔2001〕76号等文件的具体要求,切实抓好验收工作,不允许降低标准、更不允许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二)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参加验收人员都必须签字。

(三)坚持“边验收,边整改”原则。对未按规定通过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和通过整顿仍不合格的矿井:乡镇煤矿一律依法吊(注)销证照,予以关闭;国有煤矿无条件继续停产整顿。对已关闭的小煤矿未达到关闭标准的,要责令当地政府立即按标准关闭到位。对应关闭、取缔但未关闭、取缔的小煤矿,必须由当地政府采取断然措施予以关闭、取缔,并视情节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省政府验收为不合格的市(州),必须在10天以内完成整改工作。经自检验收合格后,重新申请验收。

附表一:湖南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表

填报单位:(市、州) 单位:处

┌─┬─────┬───────┬─────────────┬───────┐│ │2001年底矿│2001年4月底矿 │  2001年8月底矿井数 │关闭、取缔矿井││ │井数 │井数 │ │ ││单├─┬─┬─┼─┬─┬───┼─┬─┬─────────┼─┬─┬───┤│ │ │ │ │ │ │ 乡镇 │ │ │  乡 镇  │ │ │ 乡镇 ││ │ │ │ │ │ │ │ │ │ │ │ │ 煤矿 ││ │总│国│乡│总│国├─┬─┤总│国├─┬───┬───┤总│国├─┬─┤│ │ │ │ │ │ │ │ │ │ │ │按井田│按持证│ │ │ │ ││ │ │ │ │ │ │井│井│ │ │小├─┬─┼─┬─┤ │ │井│井││位│数│有│镇│数│有│田│田│计│有│ │井│井│双│单│数│有│田│田││ │ │ │ │ │ │内│外│ │ │计│田│田│ │ │ │ │内│外││ │ │ │ │ │ │ │ │ │ │ │内│外│证│证│ │ │ │ │├─┼─┼─┼─┼─┼─┼─┼─┼─┼─┼─┼─┼─┼─┼─┼─┼─┼─┼─┤│合│ │ │ │ │ │ │ │ │ │ │ │ │ │ │ │ │ │ ││计│ │ │ │ │ │ │ │ │ │ │ │ │ │ │ │ │ │ │├─┼─┼─┼─┼─┼─┼─┼─┼─┼─┼─┼─┼─┼─┼─┼─┼─┼─┼─┤│县│ │ │ │ │ │ │ │ │ │ │ │ │ │ │ │ │ │ ││市│ │ │ │ │ │ │ │ │ │ │ │ │ │ │ │ │ │ ││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核: 填表: 填报时间:

附表二: 湖南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进度表

填报单位: 单位:处

┌───┬──────────┬─────────┬─────────┐│ 类别 │ 项目 │ 要求 │  至8月底实际  │├───┼──────────┼─────────┼─────────┤│ │ 总数 │ │ ││ ├──────────┼─────────┼─────────┤│ 国 │ 检查矿井 │ │ ││ ├──────────┼─────────┼─────────┤│ 有 │ 发现重大隐患 │ │ ││ ├──────────┼─────────┼─────────┤│ 煤 │ 限期整顿 │ │ ││ ├──────────┼─────────┼─────────┤│ 矿 │ 停产整顿 │ │ ││ ├──────────┼─────────┼─────────┤│ │ 恢复生产 │ │ │├───┼──────────┼─────────┼─────────┤│国有煤│ 矿井总数 │ │ ││矿矿办├──────────┼─────────┼─────────┤│小井 │ 关闭 │ │ │├───┼──────────┼─────────┼─────────┤│ │ 总数 │ │ ││ ├──────────┼─────────┼─────────┤│ 乡 │ 检查矿井 │ │ ││ ├──────────┼─────────┼─────────┤│ 镇 │ 发现重大隐患 │ │ ││ ├──────────┼─────────┼─────────┤│ 煤 │ 停产整顿 │ │ ││ ├──────────┼─────────┼─────────┤│ 矿 │ 责令关闭 │ │ ││ ├──────────┼─────────┼─────────┤│ │ 恢复生产 │ │ │└───┴──────────┴─────────┴─────────┘

审核: 填表: 填表时间:

附表三: 湖南省煤矿安全治理整顿工作验收评分表

市(州) 县(市) 乡(镇)

┌──┬──────────────┬──┬──────────────┬─┐│ │ │ 标 │ │实││序号│  验收内容  │ 准 │ 扣分标准 │得││ │ │ 分 │ │分│├──┼──────────────┼──┼──────────────┼─┤│ │ │100 │ │ │├──┼──────────────┼──┼──────────────┼─┤│一、│ 关闭矿井的验收 │ 40 │ │ ││ │ │ │ │ │├──┼──────────────┼──┼──────────────┼─┤│1、 │本行政区管辖范围内应关闭矿井│ │发现一处没有关闭无证非法小煤│ ││ │全部关闭到位 │ │矿为不合格。 │ │├──┼──────────────┼──┼──────────────┼─┤│ │已关闭矿井达到吊、注销有关证│ │“三证”有一证没有申请吊销注│ ││2、 │照,矿井井筒毁闭 │ 20 │销或矿井井筒没有毁闭的矿井数│ ││ │ │ │10%扣5分。 │ │├──┼──────────────┼──┼──────────────┼─┤│ │有关的生产、生活设备设施全部│ │绞车、供电线路、变压器未拆除│ ││3、 │拆除 │ 10 │,一井一处扣2分;其他未拆除 │ ││ │ │ │的扣1分  │ │├──┼──────────────┼──┼──────────────┼─┤│4、 │火工产品收缴和处理到位 │ 5 │未按规定收缴或处理的,一井扣│ ││ │ │ │1分。  │ │├──┼──────────────┼──┼──────────────┼─┤│5、 │场地平整和从业人员遣散 │ 3 │未达到要求一井扣1分。  │ │├──┼──────────────┼──┼──────────────┼─┤│6、 │生产建设、地质资料的收缴 │ 2 │未按要求收缴的,一井扣0.5分 │ ││ │ │ │。 │ │├──┼──────────────┼──┼──────────────┼─┤│二、│ 停产整顿及生产矿井的验收 │ 50 │ │ │├──┼──────────────┼──┼──────────────┼─┤│1、 │未通过验收严禁组织生产 │ │发现一处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 ││ │ │ │的矿井为不合格。 │ │├──┼──────────────┼──┼──────────────┼─┤│2、 │仍不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发现一处没有关闭扣5分,扣完 │ ││ │关闭到位 │ │20分为止。 │ │├──┼──────────────┼──┼──────────────┼─┤│ │国有煤矿图纸资料齐全,所有采│ │ │ ││ │掘工作有经过批准的作业规程。│ │发现一井图纸、资料、规程不全│ ││3、 │乡镇煤矿有能反映实际情况的矿│ 5 │,少一张(种)扣2分  │ ││ │井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 │ │ ││ │图和通风系统图 │ │ │ │├──┼──────────────┼──┼──────────────┼─┤│ │ │ │只要有一井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 ││4、 │通风系统合理、可靠,坚持以风│ 10 │或国有矿超通风能力生产的扣10│ ││ │定产 │ │分;国有矿存在不合理串风的一│ ││ │ │ │次扣5分。  │ │├──┼──────────────┼──┼──────────────┼─┤│ │乡镇煤矿实现“五消灭”,井下│ │“五消灭”中有一井一项没有达│ ││5、 │使用专用防爆电气设备 │ 10 │到要求的扣10分,发现有一处电│ ││ │ │ │气设备失爆的扣1分。  │ │├──┼──────────────┼──┼──────────────┼─┤│ │突出矿井有经批准的防突措施、│ │只要有一井无防突措施人员及装│ ││ │自然发火矿井有防灭火措施、有│ │备不能满足要求的扣10分;无防│ ││6、 │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有防尘措施│ 10 │尘措施的一井扣2分;无防灭火 │ ││ │。国有矿的高突矿井有瓦斯监测│ │措施的扣2分。  │ ││ │报警和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 │ │ │├──┼──────────────┼──┼──────────────┼─┤│ │ │ │未建立排水系统的,一井扣1分 │ ││7、 │有合理的排水系统,有水害威胁│ 5 │;排水系统不合理的,一井扣 │ ││ │的矿井有探放水措施 │ │0.5分;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没有 │ ││ │ │ │探放水措施的扣5分。  │ │├──┼──────────────┼──┼──────────────┼─┤│8、 │矿井升降人员要有专用容器 │ 5 │没有专用容器的,一井扣5分。 │ │├──┼──────────────┼──┼──────────────┼─┤│ │乡镇煤矿有完善的瓦斯检查制度│ │没有瓦斯检查制度的,一井扣2 │ ││9、 │,并在地面公布检查结果 │ 5 │分;有制度未实施及公布检查结│ ││ │ │ │果的,一井扣1分。  │ │├──┼──────────────┼──┼──────────────┼─┤│三、│巩固成果的措施、安全责任按要│ 10 │政府没有出台巩固成果措施的扣│ ││ │求落实到位 │ │5分,安全责任不落实的扣5分 │ │└──┴──────────────┴──┴──────────────┴─┘

验收单位: 验收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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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文件发布

湘煤行〔2010〕10号

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矿企业:

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通知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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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简介

第一条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状况进行验收。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工作按采矿许可证发证权限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的,可以委托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

第四条采矿权人在矿山被批准关闭之日起1年内,应当向负责组织验收工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矿山开采已连续三年及以上且已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登记时,可以向负责组织验收工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矿山地质环境分期验收。

第五条矿山地质环境验收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乙级及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并承担过二级以上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第六条采矿权人申请矿山地质环境验收,应当经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确认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签定验收合同,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矿山地质环境申请验收报告;

(二)矿山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缴存收据复印件;

(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说明书及恢复治理工程一览表;

(五)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同;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认真审查,验收承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业绩条件的,应当责令申请人重新委托验收单位。

第八条验收承担单位在接受验收任务后,应当组织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验收组主要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不应少于3人。

第九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按照《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执行。

第十条矿山地质环境验收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现场察看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二)听取当地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对地质环境的意见;

(三)考察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质量,查阅有关施工和质量管理的原始资料;

(四)编写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验收工作情况;

(二)采矿产生的主要地质环境问题;

(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及效果;

(四)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评估;

(五)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验收报告应附补充恢复治理意见书。

验收报告上应当加盖验收单位公章并附具验收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验收报告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不应少于3人,主要由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验收报告,由验收申请人报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经专家评审未通过的验收报告,退还验收承担单位重新编制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矿山关闭时采矿权人申请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的,矿山地质环境验收报告经认定且验收结论为合格的,采矿权人可以持验收报告认定书向备用金收存机关申请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及利息;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由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治理后仍不合格的,备用金及利息不予返还。申请分期矿山地质环境验收的,采矿权人可以持经认定且结论为合格的验收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将原已缴存的备用金及利息抵交采矿许可证延期需缴存的备用金。

第十五条采矿权人在矿山批准关闭之日起满1年不申请矿山地质环境验收或虽申请验收,但验收结论不合格,且限期恢复治理后仍不合格的,其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及利息上缴财政,其资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应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工作进行实地抽查。其中:市级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抽检率不得低于验收矿山的30%,省级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抽检率不得低于验收矿山的5%。

第十七条在验收工作中出具不实验收报告弄虚作假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取消项目验收相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验收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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