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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转发《关于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关于转发《关于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是2001年12月31日湖南省发布的政府通知。

湖南省关于转发《关于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基本信息

湖南省关于转发《关于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简介

(湘办发[2001]36号)

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关于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若干问题的意助,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12月31日

关于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改革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和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省政府已颁布《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7号),决定向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监事会。现就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

1.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实现政企分开的重大举措。近几年来,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企业效益明显好转,活力日益增强。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还普遍存在政企不分,国有资产所有者监管不到位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向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监事会,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力,就是在放手让企业自主经营的同时,强化政府对企业的监督,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

2.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国家对国有企业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机构改革后,政府不直接管理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政府放松或放弃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政府在为企业改善经营环境,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过程中,加大对国有资产管理力度和对企业经营管理监督力度的一项制度创新。其根本目的,就是提高国有资产营运质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加快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和推进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重大措施。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对企业经营业绩作出评价,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和意见,是把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出资者行使选择经营者权力有机结合的实现形式,体现了管人与管资产相结合,有利于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是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

二、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总体安排

4.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精心组织、分批派出。第一批选择对全省经济发展、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在行业中占有重要地位,经营机制、管理基础等方面有典型性、代表性的14户国有企业,派出6个监事会先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争取明年(2002年)下半年再派出第二批监事会。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把省属国有重点企业的监事会制度实施到位。

5.目前只向省属重点企业中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或厂(矿)本部派出监事会,对这些企业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不派出监事会,但监事会有权依照省政府147号令对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有重大投资项目的企业、分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即国有资产延伸到哪里,监事会工作就监督到哪里。国有独资企业已设立内部监事会的,在省政府派出监事会到位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予以撤销,企业可依法按规定派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国有控股企业监事会中的国有股东代表半数以上由省政府派出。

三、国有重点企业必须依法接受监事会监督检杏

6.国有企业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对省政府负责,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依法对企业经营状况和企业领导人员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要突出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经营管理行为这两个重点,实现国有资产所有者投资收益的最大化,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7.企业必须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的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填报《企业基础材料》,详实提供企业的情况。要为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良好的工作环境。不得拒绝或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出具不实、不当的证明,不得隐瞒实际财务状况,不得使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处理方法,更不得给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设置障碍。

8.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在经企业主要领导人审定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签署意见后必须报监事会备查。企业领导及有关人员必须按照监事会的要求参加有关会议,如实汇报有关情况。根据需要,监事会主席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董事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有关重要会议,监事会成员是党员的还可以列席企业党委(党组)会议。企业有关重要经营管理、经营决策、投资项目、产权变动等重要事项必须及时向监事会报告。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

四、切实抓好监事会检查报告的落实

9.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是衡量企业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业绩和水平的综合性材料,也是国有资产所有者及时发现企业问题、有针对性采取纠正和防范措施的重要依据。

10.经省政府审定批复的检查报告,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将其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在未听取检查报告意见的情况下,不得研究决定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奖惩事宜。

11.计划、经贸、财政、审计、劳动、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检查报告作为重大项目论证审查、实施债转股、兼并破产、国有资产管理、信贷扶持、企业领导人员分配政策、财政监督、税务稽查、审计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依据。检查报告涉及行政处罚案件和其他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有关执法部门和单位依法处理;涉及侵害国有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主动地落实维权事宜;涉及企业生计和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限期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并做好落实工作。

12.监事会管理机构要认真抓好检查报告的落实,并把落实情况及时汇总报省政府。

五、切实加强国有企业监事会干部队伍建设

13.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业务熟悉、专业对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主席列入《中共湖南省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其人选经省委审批后,由省政府任命、派出。监事会管理机构协助省委组织部做好管理工作。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选拔、任命,采取选调与公开招考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从财会、审计、金融等经济管理专业人才中选拔。兼职监事的选拔,主要从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处级干部、资产管理公司的有关人员、企业的职工代表和高级专家学者中选聘。

14.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监事会主席实行"分散管理、集中工作"的方式,党组织关系转入监事会管理机构,人事关系仍留在原所在单位,享受原所在单位同级别人员的同等待遇,不占原所在单位的编制和领导职数。专职监事的党组织关系和人事关系全部转入监事会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15.所有监事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上岗培训,上岗后每年至少要参加一次业务培训,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工作能力。根据需要,可选派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参加国务院举办的监事会培训或出国进行专业培训以及业务交流合作。

16.监事会人员要严格执行"六要""六不"行为规范。即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要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严于律己,公道正派,光明磊落;要依法办事,敢于讲真话,不怕得罪人,勇于同违反国家政策、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的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国家利益;要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政策水平、业务能力;要严格行使监督权力,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工作业绩;要严格履行公务员职责,恪尽职守,埋头苦干,深入群众,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不得泄露检查结果和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参与和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不得直接向所监督企业发表结论性意见和提出经营管理方面的建议;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不得在企业兼职、购买股票和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

17.监事会管理机构要加强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和自身建设,建立符合监事会特点的奖励和约束机制,奖励为维护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人员,对企业重大违法乱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失职的、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或者在进驻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依法依纪予以惩处。建立健全监事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和标准,确保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顺利实施。

六、加强领导,协调配合,确保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顺利实施

18.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省委、省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听取监事会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协调、解决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中的重大问题。

19.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与监事会工作有关问题的协调,需要抽调力量参与监事会的重大专项检查的,各部门要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与监事会的联系,相互提供有关信息、资料,配合监事会查实有关情况,部门的有关监督检查要注意与监事会协调,加强沟通,避免重复。

20.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派出监事会名单,分批核定监事会的机构编制。财政部门要按照实事求是、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安排每批监事会的开办经费和人员选拔、业务培训。聘请专业人员、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重点专项检查的专项经费,统筹安排好监事会的正常经费预算、工作用车和办公用房,并尽快制定监事会人员工作补贴标准、监督检查的食宿标准和交通通信补贴标准,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21.派出监事会的企业所在地的党委、政府要关心、支持监事会的工作,明确提供服务和协调的部门,为保证监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协调和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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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转发《关于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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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转发《关于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献

贵州关于转发《住建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黔建房通〔202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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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张政办发〔2015〕2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进一步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甘政办发〔2015〕142号)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有关工作安排,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精准扶贫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关要求,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二)基本原则。

托住底线。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保主保重。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优先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纳入重点医疗救助范围;重点将困难群体易发多发、医疗费用高等疾病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

统筹衔接。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三)目标任务。

我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已于2014年合并实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扩大病种范围,提高救助标准,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与相关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

二、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特困供养人员;

3.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4.符合张掖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

5.医疗费用支出性贫困家庭;

6.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

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

8.见义勇为负伤人员;

9.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殊困难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其住院救助人次数应占当地全年救助人次数的70%以上。

(二)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确保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全额保障对象(执行分类施保的一类保障对象)和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农村低保二类保障对象和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30%的标准给予资助;农村低保三、四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5%的标准给予资助。

(三)规范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以及因急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救助的费用按照《张掖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予以救助。

(四)规范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照《张掖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第十四条规定的标准予以救助。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并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

(五)规范申请办理程序。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医疗机构诊断依据等材料,向住所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通过入户调查、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重点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的,可持相关材料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医疗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保障重点、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重特大疾病按病种救助与常规医疗救助按费用核算救助相结合的方式,着力提高医疗救助实效。

(一)合理确定病种和范围。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调整扩大为50种(见附件)。对重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合规医疗费用主要参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合理确定救助标准。重点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单病种诊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设置起付线,起付线的设置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省级确定的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指导限额标准为6万元。

(三)明确就医用药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应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四)加强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各县区民政、财政、人社、卫生计生、保险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高效联动,将救助关口前移,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主动进行救助。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基础工作。

四、加大对贫困地区和65个精准扶贫村医疗救助的支持力度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65个贫困村精准扶贫实现当年整村脱贫的实施意见》和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关于精准扶贫社会救助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精神,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工作在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助推精准扶贫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大对贫困地区和65个贫困村医疗救助的支持力度,着力发挥医疗救助对防贫、脱贫的重要作用。

(一)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对65个贫困村的救助对象诊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路径进行报销和救助,医疗救助标准在全市统一的指导标准基础上提高3—5个百分点。具体的救助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合理确定并公布实施。

(二)扩大救助病种范围。2015年底实现全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参合参保率全覆盖。2016年—2020年,根据预算资金增长情况,逐步扩大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提高救助水平。要在省上确定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基础上,结合当地易发、多发等特点的地方病种,适当调整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

五、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

(一)健全筹资机制。各县区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同时,市上将进一步加大对各地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的考核力度,各地应根据年度筹资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各县区要全面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公开透明,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部分。结合医保异地就医工作的推进,积极探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管理机制。

(三)健全救助服务监管机制。各县区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本地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民政部门要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制定服务规范,并会同财政、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及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要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各县区要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建设,落实国家和省上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规定,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供救助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形成合力。要从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需求出发,帮助他们寻求慈善帮扶。要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形式多样的慈善医疗服务,帮助困难群众减轻医疗经济负担、缓解身心压力。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进度安排,落实管理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人社、卫生计生、保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医疗救助方案设计、政策调整等工作。同时,各级政府要安排必要经费,保障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公示医疗救助对象姓名、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要完善医疗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加大问责力度,对医疗救助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应立即停止医疗救助,由有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以及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加大对医疗救助政策宣传普及力度,确保广大群众知晓政策、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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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简介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集体林业生产力,建立和完善适应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的集体林权制度和经营机制,加快“绿色常州”建设步伐,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实现“两个率先”和“绿色常州”建设目标,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进一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加快现代林业发展步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办事、有序推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范操作,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坚持尊重民意、因地制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切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森林资源状况;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着眼于提高农民持续增收能力、壮大集体经济组织实力、保护生态资源、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农民得实惠、林业得发展、生态受保护。

(三)总体目标

力争到2010年10月底,基本完成明晰产权、落实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政策,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明确、责权划分具体、利益分配合理、流转程序规范、融资渠道通畅、监管服务到位的集体林权制度,实现资源增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生态改善的目标。

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一)改革的范围和重点

改革的范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和林木。改革的重点是: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以及虽已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明确经营管护主体、但尚未明晰初始产权的集体商品林、宜林地。按照逐级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积极调解有争议的林地和林木权属争议,争议未解决前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1.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将产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已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明确其他经营管护主体、但尚未明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初始产权的集体林地,应当按照均股、均利方式将产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纠正。

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分包到户的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稳定,承包期内允许继承。责任山承包到期后,可以均股、均利方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落实产权,也可依法继续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承包期为70年。对面积、界址不清的责任山,在明晰界址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林地和林木产权改革方案,要按照村民民主议事的方式审议通过。在明晰产权过程中,集体林地的产权关系不因行政区划的调整而随意变更。行政区划调整以后合并的村和村民小组,明晰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和林木产权时,原则上以合并前的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如果是按合并后的村或村民小组确权、并经2/3以上村民或农户同意的,应当按照合并后的村或村民小组进行确权。

国有林业场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和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明确林地和林木产权关系后,要依法进行确权勘界、登记、核(换)发林权证书,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尚存在林权纠纷的,依法调处解决后再核发林权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具体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2.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按照均股、均利方式明晰产权的集体林地,通过集体民主议事决策程序,可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也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落实承包经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为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长期收益,承包经营期限应当合理确定。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成立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等,对集体林地实行规模经营。

3.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利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林权流转要使用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明确权属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按照均股、均利方式明晰产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不低于70%的收益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余要用于集体公益事业。依法保护林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禁在林地发包过程中乱摊派、乱收费,变相加重经营者负担。

征收林地,要依法足额予以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林地的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三、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和流转市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管理,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为流转提供规范化服务,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市、辖市(区)林业技术推广、林业科研教学、森林资源监测等单位,可依法提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服务。抓紧制定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规范流转程序,保障公平交易。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建立区域性森林资源资产流转交易市场,为规范流转创造条件。

(二)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

增加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扩大面向农户的林业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林权抵押贷款等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鼓励林业企业上市融资。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林权抵押登记工作,在抵押贷款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权变更手续。鼓励开展政策性林业保险试点,提高林业经营者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三)完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各级财政要按照分级管理、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将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市、辖市(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级以上公益林予以补助,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四)加强乡镇林业机构建设

乡镇林业工作站承担基层林业政策宣传、资源保护、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职能。林业面积较大的乡镇,可在相应的机构增挂林业站牌子,明确职责,并结合乡镇机构改革,配备专职或兼职林业技术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基层林业技术队伍稳定。

(五)完善社会化服务机制

鼓励发展林业服务机构,引导农户采取家庭联合经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培育新的林业经营实体。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起“公司+基地+农户”等产供销一条龙、贸工林一体化的林业产业发展格局,实现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引导建立民间护林防火、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组织,完善森林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和防治服务网络。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工作议程。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林区政府要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拟定具体改革方案,扎实推进改革。农办、发改、财政、农林、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落实到位。各级财政要安排好配套资金,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二)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到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依法规范操作,做到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广大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面广量大,各地要有步骤、分阶段、积极稳妥地推进,确保改革有序进行。一是成立机构,制定方案。2010年1月,林区政府要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改革总体方案。二是广泛宣传,加强培训。2010年1月,林区要层层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大会,广泛宣传改革的意义、内容、方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分级组织业务骨干培训。三是上下联动,组织实施。2010年2月至7月,林区要按照有关规定,精心组织,认真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四是公示公告,发证建档。2010年8月至10月,要按照申请、审查、勘查、公示、登记、办证等步骤,及时核(换)发林权证,并做好改革过程中重要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和系统。

二○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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