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省直有关单位,各建筑业企业:
近几年来,各级建设和劳动保障部门为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采取了许多有力措施,取得了显著成绩。2009年元旦、春节(以下简称“两节”)将至,为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巩固清欠工作成果,确保社会稳定,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两节”期间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当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世界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也造成一定影响,与国民经济关联度高的建筑业形势也不容乐观。虽然,全省清欠工作任务基本完成,但少数地区部分工程项目新的拖欠还时有发生。近段时期以来,特别是2009年“两节”即将来临之际,部分工程项目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能面临资金困难。切实做好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确保农民工足额领取工资,及时返乡过节尤为重要。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确保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的要求,早行动、早安排,切实做好“两节”期间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二、全面排查,严厉查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
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所承包的工程逐一详细排查,建立台账,准确掌握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积极筹措资金,按期足额兑付到位。要认真安排部署,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资金,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对在排查中发现存在拖欠工程款隐患的在建项目,属于政府工程的,要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确保工程款及时支付;属于房地产和社会其他项目的,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存在矛盾纠纷的,要及时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制订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在近期集中力量,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对本级所管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执行情况、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逐项排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责令其立即足额支付工资,对拒不改正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严肃处理,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通报全省,暂停其投标资格,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要引导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依法维权。严禁建筑施工企业和个人以讨要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为由,堵塞交通、扰乱社会治安,聚众冲击党政和有关单位。对弄虚作假、伪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据索取不当利益,或以讨要农民工工资名义敲诈勒索、制造群体事件的企业以及采取违法过激行为讨要工资制造事端的有关人员,要给予严厉的惩处,并予以社会曝光,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确保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的正常运转,开通电话专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要与宣传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加大宣传力度,明确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的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措施。对群众反映的“两个拖欠”案件,要及时受理,及时调查,尽快结案。要特别重视涉及农民工工资的集体争议处理工作,力争通过调解的方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阶段,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两节”期间的社会稳定。
四、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相关长效制度的贯彻落实,及时果断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因工作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湖南省建设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两节”期间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房屋物业
湘建建409号
湖南省建设厅
2008-11-18
对不起,这个没有电子版的
(一) 招标办暂无资料!(二) 劳保办省劳保办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部以及省政府有关劳动保险制度改革的方针和路线、法规和政策;二、负责制定和修改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和规定;...
就是参考当地费用定额中有具体说明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当前页码:1 http://code.fabao365.com 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劳动保险 基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文 件 号】湘建建 [2006]213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6-06-28 【实施时间】2006-06-28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执行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 劳动保险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是建筑企业交纳社会基 本养老金的主要来源,是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更不是政 府基金。近年来,部分市及县市区擅自将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改变为按照工程 项目建筑面积计取,有的甚至以优惠政策为名降低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这些 行为没有政策依据,违背了劳动保险基金的计取原则,造成基础、安装、装饰装 修、消防等分包专业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的
一是及时动员。召开工程款和工资支付动员大会,要求各参建单位抓紧已竣工项目的结算工作,筹集资金及时支付工程款和工人工资,预防纠纷发生。二是专项检查。对2014年以来竣工和在建的工程项目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监控工程的督促、协调、稳控,及时消除诱发群体事件因素。三是落实预案。严格落实“两节”期间节假日清欠值班制度,春节前派出工作人员驻点市信访局负责工程款和工资支付的信访工作。四是协调服务。充分利用调解委员会等平台,畅通投诉渠道,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常途径反映诉求。(市建设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越来越密切。不论是培训、就业,还是求职、失业,不论是一直在岗工作,还是已经退休在家,都要与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打交道。作为一项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大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已经深入到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每个环节,直接影响到千千万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正是由于劳动保障事业日益重要,近年来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出台的数量越来越多,频率越来越快。与之相配套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文书也越来越多。 为了便于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以及相关的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保障工作者,在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事务时能够正确、合理运用有关文书,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组织编写了《劳动合同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文书范本指南》。这些范本是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示范文书,它们大多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少部分是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原则要求制定的。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具体应用时,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取舍。 为了让读者能对文书有个全面了解,在每个文书格式之前,均有关于本文书的基本知识、主要内容和制作要求的介绍。我们相信,它将对读者起到较好的引导作用。本书由丹清同志主编,参加编写的有李川、张加才、李波、王典林、于宝庆、牛彬等。由于时间仓促,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者和社会性保险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结合全省实际,拟订相应政策和具体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草拟劳动和社会保险金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全省劳动和社会性保险金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代表政府行使过去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监督下能劳动者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拟定全省促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全省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组织实施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按分式组织实施公民也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闽就职业管理政策。对有关机构经办向处国企业驻闽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和境外在闽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及政策规定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组织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归口负责全省工人考核鉴定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在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指导下,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定企业和职职工职业病技能 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和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管理规则;制定技师评规则,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督导评估制度,负责技工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指导技工学位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负责提出我省每年技工教育经费计划的建议,安排使用省级技工教育经费。
(五)负责拟定全省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劳动合同鉴证、集体合同审核;指导行业和用人单位定员额的制定和管理;组织实施用人单位职工档案管理;负责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所工特殊劳动保护管理,制定相关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有关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国家和省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综合管理全省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争议仲裁的规范、规则,承担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和最低工资标准、行业工资收入调节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审核省属和中央驻闽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八)管理全省社会保险工作,拟定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公费医疗管理及公费医疗制度改革。
(九)制定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并实施管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系建设规则并组织实施。
(十)制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保险业佃的资格。
(十一)承担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二) 组织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三) 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工作,办理、答复人大、政协的提案和议案。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