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建设工程百科

湖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办法

《湖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办法》是湖南省政府发布的文件,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号)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订了《湖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办法基本信息

湖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办法具体内容

湖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规范我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本省境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及相关的活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以外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中央(国家)驻湘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大型民营企业招商引资的建设项目;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开展放射治疗、介入治疗(DSA)、核医学工作的场所以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工作单位涉及放射诊疗的建设项目;

(五)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场所包括核设施(除核电站以外)、辐照加工、非医用加速器、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的建设项目;

(六)受卫生部委托需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

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分类按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并实行分类管理: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

第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标准、规范和职业卫生相关知识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和判定。

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评价报告表,职业病危害一般或严重、投资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评价报告书。

第八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其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其资质范围承担。

由市州以下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评价所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类别由所在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确定。

第九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与建设单位所在地位于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建设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同时抄送批复至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审查专家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专家库,可委托省卫生监督所对专家库进行监督管理,可委托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凡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或国家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都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专家人数为单数),对预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实行专家负责制,参加审查的专家名单须报经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其中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应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

第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审查意见。评审专家应填写个人审查意见表,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存档。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时,卫生行政部门应派人员或指定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人员监督审查过程。

第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或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2份)(见附件1);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2份);

(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2份);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2份);

(六)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限有修改要求的)(2份);

(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2份);

(八)获得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

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2份)。

第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应加盖评价单位公

章(包括专用章),标明修改日期。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应有审查专家及专家组长签字,签发日期,并附参加审查的专家和卫生监督员的名单,签名应使用签字笔或钢笔。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有修改意见的,应有专家组长的复核意见并签名。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员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预评价报告结论为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凭证);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预评价报告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一般或严重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第二十一条 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定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向原审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份)(见附件2);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2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2份);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批复(复印件)(2份);

(六)获得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2份)。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程序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审核程序进行,审查同意的,应当予以批复;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结论为轻微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评价结论为一般或严重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或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2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2份);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文书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2份);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复印件)(2份);

(七)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2份);

(八)获得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2份)。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和卫生监督员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通过专家审查的,应当组织现场验收;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的,要求建设单位整改,但先可以进行待建设单位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整改合格后再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合格的,也应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申报受理

第二十六条 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缺项,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二)申请材料一般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三)所有申请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骑缝章,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四)申报材料除注明外,均为原件。

第二十七条 受理机构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建设单位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建设单位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受理机构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均应注明日期和加盖受理机构公章。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凭“行政许可申请接收凭证”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机构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第六章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专家审查结论分为:建议同意(建议通过)、建议修改后同意(建议整改后通过)、建议不予同意(建议不予通过)。

修改、整改后的报告需要经过专家组组长认可并签名。

第三十一条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期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三十二条 受理机构应当自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人身份证领取批复文件。受理机构收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领取人应在批复文件领取单上签字。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已备案或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备案或审核批准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变更后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下发的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表:1、湖南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

2、湖南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3、湖南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查看详情

湖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办法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湖南曳引轮

  • φ650×5/6×13
  • 13%
  • 广西南宁宏旺电梯配件经营部
  • 2022-12-07
查看价格

湖南曳引轮

  • φ610x5/6x13
  • 13%
  • 广西南宁宏旺电梯配件经营部
  • 2022-12-07
查看价格

湖南罗汉松

  • 15公分
  • 13%
  • 湖南省长沙县大众苗木基地
  • 2022-12-07
查看价格

湖南罗汉松

  • 8公分
  • 13%
  • 湖南省长沙县大众苗木基地
  • 2022-12-07
查看价格

湖南广玉兰

  • 15公分
  • 13%
  • 湖南省长沙县大众苗木基地
  • 2022-12-07
查看价格

2010年计价依据

  • 一般计税
  • 工日
  • 佛山市2018年7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2010年计价依据

  • 简易计税
  • 工日
  • 佛山市2018年7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地铁工程项目人工

  • 适用于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价
  • 工日
  • 湛江市2020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地铁工程项目人工

  • 工日
  • 广州市2015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地铁工程项目人工

  • 工日
  • 广州市2014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渗流量监测站建设项目

  • 详见附件
  • 1台
  • 3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1-20
查看价格

职业生涯规划系统

  • 职业通鉴、职业测评与训练、职业生涯规划指导、职业生涯规划训练、职场宝典模块.
  • 1套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10-08
查看价格

平果市旧城镇康马村安乐屯太阳能路灯建设项目

  • 6m太阳能路灯30W截光型
  • 100套
  • 3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11-22
查看价格

职业危害告知卡

  • 亚克力2.0mm通体烤漆丝印
  • 1块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8-10-17
查看价格

湖南

  • 15mm×15mm至30mm×30mm,厚7mm
  • 377m²
  • 1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6-01-01
查看价格

湖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办法基本信息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

执行中如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我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联系。

二OO九年八月十一日

查看详情

湖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办法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湖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办法文献

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13KB

页数: 7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215号) 《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 2007 年 6 月 29 日省人民政府第 107 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 周强 2007 年 8 月 28 日 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 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水利、交通、安全生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 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必须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对项目实施后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考核暂行办法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考核暂行办法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考核暂行办法

格式:pdf

大小:13KB

页数: 15页

1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 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努力提高我省高速公路工 程建设管理效率, 科学评价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和管理业绩, 建立奖惩机制,使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得到有效控 制,依据国家及交通运输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 术标准,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我省境内在建的高速公路项目(包括经营性项 目)均按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从施工许可批复年度起,到建成通车 年度止,每年度考核一次。 第五条 考核采用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考核结果实行千分制, 日常考核为 400分,年终考核 600 分。 第六条 考核结果按综合评分分为“优秀、良好、一般、 差”四个等级。 2 第二章 组织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保证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第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编制。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第四条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第五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或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2份);

(三)属于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1份);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1份);

(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1份);

(八)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九)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预评价报告结论为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预评价报告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一般或严重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应当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应加盖评价单位公章,标明修改日期。

第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应有专家组长的签字,签发日期,并附参加评审专家的名单及签名,签名应使用签字笔或钢笔。对建设项目有修改意见的,应有专家组长的复核意见。

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 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定为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份);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1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1份);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

(六)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予以批复;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价结论为轻微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评价结论为一般或严重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或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1份);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1份);

(七)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八)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予以批复;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申报受理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缺项,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二)申请材料一般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三)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四)申报材料除注明外,均为原件。

第十七条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格式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要求,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单位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 委托申报证明应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和委托日期,并盖有委托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受理机构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建设单位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建设单位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符合卫生部相关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条 受理机构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均应注明日期和加盖卫生行政许可专用章。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凭“行政许可申请接收凭证”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机构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第六章 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专家审查结论分为:建议同意(建议通过)、建议修改后同意(建议整改后通过)、建议不予同意(建议不予通过)。

修改、整改后的报告需要经过专家组组长认可并签名。

第二十三条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期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受理机构应当自卫生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人身份证领取批复文件。受理机构收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领取人应在批复文件领取单上签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已备案或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备案或审核批准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变更后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3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35号)同时废止。2100433B

查看详情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文件通知

卫监督发〔2006〕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部委托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负责承担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受理工作,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受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考虑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审查周期长,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完成评价、进入审查程序的,有关文件资料要求可适当放宽到9月30日。

三、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咨询电话,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

附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doc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

查看详情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am编辑本段办法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编辑本段办法全文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2100433B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