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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协会

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协会  (Henan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简称河南装协,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民政厅核准登记,是由河南省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的行业社会组织。
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协会业务主管是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接受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协会前身主体为河南省建筑装饰协会,成立于1986年,2010年经河南省建设厅同意,河南省建筑装饰协会和河南省室内业协会合并成立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协会。

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协会基本信息

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协会协会会员

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一)单位会员: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其中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二)个人会员:河南省内上述单位从业者及大专院校相关专业在校学生,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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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协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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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协会协会机构

办事机构:秘书处、行业部、信息部、质检部

专业机构:施工委员会、住宅委员会、幕墙委员会、材料委员会、设计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环境监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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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协会组织目标

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建筑装饰装修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我省建筑装饰装修业又好又快发展。

本会是经河南省民政厅核准登记,业务主管是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接受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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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协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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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协会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政策法规,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管理、技术规范、各项定额,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三)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和发布,编辑、出版行业报纸、杂志和资料,建立网站,实行行业的信息指导与服务。

(四)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管理,参与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省优质工程和国家装饰装修工程的评审、推荐等工作。

(五)对本行业经营活动实行协调、指导和监督,保护行业的平等竞争,维护国家、行业和企业的利益。

(六)举办各种展览会、推介会,积极培育规范省内外的专业市场,不断提高市场的现代化管理、服务水平。

(七)组织行业管理、技术培训、专业技能教育等工作。开展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八)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九)承办政府和企业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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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协会

英文全称:HENAN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缩写HNBDA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河南省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的行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建筑装饰装修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我省建筑装饰装修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本会是经河南省民政厅核准登记,业务主管是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接受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政策法规,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管理、技术规范、各项定额,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三)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和发布,编辑、出版行业报纸、杂志和资料,建立网站,实行行业的信息指导与服务。

(四)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管理,参与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省优质工程和国家装饰装修工程的评审、推荐等工作。

(五)对本行业经营活动实行协调、指导和监督,保护行业的平等竞争,维护国家、行业和企业的利益。

(六)举办各种展览会、推介会,积极培育规范省内外的专业市场,不断提高市场的现代化管理、服务水平。

(七)组织行业管理、技术培训、专业技能教育等工作。开展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八)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九)承办政府和企业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一)单位会员: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其中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二)个人会员:河南省内上述单位从业者及大专院校相关专业在校学生,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和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个人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或专业等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理事会确认;

(四)经理事会批准可聘请有关人员任本会顾问;

(五)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由本会统一制作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证书(正、副本,副本为每年交费记录年审用)。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实行年度注册制度,统一集中管理、统一会员证书、统一会费标准、统一收费票据。

第十三条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单位会员,即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正、副本。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其中一位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或委托本会理事长代签。

(二)协助本会理事长工作,在理事长不能行使本会职权时,代本会行使理事长职权。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理事长同意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理事长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政部分《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10年12月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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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协会地理位置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任寨北街联盛大厦A座5楼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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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协会文献

建筑装饰装修等级 建筑装饰装修等级

建筑装饰装修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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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一、建筑装饰装修等级 一级:高级宾馆、 别墅、纪念性建筑、 大型博览建筑、 大型体育建筑、 一级行政机关办公楼、 市级商场; 二级:科研建筑、 高教建筑、 普通博览建筑、 普通观演建筑、 普通交通建筑、 普通体育建筑、 广播通信建筑、医疗建筑、商业建筑、旅馆建筑、局级以上行政办公楼、中级居住建筑; 三级:中小学和托幼建筑、生活服务建筑、普通行政办公楼、普通居住建筑。 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一般规定 1.设计:(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确保建筑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 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 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 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2.材料:(4)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 有产品合格证书, 中文使用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測报告; 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

建筑装饰装修分析 建筑装饰装修分析

建筑装饰装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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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02KB

页数: 2页

建筑装修虽然迎来了较好的发展机遇,装修市场总体上兴旺发达,但市场变幻是复杂的,把握好发展态势和基本趋势,对供求双方和市场主客体乃至决策管理部门都是至关重要的。本文指出了今后我国建筑装修业的发展趋势随着行业经济增长使企业所有制、经营模式、技术更新、产业结构调整等都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和发展。亦有诸多不利因素影响行业经济发展的提升速度。

中国建筑装饰装修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中国建筑装饰装修协会 英文全称: CHINA BUILDNG DECORATION DECORATE ASSOCIATION 缩写:CBDDA 。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从事装饰行业、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的全国性行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装饰装修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为推动我国装饰装修行业可持续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并接受国资委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注册地址: 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装饰装修行业的政策法规,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装饰装修市场管理,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解决本业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履行好建设部转移给本会的有关政府职能以及相关工作,创新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制度。

(三)根据会员单位、行业和社会的不同需求,提供优质服务。

(四)开展行业技术鉴定和工程评估,建立健全行业评价体系,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

(五)提高企业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协调贸易磨擦。

(六)支持、推动地方成立建筑装饰装修协会,加强业务指导。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从事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个人会员:上述单位从业者及大专院校相关专业学生,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个人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或专业培训证明。

(二) 会员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由本会统一制作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证书,有效期两年。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实行统一集中管理。会员发展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及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按本章程执行。经本会秘书处授权发展会员的专业委员会必须严格执行统一会员证书、统一会费标准、统一收费票据的规定。如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秘书处将收回授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理拒绝参加本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实行年度注册制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本会及各地方建筑装饰装修协会,在本会会员中按一定条件和比例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单位由本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协会推荐,经秘书处审议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个人会员担任理事,由秘书处审议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

理事是理事单位的人格化代表,由理事单位的一名主要领导人出任。理事由于工作变动或个人原因不能履行代表理事单位的职责时,由理事单位及时提出变更理事人选的公函,报秘书处审议后,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理事会成员中,代表企事业单位的名额不少于 2/3 。

理事或常务理事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或常务理事职务。本会秘书处将在本会会刊上给予通报。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增补和更换理事;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批准秘书处拟定的协会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1/3 以上理事或秘书处报请会长同意,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1/3 常务理事或秘书处报请会长同意,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 会长 1 人,副会长若干人,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建设部、相关部门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会设名誉会长 1 人,名誉副会长、高级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

秘书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常设办事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处设若干工作部门,其设立程序执行建设部、相关部门和本会章程的有关管理规定。

秘书处设秘书长 1 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上述人员须是社团的专职人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其产生和免去程序执行建设部、相关部门和本会章程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若干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是本会为开展某项特定工作的需要而设立的专门从事该项工作的内部机构。办事机构以部门的形式设立,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其日常工作,其设立程序和工作范围执行相关部门和本会章程的有关管理规定。

办事机构设主任 1 人,副主任若干人,其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若干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本会为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按其业务范围科学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业务活动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以专业委员会的形式设立,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其日常工作,其设立程序和业务活动范围执行相关部门和本会章程的有关管理规定。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其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若干代表机构。

代表机构是本会在会址以外某省级行政区域设置的代表本会从事活动、承办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的内部机构。代表机构以代表处的形式设立,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其日程工作,其设立程序和工作范围执行相关部门和本会章程的有关管理规定。

代表处设主任 1 人 , 其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若干实体机构。

实体机构 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其日程工作,其设立程序和工作范围执行相关部门和本会章程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和代表处实体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本身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述机构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其名称前应冠以本会名称。

上述机构可以在本会章程规定的原则下制订自己的管理办法,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收取会费。

上述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建设部审查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理事长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单位会员会费:一般单位会员会费为 1600 元 / 年,理事单位会费为 3500 元 / 年。常务理事单位会费为 6500 元 / 年,副会长单位会费 16000 元 / 年。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建设部和相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建设部审查同意,并报相关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建设部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建设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经相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建设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经 2008 年 12 月 22 日 中国建筑装饰装修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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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装饰装修协会简介

漳州市装饰装修协会是一个社会组织,于2019年12月16日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活动名录。

机构事件

2019年12月16日,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规定,漳州市装饰装修协会等社会组织因2年以上(含2年)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情况履行年检义务或年检不合格等原因,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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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服务项目

河南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总部设在郑州市,公司多年承办过多个大中型项目。河南省建筑装饰的服务项目有:室内外装修装饰设计、酒店装修、快捷酒店装修、洗浴中心装修、商场装修、美容院SPA装修、KTV装修、商铺装修、专卖店装修、酒吧装修、电玩城装修、饭店装修、售楼部装修、咖啡厅装修、办公室装修、医院装修、别墅装修、复式装修等大中型装修装饰设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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