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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主要由四部分资产组建而成:一是河南省水利厅直管的五大水库(白龟山、白沙、石漫滩、陆浑、燕山)、五大灌区(人民胜利渠、武嘉、赵口、三义寨、大功)、省水利水电实业公司(部分)形成的国有净资产23亿元作为注册资本;二是连续三年从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中每年安排3000万元、从省管水管单位的水费收入中挖潜2000万元,共计1.5亿元作为注册资本金,三年到位;三是中央及省级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库、灌区等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经省政府批准,按出资比例划归该公司;四是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河南段建成后由省级投入部分形成的资产和配套工程省级投入部分,行政区域内由省级负责的河道治理形成的土地开发、整理等收益。
该公司将以投融资为主体功能,以资产筹集资金,以资金建项目,以运营扩张资本,成为融资与投资互动,互为依托的政策性、专业性的水利投融资平台。除了构筑投融资平台,筹集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完成省内公益性和准公益性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融资任务,该公司还要代表省政府,对新建大型水利枢纽工程、灌区配套及节水改造、大中型河道治理等工程项目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等。同时,还将负责授权范围内水利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
公司地址:河南省纬五路与政七街交叉口河南省水科院大楼10-11层2100433B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的批复》中指出,为缓解河南省水利重点工程投入不足,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同意组建河南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财政专项拨款和省级已建水利工程形成的净资产为基础进行注册,并按副厅级规格管理。河南省政府国资委受省政府委托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河南省水利厅负责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人事管理。
广州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1999-02-08在广东省广州市市辖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3112房。广州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统一社...
濮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2011-09-27在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濮阳县综合办公楼。濮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10928582884...
漯河市公共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2011-01-18在河南省漯河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漯河市郾城区泰山北路市房管局807房。漯河市公共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河南水利建设市场的主力军——探访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在河南省的水利建设市场上有这样一支建设队伍,它承建着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及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等大型水利相关工程数十亿元的建设任务,同时他每年还有数亿元的工民建等相关市场建设项目,他的建设项目不仅多,而且分布面积广,更重要的是他取得的优异成绩和诸多荣誉,成为河南省建设市场一支不折不扣的主力军。
湖南省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09年9月10日,湖南省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授牌暨银企合作签约仪式在湖南省财政厅政务楼三楼隆重举行。湖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于来山,省长助理、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李友志等领导,以及其他单位和合作银行共计300余人出席了成立授牌仪式。
【发布单位】河南省
【发布文号】
【生效日期】1997-09-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
(1997年9月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水办字[1997]第52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河南省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地、县水利建设基金组成。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骨干河道、大中型水库的治理、维护和建设,跨市地的灌溉、排涝、滞洪区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中央安排河南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省级配套,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市地、县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市地、县境内的中、小河流、水库的治理、维护和建设,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利防汛、排涝、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小流域治理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中央和省安排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市地、县级配套,以及经市地、县级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省级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包括:省级征收和分成的养路费、电力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车辆通行费、公路客票附加费、货运附加费。
(二)每年省级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总额的3%。
(三)省级分成的从房地产开发、商业、宾馆、办公楼项目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
(四)省级分成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征地水利基金。征集的具体办法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的补充通知》(豫政[1994]4号)执行。
(五)省级分成的新购小汽车水利建设附加资金。征集的具体办法扔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豫政[1995]44号)执行。
(六)省人民政府征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统一纳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市地、县水利基金的来源:
(一)从市地、县级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市地、县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包括:市地、县征收和分成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养路费、市政设施配套费、驾驶员培训费、征地管理费、车辆通行费、公路客票附加费、货运附加费。
(二)每年市地、县级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总额的3%。
(三)市地、县分成的从房地产开发、商业、宾馆、办公楼建设项目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由城建部门安排用于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其中:郑州、开封2个国家重点防洪城市划出15%;新乡、洛阳、信阳、周口、漯河、安阳、南阳、平顶山、驻马店市9个省级 重点防洪城市划出10%。
(五)市地、县分成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征地水利基金。征集的具体办法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的补充通知》(豫政[1994]4号)执行。
(六)市地分成的小汽车水利建设附加资金。征集的具体办法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豫政[1995]44号)执行。
(七)市地、县人民政府征集的其他水利建设资金,统一纳入市地、县水利建设基金。
第五条除“安居工程”以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业、宾馆、办公楼项目,按其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不含港澳台和外商的直接投资)的1%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省级按市地、县级提取水利建设基金总额的30%分成,余70%由市地、县级留成。市地、县如何分成由市地自定。
第六条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办法:每年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总额提取的3%,养路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国家征地管理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根据当年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额以及4项收费或基金收入数额从预算收入中直接划转;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公路客票附加费、货运附加费等7项收费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根据其收入数额从各级预算外收入中直接划转;驾驶员培训费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交通部门负责代征,缴同级财政。除“安居工程”以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业、宾馆、办公楼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不含港澳台和外商的直接投资)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征收,有关建设单位凭财政部门征收票据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新购小汽车水利建设附加资金、非农业建设项目征地水利基金以及省、市地人民政府征集的其他水利建设资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具体缴库划转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水利厅另行制定。市地、县水利建设基金的缴库划转管理办法由市地人民政府参照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划转办法,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本实施意见第三、四条规定的从各个渠道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各级水利和城建部门每年根据水利和城市防洪设施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其中,用于现有水利工程和城市防洪设施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要纳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九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计划部门要对纳入水利和城市防洪设施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每年年终,各级水利和城建部门应按财政隶属关系,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还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为了保障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水利建设基金代征部门工作需要,核定提取一定数量的业务费,按规定用途使用。业务费的具体核定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多征、漏征和少征。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要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为了加强领导,管好用好水利建设基金,各级政府都要成立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政府的1位主管领导同志负责,吸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确定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审定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计划,统一协调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指导下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工作。
各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均应在财政部门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落实水利建设基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协调各部门搞好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按计划审核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本实施意见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第十四条各市地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省财政厅、计委、水利厅备案。
第十五条本实施意见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水利厅解释。 2100433B
文件全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筹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报告(豫政文〔1991〕1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省面向社会筹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办法。但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和完善集资办法。
二、集资范围限于工程受益地区。时间可考虑从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五年四年。
三、要充分考虑大灾之后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根据需要与可能,分别不同企业的实际生产和经营状况确定对职工集资的数额和收取的比重。
四、向个人集资是件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一定要做好宣传解释,取得群众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五、严格对集资的管理,专款专用,确保集中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审计,坚决杜绝挪作他用。
六、不同意对城乡非农业征地征收水利设施补偿费。
国 务 院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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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水利建设是人类最早控制自然力的主要措施之一。世界上的文明古国,如中国、古印度、古埃及、古巴比伦早在几千年以前就出现了人工灌溉的农业。约建于公元前200多年的中国四川都江堰工程,就是中国古代水利建设的一项伟大成就。在古代农业向近代农业和现代农业转化过程中,农业水利建设日益发展和趋于现代化。主要表现为:农业水利建设从依靠经验转变为依靠科学;水利建设和管理日益机械化、电气化,并较早地应用了电子计算机等尖端技术;并从单纯的工程建设发展到与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相结合,从单纯的排灌水利建设发展到对水资源以及土壤资源的保护和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