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建设工程百科

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9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7年4月22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改 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改

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基本信息

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市场管理,维护煤炭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煤炭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交易为目的,从事煤炭营销、储存、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煤炭市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市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技术监督、物价、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煤炭市场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煤炭交易市场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开办煤炭市场,谁投资,谁受益;收取的规费用于市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自觉服从市场管理。

第二章 营销管理

第六条 开办煤炭市场,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市场开办登记证》。

第七条 从事煤炭营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八条 经过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中介组织和经纪人,可进入煤炭市场开展中介服务。

第九条 从事煤炭营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接受法定质检部门对其货物进行检验,取得合法的煤炭质量检验报告单。

第十条 煤炭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按质论价,成交价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一条 煤炭市场的交易活动,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 煤矿的煤矸石需要销售的,只能直接销售给用户,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煤矸石的经营。

第十三条 严禁下列掺杂使假行为:

(一)将煤矸石、炉渣或其它杂物掺入原煤中销售;

(二)煤矸石与原煤未经分离混装出井后,不经筛选直接销售;

(三)原煤与煤矸石混堆销售;

(四)在经营和运输过程中,故意注水或其它人为制造虚吨位;

(五)其它掺杂使假行为。

第十四条 凡支持、包庇、纵容掺杂使假行为者,视为掺杂使假共同行为人。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依法询问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并可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经营者的有关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等资料,但应为经营者保密;

(三)依法要求铁路、水路、公路、金融等有关部门协助查处煤炭营销中的违法案件;

(四)不定期对商品煤质量进行抽检;

(五)监督检查营销活动中的其它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一)无照或无证经营的;

(二)用不正当经营手段侵害经营者或消费者利益的;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佩戴执法标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有本条例第十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监督检查部门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罚没款和没收货物的变价款,应全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二条 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煤炭

  • 2000-7000卡/无
  • t
  • 13%
  • 龙岩简桂超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煤炭

  • 批量/
  • t
  • 13%
  • 龙岩简桂超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优质煤炭

  • 发热量5000-5600(kca/kg)
  • t
  • 13%
  • 广东盈达石化贸易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煤炭

  • 批量/无
  • t
  • 13%
  • 龙岩简桂超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 二级
  • t
  • 13%
  • 山西华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 kg
  • 广州市2022年7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 kg
  • 广州市2022年6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 t
  • 广东2021年10月信息价
  • 交通工程
查看价格

  • kg
  • 广州市2021年9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 t
  • 广东2021年9月信息价
  • 交通工程
查看价格

管理条例、职责及制度牌

  • 800×500×5亚克力板,uc打印
  • 1个
  • 3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7-27
查看价格

煤炭

  • 煤炭
  • 1t
  • 3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5-12
查看价格

智慧农贸市场管理系统

  • 市场管理系统、商户管理、设备管理、物业管理、消防管理、广告
  • 1套
  • 3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2-10-28
查看价格

双炒单温煤炭

  • 材质:不锈钢 1800×1000×800mm 耗气量:5m³/小时,炉头规格内径:350mm,外径450mm
  • 7363台
  • 1
  • 宇丰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06-29
查看价格

双炒单温煤炭

  • 材质:不锈钢 2000×1000×800mm 耗气量:5m³/小时,炉头规格内径:350mm,外径450mm
  • 1518台
  • 1
  • 宇丰
  • 中档
  • 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09-29
查看价格

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文献

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格式:pdf

大小:11KB

页数: 4页

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颁布日期 1995.07.21 实施日期 1995.10.0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三章 发包管理 第四章 承包管理 第五章 中介服务管理 第六章 合同与定额管理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 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 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安装、管线敷设、室内外建筑装 饰等建设工程经营活动的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涉及安全的建筑构配件生产 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发包方, 是指发包建设工程并承担工程价款支付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承包方, 是指从事建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格式:pdf

大小:11KB

页数: 7页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7 年 7 月 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5年 1月 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 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 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和商 品混凝土生产经营以及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 是指土木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筑市场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和合法交易,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分割、垄断和封锁市场。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前言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 决 定

(2004年4月15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通知规划、环保、消防、公安、交通、人防等部门参加验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修改为:“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兴建临时性建设的,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交纳临时工程造价百分之二十的费用作为拆除保证金。按期拆除的发还保证金,逾期不拆的,保证金没收,作为强行拆除费用。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兴建临时性建设的,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查看详情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5年8月25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5 年9月2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查看详情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 则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凤台县参照本条例执行。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