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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申报国家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公示

《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申报国家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公示》是湖南省政府与2015年发布的文件。

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申报国家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公示基本信息

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申报国家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公示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项目

1、株洲市茶陵县严塘镇黄前村黄前小学进出路;

2、株洲市茶陵县舲舫乡长鸭村村道;

3、株洲市茶陵县潞水镇庙市村村道;

4、株洲市茶陵县八团乡东黄村道;

5、益阳市安化县柘溪镇辰山村村道;

6、益阳市安化县羊角塘镇花甲村村道;

7、常德市石门县新铺乡青狮岭村村道;

8、常德市石门县蒙泉镇凤凰峪村枫树塔至凤凰峪;

9、常德市石门县蒙泉镇孙家咀村村道;

10、常德市石门县新铺乡岳家棚村村部至千斤塔至黄木岗;

11、常德市石门县所街乡磨香坪村村道;

12、常德市石门县壶瓶山镇中岭村村道;

13、邵阳市新邵县酿溪镇会公坪村村道;

14、邵阳市新邵县龙溪铺镇十字路村村道;

15、邵阳市新邵县潭溪镇大坝村村道;

16、邵阳市邵阳县蔡桥乡陡山村枇杷山叉口到13组;

17、邵阳市邵阳县塘渡口镇大坝村村道;

18、邵阳市邵阳县金称市镇金门村村道;

19、邵阳市邵阳县通白仓镇石盆村石盆线;

20、邵阳市邵阳县九公桥镇绍田村村道;

21、邵阳市隆回县虎形山乡周朋村村道;

22、邵阳市隆回县高坪镇富延村村道;

23、邵阳市隆回县司门前镇白芽山村村道;

24、邵阳市绥宁县关峡苗族乡花园阁村花阁线;

25、邵阳市绥宁县唐家坊盐井村村道;

26、邵阳市新宁县回龙寺镇石角塘村上石背到下石背;

27、邵阳市新宁县白沙镇山石村村道;

28、邵阳市城步县西岩镇双洪村村道;

29、邵阳市城步县茅坪镇玺盆水村村道;

30、邵阳市武冈市大甸乡分界村大甸至司马冲;

31、邵阳市武冈市荆竹铺镇西禅村村道;

32、郴州市宜章县五岭乡坦山村雷公水至新铺上;

33、郴州市宜章县莽山瑶族乡小黄家村梨头嘴至香花村;

34、郴州市宜章县一六镇杉木山村范家园后山公路;

35、郴州市汝城县文明乡浅堆村村道;

36、郴州市汝城县南洞乡山联村村道;

37、郴州市安仁县豪山乡金花村村道;

38、郴州市安仁县永乐江镇芙塘村村道;

39、娄底市新化县坐石乡红岩村新河至红岩;

40、娄底市新化县孟公镇柘泥塘村村道;

41、娄底市新化县洋溪镇车田湾村村道;

42、张家界市慈利县东岳观镇彩球村村道;

43、张家界市慈利县零阳镇琵琶村村道;

44、张家界市慈利县零阳镇铁桥村村道;

45、张家界市慈利县金岩乡中坪村村道;

46、张家界市慈利县南山坪乡广阳村村道;

47、张家界市桑植县淋溪河乡棕树峪村村道;

48、张家界市桑植县空壳树乡莲花台村村道;

49、张家界市桑植县利福塔乡梁家坪村村道;

50、张家界市桑植县河口乡新南村村道;

51、张家界市桑植县五道水镇五峰山村五峰线;

52、怀化市沅陵县官庄镇马鞍铺村村道;

53、怀化市沅陵县荔溪乡大元村村道;

54、怀化市沅陵县二酉乡溪地坪村村道;

55、怀化市沅陵县北溶乡朱红溪村村道;

56、怀化市沅陵县七甲坪镇金河村村道;

57、怀化市沅陵县白田乡蚂蝗头村蚂蝗线;

58、怀化市沅陵县舒溪口丑溪坡村丑溪线;

59、怀化市沅陵县舒溪口小龙头村小龙线;

60、怀化市沅陵县苦藤铺乡下湾村村道;

61、怀化市辰溪县柿溪乡分装垴村村道;

62、怀化市溆浦县小江口乡蓑衣溪村小江口乡至思蒙公路;

63、怀化市溆浦县双井镇伍家湾村村道;

64、怀化市溆浦县统溪河乡沙洲村村道;

65、怀化市溆浦县思蒙乡白山坨村村道;

66、怀化市溆浦县洑水湾乡洑水村S308至李家坡;

67、怀化市溆浦县洑水湾乡清江屯村至金桥村;

68、怀化市溆浦县木溪乡岩坪村村道;

69、怀化市会同县堡子镇炉冲村大盘田至深壕湾;

70、怀化市会同县地灵乡地灵村红岩洞至鱼形;

71、怀化市麻阳县绿溪口乡水漫溪村村道;

72、怀化市麻阳县谷达坡乡土潭村村道;

73、怀化市新晃县波洲镇苗冲村隔坡至上岩板田;

74、怀化市芷江县土桥乡分水坳村胡家院子到正冲;

75、怀化市芷江县五郎溪乡金厂坪村村道;

76、怀化市靖州县甘棠镇平原村村道;

77、怀化市靖州县甘棠镇地灵村村道;

78、怀化市通道县县溪镇晒口村晒口线;

79、湘西州泸溪县县合水镇横坡村村道;

80、湘西州泸溪县浦市镇马王溪村村道;

81、湘西州凤凰县禾库镇茶寨村村道;

82、湘西州凤凰县腊尔山镇夯卡村村道;

83、湘西州凤凰县两林乡板交村村道;

84、湘西州保靖县夯沙乡梯子村村道;

85、湘西州保靖县水田河乡中心村村道;

86、湘西州保靖县比耳镇亚渔村村道;

87、湘西州保靖县复兴镇那甫村村道;

88、湘西州古丈县岩头寨镇湾坪村白洋洞至岩板铺;

89、湘西州古丈县高望界乡石门村村道;

90、湘西州古丈县红石林镇列夕村村道;

91、湘西州古丈县山枣乡枞树村山枣至枞树;

92、湘西州古丈县高望界乡麻溪村村道;

93、湘西州永顺县郎溪乡明溪村明溪线;

94、湘西州永顺县小溪乡张坝村张坝线;

95、湘西州龙山县咱果乡咱果村村道;

96、湘西州龙山县干溪乡捞溪村捞溪线;

97、湘西州龙山县茨岩塘镇甘露村村道;

98、湘西州龙山县里耶镇跃进村村道;

99、湘西州龙山县洗车河镇耳洞村木友至耳洞;

100、湘西州花垣县吉卫镇各屯村村道;

101、湘西州花垣县排料乡芷耳村村道;

102、湘西州花垣县排料乡桃花村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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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申报国家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公示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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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申报国家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公示基本信息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报送农村公路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精神,今年切块安排我省农村公路中央预算内投资6000万元。国家补助我省的范围为:国家明确的武陵山区、罗霄山区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项目。补助标准为:50万元/公里,同步建设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中小桥梁,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

我们按照国家通知精神,结合省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全省具备条件但尚未通公路建制村通达问题的要求,通过省交通运输厅呈报、市州县专题呈报、委办公会审核,筛选出102个通村公路项目(共涉及102个村,建设里程合计120公里),申报国家发改委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央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利益,确保国家资金发挥实效,现对拟上报的项目进行公示(见附件)。

公示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5月29日。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对公示项目的真实性及有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情形,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反馈意见。单位意见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意见必须注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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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申报国家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公示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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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申报国家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公示文献

多项<em>2018</em>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 多项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

多项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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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42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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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了多项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包括:\r\n为促进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加快城乡供电服务均等化进程,下达农村电网改造2018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用于中西部地区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r\n为加快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提升内河水运发展水平,下达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2018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用于长江中游蕲春水道航道整治等工程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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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2016年下达5亿元,集中用于人口较少民族聚居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和人居环境整治以及民族文化传承等四个领域项目建设。

[湖北]我省组织申报2015中央预算内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备选项目

近日,省发改委、省住建厅联合下发通知,安排部署我省组织申报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有关事项,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21日。

《通知》指出,将严格项目选项范围,重点支持列入我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内的设市城市和县城项目,对具备条件的国家级贫困县项目应优先申报。已纳入中央财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集中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纳入三峡库区和丹江口库区水污染防治规划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不能申报;已申报国家发改委其他司局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能申报。

《通知》要求,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是否落实、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对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针对地方规划,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技术工艺、厂网配套等方面进行审核;市州发展改革委要对项目审批(核准)、能评、环评、土地、规划等批复文件以及资金落实情况、实施进度等进行严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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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农村小水电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布时间

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于2012年3月28日联合发布《关于下达农村小水电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转发〈水电新农村电气化项目管理办法〉和〈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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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农村小水电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通知正文

《关于下达农村小水电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转发〈水电新农村电气化项目管理办法〉和〈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改委水利部2012年3月28日联合发布稿(发改投资[2012]799号)

2012年农村小水电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我国山区农村居民生活燃料问题,巩固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成果,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决定安排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专项用于补助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项目(以下简称“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为规范项目管理,保证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小水电代燃料项目,是指在退耕还林(还草)区、天然林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等,通过国家补助投资建设小水电站,为项目区农村居民提供廉价电能,替代薪柴、煤炭、秸秆等生活燃料,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的非营利性公益项目。

第三条各地应以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为切入点,积极协调,统筹规划,整合资金,带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项目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四条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应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方式,切实降低代燃料电站建设和运营成本,降低代燃料电价,确保项目区农民用得起、长期受益。

第二章项目建设内容

第五条小水电代燃料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代燃料电站建设和项目区建设。

第六条代燃料电站建设应符合所在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河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等和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要求,并与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代燃料项目区范围包括小水电代燃料供电区和小水电代燃料保护区。项目区范围应以行政村为单元,按照就近供电、整村推进的原则合理确定。

代燃料项目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代燃料供电区供配电系统改造、农户用电系统改造等。

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所在县已纳入同期国家编制下发的《2009-2015年小水电代燃料工程规划》范围;

2、项目保护区有退耕还林、自然保护、天然林保护、水土流失重点治理等生态保护任务;

3、代燃料电站开发条件较好,技术经济指标优良;

4、项目区具有较完善的供电网络,基本满足代燃料供用电要求;

5、群众迫切需要,当地政府具有组织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建设能力。

第九条代燃料电站勘察设计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达到规定的前期工作深度。

第十条小水电代燃料电站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

代燃料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按照各地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权限,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审查意见,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代燃料电站初步设计报告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按照各地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权限,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应以项目为单元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其中,代燃料电站和项目区建设投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查和批复,报水利部备案。批复后的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实施方案作为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验收的依据。

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代燃料电站和项目区改造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分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来源,代燃料电量、电价,项目区范围、代燃料户数和人口,森林植被保护区域和面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签订的相关责任书及供用电协议等。

第四章投资计划申报及下达

第十二条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地方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提出,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十三条申报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2、电站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地方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4、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建议;

5、项目基本情况表。

续建项目提供上述“3”、“4”项文件和材料,还应上报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主要包括工程进度、各项投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及工程效益等。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对各地上报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研究审核,根据国家财力和全国水利建设任务,综合平衡后,分省切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下达投资计划后的1个月内,负责将年度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报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第五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六条小水电代燃料项目是中央补助投资的地方项目,项目建设资金由地方负责落实,中央给予适当补助。

小水电代燃料中央补助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西部和享受西部政策地区按45%左右安排,中部和享受中部政策地区按38%左右安排,东部地区按15%左右安排。省级安排的地方建设资金,西部和享受西部政策地区不低于批复总投资的10%,中部和享受中部政策地区不低于15%,东部地区不低于25%。

第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与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资金,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因项目建设投资不到位而严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将调减或暂缓下达该地区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各地要严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各地要积极与金融机构联系沟通,争取银行贷款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中央补助资金建设的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如出现超概算等问题,不再增加新的中央补助投资。

第六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要求进行。项目实施方案的执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并层层签订责任书,将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管理的领导和组织协调。项目建设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等制度。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项目法人一般应为国有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负责代燃料电站、项目区的建设和运行,保证代燃料电站按协议长期、安全、可靠供电。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代燃料项目的施工和运行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执行,推进技术进步,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实施标准化管理,努力建设成为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示范工程。

第二十四条小水电代燃料项目要组建以代燃料用户代表为主体、有关部门代表参加的小水电代燃料用户协会,对代燃料项目建设、运营和代燃料电量、电价以及森林植被保护等进行监督,维护代燃料户的正当权益。项目法人要向代燃料户发放用户证书。

第二十五条各地要建立健全国家投资出资人制度,明确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中央投资和地方财政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各地要加强项目建设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项目建设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制度,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水利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程建设整体情况。

第七章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全面负责本地区范围内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全国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实施进行督查。

第二十八条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并提出验收申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验收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规范执行。项目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建立长效、良性运行机制。

第八章运行管理

第三十条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后的实施方案进行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地要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代燃料供电方式。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代燃料就近供电。采取直供方式供电的项目,要合理确定代燃料电价;采取借网过路方式供电的项目,电网企业应优先提供过网服务,以成本价收取过网费。

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应与供电部门签订并网协议,保证代燃料电站长期有效供电,保障项目区代燃料用电;与代燃料户签订长期有效的供用电协议,明确代燃料电量和电价以及保护退耕还林及其他森林植被的责任;科学测算,并积极沟通协调物价部门,核定批准代燃料电价。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小水电代燃料到户电价,并保持相对稳定。在执行过程中,如确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调整代燃料电价的,需重新测算电价并报物价部门批准。

各地要制定小水电代燃料发供用电管理办法,加强对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发供用电管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对代燃料电站和供电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实现发供用电科学调度,提高代燃料发供电保证能力。要向代燃料户宣传安全用电知识,确保安全用电。

第三十四条代燃料项目的运行管理要实行公示制度,对代燃料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代燃料电量、电价、电费等应通过公开栏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水电新农村电气化事业发展,规范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项目(以下简称电气化县或电气化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纳入《“十二五”全国水电新农村电气化规划》(以下简称《电气化规划》)的电气化县和电气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纳入《电气化规划》的电源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等的要求。

第四条 电气化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以地方和社会投入为主、中央补助的政策,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社会参与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集。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电气化建设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前期工作程序后实施,要确保前期工作质量。

第六条 在项目前期工作和实施过程中,要努力提高科技含量,促进农村水电行业的现代化技术水平、装备水平和运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七条 在《电气化规划》基础上,要以县为单位编制五年规划整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报水利部备案。实施方案作为电气化县验收的依据。

第八条 纳入实施方案的项目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审批权限按照各地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及下达

第九条 电气化建设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地方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提出,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十条 申报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2、年度预计投产农村水电装机容量;

3、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方案(包括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承诺文件);

4、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第十一条 中央投资实行定额补助和分省切块下达。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西部地区县(含参照西部地区政策县)、中部地区县(含参照中部地区政策县)、东部地区县新建项目分别按20%、15%、10%左右分年度安排,技改项目分别按25%、20%、15%左右分年度安排。地方应按照不低于中央投资规模的比例落实项目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并同步到位。同一个项目安排中央投资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对各地上报的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根据国家财力和全国水利建设任务,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电气化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下达投资计划后的1个月内,负责将年度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报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四条 各地要严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电气化建设项目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等制度。

第十六条 除政府调控项目外,电气化建设项目应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选择确定项目法人。

第十七条 各电气化县应成立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电气化县建设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处理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气化县及项目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级地方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检查监督,对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进度等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和存在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考核情况作为安排下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地要加强工程建设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工程建设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制度,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水利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程建设形象进度、配套资金落实和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中央补助投资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积极探索电气化建设国家投资形成的收益反哺“三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多种形式并开展试点,培育电气化建设在促进农民入股办电、农民增收等方面的典型,并对试点项目在资金和政策上予以重点倾斜。

第五章 验收

第二十二条 电气化县建设和项目验收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电气化县和电气化建设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并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进行验收,验收报告报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电气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建立长效、良性运行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出台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水电[2006]97号)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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