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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收缴建设标准定额经费若干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8月23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18件规章:
海南省收缴建设标准定额经费若干规定
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海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第一批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告
海南省热带气旋期间防风防汛工作的暂行规定
海南省公路规费征收办法
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海南省机动车辆燃气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海南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
海南省财政监督检查办法
海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
海南省职业介绍规定
海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
海南经济特区劳动争议仲裁规定
海南省缉私没收物资拍卖管理办法
海南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试行办法
地方规章(类别)
老政府是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就是南亚下去那边了。新政府是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就是以前老机场那边过去一点。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务中心)是省委、省政府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而设立的,集行政许可审批、要素资源配置、行政效能监察和社会公共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省级综合政务服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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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决定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加快公路建设的积极性,建立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公路建设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和《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现就加
海南省关于改善城镇环境建设若干规定
海南省关于改善城镇环境建设、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城镇生态环境建设的步伐,进一步改善城镇居住 与生活环境,努力营造富有海南环境特色的城镇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规划法》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省级各类开发 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各建制镇根据当地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镇环境建设工作,要把城镇环境 建设作为海南省生态建设的重点内容来抓,进一步把中央及省委、省政府 有关加快生态省建设和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指示精神落到实处, 高标 准、高起点、高水平地建设和改善城镇生活居住环境。 第四条、我省城镇规划建设要将改善城镇环境、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 容积率作为城镇规划建设的主要目标,把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作为规划 建设的基本
将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保护篇章(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专章)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区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篇章应当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删除。
将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环境保护设施施工图及说明书;因工程需要,进行较大变更或者削减环境保护项目内容的,应当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删除。
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对建设项目清洁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效果进行调查和监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规定和监测规范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由建设单位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由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实施,并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监测报告。”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对建设项目清洁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效果进行调查和监测”。
将第十六条“矿山设计及矿山生产必须执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矿床工业指标,不得随意变动;需变更原矿床工业指标的,必须提出科学的论证资料,由原批准机构审批。矿山企业按批准变更的矿床工业指标重新编制的矿产勘查报告,必须经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更改原储量数据和作为矿山设计、生产的依据”删除。
将第二十五条“进行消防自动系统工程安装、调试和维修的单位,必须取得省(部)级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消防自动系统工程施工许可证》”修改为“进行消防自动系统工程安装、调试和维修的建筑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将第二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出租房屋,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和签订治安责任,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房屋租赁证”删除。
2005年10月1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