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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自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后,各地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基本原则和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适时调整资金使用方向,加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力度,进一步推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基本信息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通知全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后,各地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基本原则和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适时调整资金使用方向,加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力度,进一步推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实践证明,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一些城市住房委员会制度没有真正建立,“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一些城市甚至存在多个管理中心现象,资金管理分散;三是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不健全,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低,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四是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低,行政执法困难,职工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五是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发展缓慢,住房公积金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制约了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重新修改发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2年3月24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各省辖市要按照《条例》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每个省辖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其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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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发文信息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6-28

【生效日期】2002-06-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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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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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文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90KB

页数: 未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切实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具体内容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冀政〔2002〕3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 02〕12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各设区市要按照《 条例》规定,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其中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房改、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 占1/3。管委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所在市人民政府聘任。管委会委员总数不超过25人(省会城市不超过30人)。管委会主任经全 体委员推举,按规定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聘任。管委会的组建工作在2002年8月底前完成。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真正做到依法决策、自主决策、民主决策。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 )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审批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比例;

( 八)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的公布。对管委会依法作出的决策,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不得干预。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由房改部门负责。

二、调整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机构审批权限,各设区城市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隶属城市人民政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不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投资、参股或者兴办各类经济实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由管委会择优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管理中心负责人不得兼职。各设区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规模合理核定,从严控制,并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及时进行法人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留用或聘用。未留用人员由当地市人民政府协调,负责妥善安置。

县(市、区)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的需要,原管理中心可改组为业务经办网点,也可委托银行代办业务。少数资金数额大、管理工作规范、符合设置标准的县(市)和单位可改组为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设立要从严控制,严格把关。

自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起,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前提下,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对现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资产、人员等状况进行清理,核实债权债务,经审计后逐一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将清理后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一并转入新 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调整规范工作,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成熟一个,成立一个,全部调整工作在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要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开展。

三、理顺和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

要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进一步理顺和完善监督体系,强化专职机构的监督职能,形成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全省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为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设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监管办”) ,与省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为专门对住房公积金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的专职机构。省监管办的主要职责是:具体承担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和办法,建立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控。

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督。同级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全过程的监督。重点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预决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 管理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要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进行审计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结果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监管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 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通过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凭证、定期向职工发放对账单、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系统、依法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等方式,增加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透明度。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要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呈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对职工和单位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复核,并按《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答复。对职工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要及时核实,严肃处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自我监督意识,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其管理费用标准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四、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列入领导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特别是经济条件较好但至今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要加大工作力度,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首先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起来 ,逐步向其他行业延伸,最终达到所有单位招聘职工,用人单位职工个人都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 例各按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确定;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近期内单位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5%。缴存 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单位和职工要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符合停、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有关规定的, 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依据《条例》,加大执法力度,督促新设立单位及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 额交纳住房公积金。对违反《条例》,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依据《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五、积极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在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以用于:当地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和二级市场购买的合法产权住房;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职工自建住房,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本人偿还商业银行的购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规定向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严禁发放任何住房项目贷款。各设区市要加强对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重大意义、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和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以及个人 住房委托贷款政策的宣传,引导居民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买房,增强权益意识和贷款需求,使职工从公积金制度和政策中得到实惠。凡没有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要积极运作,尽快启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转变作风,简化手续,降低费用, 提高效率,优质服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个人贷款档案管理,实行贷后跟踪管理,加大逾期贷款催收力度,保证贷款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60%,用住房 公积金购买国债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上年底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20%。

六、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加强对个人账户的管理

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五家商业银行范围内,为本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其中,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一个市不得超过两家。各市确定的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及网点,应当报省监 管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同意后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定期与受委托银行对账。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监督。受委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所属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映。凡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七、加强领导,严密组织

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深化认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在管委会参与下进行工作,并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机构调整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政府建立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领导、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委办、省房改办(监管办)、省总工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同志以及省社会科学院、省政府研究室有关专家组成,并定期召开会议。联席会议的召集由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按照“冻结、清理、审计、移交”的步骤分步实施。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和纠正。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回收”的原则,加快回收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的资金。对目前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在2002年10月底前全部收回;对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过程中,必须增强政策观念和纪律观念,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严肃纪律,令行禁止。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机私分财物,不准突击提干,不准擅自扩充编制,不准滥发奖金和实物。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10月底之前,向省人民政府写出完成本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报告。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市机构调整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在2002年11月份组织对各设区市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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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简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设区城市对辖内单位住房公积金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的规定,省政府确定济南市行政辖区所有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全部由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管理。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加大推行住房公积金的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市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在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扩大住房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但在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中仍然存在着:覆盖率低,相当一部分企业还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缴率低,欠缴住房公积金现象还比较严重;使用率低,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量仍然较小等问题。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到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的高度来认识,加强领导,协调各方面力量,努力扩大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范围;规范运作,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水平;按照覆盖率高、实缴率高、利用率高、风险低的要求,争取达到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先进水平。

市政府负责这项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选聘工作,保证委员会既有广泛的代表性,又有较高的决策水平;要尽快完成济南铁路局、济钢集团两个分中心的组建和业务移交工作,继续保持机构调整工作走在全省前列。统计、工商、民政、质监、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及时向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单位和职工的动态信息,防止出现管理死角。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进一步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及时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各县(市)区要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行力度,促使有条件的单位及时办理职工开户手续。章丘、平阴、济阳、商河、长清等5县(市)区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制度,会同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因地制宜地制定工作方案,积极有效地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

各受委托银行要切实把住房公积金业务作为一项政策性业务,创新机制,健全制度,规范操作,卓有成效地承办起经办责任;要更好地发挥网点多、覆盖广、队伍强的优势,努力扩大缴交面;要积极准备住房公积金贷款,使更多的职工受益。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继续坚持“合规放首位、归集是基础、贷款为重点、增值保运转”的工作方针,优化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要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宣传力度,增加其社会知情度。

各新闻媒体要针对广大职工关心的问题,积极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报道,为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

经省政府同意,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各按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7%缴存。我市辖区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按照调整后的最低缴存比例,及时调整缴存数额。需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及暂缓缴存的单位,要报经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尽快办理开户手续。拒不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无故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大力拓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

根据我市辖区内职工工资和住宅价格水平的变动,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限额上调为20万元。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受委托银行要分析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情况,切实解决影响职工贷款的制度性和政策性障碍,简化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缩短审批时间,提高服务质量。要积极拓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重点向经济适用房倾斜;积极发展职工购买商品房、“二手房”贷款;对限制和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品房销售单位要进行批评和纠正。按照市场化、社会化原则,由借款人自主选择贷款代理、评估、担保、保险、公证、律师服务等收费性中介服务,不得强制或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满足职工的不同需求。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健全贷款风险控制制度,明确风险控制责任,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资金安全。

四、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体系

在接受省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的同时,市财政部门要建立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年终编制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人民银行济南营业管理部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审计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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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简介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豫政[2002]1号二00二年一月七日)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大型中心城市、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三头并举的方针,实施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战略,促进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提高城镇规划工作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规划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编制,严格审批程序

(一)全省城乡规划要遵循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以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指导,立足省情,面对现实,面向未来,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增强规划的超前性和科学性,不断提高规划水平。

(二)抓紧开展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修编工作。各地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要求,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对已编的县(市)域城镇体系进行修订完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要合理确定中心镇、一般集镇和中心村的布局,科学确定城镇规模和职能,完善区域基础设施。要以县城和重点镇为重点,加快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要对中心城市和重要城镇的行政区划进行认真研究,合理调整解决一城多府、城乡交错等不合理现象,扩大中心城市和重要城镇的经济腹地和发展空间。要制订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国道、省道两侧的建设,切实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各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修编工作要于2002年底之前完成。

(三)改进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加快制定城市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全省各大、中城市要在3年内完成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城市景观风貌规划、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所有设市城市和县要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抓紧制定详细规划;城市重点开发建设地区、重点保护地区、城市中心区和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要在2年内完成。在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中,要因地制宜,认真搞好城市设计,把民族传统、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有机结合,塑造富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化城市形象。

(四)加强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小城镇和村庄的规划要在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规模适度,注重实效;要选准发展方向,科学确定发展重点和规模,体现当地自然和文化特色。重点镇不仅要编制镇域村镇体系规划及镇区总体规划,还要编制好街区详细建设规划。要进一步加快中心村规划编制进度,严格技术审查,提高规划质量和水平。

(五)认真编制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的保护规划,要在充分研究城镇传统风貌特色、城镇发展目标的基础上,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划定历史街区和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对近代和当代优秀的文化遗产和建筑物要纳入保护规划范围,妥善加以保护。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的保护规划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修编工作。凡未编制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规划或建设项目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规划的,不得在历史文化名城(镇)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或拆迁。其他城市也要做好传统文化街区、有代表性的优秀建筑及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

(六)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管理。全省各级风景名胜区都要认真贯彻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方针,抓紧开展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开发地段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风景名胜区的特点,按照生态保护和环境容量的要求,合理确定开发强度,严格控制开发利用活动。不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规划建设宾馆、招待所、各类培训中心及休、疗养院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不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对擅自进行开发建设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由省建设厅审查后报建设部批准;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报省建设厅审批。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尚未编制总体规划或总体规划已经到期的,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七)加强城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调整完善环境功能区划。城镇发展要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科学编制城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坚持高起点、高水平、高标准,坚持统筹兼顾、突出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合理调整工业布局,搞好环境功能区划的调整完善。要加强水源补给保护区、绿色生态屏障和大气、噪声污染控制区的规划和建设,加快各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八)严格规范规划审批和修改程序。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各类详细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完成后,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报批。市、县人民政府在修改或调整规划时,凡涉及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布局等主要内容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对各类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实行备案制度,全省设市城市和县的各类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成果必须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推进城乡规划法制化

(一)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批准的规划。要加强和提高城市详细规划的约束力,充分发挥城市详细规划对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调控作用。凡建设项目所在地段没有编制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擅自修改规划、违反规划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二)统一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省域和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分别由省级和县(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城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的规划建设,都要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管理。

(三)严格规划许可制度。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都要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要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开工许可,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不得批准用地和进行建设。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制度。国家和省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由项目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建设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要予以纠正。

(五)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规划管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经常性管理,对建设工程性质变更和新建、改建、扩建中违反规划要求的,要及时查处、限期纠正。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规划实施进行验收,凡未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投入使用或出售、租赁,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

(六)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其审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将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同时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建设厅要重点对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家和省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查处违反规划的行为。

(七)发挥省会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的职能,加强对省会城市规划工作的指导。要坚持和完善省会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工作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省会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审查省会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郑东新区开发建设规划、重要地段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以及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划,监督省会城市规划的实施工作。

(八)加快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制化步伐。省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认真搞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完善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程序制定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的规章制度,抓紧制定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三、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努力开创城乡规划工作新局面

(一)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中的矛盾和问题。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抓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特别是市长、县,要对城乡规划负总责,并将城乡规划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各级领导要严格遵守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二)健全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稳定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规划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把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要积极开展城乡规划基础理论和政策的研究,充分应用现代技术和手段,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水平;要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和制度,实行政务公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敢于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深入普及城乡规划知识。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并掌握城乡规划的基本知识。今后,省、市行政学院都要把城乡规划列为国家公务员必修课。要加强对市长、分管副市长、县长、分管副县长和乡镇长的培训,并对其掌握城乡规划知识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办好县(市、区)长、乡(镇)长培训班。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的规划意识。

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省人民政府责成建设厅会同省监察厅督促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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