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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和儿童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享受其他公共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商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等单位应当收集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开展社会监督,协助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社会团体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普及无障碍环境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无障碍环境意识。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进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推广,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或者志愿服务。
第八条 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建设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设计配套的无障碍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无障碍设施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人员进行必要的无障碍环境知识培训。
第九条 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所有权人与管理人应当以协议等方式确定无障碍设施的改造责任。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托养、社会福利等场所;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医疗卫生、休闲游憩等公共服务场所;
(四)城市的主要道路、人行道、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及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
(五)金融、邮政、电信、商业等公共服务场所。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的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配备语音提示装置。
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无障碍环境的要求,配备字幕和语音报站系统。
第十二条 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应当根据需要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设置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服务的低位服务台、购票设施、等候专座和绿色通道。
有条件的城市公共汽车和出租车的运营单位应当配置一定比例的方便轮椅乘客使用的无障碍车辆。
第十三条 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无障碍停车位应当设置在方便肢体残疾人通行的位置并清晰标明。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十四条 无障碍标志应当纳入城市环境和建筑内部的引导标志系统,指明无障碍厕所、电梯、坡道等重要无障碍设施的具体位置。
无障碍标志应当规范、清晰,并设置在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引导和鼓励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无障碍信息交流的产品,为残疾人、老年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语言文字、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和本省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考试组织单位应当为其提供盲文试卷、大字号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提供合理便利。
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时,考场可以提供文字提示的便利。
第十九条 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并创造条件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
第二十条 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为视力残疾人阅读书籍提供便利。
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室)应当逐步配备方便视力残疾人阅读的读物、资料。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组织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并为残疾人使用互联网提供合理便利。
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县级人民政府网站应当逐步采取无障碍技术措施,方便残疾人获取互联网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体育、医疗卫生、金融、电信、邮政等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提供语音、字幕、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和其他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应当推进涉及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知识和必要的技能培训,并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按照其对相关信息化服务的实际需要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引导和支持城市老旧小区推进公共厕所、坡道、扶手、电梯等与残疾人、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参与社区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12345社会求助、报警、火警、交通事故报警、医疗急救等公共服务系统,应当逐步具备文字信息传送和语音呼叫功能。
第二十六条 推动和支持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困难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或者帮助其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选举时,组织选举的单位应当为行动不便者参加选举提供便利,并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或者其他合理便利。
第二十八条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场所的无障碍服务功能,制定实施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应急避难预案,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知识与技能培训。
第二十九条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应当以协议等方式确定维护和管理责任,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并在无障碍设施因自然损毁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时及时予以修复。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用手续。经批准占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
无障碍设施建设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办法》对新建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环节的管理提出了相应规定。
对已建成的相关建筑及设施,要进行无障碍改造,并规定了改造计划和责任主体、改造重点,明确了维护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为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出行和乘坐交通工具,《办法》规定,相关场所要设置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语音提示、交通工具报站、购票设施和绿色通道、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引导标志等等。
在无障碍信息交流方面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
为了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信息交流,帮助他们融入社会,还有一大波暖心操作——
《办法》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的政府信息应当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等相关服务;
国家和我省举办的有关考试,应当给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大字号试卷、电子试卷等;
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时,考场可以提供文字提示的便利;
通过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和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等方式方便残疾人阅读;
有关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的设计标准;
有关国家机关和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创造条件,提供语音、字幕、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在无障碍社区服务方面
残疾人、老年人日常活动主要在社区,如何加强社区无障碍服务,这一点十分必要。
《办法》明确,要引导和支持城市老旧小区对公共厕所、坡道、扶手、电梯等进行无障碍改造。
12345社区求助、报警、火警、交通事故报警、医疗急救等公共服务系统,应当逐步具备文字信息传送和语音呼叫功能。
推动和支持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对行动不便者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选举时,组织选举的单位应当为行动不便者参加选举提供便利,并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或者其他合理便利。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场所的无障碍服务功能,制定实施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应急避难预案。
《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我们期待越来越多的无障碍环境能融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让有需要的人,能够尽享无障碍环境带来的安全、便捷、舒适和自如,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2100433B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令第300号
《湖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9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许达哲
202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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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机制规范标准推进铁路无障碍环境建设
通过参加两次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题调研,结合中国铁路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实践,提三点建议:一、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上全面体现无障碍理念。
无障碍意识认知与无障碍环境设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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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为了创造和优化无障碍环境,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从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的建设、管理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保证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老年人组织等社会组织、机构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建设、改造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适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同步实施。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设计单位进行无障碍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套相应的无障碍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对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应当配套无障碍设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无障碍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所有权人与管理人应当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托养、社会福利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通信、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配备并完善过街音响信号装置,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一)停车位数量大于500个的特大型停车场,设置5个以上;
(二)停车位数量为301至500个的大型停车场,设置4个以上;
(三)停车位数量为51至300个的中型停车场,设置2个以上;
(四)停车位数量为50个以下的小型停车场,设置1个以上。
无障碍停车位应当设立在方便残疾人通行的位置,并设置显著标识,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车辆,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残疾人车专用标志或者残疾人证,未在显著位置放置残疾人车专用标志或者残疾人证的车辆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
城市的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应当配备字幕报站、语音报站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手续,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做好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及时修复损毁、损坏的无障碍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鼓励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开展无障碍信息交流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与残疾人、老年人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创造条件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应当加配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备手语的新闻节目。
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应当加配字幕,逐步播放配备手语的节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并提供方便视力残疾人阅览的有声读物和盲文读物。
公共图书馆进行图书数字化建设时,应当利用无障碍技术手段。
残疾人组织建设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当向有需求的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务,向有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提供语音信息服务。
电信终端设备制造商应当提供能够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技术及产品。
社区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对不符合无障碍设施技术标准的应当进行改造。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其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残疾人应急避难预案,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培训。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应当设置无障碍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未按规定设置或者设置不规范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停车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其他损坏、非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标志,影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修复,依法处罚。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湖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18年12月28日
安徽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安徽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7日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国英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