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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2000-04-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在全省实施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琼府〔2000〕3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质量问题是经济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经济发展的战略问题。在我省实施“一省两地”产业发展战略中,必须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坚决打击假冒伪劣,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的规定,提高我省质量工作总体水平,加大打假工作力度,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实施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责任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全省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及解决质量工作与打假工作存在的问题。
省政府分管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副省长是全省质量工作与打假工作主管负责人;市、县政府分管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副市、县长是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与打假工作主管负责人。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质量工作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打假工作
(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政府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承担统一管理全省质量工作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打假工作的责任,要切实按照国发〔1999〕24号文件的要求,做好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围绕我省“一省两地”产业发展战略,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推动《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的实施。要广泛开展“质量兴市(县)”、“质量兴企”、“质量立业”活动;组织开展重点行业质量状况调查,有针对性地制订提高质量的具体目标和措施并认真付诸实施;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名牌战略,促进一批重点企业的质量管理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加大质量监督工作力度,坚决落实重要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加强质量监督抽查等工作,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竞争机制;强化技术基础工作,按照分类指导原则,加强对工业企业技术基础建设的指导;进一步加大农业标准化工作步伐,推广已通过验收的示范区示范工作经验;努力为我省旅游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三)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深入开展打假工作。要突出重点,认真抓好存在严重假冒伪劣问题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的整治工作。特别是落实省委、省政府1999年为民办实事中提出打击假冒伪劣的“农药、化肥”等农资产品,“米、面、食油、汽油、民用燃气”等日常生活用品,以及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旅游商品、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产品和特种设备产品;重点市场是海口市水产码头、秀英码头批发市场,以及海甸利是行码头水泥批发市场;重点区域是作为我省商品集散地的海府地区,作为我省冬季瓜菜生产重要基地的西南部地区和东部地区部分旅游商品购物点。要采取严厉措施加强监管力度,认真查处一批大案要案,解决我省市场突出的假冒伪劣问题。要建立抵御和预防假冒伪劣商品的机制。继续深入开展“海南省百镇千店无假货”和创建“购物放心一条街”活动,在全省乡镇树立一批质量管理过硬、守法经营的典型。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坚持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报告制度。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定期向省政府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全省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情况,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相应建立本地产品质量状况和打假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市、县政府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工作情况。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要建立和完善质量工作、打假工作通报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努力形成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合力。对突发性的严重质量事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派人专门调查处理,并f及时报告。
(五)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加强行风廉政建设,严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要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要认真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过错追究”、培训考核及有关的奖惩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六)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对全省质量工作和会同有关部门打假工作负直接责任,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对当地质量工作和会同有关部门打假工作负直接责任。出现制假售假行为失控或重大质量事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失职、失察和渎职责任。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担负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重要责任
(一)计划、财政、金融、科技、人事、教育、新闻宣传等部门要主动支持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计划部门对提高质量水平和打假工作有效性的重要项目要及时立项;财政部门要结合财力情况,安排落实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经费;金融部门要积极扶持质量高、市场竞争力强的产品生产与销售;科技部门要推广高新技术、推动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增加质量工作与打假工作的科技含量;人事部门要在质量管理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教育部门要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质量教育,提高青少年的质量意识;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质量工作与打假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质量责任重于泰山”、“质量振兴人人有责”、“假冒伪劣人人喊打”的氛围。
(二)司法、工商、卫生、烟草、商检等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能,配合做好质量工作与打假工作。要加强市场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要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精心组织,分工合作,统一行动,加强对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依法吊销一批制假售假者的营业执照,查办大案要案,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支持消费者和被侵权企业对制假售假者进行经济索赔。
(三)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旅游、建设、供销合作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内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制定本部门提高质量和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方案,在企业中大力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完善抵御假冒伪劣商品的自律机制。
(四)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现象的查处力度,坚决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对纵容、庇护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领导干部、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要认真进行查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加强质量管理,规范市场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市、县政府、各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部《关于对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质技监传003号)精神,省政府责成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省监察厅于今年(2000年)6月份对全省实施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书面报告省政府。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于今年(2000年)5月中旬将质量工作与打假工作计划、落实责任制的方案、主管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www.hnjst.gov.cn
专家的数量在《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有规定。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中的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
发哪里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情况的通报
<正>琼府办[2009]5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琼府[2006]4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令第228号)
------------- 精选文档 ----------------- 可编辑 【发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海南省政府令第 228 号 【发布日期】 2010-04-25 【生效日期】 2010-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海南省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府令第 228 号)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 2010 年 4 月 6 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 47 次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 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发布单位】83002
【发布文号】琼府[1994]24号
【生效日期】1994-03-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琼府[1994]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当前,我省经济运转正常,发展势头良好。但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中出现了通货膨胀压力加大,物价上涨过快的矛盾。特别是一些单位和个人趁财税、外贸、外汇体制改革出台之机,搭车涨价、变相涨价,对物价上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为了加强价格管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度不涨,为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4]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3月下旬开始至6月底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物价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检查的范围是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有收费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检查时限为1993年下半年以来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重大价格违法行为可以追溯到1992年下半年。检查的重点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借税制改革之机擅自涨价和扩大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在原价格之外另加增值税率而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行为。(二)属于国家定价的商品或服务收费,违反物价管理权限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在公路、铁路、水运、空运等运输中乱涨价、乱收费和出售、办理票证实行强制保险的行为。(三)属于放开价格的商品不执行最高限价,缺斤少两、掺杂冒假、以次充好等变相涨价行为。(四)违反国家规定,不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高化肥、农膜、农药、农用柴油等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的行为。(六)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同时要注意检查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已公布取消了的收费项目,对仍继续收费的要严肃查处。
二、检查的时间和方法:
全省物价大检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3月下旬开始到4月15日,为宣传发动和自查自报阶段。省政府已定于3月25日召开全省物价大检查工作动员大会。各市、县也要相应召开动员大会,领导亲自部署,及时组织大检查工作。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按各项要求进行自查。自查出来的问题要如实填报省物价局下发的《自查报告表》,各主管部门要帮助、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做好自查工作,自查面要达到100%。
第二阶段:从4月16日开始至6月底,为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阶段。各级物价部门根据自查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名单,对有价格违法行为的进行重点检查,并责成其提出整改措施,帮助他们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检查情况,制定海南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意见,进一步明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管理的具体措施。
以上两个阶段,可交叉进行,各有侧重。开展物价大检查,要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相结合、与反腐治乱相结合、与减轻农民负担相结合。采取“边宣传、边检查、边处理、边纠正、边整改”的方式进行。
三、组织领导
全省物价大检查在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各级物价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并从监察、审计、财税、银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抽调干部组成检查组。各市县、各部门领导要做好宣传工作,及时解决人员、经费等问题;有关银行要协助物价检查机构划拨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拒缴的罚没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物价检查机构提出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要求,要予以配合;公安机关对拒绝、阻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大检查期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指导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同时,省政府将派出工作组到各市、县及有关部门检查、指导和督促工作。
四、对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所有参加大检查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全国人大八届二次会议精神,学习国务院近日发出的《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充分认识物价大检查对稳定物价,安定人心,保证改革措施出台的意义;通过培训、熟悉今年(1994年)出台的改革措施及有关业务知识,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在检查中坚持原则,遵守纪律、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格执法,秉公办案。
(二)做好舆论导向工作,扩大社会影响面。通过舆论宣传,反复阐明开展这次物价大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大检查与加快改革开放的相互关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取得社会各界对大检查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通过舆论宣传,提高群众开展自查自报工作的自觉性,促使企业和单位主动检查、纠正违反物价政策行为。
(三)对查出的价格违法案件,由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四)被查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检查,如实提供资料,对借故刁难、抗拒检查的,要从重处罚。
(五)要保护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和检举揭发人,决不允许对他们打击报复。对于包庇、袒护、纵容价格违法行为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同时要发动群众检举揭发价格违法企业和当事人,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设立价格违法举报箱、举报电话,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问题。检举揭发出来的问题,经过查明确属事实并构成案件的,对检举揭发人按规定给予奖励。
(六)各市、县应于7月5日以前整理出物价大检查情况报告,并报省物价局汇总。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12日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沧州市、秦皇岛市工信局,定州市发展改革局、商务局,辛集市工信局:
今年以来,省政府就大力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多次进行专题研究部署。近期,国务院又专门召开会议,就京津冀加快推进洁净煤替代等大气污染治理专项工作提出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要求,加快全省洁净型煤推广应用工作,确保完成全省今冬明春保供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解指标任务作为年终考核依据。按照2013年全省首批45家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设计能力,综合项目建设投产运营情况并征求各市意见,我们对今冬明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洁净型煤保供任务进行了分解(详见附表),保供指标完成情况将作为今年洁净型煤推广考核评比的主要依据。
二、加快洁净型煤企业验收工作。目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正在组织首批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项目验收工作。但从调查情况看,一些试产企业验收条件不过硬,使验收工作总体进度迟缓。各地要加大协调力度,督导企业尽快完善验收条件。对已经试产运营的企业要抓紧组织验收,对目前不能达产达量的企业,在提出整改意见的同时,可分期核定生产能力,促其尽快投产。
三、抓紧落实型煤销售价格补贴政策。我省目前民用燃煤(烟煤)价格为450-650元/吨,洁净型煤成本价格为800-900元/吨。为做好型煤推广工作,石家庄、邢台、廊坊、衡水等设区市已相继出台型煤销售价格补贴政策,但仍有部分市和省直管县尚未出台。当前已进入民用煤冬储季节,型煤推广工作迫在眉捷。省领导对此高度关注,但从目前争取情况看,国家和省财政资金只能对型煤中心建设给予适当补贴,价格补贴由于需求量巨大,难以落实,只能由市、县解决。请各市务必高度重视,特别是尚未出台补贴政策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出台型煤销售价格补贴政策,为型煤推广创造有利条件。
四、开展城市主城区及周边散煤销售专项治理工作。各设区市城市主城区、城中村及周边郊区民用、农用燃煤替代是我省今年洁净型煤保供重点,目前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已经展开,散煤销售治理必须同步跟进。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冬病夏治”实施方案》(冀气领办〔2014〕72号),组织质监、交通、发改、公安、环保等部门,组成综合执法队伍,严查煤炭交易市场,在重点区域杜绝散煤销售。基层组织也要发挥属地管理作用,对已经购买散煤的农户,动员其用型煤替换。
五、加大洁净型煤推介力度。目前社会和百姓对洁净型煤认知程度低、推广使用难度大。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担负起宣传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的职责,分片包村,责任到人。各型煤企业要积极作为,通过印发宣传单、在乡村设立试烧点等形式,加大型煤产品推介力度,让老百姓真正看到好处、得到实惠。
附件:全省今冬明春洁净型煤推广任务一览表(冀发改运行【2014】1391号附件.pdf)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