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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大连开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国家市政工程二级企业,始建于一九八四年,前身为大连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是开发区最早的国营企业,2002年12月转制为股份制企业。公司注册资金3000余万元,净资产500...
简介:南京长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4月28日,主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等。法定代表人:李青成立时间:2014-04-28注册资本:500万工商注册号:320192000019698...
云南晨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晨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注册资金500万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政施工企业。主要资质为市政工程施工、管理,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从事市政工程施工、管理、照明、绿化、供水、排水系统;市政道路工程、水电道路工程、乡村道路、
嘉峪关市华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刘勇岩同志作为华峰公司的经理,从本企业成立至今,他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依法经营,加强个人修养,富于创新精神,探索企业经营管理的新路子新办法,在企业员工的共同努力下,企业的规模日趋壮大,职工队伍稳定,素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双丰收。他平常十分注重业务知识的学习,
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2.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中标的标准,法律上规定了两项:第一项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这里所谓的综合评价标准,就是对投标文件进行总体评估和比较,既按照价格标准又将非价格标准尽量量化成货币计算,评价最佳者中标;第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项标准是与市场经济的原则相适应的,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原则,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仍然是以投标报价最低的中标作为基础,但又不是简单地去比较价格,而是对投标报价要作评审,在评审的基础上进行比较,这样较为可靠、合理;
4.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项规定是要用法定的形式肯定招标的成果,或者说招标人、中标人双方都必须尊重竞争的结果,不得任意改变;
6.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这是采用法律形式促使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项特定的经济措施,也是保护招标人利益的一种保证措施;
7.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这是规定中标人的履约义务,它是招标投标的落脚点,为此中标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中标人可以任意毁约,背弃合同,招标投标便成为一种没有实际结果的交易形式。同时,要禁止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的行为,谁中标只能由谁来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是一个特定的市场主体,并不能由他人代替,更要防止在转让时产生的种种弊端,所以禁止转让中标项目;
8.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不得再次分包,分包项目由中标人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承担连带责任,这项规定表明,分包是允许的,但是有严格的条件和明确的责任,有分包行为的应当注意这些规定。
中标的违法违规行为:改变或放弃中标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并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