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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会议组织、机关文书档案管理、信访工作;组织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的保卫、保密工作;做好机关后勤保障和车辆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部门财务管理的制度,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统计和管理;负责局机关医疗保险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内部审计制度,并按照计划实施内部审计;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化建设及信息的统计、整理与发布;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拟订全局年度工作计划,及时对全局工作进行总结;综合全局业务工作并负责督查、督办;负责起草全局综合性文字材料及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大事记编撰工作;负责各项统计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聘任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相关工作;指导本行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法规科。负责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授权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所属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执法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和证件管理工作;对本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组织参与行政案件应诉活动。
(四)物业管理科。研究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物业服务行业规范;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指导老旧小区的改造提升工作。
(五)房地产市场管理科。指导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统计分析及市区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交易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房屋测绘机构的资质审核、行业管理工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评估机构、测绘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对县(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档案管理等进行业务指导。
(六)稽查科。负责稽查全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物业等房地产市场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进行查处。
(七)房改运行科。负责管理全市公房出售及职工家庭住房档案;负责市区房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对县(市、区)房改资金归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负责房改资金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住房保障科。拟订全市住房保障政策文件,监督、指导全市保障性住房和相关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等有关工作;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组织编制、实施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九)建设工程管理科。拟订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筑市场稽查、招投标、检测、预拌混凝土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全市房屋使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负责组织全市危陋住宅房屋的鉴定;负责全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十)勘察设计科。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参与编制地方建设工程量计量规则,收集发布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监督实施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规范和抗震技术规范。
(十一)建筑业管理科。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建筑业行业发展政策,指导建筑业的发展改革;负责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指导建筑业企业开拓国内市场,负责建筑业企业出市管理工作。
(十二)城镇化科。指导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相关政策措施及工作方案,督促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工作落实;负责城市建设工作的检查通报、督导考核工作;承担市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村镇建设科。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建制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指导村镇建设工程标准,居民通用设计图的编制研究和推广;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支油建设协调工作。
(十四)建筑节能与科技科。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建筑节能改造、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建设行业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转化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和管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建筑节能方面的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指导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
(二)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相关管理指导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省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推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工程量计量规则;制定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计量规则的实施;收集、发布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
(五)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对本市房地产市场进行管理,负责房地产估价、中介、房屋租赁、商品房预销售的管理;管理、规范房地产有偿转让工作。负责市区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指导各县、市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区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劳务市场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监理机构、检测机构和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指导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建制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支油建设协调工作;统筹指导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工作。
(八)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危房鉴定工作。
(九)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指导或监督实施;制定住房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工作。
(十)指导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燃气(主城区管道燃气除外)行业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拟订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的政策法规;指导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普法工作。
(十三)开展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衡水市建筑市场管理处。(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建设工程稽查制度和违法违规建设工程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办法并监督执行;(二)负责我市及外埠进衡建筑业企业管理及备案工作。整顿、培育、规范并发展我市的建筑市场,维护好建筑市场秩序;(三)监督检查市辖建设工程的生产、交易及有关中介服务等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四)负责市区内的建筑市场执法稽查工作;(五)负责市区内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的现场踏勘工作;(六)负责市区内建设工程用工的监督管理工作,为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制定并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用工管理制度;(七)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包括各类开发区)的建筑市场稽查工作;(八)直接查处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市稽查办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案件。
二、衡水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一)贯彻和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各项实施办法;负责对各县(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收集、汇总、统计全市招投标情况和报表;(二)负责监督办理市区各类房屋建设及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事宜;(三)手里招投标过程中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再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负责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初审上报及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查处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五)负责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初审上报工作及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六)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工程担保管理及市区工程项目的合同备案和日常跟踪管理。
三、衡水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为房地产交易提供中介服务,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和房地产交易服务;受理各类房地产的买卖、互换、赠与、拍卖、继承、兼并、划拨等交易手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批核发;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宣传房地产交易政策规定,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
四、衡水市节能办公室(衡水市建筑装饰装修业管理中心)。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等;新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负责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建筑节能稽查、监督节能专项验收及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负责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一体化应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节能部门)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限制建筑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负责外地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进衡备案、建筑装饰装修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衡水市建筑物资供销公司。负责建造材料的供应和经销工作。
六、衡水市物业管理中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住宅物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队伍以及装饰装修队伍进行业务技术指导,依法进行规范管理;督察管委会和物业管理队伍,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形成甲乙方的经济关系与第三者的督察关系、保障双方权力和义务;代物管办收取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并专户存入银行;协助物管办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培训物管干部和业务技术人员,提高管理队伍的人员素质,保证物业管理质量延长物业管理使用年限,不断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和工作环境;参与住宅区的竣工职权,协助物管办指导监督物业管理的接管工作;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明细账户;对全市专项维修资金是否足额收缴进行监督、审查和督办;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在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对专项维修资金和账户转移情况进行备案。
七、衡水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对市区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情况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统计、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衡水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施工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建筑材料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对责任主体和各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九、衡水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城市建设和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对城建档案工作发展规划、管理规章、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具体落实工作;负责接收和保管本市重要的应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及其资料;监督和指导全市城建档案业务工作,培训业务人员,参加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负责承建档案宣传和编撰工作。
十、衡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监督站。(一)组织贯彻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对本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提出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解释管理全市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二)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三)负责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四)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的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的实施;(六)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十一、衡水市综合开发管理处。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审核、备案和年审;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参与商品住宅的性能认定工作;参与编制城镇住宅建设发展规划、计划;负责制定全市商品房开发计划;负责全市新建居住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确保住宅建设的工程质量;负责房地产开发情况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与发布。
十二、衡水市房屋置换中心。为住房交易提供中介服务;开展市区内住房咨询、住房置换服务、住房信息收集发布、住房展示展览及相关住房置换服务业务。
十三、衡水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立项、建设等各项手续的报批;充分利用房改资金和国家政策性货款,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无力建房的单位为服务对象,搞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上报及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工作。
十四、衡水市工程建设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建筑工程原材料检测。
十五、衡水市气代煤电代煤服务中心。承担全市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建设服务型工作;承担燃气行业运行和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承担燃气行业安全监管的服务工作;负责相关专业规划和技术导则编制的研究;承担燃气行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推广;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服务型工作;承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广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地址:广安 四川省岳池县安拱路88号,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池管理部附近的公交站: 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池管理部附近1...
在中山四路,靠近市镇府,应该属于石岐区
喀喇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 赤峰市喀喇沁旗河滨南街734 乘坐5路在运管局站下车后步行617米即可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
现任局长:郑建合。 2100433B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 主题活动查摆问题情况报告 市主题活动办公室: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主题活动开展以 来,我局紧紧围绕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从实际工作入手,坚 持把改善民生作为开展主题活动的落脚点,深入开展主题活 动,特别是主题活动进入查摆问题环节以来,我局结合市活 动办要求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走访服务对象、设置投诉意 见箱、公开投诉电话、网上征求意见和专题调研等形式广泛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深刻查找在基层基础、改善民生、信访 稳定、方式转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将查摆问题情况汇报 如下: 一、基层、基础方面 1.在加强基层同志业务培训学习、技能提高方面做的不 够多。 2.在服务基层基础建设方面,实施上门服务、加强业务 宣传方面力度不够大。 3.对基层干部职工工作上要求的比较严,身体健康、思 想生活方面关心的比较少。 二、改善民生方面 4.所承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建质安〔 2018〕70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云浮新区公建局,市城区各建筑施工、 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 因自然灾害诱发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各在建工地要密切 注意天气预报信息,在大雨、大风、冰雹、雷暴等强对流恶劣 天气来临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切实做好各项防御工作,确 保施工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汛期防灾的组织领导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到汛期建筑 施工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工作的重要性,针对汛期特点和规 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部署开展相关防汛工作,督促建 筑施工等相关单位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为相关作业人 员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全面提升相关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 处置能力。 二、深入排查施工现场及重点部位的安全隐患 各企业要增强
衡水市
2021年4月,衡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被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表彰为“河北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 2100433B
地址:胜利西路598号衡水市国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