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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明确和发挥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作用,建立和落实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责任制度,有效保护土地和矿产资源,遏制国土资源各类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是本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责任人。
第三条“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行“严格考核、一票否决”的奖惩制度。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逐级签订《耕地和矿产资源保护责任书》,提出具体量化要求,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责任人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
县人民政府与相关部门分别签订落实国土资源监管工作责任书,明确相关部门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责任。
第四条国土资源管理及其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级人民政府对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负责部署全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监督各部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建立相关制度。
(一)确保全县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省、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
(二)建立村级国土资源信息监督员制度,及时巡查、发现、制止、上报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三)建立耕地保护奖惩制度,根据对乡镇耕地保护年底考核和乡镇对村级考核情况,评选耕地保护先进乡镇、村,并专项给予奖励。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保护工作,建立相关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非法占用耕地和非法开采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一)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负有检查监督责任,应及时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及时书面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予以查处。
(二)对已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保护责任,应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耕地保护纳入乡镇包村干部和村级考核指标,对耕地保护不达标的村和包村干部当年不评先评优。
(三)对乡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巡查制度和报告制度,强化信息员职责。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全县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基本农田数量管理,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耕地占补平衡机制,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推进全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二)要将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到乡镇党委、政府,乡镇应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报告违法行为。
(三)对已立案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调查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四)对少批多占、未批先用或骗取批准等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的以非法开采论处。
第八条住建、规划、房产部门应加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强化规划监督。
(一)城乡规划区范围内,规划部门应强化巡查责任,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行为,并合理划定集中安置区域,引导居(村)民建房。
(二)在土地违法行为查处期间,对违法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其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竣工验收等手续。
(三)对违法建房的单位和个人,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
第九条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对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侦查,并为国土资源执法工作提供安全保障。
(一)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及时依法立案查处;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相关部门在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对妨碍执法的当事人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或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公安机关应提前介入。
第十条发改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对各类拟建项目进行审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
第十一条林业部门对非法占用林地的用地行为,依法进行鉴定和查处。
第十二条农业部门负责基本农田质量管理和制止耕地抛荒,加强基本农田地力建设、生态农业建设和地力监测,并实行经常性检查。
第十三条公路部门负责对公路两旁控制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物和附着物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水利部门负责对河道、库区非法建筑物、附着物,及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电力、安监、工商、环保等部门依法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电力部门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单位和个人违法用地和非法生产企业不得供电。
安监部门应加大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工商、环保等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对没有相关合法手续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已核发证照的,接到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函告后要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监察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贯彻落实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责任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
(一)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不履行职责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督查和行政问责。
(二)对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人应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协调与行政司法的工作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涉及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乡镇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法律、法规及时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乡镇人民政府行政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一年内本辖区内出现两宗情节严重或一宗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一年度内本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
(二)对本辖区内发现有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或者有一宗造成人员伤亡的非法开矿案件的。
(三)一个行政村内发生二宗土地或矿产违法案件而不追究村负责人责任的。
(四)经通报批评后,对违法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
(五)对违法案件隐瞒不报或压案不查造成情节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的相关责任人依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作出相应处理。
(一)国土资源部门未落实巡查责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发现本辖区新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情况导致违发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对违法行为不能制止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县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规划、住建部门未落实巡查责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协助核实有关规划信息并提供相关城乡规划资料的;或发现本辖区违法用地建设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林业部门依法负责林地管理和落实巡查责任。因违法用地非法采矿而毁林的林业违法用地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查处或受到阻力无法查处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国土资源执法的工作人员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手段予以制止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的;相关部门在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根据需要请求公安机关协助而公安机关没有派干警介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监察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追究行政责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并立案调查的。
(六)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负有查处职能的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再造成情节严重的违法用地、非法采矿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各乡镇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负责人或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并视情节,依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一)各乡镇耕地保护指标考核不达标的。
(二)各乡镇经通报批评后,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违法用地严重被市以上定为重点整治的;对有案件被定为重点督办案件的;因违法用地或非法采矿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的。
(三)1年内被通报批评3次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对非法采矿和违法用地建设单位或投资者应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多次实施违法用地行为或非法采矿行为依法应当追究的或1年内多次实施的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应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发现有证据证明涉嫌渎职、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将有关线索、证据材料和查处意见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应当依法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的,由监察部门依法查办。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情节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是指违法用地涉及基本农田1亩以上5亩以下(不含本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亩以上10亩以下(不含本数),其他土地5亩以上20亩以下(不含本数)的案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是指违法用地涉及基本农田5亩以上(含本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含本数),其他土地20亩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在国土局、国土所、国土厅工作过,而且还不能是矿产方面的工作经历,而必须是土地管理方面的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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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公司综合管理工作:责任考核
责任考核就是要把责任落实到每个人头上,从项目经理到设备负责人到操作人员,一层一层落实责任,建立各项责任制,一般工程项目实行管理层和作业层的设备管理分层责任制,项目经理加强对对设备管理部门的管理,履行对设备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责任,设备管理部门责任,是要加强对作业层的机械维修、使用管理,并进行具体指导,做好现场管、用、养、修、算、各项原始资料和数据的统计、积累,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向主管领导上报使用及经济分析资料,以便提供领导掌握设备使用情况,及时调整使用方案。项目设备使用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加强“三定”制定的落实。主要设备实行定机、定人、定岗。小型设备实行项目班组长包干责任制。落实岗位责任操作规程挂牌制和班组人员交接班制。做到分层管理,责任到人,定岗到机。使各项责任考核达到文明施工,创优标准。
审计组廉政责任的若干规定
1997年8月8日,审计署
第—条 为落实审计组廉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组实施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三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要重点抓好审计组的廉政工作,经常教育,严格管理,加强监督,预先防范,使审计人员切实做到“廉洁从审,秉公执法”。
第四条审计组长对审计组的廉政工作负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一)进点前,有针对性地进行廉政教育,增强审计入员的廉政意识;
(二)进驻后,向被审计单位宣传廉政规定,取得支持和配合,并按廉政规定认真执行,
(三)出点前,检查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主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四)回机关,小结廉政工作情况,并如实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
第五条 审计组要指定兼职廉政监察员,其职责是:
(一)协助审计组长抓好廉政工作;
(二)处理被审计单位接待工作中具体廉政事项;
(三)注意发现廉政上的好人好事,建议审计组长及时表扬;
(四)发现苗头及时制止,避免违纪问题发生;
(五)针对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廉政建设的建议。
第六条 审计组要认真执行审计规范,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一)不隐瞒、变更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事实,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
(二)不泄露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个入不单独与被审计单位商谈审计组提出的审计事项处理意见。
第七条 审计人员要自觉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规范职业行为。
(一)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审计公务的宴请,不在审计—单位时,接受另一被审计单位的招待;
(二)不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的歌厅、舞厅等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不收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登记,由审计机关处理;
(四)不借机公费旅游;
(五)不住高档豪华宾馆;
(六)不违反规定无偿占用或借用被审计单位财物,不得报销应由个入负担的费用;
(七)不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安排自己亲属的要求,特殊情况应由组织出面联系;
(八)不接受被审计单位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不享受被审计单位职工的福利品或象征性交钱的物品;
(九)不收取劳务费、咨询费、介绍费;
(十)严禁以权谋私,索贿受赌。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把落实审计组廉政责任情况,作为审计项目考核的一项内容,对执行廉政规定和审计纪律好的审计组应进行表扬,并总结经验予以推广;对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必须纠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除按违纪予以严肃处理外,并视情况追究审计组长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审计机关各级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审计组廉政责任的落实。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衡山县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1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股室负责人15名。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