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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头水库灌区工程

河头水库灌区工程位于凤冈县中南部,水库地处凤冈县进化镇沙坝村的沙坝河上游,大坝地理位置东经107°45′,北纬27°50′,距遵义市区153km,距凤冈县城37km,有公路相通,交通方便。

河头水库灌区工程基本信息

河头水库灌区工程特点

河头水库灌区工程任务以灌溉、农村人畜供水为主,兼顾河道生态用水。在灌溉方面,灌区内现有水利设施设计灌溉面积11330亩,有效灌溉面积9170亩,保灌面积4530亩。工程建成后将新增灌溉面积31530亩(水田16730亩、旱地14800亩),改善灌溉面积4640亩(水田3250亩、旱地1390亩),新增、改善灌溉面积共计36170亩。工程建成后灌溉面积可达到40700亩(水田24510亩、旱地16190亩)。

河头水库供水解决的现状农村人口有1.097万人,至规划水平年约为1.173万人。

设计基准年为2007年,设计水平年为2020年,灌区灌溉设计保证率取80%,灌区集镇及农村人畜饮水设计保证率取95%。

河头水库死水位为697.00m,相应死库容92.8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731.00m,相应库容为982万立方米,兴利库容为889.2万立方米,总库容为1115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时水库面积0.426平方公里,回水长度2.8km。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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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头水库灌区工程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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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型水平弯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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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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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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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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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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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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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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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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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尺(水库用)

  • (水库用)
  • 8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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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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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启闭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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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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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闸门

  • PGZ 2.2米宽2.5米高 重3.875吨
  • 2个
  • 1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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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监测终端

  • DATA-9201型
  • 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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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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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动态监测系统

  • 具体型号见附件
  • 1套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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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头水库灌区工程简述

河头水库灌区涉及凤冈县进化、永和、王寨、蜂岩、石径5个镇(乡),灌区范围为北至永和镇鱼塘,东至党湾——新民——官塘,南达王寨乡,西抵蜂岩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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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头水库灌区工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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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头水库灌区工程文献

河头水库灌区工程总体施工分析 河头水库灌区工程总体施工分析

河头水库灌区工程总体施工分析

格式:pdf

大小:53KB

页数: 未知

水库工程坝型一般有土石坝、拱坝和重力坝,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是土石坝中的一种,也是水利工程建设中应用较为广泛的坝体施工工艺.水利工程是利国利民的民生工程,做好水利工程建设,保证施工质量至关重要.本文首先对面板堆石坝施工工艺进行了介绍,然后结合河头水库对灌区工程总体施工进行了详细分析,以期为类似工程提供借鉴.

海涂水库及灌区工程国民经济评价 海涂水库及灌区工程国民经济评价

海涂水库及灌区工程国民经济评价

格式:pdf

大小:53KB

页数: 5页

依据《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94),研究了在概算成果的基础上,对中型水库及灌区工程影子投资及年运行费进行简化调整的方法,分析了海涂水库及灌区工程的年效益,计算了工程的国民经济评价指标,并进行了敏感性分析。实例分析表明,本文方法及成果是合理的,为执行新规范积累了经验。

宣城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开建

  6月29日,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开工仪式在宣城市宣州区孙埠镇举行。

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是我省纳入国务院172项重大水利工程的唯一一个新建大型灌区项目,也是今年以来我省获批的第2个172项重大水利工程,估算投资29.5亿元,以农田灌溉为主,兼顾乡镇供水,设计灌溉面积达52.3万亩,是皖南灌溉面积最大的灌区,涉及宁国市、宣州区和郎溪县,计划工期40个月。

工程全部建成后,将有效发挥港口湾水库的灌溉供水作用,对合理配置当地水资源、提高灌区粮食产量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部分乡镇供水水源条件、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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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滩水库引水灌区工程简介

乐滩水库引水灌区工程是以农业灌溉为主,兼顾农村人畜饮水和城镇供水,并为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的大(2)型灌区,Ⅱ等工程。灌区从红水河干流的乐滩水电站库区取水,灌溉下游红水河两岸的来宾市忻城县、合山市、兴宾区和南宁市宾阳县,规划灌溉面积128.79万亩,到设计水平年2030年解决农村及乡镇51.35万人的饮水困难,向城市供水人口69.76万人。灌区设计引水流量为70立方米/秒,设计年用水总量10.17亿立方米;工程共布置干渠以上渠道长214.64km,其中隧洞长51.9km,渡槽长22.39km;工程永久征地1.39万亩,搬迁人口345人,拆迁房屋1.47万平方米;工程拟分两期建设。按2007年第二季度价格水平,估算工程总投资32.13亿元,其中一期工程相应投资为20.64亿元。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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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水库、灌区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国家管理的水库和灌区工程。灌区工程包括蓄水、引水、提水工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按照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林业、交通、地矿等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各自所辖的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库和灌区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和防洪保安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发挥工程效益,实现工程良性循环。

第六条 水库和灌区工程应当按照《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并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二章水库管理

第七条 水库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库区消落田土应当尽量利用,在服从水库蓄水的前提下,可以由水库管理单位组织耕种。

水库保护范围内山林、山地原有的权属不变,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遵守保护水库安全和保持水库生态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须按规定报经水库主管部门批准;修建铁路、公路,或者进行开矿、建厂等生产建设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库倾倒废渣、废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第九条 禁止围垦水库库区。

利用水库的库汊养鱼须经水库管理单位同意,不得影响水库的调蓄功能。

第十条 水库的调度运用应当根据建设水库的开发目标,处理好防洪与兴利、上海与下游、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

第十一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情监测网点和配备通讯设施,做好气象、水文观测预报工作,提高预报的准确度。

第十二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确定的洪水标准和水库的实际状况,编制年度水库防洪和兴利调度运用计划,制定可能遭遇最大洪水时的防护措施,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变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的调度运用、以发电为主的水库的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调度运用或者以灌溉为主的水库的汛末水位及防汛、兴利的调度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调度。

第十四条 水库闸门启闭须由水库管理单位专职人员严格按照调度命令和操作规程进行。

第十五条 在水库设计供水范围外需从水库直接取水的,必须经过技术论证,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取水单位与水库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协议,按照供水协议的规定向水库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第三章灌区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灌区工程进行检查,通水前和大雨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存入工程档案。

第十七条 因建设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区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报批手续,支付开发补偿费或者修建等效替代工程。

第十八条 在斗渠、支渠、干渠上开口或者修建建筑物的,必须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禁止向渠道内倾倒废渣、废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或者设置其他阻水设施。

禁止在渠堤上挖坑、垦植、铲草、埋坟或者滥伐护渠林木。

禁止履带式车辆、限制其他机动车辆在非正式公路的渠堤上行驶。

禁止擅自启闭渠系建筑物的闸门。

第二十条 灌区工程维修养护由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和受益乡(镇)、村分工负责,其维修费用从水费等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源、输水能力、灌溉面积等情况和用水户的申请,编制灌区年度供配水计划,提交灌区代表大会或者灌区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计划供水。

灌区范围内零星分布的小型水库、塘坝、提灌站、泉井等工程设施可提供的水量,应当纳入灌区供配水计划。

第二十二条 鼓励用水户采用节水型灌溉,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 灌区用水由灌区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改变计划,不得拦截或者抢占水源,不得私自架设提水机具,不得擅自在渠道上开挖引水口,扩大引水量,破坏用水秩序。

第二十四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日期交付水费,逾期不交的,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加计滞纳金;经一再催交无效的,可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水库或者渠道内倾倒废渣、废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或者在渠道内设置障碍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围垦水库库区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斗渠、支渠、干渠上开口、修建建筑物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启闭渠系建筑物闸门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截水、阻水、排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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