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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特征履行

合同特征履行是在双务合同的情况下,反映合同最主要的特征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如果没有该方履行行为的存在,合同关系则难以维持。 

合同特征履行简介

合同特征履行是在双务合同的情况下,反映合同最主要的特征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如果没有该方履行行为的存在,合同关系则难以维持。

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没有卖方出售货物的行为,就不可能发生买方向其支付货款的履行行为,故卖方出售货物的行为就是买卖合同的特征履行。其他合同也是如此,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租赁合同中出租标的物的行为,借贷合同中贷方的贷款行为等,都是特征履行。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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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特征履行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 环卫吸粪车/带清粪装置
  • 鼎牧
  • 13%
  • 安徽鼎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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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卫吸粪车/H型带清粪装置
  • 鼎牧
  • 13%
  • 安徽鼎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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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特征感温探测器

  • SIGA-HRSIC
  • 13%
  • 广州捷耐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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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特征手动报警按钮

  • SIGI-271
  • 13%
  • 广州捷耐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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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特征单监视模块

  • SIGA-CT1
  • 13%
  • 广州捷耐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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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特征识别模块

  • 支持性别、年龄段、是否戴眼镜等特征识别
  • 1套
  • 1
  • 大华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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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展示架

  • 1.名称:合同展示架3.规格:1250×500×400mm4.材质要求:详见招标图纸5.主要配置及技术要求:符合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满足设计与招标文件要求6.工作内容:包括供货、深化设计及所有其他
  • 2个
  • 3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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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锐网络特征识别库软件

  • 特征识别库和URL库
  • 1台
  • 1
  • 信锐
  • 中高档
  • 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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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墙特征库授权

  • 原政务云平台防火墙USG9520特征库授权,包括:IPS、AV、URL特征库3年授权.
  • 2套
  • 1
  • 华为USG9520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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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特征分析

  • 1.名称:车辆特征分析 2.品牌:徽粤大海/DHWL 3.型号:DHWL-DTZX4.产地:中国5.功能参数:支持根据车辆图片及某一特征(如装饰物、摆件、广告贴等),在海量卡口图片中通过车辆特征检索出与其最相似的车辆,并按相似度进行排序,适用于查找无牌、套牌、假牌车辆的过车信息
  • 1套
  • 3
  • 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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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特征履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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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特征履行文献

合同履行中的保全制度 合同履行中的保全制度

合同履行中的保全制度

格式:pdf

大小:89KB

页数: 2页

合同履行中的保全制度——在传统民法上。债权人的代 位权与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完整的 债的保全制度。1999年10月1 日生效的(合同法)为保护债权 ^的台法权益再次对此作了规定。 所以本文就台同履行中的保全制 度作如下阐述。 台同履行中的保全翩度是为 了防止债务人...

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格式:ppt

大小:89KB

页数: 未知

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培训讲义 ,PPT格式,共49页。    一、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意义:    1 概念:    履行抗辩权是基于双务合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根据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的权利,即保留给付。    换言之,当为不为,有...

无效合同特征

1、具有违法性

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具有不履行性

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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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合同特征

【学员问题】建设工程的合同特征?

【解答】1、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某些建设工程合同须采取批准形式,如《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2、建设工程合同为诺成合同。

3、建设工程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相关法律知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三种: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勘察,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单位称为承包方,建设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称为发包方(也称为委托方)。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标的是为建设工程需要而作的勘察成果。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第一个环节,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环节。为了确保工程勘察的质量,勘察合同的承包方必须是经国家或省级主管机关批准,持有《勘察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的勘察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勘察合同由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委托,经与勘察部门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即可签订,任何违反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的勘察合同均是无效的。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设计,委托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为委托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为承包方。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为建设工程需要而作的设计成果。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第二个环节,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工程设计合同的承包方必须是经国家或省级主要机关批准,持有《设计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的设计单位。只有具备了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才能订立;小型单项工程必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方能订立。如果单独委托施工图设计任务,应当同时具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方能订立。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也就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为目的,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或公民,而承包方必须是法人。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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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特征

担保合同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担保合同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2、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担保合同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

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此外,担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而且,担保合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响。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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