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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化工建设、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化工建设工程质量,争创更多的优质工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结合化工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是化工行业工程建设部级质量奖,获奖工程的质量应达到化工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同类装置的较高水平,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部优质工程奖每年评选、审定、颁布一次。获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可由部择优推荐参加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
第四条 部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化学工业部工程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负责,部优质工程奖办公室设在部基建司。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凡列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化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项目,均可参加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评选。建设项目是指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 完整项目,包括主体工程和辅助生产的配套工程。
由我国勘察、设计与施工的对外承包、援助工程项目及外国独资项目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六条 优质工程奖项目只能报评一次,除因手续不齐全没有进行评选而保留资格延至下届参加评选的项目外,报审过的项目无论获奖与否,均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 凡已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优质工程评选的工程项目,不再参加部优质工程奖的评选。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申报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按规定通过国家工程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至申报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九条 申报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项目的主体装置的设计一般应获得部或省级优秀设计奖。
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和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国外设计部分需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确认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十条 评选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项目的具体条件:
(一)必须按照国家和银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检验评定标准验收评定,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优良品率在80%以上,其主体生产装置必须优良。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部质量监督站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和鉴定。
(二)按国家批准的建设工期,提前或按期建成投产,工程投产后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全部工程实际耗用投资除国家和地方政策性因素外,不超过国家批准的总概算(包括修正概算)。
(四)建设中坚持施工程序和文明施工,没有发生过四级(含四级)以上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2人或2人以下的;
(2)重伤3人或3人以上、19人或19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和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五)“三废”治理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投产,切实做到“三同时”。
(六)技术档案和竣工验收资料齐全。
第四章 申报办法和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部优质工程奖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按照“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申请表”(见附表)的内容逐项据实填写清楚,填写不全的不能参加评选,填表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要填齐全称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凡申请参加评选的项目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同意并统一上报。部直属直供项目,可直接向部申报,但要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申报部优质工程奖的单位要报《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申请表》一式5份,并附优质设计证书、竣工验收证书等复印件和工程照片5-7张或录像带一套。
第十四条 评选复查工作,视项目情况由化学工业部或委托部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初评小组到现场复查,复查工作主要是复核现场的工程质量,被复查单位要提供下列资料:工程优秀设计证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鉴定书,工程施工原始记录、施工技术资料、建设期间的有关文件及历年生产情况,装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资料。
第十五条 初评小组对现场进行核验和评定,并写出初评报告,提交化学工业部工程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部优质工程奖评比工作一般在四季度进行,各建设单位的申报和化工厅(局)统一报出工作在三季度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每年评选的具体时间和要求由化学工业部另行通知。申报工作要在规定的截止时间报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办公室。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七条 凡获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由化学工业部对建设及主要施工、勘察、设计单位授予荣誉奖,颁发部优质工程证书和奖牌。并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在装置适当部位嵌刻“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荣誉标志,在化工报上公布表彰。
第十八条 获奖项目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单位可发给职工一次性奖金,奖金来源按国务院规定支付。奖金只发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中与获奖工程直接有关、作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九条 在获奖项目中,虽承担部分勘察、设计、施工任务,但质量达不到优良标准的单位和人员,不能受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九日发布的《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项目奖评选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化学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化学工业又称化学加工工业是利用物质发生化学变化的规律,改变物质结构、成分、形态等生产化学品的工业部门。包括基本化学工业和塑料、合成纤维、石油、橡胶、药剂、染料工业等。国民经...
国家优质工程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简称国家质量奖)的一部分,是工程建设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励。国家优质工程奖是工程建设行业设立最早、规格要求最高、奖牌制式和国家优质产品奖统一的国家级质量奖,评...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这是由建设部、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的奖项,标志着中国建筑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詹天佑奖:詹天佑奖旨在奖励和表彰我国在科技创新和科技应用方面成绩显著的优秀土木工程建设项目,这也是中国土...
《自控安装图册》(HGJ516-87)荣获一九八八年度化学工业部优秀工程设计一等奖
经由化工部基建局、矿山局、科技局、二局、教育司各设计单位组成的部优秀工程设计评审委员会的认真评议,由化工部自控中心站组织制定的《自控安装图册》(HGJ516-87)被评为一九八八年度化学工业部优秀工程设计一等奖(设计基础工作是
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编制规定”、“化工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 编制规定”、“化工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和 “化工设计收费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一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化工部根据国家计委、国务院清办计建设 (1990)850 号文 对清理整顿收费的要求,结合贯彻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89) 建标第 248 号“关于改进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的若干规定” ,对原“规定”与“定额” 分别作了修订与调整。经国家计委及建设部审查的“化工设计收费暂行补充规 定”、“化学工业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编制规定”和“化工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费 用定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 (局、公司 ),各有关设计、施工、 院校、科研企事业单位: 我部 1987年 7月 (87) 化基字第 749号文颁发的“化工设计收费暂行补充规 定”、1988年 12月 (88) 化基字第 991号文颁发的“化学工业部工程建设其
日前,广西建工四建一举摘获10项广西区优质工程奖,其中2项为金奖,成为广西首次评选优质工程金奖获金奖数最多的企业,项目遍及广西南宁、柳州、桂林、玉林以及广东中山等地,广西建工四建在“铸精品、拓市场”方面的成效不断凸显。
广西建工四建坚持“质量是赢得市场的根本”,注重把提高工程质量和业主服务品质作为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结合“工程治理两年行动”和“六打六治”等专项治理活动;开展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通病防治,确保工程质量全程受控,对一些重点项目、创优项目,从基础开始到主体施工、外架拆除,直至竣工预验收,实施了全程跟踪指导;完善奖励、激励机制,鼓励分公司、项目部依托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深入开展品牌工程创建活动,促进了在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文明示范施工全面提升,2012年以来,广西建工四建首创广西住宅小区鲁班奖群体奖,35项工程荣获广西优质工程奖,70多项工程荣获市优质工程奖。
今年上半年,建筑市场增速回落严重,该公司通过积极拓展广西各地市以及广西区外市场,不断取得经营的新突破,新签合同额达64.43亿元,经营质量也得到有效提升,承接的任务中超5000万的项目达32个,其中超亿元的17个,超10万平方米的项目9个,通过打造精品工程,开展品牌建设,实现了企业经济新常态下活思路、调结构、稳增长。
广西优质工程头评选程序:
1、广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将通过初审的项目送广西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2、根据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类别和数量,评审委员会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核查组。
3、核查组对工程进行实地核查,并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4、评审委员会根据工程的申报资料和核查组的核查报告,通过审查资料、观看工程录像、质询、讨论、评议等程序,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名单。
5、自治区建设厅根据获奖名单,批准获奖项目和获奖企业。
工程核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介绍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管理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情况。
二、实地核查工程质量水平。凡是核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都必须予以核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核查组与使用单位单独座谈,监理公司、承建单位回避。
四、查阅工程有关的档案资料:
1、立项审批资料,包括工程立项报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报建批复文件等。
2、全部技术与质量管理资料。
3、全部管理资料。
文件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快我国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建筑业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的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鲁班奖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四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鲁班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不超过240项。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
第六条 鲁班奖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工程的单位。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七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程为我国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第八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程分为:
(一)住宅工程;
(二)公共建筑工程;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四)市政园林工程。
以上四类工程的评选范围和规模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各类工程的获奖比例视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已参加过鲁班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不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根据历年实际情况和当年调研摸底情况按年度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业和有关单位当年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建议数量。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并已获得本地区或本行业最高质量奖;
(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以上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国内领先水平;
(四)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入住率应达到40%以上;
(五)申报单位应没有不符合诚信的行为。申报工程原则上应已列入省(部)级的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并验收合格。
(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其中有一项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技术或采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不少于6项。
第十二条 对于已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地区和行业,申报工程须获得该地区或行业结构质量最高奖;尚未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地区、行业,对纳入创鲁班奖计划的工程应设专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组织3至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对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进行不少于二次的中间质量检查,并有完备的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
第十三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在工业建设项目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二)在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三)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占10%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
第十五条 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鲁班奖。
对于分标段发包的大型建设工程,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原则上每家建筑业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均在20%以上,且不少于2亿元的,可作为承建单位共同申报。与建设单位签订分标段施工承包合同的建筑业企业,其完成的工作量不满足上述要求,但超过1亿元的,可申报参建单位。
对于投资20亿元以上的超大型建设工程,可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由各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不得申报鲁班奖。
第四章 申报和初审
第十七条 申报工程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一)地方建筑业企业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申报;有关行业的建筑业企业通过该行业建设协会申报;有关单位系统的建筑业企业通过该单位申报。
(二)有关行业的建筑业企业申报非本专业工程的,其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应征求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的意见,其他专业工程应征求相关行业建设协会的意见;地方建筑业企业申报专业工程的,应征求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受理申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在鲁班奖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征求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正式行文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
第十八条 申报资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主要内容
1、申报工程、申报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程立项批复、承包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等资料;
3、工程彩色数码照片20张及5分钟工程影像资料。
(二)要求
1、申报资料由申报单位通过“中国建筑业协会网”传送电子版,并提供鲁班奖申报表原件2份和书面申报资料1套;
2、鲁班奖申报表中需由相关单位签署意见的栏目,应写明对工程质量具体评价意见;
3、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和印章应清晰,容易辨认;
4、申报资料要准确、真实,如有变更应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和变更文件;
5、工程影像资料的内容主要是施工特点、施工关键技术、施工过程控制、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情况,要充分反映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和隐蔽工程的检验情况。
第十九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秘书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对当年申报的工程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推荐单位。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二十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成若干复查组对通过初审的工程进行复查。
工程复查专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建设)协会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直属会员企业按条件推荐,经中国建筑业协会遴选后组成鲁班奖工程复查专家库,每年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复查专家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复查专家连续参加复查工作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一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
(二)听取建设、使用、设计、监理及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组与上述单位座谈时,受检单位的人员应当回避。
(三)查阅工程建设的前期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
(四)实地检查工程质量。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应予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五)复查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六)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上好”、“好”、“较好”三类的评价,并提出“推荐”或“不推荐”的意见。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二十二条 鲁班奖评审设立评审委员会,由21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 评审委员须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丰富实践经验,并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建设)协会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直属会员企业按条件推荐,经中国建筑业协会遴选后组成鲁班奖工程评审专家库,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委员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观看工程录像、审查申报资料、质询评议,最终以投票方式评出入选鲁班奖工程,报会长会议审定后,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网”或有关媒体上公示。
第七章 表 彰
第二十五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每两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予鲁班金像和获奖证书;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牌和获奖证书。
地方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可向中国建筑业协会申请颁发鲁班金像作为纪念。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鲁班金像、奖牌和证书。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交流和推广创鲁班奖工程经验,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编辑出版创建鲁班奖工程经验汇编、专辑等。
第八章 纪 律
第二十九条 鲁班奖复查工作与评选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凡参与鲁班奖工程复查与评选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严禁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三十条 工程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评审专家不得选自当年有申报工程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受检企业不得弄虚作假。申报企业和工程复查、评审专家以及参与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申报工程拉选票。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方面接待复查组的安排从简,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赠送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工程复查工作无关的参观活动。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申报企业取消参评资格;对复查、评审专家取消复查或评审资格,并终身不得再进入中国建筑业协会专家库;对工作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属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对获奖工程实行回访制度,跟踪了解工程在使用运行过程中的情况,获奖工程如发现质量问题,中国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不符合鲁班奖评选条件的,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鲁班奖称号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起施行,《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3年修订)》(建协〔2013〕24号)同时废止。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