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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水利局

洪雅县水利局是洪雅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2021年2月,被四川省水利厅表彰为2020年四川省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先进集体”。 

洪雅县水利局基本信息

洪雅县水利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人事、接待、保密、档案、信息宣传、政务公开、目标管理、督查督办、安全、信访、维稳、综合治理、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织办理党代表、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拟订机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退休人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水利行业教育培训、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指导水利行业队伍建设。负责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水利科技项目研究和重大科技成果申报、引进、推广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水利行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科技外事、职工队伍建设、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县水利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职业健康等工作。

(二)规划和项目股。拟订全县水利行业综合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组织编制全县水利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和专业规划。组织有关全县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防洪、防汛抗旱、水土保持、农村供水等方面评价论证等相关工作。牵头负责全县水利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查、申报、转报和招投标工作。牵头负责跟踪衔接国家水利部、省水利厅、市水利局项目争取工作。组织水利行业综合统计工作。协助做好河道、河口滩涂及湖泊的综合开发,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建设工作。提出县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为水利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全县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全县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论证、设计、组织施工、安装、以及建设项目的督促检查、技术指导和预算编制。

(三)工程建设管理股。指导全县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初审转报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指导并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和水利工程验收。组织并监督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及强制性条文实施。指导灌区建设与管理、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库安全运行、水利工程蓄水和农田灌溉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水利行业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综合利用。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四)水旱灾害防御股(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落实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和水利工程应急抢险的技术保障工作。组织实施行洪论证。

(五)水土保持和河湖管理股(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流失治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工作。指导水土流失监测工作。负责县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验收工作。指导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负责河道管理工作。指导河湖、水库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负责全县河道、水库、湖泊、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方案,实施河道采砂许可管理。

承担县河长制办公室具体工作。负责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组织河湖长制工作的统筹、督促、指导、考核。负责协调、督促、落实领导小组、总河长、总河长办公室会议确定的事项。拟订全县工作方案、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指导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督导县、乡、村同步全面落实河长制相关工作。督促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负责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六)水资源管理股(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保障和监督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负责全县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全县水资源综合开发规划。拟订全县水资源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及旱情紧急情况下水量调度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的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发布《洪雅县水资源公报》。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工作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指导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县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节约用水工作。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规草案,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有关水利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并仲裁部门、乡镇间的水事纠纷,查处水事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

(七)农村供水股。负责管辖范围内农村供水、污水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供水、污水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改造、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农村供水企业的资质管理,制定全县管辖范围内供水、污水行业的服务指标并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管辖范围内供水、污水行业的服务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管辖范围内供水水质日常检测。参与管辖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八)财务监督股。负责组织全县水利行业财务核算和专项经费的综合管理。对水利行业资金进行调度与衔接。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负责衔接审计部门对全县水利行业资金进行审计,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经济责任、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的内部监管和审计工作。指导全县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农业水费征收及综合经营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行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配合做好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局机关工、青、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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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水利局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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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 预制构件:PFV-1000-A,板高500mm,壁厚 27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58.8元/米
  • m
  • 华岩
  • 13%
  • 广东华岩建材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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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 预制构件:PFC-500-A,板高250mm,壁厚10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 m
  • 华岩
  • 13%
  • 广东华岩建材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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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 预制构件:PFC-700-A,板高350mm,壁厚 13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 m
  • 华岩
  • 13%
  • 广东华岩建材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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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 预制构件:PFC-1000-E,板高500mm,壁厚 13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58.8元/米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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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广东华岩建材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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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 预制构件:PFV-800-A,板高400mm,壁厚 20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 m
  • 华岩
  • 13%
  • 广东华岩建材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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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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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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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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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 台班
  • 汕头市2011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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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 台班
  • 广州市2011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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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山洪预警系统接入(数据通讯接口软件)

  • 定制
  • 1套
  • 1
  • 金水、华颖泰科、众耀数成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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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大汉线水利局公变(800KVa终端型箱变)

  • 详细见附件电气主接线图
  • 1台
  • 3
  • -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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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思想牌

  • (1)规格:长x宽x高=1.5mx1.5mx0.1m (2)材质:304不锈钢材质
  • 13个
  • 2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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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碎石

  • 比较大的
  • 1m³
  • 1
  • 普通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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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测功机

  • (含静校装置) 用于电机发动机等动力机械输出功率测试 SG-400
  • 4台
  • 1
  • 金恒
  • 普通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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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水利局所获荣誉

2020年5月9日,被四川省水利厅评为“四川省2016年至2019年水美新村建设先进集体”。

2021年2月,被四川省水利厅表彰为2020年四川省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先进集体”。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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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水利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配套的有关实施办法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拟定全县水行政管理的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县水利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和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有关全县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防洪、防汛抗旱、水土保持、农村供水等方面评价论证等相关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县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保障和监督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资源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及旱情紧急情况下水量调度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组织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发布《洪雅县水资源公报》。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和水源地保护规划。负责水资源调度中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工作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四)指导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县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除县城建成区、现有(含原建制)乡镇政府驻地外(以下简称管辖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五)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负责全县河道、水库、湖泊、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方案,实施河道采砂许可管理。

(六)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预防监督、综合治理和监测工作并定期公告。负责规定权限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核、审批、监督管理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备案工作。指导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七)负责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全县水利行业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灌区建设与管理、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库安全运行、水利工程蓄水、农田灌溉和管辖范围内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管理、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管辖范围内农村安全饮水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八)负责有关水利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指导协调并仲裁部门、乡镇间的水事纠纷,查处水事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九)承担县河长制办公室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全县河湖治理保护规划,落实“一河一策、综合施策、多方共治”。负责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组织对河湖长制进行统筹、督促、指导、考核。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和水利工程应急抢险的技术保障工作。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十一)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全县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初审转报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县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水利行业经济运行及效益分析。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负责编制全县水利行业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管理、监督。

(十三)负责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科技交流工作。负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水利行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职工队伍建设、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县水利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及其岸线、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六)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县应急局与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等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县应急局按职责分工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负责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1.县应急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县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救灾。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按职责分工承担全县应对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协调有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住建局等有关单位(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发布森林火险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2.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拟订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援前期处置。组织编制并实施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县内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保障工作和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3.必要时,县水利局可以提请县应急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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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水利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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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水利局现任领导

党委书记、局长刘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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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水利局文献

洪雅县某滑坡治理方案 洪雅县某滑坡治理方案

洪雅县某滑坡治理方案

格式:docx

大小:26KB

页数: 未知

洪雅县某滑坡治理方案——1、 滑坡基本特征   新 滑坡位于洪雅县 武陵村1组,为土质滑坡,变形破坏模式为牵引式。滑坡发育于第四系残坡积层(Q4el+dl)中,下伏地层(滑床)为侏罗纪中统遂宁组(J2sn),产状为260°∠14°,为斜向坡,滑体在平面上呈舌状,...

洪雅县物价局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洪雅县物价局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洪雅县物价局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格式:pdf

大小:26KB

页数: 未知

针对商品房销售疲软、商品房价外收费不够透明、物业管理收费投诉频繁等问题,洪雅县物价局近期采取多项措施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规范,并已初见成效。\r\n一、组织调研。着手开展房地产开发市场调研,掌握房地产市场开发现状,跟踪了解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分析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洪雅县交通局管辖区域

洪雅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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槽渔滩水电站洪雅县水电概况

洪雅县境内水资源极其丰富,有大小河流330条,总长727公里,总水量169亿立方米。青衣江在县境总长57公里,另有花溪河、汉王湖等河流湖泊,全县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达100万千瓦。近年来,洪雅县坚持走"以水发电、以电兴工、以工促农"的路子,加快水电开发。目前,全县已建成大小电站107座,装机容量40.24万千瓦,年发电量18亿千瓦时,水电总产值达2.6亿元。槽渔滩电站、城东电站、高凤山电站全面建成发电;总装机26万千瓦、总投资18亿元的瓦屋山电站2003年2月28日正式开工,2006年全面建成;总投资8亿元、总装机12万千瓦的百花滩电站2003年4月30日破土动工,2005年10月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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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简介

洪雅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眉府办发〔2017〕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洪雅县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治理拖欠工资责任,县住房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卫生计生、金融国资、教育体育、经信、林业、工业园区、旅游景(度假)区等部门和乡镇以及其它机关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行业和属地监管责任,全面治理所管行业、辖区拖欠工资问题。各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眉府办发〔2017〕9号文件要求履行职责,具体开展欠薪预防、日常监管、欠薪处理等工作。县人力保障局负责综合协调,开展监察执法、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建立由县级分管领导为组长,县人力保障、总工会、住房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县级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

第四条加强治理拖欠工资制度建设,建立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使拖欠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目标。

第二章欠薪预防制度

第五条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矿山企业、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缴存工资保证金。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将缴存工资保证金信息报送县人力保障局备案。

住房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将缴存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资金审查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按照省市要求建立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预防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实行建设单位支付担保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供担保函及复印件。担保函复印件于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毕后存入施工许可档案。

第七条各乡镇、县级各部门每季度将管辖区域、主管行业的在建工程项目信息报送县住房规划建设局,县住房规划建设局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八条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将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列入施工合同、劳务承包合同;办理施工许可时,要审查施工合同及劳务承包合同中劳动用工管理条款,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条款,要指导修改完善。

第九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不得审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带资承包的方式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时,要明确约定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工资、进行用工管理,并将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作为暂停拨付工程款和扣减违约金的条款之一,明确违约责任。

第三章工资支付监管

第十条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要通过劳务承包合同条款约定等形式,明确受劳务分包企业委托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十一条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劳务分包企业应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工伤保险,未签订合同以及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不得进场务工。合同文书一式三份,农民工、劳务分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各一份。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专职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经审核确认后,在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表上加盖公章,按月报送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将账户信息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工资与工程材料款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拨付工程款时,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加盖公章的工资表金额,将工资款单独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劳资专管员在农民工签订合同后15日内,协助农民工办理工资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表,将工资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卡。劳资专管员在发放工资后3个工作日内,将发放工资凭证送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劳务分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要保存2年以上备查。

主管部门要建立工程项目工资支付管理台账,按月核对工资支付凭证报送情况,对未按时报送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施工合同,要明确约定工程项目尚未结算拨款期间,农民工工资的资金来源,并按照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预存资金,确保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开户银行发现专用账户资金不足、资金被挪用、未按月发放工资等情况,立即报告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告示牌和工资发放信息公示栏,公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公布主管部门、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电话,按月公示工资发放名册。

第十七条县人力保障局制定劳动合同、用工备案表、工资发放信息公示栏等电子模版,供企业参考。全县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要明确专门人员,监督项目用工和工资支付,支持项目发展。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要将工程项目下列劳动用工管理事项,纳入项目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范围,具体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受委托直接发放工资,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建立健全用工备案表、考勤计量表、工资表,配备劳资专管员,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按月报送发放工资凭证,设立维权告示牌和工资发放信息公示栏。

主管部门建立经常性巡查制度,落实专人巡查工程项目劳动用工情况,对违反劳动用工管理事项的,要督促限期改正,复核改正情况,确保劳动用工规范有序。

主管部门验收工程项目,要审查工资是否全部发放到位,并将工资发放凭证存入工程项目验收档案。

第十九条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招用农民工施工的工程项目,本办法规定劳务分包企业负责的劳动用工管理事项,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县属国有企业申请拨付工程款时,应提交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的工资表和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未提交或者提交的银行代发工资凭证金额低于工资表金额的暂缓拨款,待核实农民工工资已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后方可拨付。

第二十一条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拖延结算或者拖欠工程款,施工总承包企业督促工程款支付担保机构履行担保责任;导致工资拖欠,经通知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启用工资保证金解决。未进行竣工结算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备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拖欠工资的,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拖延结算或者拖欠工程款6个月以上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结算拨付工程款,因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涉稳事件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企业不良行为,扣减企业诚信分直至企业资质降级、吊销。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方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县住房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从严查处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行为,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直接发放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劳动用工实名制、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规定,负责牵头处理或协调经查实后由县人力保障局依照规定移交的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以及非工资性工程建设领域经济纠纷案件,其中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由县人力保障局协同依法处理。

第四章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建立工资支付季度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在建项目和生产经营型企业,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处理,努力将问题解决在基层一线;坚持重大拖欠工资问题县领导包案制度,确保问题处理定人、定责、定时、定性。

第二十五条县人力保障局加强劳动监察执法,依法移送涉嫌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作出立案、不予立案决定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的,应书面通知县人力保障局,同时抄送县检察院。完善行诉衔接机制,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恶意欠薪的威慑作用。

第二十六条加强劳动争议调裁审衔接,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审效率和执行效率。畅通人民法院支付令申请渠道,依法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

第二十七条建立拖欠工资群体性事件的经常性排查和预警制度,及时发现并积极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

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出现拖欠工资信访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主管部门迅速赶往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逸的,动用应急周转金,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

第二十八条县人力保障局建立健全劳动守法诚信档案,建立拖欠工资“黑名单”制度,定期收集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并将查处的拖欠工资情况抄送相关部门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和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各级各部门对拖欠工资的违法失信企业,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推动形成联合惩戒的信用监督机制。

第二十九条各级各部门设定涉及用人单位的财政性奖励补助项目,要将依法支付工资作为奖励补助条件之一,拨付奖励补助资金前,要通知主管部门和县人力保障局调查工资支付情况。主管部门和县人力保障局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书面回复该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情况,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待工资支付到位后方可拨付。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各乡镇、县级各部门是治理拖欠工资的直接责任单位,各乡镇、县级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抓好治理拖欠工资工作。

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县人力保障局不定期进行督查,印发督查通报;督查情况报送组织部门,作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政绩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完善目标责任制度,把治理拖欠工资纳入县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加大考核权重,逗硬考核奖惩。

第三十一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履职不力,导致工资保证金或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执行不到位、工资支付监管措施不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处理不及时,由县纪委(监察局)或县委组织部对第一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相关责任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按规定扣减年度目标考核得分。责任单位治理拖欠工资不力发生涉稳事件以及政府建设项目拨付工程款后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第一责任人要在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县级联席会议上述职。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纪委(监察局)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一案双查,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加强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的监管和审计,防止发生贪污、截留、挪用等问题。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治理拖欠工资措施,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市文件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县人力保障局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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