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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绿化志

《杭州市城市绿化志》是杭州市园林文物局编纂的地方志。 

杭州市城市绿化志基本信息

杭州市城市绿化志作品目录

封面

杭州市城市绿化志

《杭州市城市绿化志》编纂领导小组

题词

图片

杭州城市绿化鸟瞰

花港观鱼公园

曲院风荷公园

苏堤

植物园山水园

长桥公园

杭州花圃一角

三潭印月

太子湾公园

墅园

郭庄

望湖楼

苏东坡纪念馆

章太炎纪念馆

中国茶叶博物馆

西湖山林绿化

五云山千年古银杏

云栖竹径

武林广场

庆春路、湖滨路口三角绿地

玉古路道侧绿化

湖滨路行道树

北山路绿化

中河绿化

东河绿化

采荷小区绿化

长庆屋顶花园

翠苑小区垂直绿化

留下镇大街河绿化

义务植树场景

杭州四堡污水处理厂绿化

正大青春宝药业有限公司绿化

海军杭州疗养院绿化

杭州大学校园绿化

杭州师范学校校园绿化

凡例

目录

概述

大事记

第一章管理机构和职工队伍

第一节行政管理机构

一、杭州解放前机构设置状况

二、杭州解放后机构设置状况

第二节绿化委员会

第三节基层管理、建设、生产服务机构

一、园林管理机构

二、西湖水域管理机构

三、花木繁殖管理机构

四、园林建设机构

五、科研、教育、文化机构

六、生产经营机构

七、区级园林管理机构

第四节园林职工队伍

第二章西湖治理和风景林建设

第一节西湖治理

一、西湖疏浚

二、整修西湖湖坎

三、西湖引水

四、改造西湖机动游船

五、西湖水域管理

第二节风景林建设

一、封山育林

二、人工造林

三、林相调整

四、林业“三定”

五、山林防火

第三章公共绿地

第一节市级公园

一、湖滨公园

二、柳浪闻莺公园

三、孤山公园

四、花港观鱼公园

五、儿童公园

六、杭州植物园

七、长桥公园

八、风雨亭公园

九、杭州动物园

十、曲院风荷公园

十一、镜湖厅公园

十二、太子湾公园

十三、花圃展览区(花卉公园)

第二节区级、居住区级公园

一、区管公园

二、街道管公园

三、被侵占公园

第三节风景名胜点

一、三潭印月

二、湖心亭

三、阮公墩

四、白堤、断桥残雪

五、苏堤

六、望湖楼

七、平湖秋月

八、郭庄

九.宝石山、葛岭、初阳台

十、紫云洞、牛皋墓园

十一、黄龙洞

十二、双峰插云

十三、飞来峰、中华石窟艺术集萃园

十四、灵隐寺

十五、北高峰

十六、韬光

十七、上、中、下天竺

十八、吴山、宝成寺

十九、玉皇山、紫来洞、慈云岭

二十、净慈寺

二十一、虎跑

二十二、烟霞三洞

二十三、六和塔、中华古塔博览苑

二十四、九溪十八涧

二十五、龙井

二十六、五云山

二十七、云栖

二十八、杭州碑林

二十九、浙江省博物馆

三十、中国茶叶博物馆

三十一、南宋官窑博物馆

三十二、中国丝绸博物馆

三十三、胡庆余堂中药博物馆

三十四、梅石园

第四节纪念性园林

一、岳飞墓、岳王庙

二、张苍水先生祠(墓)

三、章太炎纪念馆

四、苏东坡纪念馆

五、辛亥革命烈士纪念馆

六、浙江革命烈士纪念馆

七、杭州市革命烈士纪念馆

第五节街头、广场绿地

第四章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

第一节居住区绿地

一、居住区绿化发展状况

二、居民区绿化

三、新建、改建住宅区绿化

四、垂直绿化

五、屋顶花园

第二节单位附属绿地

一、单位附属绿地发展状况

二、部分单位绿化情况简介

第五章生产绿地

第一节苗圃

一、圃地建设

二、育苗方向

三、苗木生产

第二节花圃

一、圃地建设

二、花卉品种

三、花卉生产

第三节花园岗花木生产基地

第四节钱江果园

第六章道路、河道绿化

第一节道路行道树

一、城区主次干道行道树

二、西湖风景名胜区道路行道树

三、小街小巷行道树

第二节河道绿化

一、钱塘江

二、贴沙河

三、中河

四、东河

五、余杭塘河

六、上塘河

七、运河

八、南应加河

九、古新河

十、沿山河

第七章郊区绿化

第一节山林绿化

一、采种育苗

二、人工造林

三、封山育林

四、基地林建设

五、山林保护

第二节村镇绿化

一、“四旁”绿化

二、防护林建设

三、集镇绿化

第三节景点建设

一、灵山风景区

二、白龙潭

第八章古树名木和珍稀物种的保护

第一节古树名木的调查与保护

一、古树名木的调查

二、古树名木的保护

第二节古树名木的分布

一、一级保护古树的分布

二、二级保护古树的分布

三、名木的分布

四、枯死和被砍伐的古树

第三节珍稀物种的保护

一、杭州市区珍稀物种保护种类

二、保护措施

第九章义务植树和创建绿化先进活动

第一节义务植树的兴起和发展

第二节植树节

第三节义务植树宣传教育

第四节义务植树组织形式

一、义务植树与重点工程相结合

二、义务植树与建造公园相结合

三、义务植树与种、养、管相结合

四、义务植树与美化市容相结合

五、义务植树与养护承包责任制相结合

六、义务植树与目标管理及创建绿化先进相结合

七、义务植树与植纪念树、造纪念林相结合

八、义务植树与以资代劳相结合

第五节创建绿化先进活动

一、获国家、省表彰的单位和个人

二、杭州市创建绿化先进活动

第十章园林绿化的保护和管理

第一节园林法规及执法管理

一、园林法规

二、执法管理

第二节园林养护管理

一、园林养护管理工作沿革

二、树木养护

三、草坪养护

四、地被植物养护

五、花卉养护

第三节病虫害防治

一、病虫害普查

二、主要病虫种类及危害

三、病虫害防治

第四节园林卫生管理

一、机构和队伍

二、日常卫生管理

三、卫生设施

第五节门票管理

一、实行门票制度始末

二、门票价格的确定

三、门票服务管理

第六节自然灾害与防治

一、干旱

二、洪涝

三、风暴

四、冰冻

第十一章园林科技与教育

第一节园林科技管理

一、科学技术机构

二、科学技术队伍

三、科学技术工作

第二节园林科学研究及成果

一、园林科学研究发展状况

二、园林科学研究成果

三、著作和获奖论文

四、园林规划设计获奖项目

五、花卉盆景获奖作品

第三节职工教育

一、职工文化教育

二、职工技术教育

三、园林技工学校

四、高等专科教育

第十二章园林经济

第一节经济管理体制

一、统收统支管理阶段

二、差额预算管理阶段

三、系统包干阶段

第二节园林收入与支出

一、依赖财政拨款阶段

二、财政拨款与园林经营收入并重阶段

三、园林经营收入为主阶段

版权页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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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绿化志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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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型屋顶绿化种植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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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型屋顶绿化种植容器

  • Ⅲ型、600×600×90mm 、容器底盒70;容器盖板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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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早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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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早樱

  • 品种:樱花;地径d(cm):5;
  • 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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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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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工程

  • 综合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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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肇庆市四会市2010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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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工程

  • 综合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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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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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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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肇庆市四会市2012年2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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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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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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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绿化志内容简介

本志包括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郊区绿化、园林科技与教育、园林经济、园林绿化的保护和管理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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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绿化志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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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绿化志文献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格式:pdf

大小:11KB

页数: 5页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 适应风景旅游城市 发展的需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绿化活动和各类绿地及 其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合理配置植物类型, 注重绿化工程的功能以及生态效 应和景观要求。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树木、 花草的科学技术研究, 培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植树、 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各种公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 居住区配套绿 地;各单位附属 绿地;花圃、苗圃等生产绿地;用于城市卫生、安全隔离等目 的的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本条例所称的现有绿地, 是指已建成的绿地以及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待建 绿地。规划绿地,是指杭州市城市总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格式:pdf

大小:11KB

页数: 8页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1号 2010年 12月 22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杭 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已经 2011 年 5月 25 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 2011年 10月 1日起施行。 2011年 6 月 9日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2010 年 12 月 22 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1 年 5 月 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1-07-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 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适应国际风景旅游城市发展需要, 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

杭州市市政志作品目录

  • 封面

  • 杭州市市政志

  • 图片

  • 杭州市行政区划图

  • 杭州市区图

  • 杭州市总体规划图

  • 元末明清杭州城郭略图

  • 杭州城址变迁沿革图(摹自《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史论丛》)

  • 南宋临安京城图(据《咸淳临安志》)

  • 南宋临安皇城图(据《威淳临安志》)

  • 清朝杭州城简图(摹自《杭州与西湖史话》)

  • 民国初年杭州城区图

  • 民国十八年(1929年)杭州城区图

  • 一九九○年道路总面积:415. 0789万平方米

  • 一九四九年道路总面积:150.6776万平方米

  • 杭州市城区道路(街巷)历年发展图

  • 杭州市城区历年排水管道发展统计图

  • 杭州市市政施工机械(运输)动力装备发展情况统计图表

  • 杭州市城区市政建设历年投资额一览表

  • 杭州市市政施工机械(运输)动力装备发展情况统计表

  • 《杭州市市政志》编纂领导小组

  • 序言

  • 凡例

  • 概述

  • 杭州市市政志.大事记

  • 杭州市市政志目录

  • 第一章 城区道路

  • 第一节 城垣与城门

  • 第二节 坊巷与市场

  • 一、坊巷

  • 二、市场

  • 三、道路

  • 第三节 民国时期城区道路建设

  • 一、民国元年至民国15年时期(1912年~1926年)

  • 二、民国16年至27年时期(1927年~1938年)

  • 三、杭州沦陷时期(1938年~1945年)

  • 四、民国34年至38年时期(1945年9月~1949年4月)

  • 第四节 解放后城区道路建设

  • 一、1949年至1959年时期

  • 二、1960年至1970年时期

  • 三、1971年至1990年时期

  • 第五节 城区道路分类

  • 一、主要道路

  • 二、一般道路

  • 三、风景区道路

  • 四、过境道路

  • 五、城区街巷

  • 第二章 城区桥梁

  • 第一节 古代桥梁概况

  • 第二节 民国时期桥梁

  • 第三节 解放后的城区桥梁

  • 第四节 桥梁简述

  • 第三章 城区排水

  • 第一节 排水设施建设

  • 一、古代城区排水

  • 二、民国时期城区排水设施

  • 三、解放后的排水设施建设

  • 第二节 雨水排放系统

  • 一、气象及水体概况

  • 二、雨水排放情况

  • 三、管道设施

  • 第三节 治理低洼积水

  • 一、低洼积水成因

  • 二、近期积水水情列举及治理统计

  • 三、低洼积水区(点)的概况与治理

  • 第四节 污水排放系统

  • 一、第一污水干管

  • 二、环湖污水截流工程

  • 三、第二污水干管

  • 四、城市污水处理厂

  • 第五节 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

  • 第四章 城区河流

  • 第一节 古代河道整治

  • 第二节 民国时期河道治理

  • 第三节 解放后河道治理

  • 第四节 河流简述

  • 第五节 堙没之河

  • 第五章 城区水井

  • 第一节 水井兴盛与杭城拓展

  • 第二节 李泌开六井

  • 第三节 六井的维修与保护

  • 第六章 城区广场

  • 第一节 古代的城区广场

  • 第二节 近代的城区广场

  • 第三节 杭城三大广场

  • 一、武林广场

  • 二、少年宫广场

  • 三、城站广场

  • 第四节 遂道

  • 第七章 市政设施维护管理

  • 第一节 民国时期市政维护建设

  • 第二节 解放后市政维护建设

  • 第三节 分级管理

  • 第四节 监理与法规

  • 第八章 施工工艺与机械装备

  • 第一节 古代市政工程建设施工工艺

  • 第二节 近代市政工程建设施工工艺

  • 一、海岸石塘施工工艺

  • 二、道路施工工艺

  • 三、排水管道及地下构筑物施工工艺

  • 四、桥梁施工工艺

  • 第三节 机械装备

  • 一、运输及装卸机械

  • 二、土基平整机械

  • 三、道路面层施工机械

  • 四、碾压机械

  • 五、路面破碎、铣刨机械

  • 六、排水管道及地下构筑物施工机械

  • 七、隧道施工机械

  • 八、下水道清疏机械

  • 九、辅助及维修机械

  • 第四节 材料试验

  • 第九章 市政机构

  • 第一节 机构演变

  • 第二节 市政工程施工企业

  • 第三节 市政工程建设单位

  • 第四节 市政设施维护管理部门

  • 第五节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附录

  • 附录一 杭州市修筑人行道征费暂行章 程(民国二十三年七月十三日市政府公布)

  • 附录二 杭州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规则(杭州市建工局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制订)

  • 附录三 杭州市建筑工程局掘路管理规则(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制订)

  • 附录四 杭州市区下水道管理暂行规则(杭州市建工局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制订)

  • 附录五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2年8月21日颁发)

  • 附录六 浙江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7年7月25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

  • 附录七 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占地占道费”问题给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的函复

  • 附录八 建设部文件,关于城市道路占用收费问题的批复(90)建城字第327号

  • 附录九 杭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批转市城乡建委《关于调整城建方面市区分工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杭政[1985]292号

  • 附录十 杭州市人民政府通知,批转市城乡建委、财税局、公安局关于城区道路占用收费事项报告的通知 杭政发[1988]169号

  • 附录十一 杭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城市管理职责搞好分级管理的若干规定(一九八九年九月十四日)杭政[1989]48号

  • 附录十二 杭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发布《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1989]49号

  • 附录十三 杭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颁发《杭州市征收排污设施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1984]275号

  • 附录十四 杭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一九八六年市区排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杭政[1986]40号

  • 附录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6.16)

  • 附录十六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文件,关于建立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的通知 1986-12-11发布1987-7-1实施。

  • 附录十七 《关于加强污水处理厂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国家城市建设总局颁发(81)城发市229号 (一九八一年九月五日)

  • 附录十八 《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GJJ6-85

  • 附录十九 《浙江省市政设施维护完好标准》以浙建公(1985)281号文颁发。

  • 附录二十 杭州市市政设施维护完好检验标准(1989年1月修改和实行)

  • 附录二十一 杭州城区部分新建和改建的道路、桥梁附记

  • 编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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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政志内容简介

一、《杭州市市政志》是一部记叙杭州市市政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市政专业志,坚持求实存真,立足当代,详今明古。 二、全志由序言、概述、大事记、各章节和附录组成,以文字记述为主,辅以图表、照片。 三、各章记述杭州市、区,两级市政建设与管理部门管理的道路、桥梁、河流、广场、排水、污水处理厂等项目。与上述项目有密切联系但不属于经管,为展示事物全貌,亦作简要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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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细则全文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3年1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和绿化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

《市绿化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许可,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参与养护管理、绿化宣传、以资代劳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和个人参与义务植树情况。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城区绿化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五条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5平方米;

(二)小区级不低于1平方米;

(三)组团级不低于0.5平方米。

属于旧城改造的,城市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05平方米;

(二)小区级不低于0.7平方米;

(三)组团级不低于0.35平方米。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因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其附属绿地面积低于国家、省及本市相关规定的,经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就近在同一等级土地易地建设与附属绿地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设的,应当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地面积进行确认。附属绿化工程经确认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签发确认文件。附属绿地面积确认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实施屋顶绿化的,屋顶绿化面积可按照以下比例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一)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计算绿地面积;

(二)覆土厚度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计算绿地面积;

(三)覆土厚度0.5米以上不足1米的,按50%计算绿地面积;

(四)覆土厚度0.3米以上不足0.5米的,按30%计算绿地面积;

(五)覆土厚度0.1米以上不足0.3米的,按10%计算绿地面积;

(六)覆土厚度不足0.1米的,不计算绿地面积。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地下设施顶面按要求实施绿化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附属绿地面积:

(一)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计算绿地面积;

(二)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计算绿地面积;

(三)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不足1米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计算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在建(构)筑物墙面实施垂直绿化,种植槽宽度0.5米以上且覆土厚度0.5米以上的,以其种植长度计算的绿化面积,可按照20%的比例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第十三条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应当按照其绿地覆土厚度、宽度合理配置植物,发挥植物的生态效益。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二条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总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确定的附属绿地面积的20%。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附属绿化工程确认文件;不能提供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五条铁路、城市道路及河道沿线的规划绿地,由负责绿线两侧建设用地前期开发、收储的单位一并征收、建设;以划拨方式供应绿线两侧建设用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绿线内的绿化工程建设。

依照前款规定建设的绿地,不计入绿线两侧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

第十六条在城市绿地区域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地下设施顶板应当低于室外地坪1.5米以上,且上缘覆土层厚度不得少于1.5米,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下列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绿化工程,其设计、施工、监理和绿化养护,应当进行招标:

(一)绿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设计;

(二)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施工;

(三)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监理;

(四)委托专业养护单位养护且年养护经费5万元以上的绿化养护。

第十八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养护的城市绿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前对招标养护绿地的等级、面积等进行核定。

第十九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市场管理办法,完善城市绿化建设、养护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城市绿化项目招标人,可以将从业单位的信用状况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之一。

第二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化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等绿化从业人员组织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公园绿地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其他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填写《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施工单位绿化工程竣工报告;

(三)设计(勘察)单位绿化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四)监理单位绿化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绿化工程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

(六)其他相关的竣工资料。

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决定:

(一)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备案并核发《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园绿地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其他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施工养护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养护管理单位办理绿地移交手续。

建设单位移交的绿地,工程资料齐全且符合绿地养护技术规范的,施工养护期届满后,养护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接收。

第二十四条砍伐、迁移胸径20厘米以上的树木,一次砍伐树木30株以上、迁移树木50株以上,以及修剪古树名木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作告示牌,将许可文件的主要内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取土、堆物、倾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等危及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保护要求实施保护,并由养护管理单位实施现场监督。

第二十八条胸径50厘米以上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7米区域,胸径30厘米以上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5米区域。

禁止在树木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取土、堆物、倾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等危及树木生长的行为。在树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应当按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树木,在土地划拨或者使用权出让前,由负责前期开发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建设项目用地界限内的保留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三十条发生台风、大雪、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时,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防灾减灾应急预案的要求对树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占用城市绿地应当缴纳的城市绿化补偿费包括土地价格和绿化工程建设费。

《市绿化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树木价值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树木种类、规格及近期市场交易价格等因素确定计算方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古树名木的树木价值依据古树名木的树种价值、树木级别、树龄、生长状况与位置以及养护管理实际投入来评估计算,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因市政设施项目建设占用2000平方米以下城市绿地,或者因其他原因占用500平方米以下城市绿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十三条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城市绿地的,不再按照《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实施易地建设;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不再按照《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需砍伐、迁移的树木为财政性资金出资种植的,建设单位和养护管理单位不再作树木价值结算,但应当办理相关核销或者转出手续。

第三十四条违反《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不能恢复绿地原状的,处以应当缴纳的城市绿化补偿费3倍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罚款,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擅自砍伐单株树木,迁移树木不满3株,或者修剪树木不满5株的,处以树木价值1至2倍的罚款;

(二)擅自砍伐树木不满3株,迁移树木不满5株,或者修剪树木不满10株的,处以树木价值2至3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不满5株,迁移树木不满10株的,或者修剪树木不满20株的,处以树木价值3至4倍的罚款;

(四)擅自砍伐树木5株以上,迁移树木10株以上,或者修剪树木20株以上的,处以树木价值4至5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或者在工程建设施工时未按照保护要求实施保护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损害古树名木或者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树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树木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树木生长或者导致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的《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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