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发布单位】81105
【发布日期】1984-05-01
【生效日期】1984-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房屋建设开发暂行规定
(杭政〔1984〕131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按国务院批准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改造旧城和建设新区,加快城市建设和改造的步伐,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造住宅和公建房屋的在杭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均按本规定办理,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综合开发,成片建设”。
第三条城市房屋建设,须依照批准的详细规划,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除市房管部门建房和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建房,以及私人建房外,原则上应委托杭州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市开发公司)统一建设开发,或由市开发公司组织、指导有条件的单位,按本规定成片联合建设开发。
第四条住宅建设开发、按旧城和新区建房面积五五开的比例安排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开发,统一结算,统一分配,统一分担拆迁安置任务”。建造用以出售的住宅,亦按这一原则安排用地,并进行综合平衡,分别确定旧城和新区住宅的基价。
第五条大中型公建项目,可委托市开发公司统一建设开发;或只委托市开发公司开发公用基地,按规定承担开发费用、材料、亦可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由单位自行建设开发,按规定承担一定的旧城改造任务。
第六条与旧城、新区开发小区有关或衔接的属于城市区域性的市政道路、桥梁、水电、煤气管线等设施,均由有关主管部门投资或受益单位集资,安排先期或同步建成。
第七条委托市开发公司建设开发住宅或开发公建基地,应按《杭州市房屋建设开发实施细则》的统一标准,交付资金、材料。双方应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承担合同规定的经济责任。
第八条由单位成片建设开发住宅和公建房屋,须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与市开发公司签订协议书,承担一定的旧城改造补贴费用和材料。
个别单位利用零星土地,经规划部门批准自建住宅或公共建筑,亦须按规定交纳旧城改造补贴费和材料。
第九条市开发公司的职责和主要业务范围:
1、组织、指导城市房屋统一建设开发的实施工作;
2、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建设开发任务;
3、接受单位的委托,进行房屋或建设基地的统一开发;
4、开发区内小区级市政和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
5、逐步开展售房业务。
第十条各区应建立区房屋建设开发分公司,其业务归市开发公司领导,由市开发公司统一安排建设开发任务。
第十一条本规定涉及征地、拆迁、规划和建筑管理等项事宜,按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过去市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
杭州市房屋装修规定和其它房屋装修规定是一样的,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1、业主入住时应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装修合约,约定如下事项。 ①室内装修应不擅自改动房屋主体承重结构。不得随意在承重墙上穿洞,不得随...
在正式的《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中已经规定了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违法。
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市建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建市发 〔2006〕584号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 OO六年十一月九日 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项目, 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建立科学 决策、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管理体制,控制工程造价,杜绝拖欠工程款,确保工程质量, 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 实施对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通过财政投资、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 以及政府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confere nces, learne d superi ors polici es; re ports, y ou can lear n to deal with problems, art, just wante d to lear n, to lear n at any time. To continuously expand the scope of the study. T he complexity and comprehensiv eness of our work, deci ded to not only do w e want to be "professionals", or if "generalists", to dabble in different areas of knowle dge. Mastery of knowl edge not only to
吉林省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条例
(1989年12月28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搞好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工作,给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是指在城市(含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规划区内的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的原则,进行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各项公共、公用和生活服务等设施的建设。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的管理工作。
省、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综合协调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中的规划、计划、用地、资金、配套建设和价格等事项。
第四条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的工程,必须在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的指导下,坚持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各项公共、公用设施和生活服务等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内从事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及其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七条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必须按城市总体规划进行。
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的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分期实施。
编制本行政区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规划,要从本地的财力、物力等实际情况出发,坚持以旧城区改造为主,优先开发基础设施简陋、交通堵塞、环境污染严重的危房区和棚户区。
第八条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商品房的年度计划,由省计划部门会同省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划下达控制指标。
市、县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计划部门,根据省下达的控制指标,按照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具体年度计划的实施。
第九条为保证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的正常进行,在国家下达城市房屋建设年度计划前,省计划部门可会同省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与可能,适当进行部分工程的预安排。
第十条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工程的建设,应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城市建设(房屋)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组织实施。双方应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开发工程的位置、面积、竣工期限、工程质量、配套建设要求及经济责任等。
开发公司通过招标择优选定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具体进行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必须按照先勘测设计后施工,先地下后地上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应注意城市的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
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应注意民族风格。
第十三条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中的动迁工作,按省制定或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可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对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工程要减免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环境效益费;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经批准的个别零星插建项目,要加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环境效益费。具体减征、免征和加收幅度,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的各项工程建设,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保证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图纸要求和施工规范精心施工。开发公司和质量监督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监督、质量检查。
工程竣工后,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依照国家验收规范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均不得验收。
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工程从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发公司应对工程质量问题负责保修一年。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商品房的价格管理和监督。
商品住宅实行国家指导价格,执行报批制度。由开发公司按工程的预算成本、计划利润和税金等因素核算预定价格,申报所在市、县建设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和建设银行共同审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开发公司应报售前价格,由物价部门复审定价。
营业性用房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必要时,市、县人民政府可实行最高限价。
公用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和代建房屋的价格,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城建、房产、市政、公用、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的技术档案和其它资料的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工程交付使用后,当地人民政府要按照权属管理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和各项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九条除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登记注册的开发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发经营商品房。
第二十条开发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其主要任务是,通过投标或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城市房屋和与其相配套各项设施的建设,并以转让、出售、出租、抵押等方式经营商品房。
第二十一条开办开发公司必须符合国家建设部门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规定中所要求的资金、人员、开发能力等条件,由主管部门填写省建设主管部门制发的《资格审查批准书》,由各市、县逐级审核,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资格证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并凭《资格证书》办理登记注册和法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开发公司持有《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开发经营活动。
省建设主管部门对开发公司的资质等级要建立定期复审制度。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以及开发公司的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要加强对开发公司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开发公司要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结算和上报财务报表。开发公司一律在当地建设银行开户。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公布前开办的开发公司,要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重新进行资质等级审查,更换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开发公司跨地区承揽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工程,需经省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须按规定将部分自备的开发工程资金存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银行,办理临时营业手续,方可进行开发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凡执行本先例,对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房屋建设与各项设施未能同时交付使用的,开发公司必须修补齐全;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开发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的,由物价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分别处300元至5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所经营的商品房或全部非法所得,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进行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活动的,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收回其《资格证书》,并责令其停工。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开发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内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集团下设装饰公司、物业公司、汽车修理厂、联发房地产公司、幼儿园共五个独立经营企业,主要承担集资统建、代建民用住宅,办公商业用房,开展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业务,承揽建筑工程、室内外装修和汽车维修等业务。
几年来,集团先后开发建设了世纪佳园、金阁花园、金泉小区、汇都花园等十四个住宅小区和玉函东区安居工程群,累计投资近9亿元人民币,完成建筑面积近200万平方米,为济南市的城市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得到了省、市委领导的高度评价。
在新的市场环境下,集团不断通过企业文化建设推进企业的变革与发展,努力构建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自身显著特色的企业文化体系,并与集团经营管理理念融为一体,明确集团的核心价值观、价值要素、企业愿景、企业使命和企业精神,打造企业文化品牌,塑造集团的企业形象,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近年来,集团先后荣获了济南市房地产十佳企业、2004年齐鲁房地产品牌企业,国家级、省级、市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省级“先进党员活动室”、市级“先进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党员教育工作先进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工会工作先进单位”、“青年文明号”、“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示范点”等国家、省、市各级荣誉七十多项。集团主打精品小区世纪佳园也被评为2004年度齐鲁精品楼盘50强,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好评。2100433B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28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