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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湖州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湖州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方式。
指定地点为:湖州市规划局办公室;
公开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区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湖州市规划局办公室,通信地址:湖州市红旗路618号。
(三)提出申请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湖州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湖州市规划局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湖州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确认发送。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湖州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4、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湖州市监察局举报。通信地址:市行政中心2号楼913室,通信地址:市行政中心3号楼1010室。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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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王晓军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本中心编制了《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服务中心负责向社会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成员及分工
2.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能
3.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
4.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工作动态
5.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计公报和统计数据
6.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7.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报告
8.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展计划和规划
9.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事任免
10.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年度报告
11. 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目录编排体系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三)公开的方式
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阅点、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湖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湖州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腾讯微博、“12329”公积金服务热线、报纸、广播、电视传媒等载体,以及通过召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予以公开。
1.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可至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服务中心,地址:湖州市劳动路283号503办公室。公开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市政府公告)
2.湖州市住房公积金门户网站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开设“政务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查找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3.湖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湖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的“组织机构”栏目,找到市政府各部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众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查找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4.湖州政务服务网
浙江政务服务网开设“阳光政务”等栏目,公众可查询行政权力清单、部门责任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三公”经费等重点公开信息。
(四)公开的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申请人需要本中心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中心申请获取。本中心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申请方式
向本中心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的“政务公开”栏目中依申请公开里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提出申请。详细地址:湖州市劳动路283号503办公室。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当面提出书面申请。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设在湖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托管服务中心。详细地址:湖州市劳动路283号503办公室。
办公时间:公开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市政府公告);
(二)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查阅地点领取、自行复制或从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开设“政务公开”栏目中依申请公开里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受理号在湖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办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的处理
本中心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2)属于公开范围的,其中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未主动公开,但可以通过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内容。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属于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中心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6)属于部分公开且可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公开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时对不予公开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必须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反之不予公开。
3.申请的答复
本中心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中心需征询第三方意见,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4.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中心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中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上查阅该《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信访室查阅。
(二)公开内容
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局领导及分工
2.机构设置情况及主要职能
3.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
4.依法需公开的其他文件
5.重要活动及会议主要内容
6.重点领域信息
7.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8.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目录编排体系
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等项目内容。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
(四)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湖州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门户网站,开设湖州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登录互联网网址,通过目录引导,查找政府信息。
本机关还将不定期采用报刊等辅助性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五)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从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信息:
1.该政府信息由本机关负责公开;
2. 该政府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3. 该政府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通信地址:湖州市仁皇山新区开元路88号
(三)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如实、完整填写《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补正
当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完备或存在其他要素欠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1.补正条件
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之一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一是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二是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答复书送达的;三是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证件信息的。
2.补正告知
需要申请人补正时,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六)申请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需征询第三方意见,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七)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州市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