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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正常的资格预审工作。
第四条 资格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评标方法适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可对投标申请人实行资格预审。
第六条 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实行资格预审,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招标人可采用随机抽签或评分排名的方式,从中选择不少于9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如果投标申请人数量在15家以内,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均可以参加投标。
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将采用的选择方法和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
第二章 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三)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投标申请人编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五)对资格预审申请书及资料进行评审;
(六)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的同时,将资格预审文件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限制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参加资格预审。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采用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财务状况、在建工程情况、业绩、拟投入的技术装备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资料。
投标申请人有不良行为公示的,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资格预审文件的售价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出售之日起至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部分修正的,应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期7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补充说明、勘误或部分修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资格预审申请
第十四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书,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当由潜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应当密封,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十六条 具有投资控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参加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只能择优选择一家单位通过资格预审。
第十七条 潜在投标人在规定的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已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应符合资格预审申请书的要求,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资格预审申请书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对于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书,招标人应当向潜在投标人出具签收证明,并妥善保管,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及未按要求密封的资格预审申请书为无效的资格预审申请书。
第四章 资格评审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是熟悉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资格预审委员会一般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政府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条 资格预审评审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工作结束前应当保密。
资格预审委员会的评审成员也应遵守评标专家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评审,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委员会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中不明确之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申请人澄清,投标申请人如不按照资格预审委员会的要求进行书面澄清,其资格审查可不予通过。
第二十四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在审查投标申请人的主要人员资历和施工业绩、信誉时,可通过市建设信用网进行查询;若投标申请人所提供信息与信用网上企业信息的相关内容不符,经核实存在虚假、夸大的内容,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第二十五条 资格预审工作结束后,资格预审委员会应编制资格评审报告。资格评审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项目概述、资格审查工作简介、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主要理由及相关附件证明、资格审查结果和资格评审表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工作结束后5日内,将资格评审报告报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收到资格评审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向所有投标申请人书面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暂行办法 》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工作。
开标时间的延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由于你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应在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的同时,报...
http://www.cin.gov.cn/zcfg/jswj/jzsc/200904/P020090430353099217953.pdf建设部文件下发,完整版的。
[致:陈工]_____________工程施 工 招 标 文 件招标编号:(注意:此文件应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本文件作为范本,仅供参考!解释权属招标人!)招 标 人(章)_____...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暂行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维护公开、公平、公 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 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 法干预正常的资格预审工作。 第四条 资格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 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以外, 提倡实行资格后审。 评标方法适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招标工程, 招标人可对投标申请人实行 资格预审。 第六条 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实行资格预审,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招标人可 采用随机抽签或评分排名的方式,从中选择不少于 9 家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方法探讨
现阶段我国大多数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都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制度,本文就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的目的、预审的程序、预审的具体办法进行探讨,旨在寻找一种切实可行、操作简便、科学合理的预审程序,使资格预审公正科学、节约招标时间、降低招投标成本。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2月2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是辽宁省颁布的一个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政府文书。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投资额在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施工。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以下统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规、规章;
(二)审核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条件;
(三)审核施工企业的投标资格;
(四)审批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五)对开标、评标、定标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六)参与中标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七)参与工程竣工后的评价工作。
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二)至(五)项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六条 招标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主要材料、设备和协作配套条件能保证连续施工的需要;
(三)建设用地已征用,施工现场具备了“三通一平”或者将“三通一平”作为招标投标的内容;
(四)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许可证;
(五)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已被批准,有施工图和能满足标底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第七条 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建设单位或者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单位),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刊登、播放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函。被邀请的施工企业不得少于3个;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八条 招标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省属和中央直属在辽宁的建设单位,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招标由省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批;其他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批;
(二)建设单位持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三)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的招标条件和招标方式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招标。
允许建设单位用自有的施工企业承包建设项目。但建设单位及其施工企业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市以上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接受其监督,按议标办理手续。任何单位不得垄断建筑市场。
第九条 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班子或者与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书;
(二)按审批权限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递交招标申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刊登、播发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向各投标单位通报审查结果;
(七)向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的技术资料;
(八)组织踏勘现场,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投标单位报送投标书;
(十一)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条 招标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
商务部分:
(一)招标工程的施工承发包合同样本;
(二)招标、投标须知(招标文件说明、工程概述、资金来源、投标费用、现场情况);
(三)投标书使用的语种、投标期限、投标书一般要求及货币的支付形式;
(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
(五)投标资格审查表。
技术部分:
(一)工程综合说明书(工程项目名称、计划批准文号、地址、工程内容、结构类型、技术要求、工程所在地的地理、气象资料、现场情况等);
(二)必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对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合同图纸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四)工程量清单及允许采用的定额;
(五)材料供应方式、材料设备价格及价格变动的调整方法;
(六)标价汇总表及工程结算方式;
(七)工期及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10日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会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发给投标单位,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一般不得变更或者补充;确需变更或者补充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投标单位,同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发出至开标期限:大中型和特殊工程不得超过60日;其他工程不得超过30日。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三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
第十四条 编制标底的依据:
(一)编制标底必须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二)标底价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标底价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额度内;
(三)施工工期按照国家、地方制定的工期定额确定,标底工期短于定额工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增加施工费用;
(四)一个招标项目只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五条 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定。
负责审定标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标底的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审定后的标底必须密封,开标前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七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按照本办法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十八条 参加建设工程施工投标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投标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企业概况;
(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近两年承建的工程一览表(含在建工程)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等级证明。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鉴,密封后按照规定时间送达招标单位。
投标单位应当在报送投标书的同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条 投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批准的投标申请;
(二)综合说明;
(三)工程总报价和价格组成的分析报告;
(四)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五)工程质量标准;
(六)施工组织和工程进度计划表;
(七)主要施工方法和保证质量的措施;
(八)组织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曾经组织工程施工的代表工程简介;
(九)临时设施占地数量;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不能确认的,必须在投标书中说明,中标后,不得附加条件。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投标单位参加,并由招标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评标小组。可邀请公证部门对开标进行公证。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要当众启封投标书,公开宣布投标价、工期及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或者未加盖密封章;
(二)投标书未按照规定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鉴;
(四)未交纳投标保证金;
(五)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价,且未标明何者有效;
(六)投标书逾期送达;
(七)除事先说明外,投标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五条 评标条件:
(一)投标价;
(二)施工工期;
(三)社会信誉;
(四)保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
(五)保修期内进行保修的措施;
(六)一般工程有施工方案,大中型工程有施工组织设计,并且先进合理,切实可行。
第二十六条 具体评标、定标办法,应该当众宣布。评定中标单位,必须由评标小组按照评标、定标办法研究确定。
第二十七条 开标、评标、定标全过程必须接受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不按照规定评选中标单位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有权否决。
第二十八条 确定中标单位的时限:从开标之日起,大中型和特殊工程项目不应当超过15天;其他工程项目不应当超过5天。
第二十九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应当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复核盖章。
第三十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可以适当收取招标投标管理费。具体收取标准和支付办法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当互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在工程竣工保修期满后退回。
第三十四条 中标价应当一次包死。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整费用:
(一)国家或者地方政策性调整价格的;
(二)重大设计变更的;
(三)发生未预料的地基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中标单位不得转包工程项目。分包工程项目,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承包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承包合同中发生纠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省、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定标后,逾期签订合同的,对责任方处以中标价0.5%以下的罚款。开工后仍未签订合同的,对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各处以中标价1%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签合同;
(二)对定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中标单位,处以中标价2%以下的罚款;对拒绝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除承担中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外,并处以中标价2%以下的罚款;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招标单位,处以标底价5%以下的罚款;
(四)对用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投标单位,处以标底价2%以下的罚款,并取消中标资格,赔偿招标单位的经济损失;
(五)对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秩序的投标单位,处以标底价2%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1年投标资格;
(六)对转包工程的,责令停止转包,并处以中标价2%以下的罚款。
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被处罚的单位,罚款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 投标单位投标书送达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给投标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招标(建设)单位应当赔偿。
第三十九条 招标单位、投标单位、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和国外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按照国际惯例并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人民政府1987年12月26日批转的《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由业主组织有关专家人员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也可委托设计单位、咨询公司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有:1)工程项目简介, 2)对投标人的要求,3)各种附表。资格预审文件须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核。
2、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政府指定的报刊、网络发布工程招标信息,刊登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工程规模、工程量、工程分包情况、投标人的合格条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日期、地点和价格,递交资格预审投标文件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3、报送资格预审文件。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报送资格预审文件。
4、评审资格预审文件。由业主负责组织评审小组,包括财务、技术方面的专门人员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完整性、有效性及正确性的资格预审。
1)财务方面: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承担本工程。投标人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将根据其提交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来判断,其中特别需要考虑的是承担新工程所需要的财务资源能力,进行中工程合同的数量及目前的进度,投标人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承担新的工程。其财务状况必须是良好的,对承诺的工程量不应超出本人的能力。不具备充足的资金执行新的工程合同将导致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2)施工经验:是否承担过类似本工程项目,特别是具有特别要求的施工项目;近年来施工的工程数量、规模。投标人要提供近几年中令业主满意的完成过相似类型和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当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情况。同时还要考虑投标人过去的履约情况,包括过去的项目委托人的调查书。过去承担的工程中如有因投标人的责任而导致工程没有完成,将构成取消其资格的充分理由。
3)人员:投标人所具有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数量、工作经验、能力是否满足本工程的要求。投标人应认真填报拟选派的主要工地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及有关资料供审查,应选派在工程项目施工方面有丰富经验的人员,特别是派往作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经验、资历非常重要。投标人不能派出有足够经验的人员将导致被取消资格。
4)设备:投标人所拥有的施工设备是否能满足工程的要求。投标人应清楚的填报拟投入该项目的主要设备,包括设备的类型、制造厂家、型号,设备是自有的还是租赁的,设备的类型要与工程项目的需要相适合,数量和能力要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经过上述四方面的评审,对每一个投标人统一打分,得出评审结果。投标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提供的资料和说明要负全部责任。如提供的情况有虚假或不能提供令业主满意的解释,业主将保留取消其资格的权力。
5、向投标人通知评审结果。业主应向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申请人公布评审结果。
以上资格预审程序主要适用于利用外资,如世界银行或亚洲开发银行等贷款项目。广州的内环路、地铁、新体育馆、国际会议展览中心等重点工程项目都采用严格的资格预审,以确保有相应技术与施工能力的投标人参加竞争。